新编经济法教程课后复习思考题全部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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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经济法教程课后复习思考题全部答案
第一章课后复习思考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7。
ACCDBAD
二、多项选择题:
1、ABD2、ABCD3、ABCD4、ABCD5、BD6、ABD7、BCD
8、ABCD9、ABCD10、AB11、CD12.ACD13ABD14、A C15、ABD
三、判断题:
1、错2、对3、对4、错5、对6、对
五、案例分析题:
1.问:
上海有关部门在1998年初采取的涉案措施,基于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理论,该措施是否具有正当性?
为什么?
上海有关部门为了控制私车的数量,实行私车额度拍卖制度是可以的,但制订的沪产车与其他车的政策不一样,则有违公平,是不正当的。
后来取消了歧视性待遇,改变了地方保护主义的政策,才算是回归了政府的应有本性。
2.该房产份额转让协议,是否可以撤销?
法律中规定的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有五种:
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因欺诈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因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是如何认定的?
对于“重大误解”如何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具体分析,重大误解的认定应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对合同的性质产生误解。
在对合同性质产生误解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发生重大变化,而且产生此种误解也完全违背了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追求的目的,因此应作为重大误解。
第二,对对方当事人产生误解。
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一些基于当事人的信任关系和注重相对人的特定身份的合同中,如果对对方当事人产生误解,则应构成重大误解。
第三、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
如果标的物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订约目的或重大利益,则对质量产生的误解可以构成重大误解。
第四、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
这实际上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即标的本身产生了误解,应属于重大误解。
第五、对价金和费用的误解。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重大误解都能导致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必须是对合同的主要内容产生误解才能构成重大误解。
若仅仅是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产生误解且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不应作为重大误解。
徐女士所卖房屋的价值为117654.64元,而代某与其签订的协议中载明的价值仅为4.4万元,加上当时处理丧事的客观情况,故可以认定徐女士在签订协议时产生了重大误解而予以撤消。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复习思考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A 2、B 3、C 4、D 5、B 6、A 7、C 8、D 9、B 10、C
二、多项选择题1、D 2、ACD 3、ABC 4、BC 5、AB 6、ABCD 7、ABCD 8、BCD9、ACD 10、BCD
四、案例分析题
1、
(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在本题中,B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买卖合同有效。
(2)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式。
(3)①乙的质押行为无效。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题中,普通合伙人乙的质押行为未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此,质押行为无效。
②丙的质押行为有效。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本题中,由于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因此,有效合伙人丙的质押行为有效。
(4)①普通合伙人甲、乙、庚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②有限合伙人丙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③退伙的有限合伙人丁以其退伙时从A企业分回的12万元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5)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不合法。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在本题中,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有限合伙人丙当然退伙,A企业中仅剩下普通合伙人,A企业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2、
(1)丁入伙符合入伙的条件和程序。
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时,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新的合伙人。
订立合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丁受让甲在综合商店的全部财产份额时,乙、丙向丁告知了综合商店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并共同修订了合伙协议,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新合伙人入伙的条件和程序。
(2)甲的主张不能成立。
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甲应对银行贷款承担清偿责任。
乙、丙的主张不能成立。
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的分担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因此,乙、丙应对银行贷款承担清偿责任。
丁的主张不能成立。
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丁应对银行贷款承担清偿责任。
(3)乙、丙、丁三人在没有清偿其债务的情况下分配合伙企业现有财产的行为无效,应全部返还;综合商店现有全部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4)甲由于办理了退伙手续,因此,甲在合伙企业内部对合伙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甲如果在银行的要求下偿还了银行贷款,可以向乙、丙、丁追偿;乙、丙、丁之间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责任,任何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该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
第三章公司法复习思考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5CBDBD 6-10BBCBC 11-15DCACD 16-20CAABB
二、1.CD 2.AC 3.BD 4.ABCD 5.ABCD 6.ABCD 7.ABC 8.ABCD 9.BC10.BD 11.BCD 12.ACD 13.AC 14.ACDE 15.ABCD 16.BCDE 17.ABCD18.AC 19.BCD 20.ABCD
四、案例分析题1、【答案】
(1)公司首次出资总额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而本题股东首次出资仅为110万,未达到20%的限额,故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公司出资人的货币出资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本题中三位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共340万,已超过了30%的最低限额。
甲以计算机软件出资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股东可以以知识产权进行出资,而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
乙以特许经营权出资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商誉、特许使用权出资。
甲和乙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均符合法律规定,而丙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股东分期缴纳出资的,其余部分股款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甲、乙的股款都在两年内缴足,而丙则拖到了第三年。
(2)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符合公司法规定。
根据公司法,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故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对股东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作出规定。
(3)公司章程规定增加注册资本时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分红比例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
2、
(1)其中两点理由不正确.原因是应按2005年旧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公司登记,第一其不需前置,第二公司法规定可只设执行董事、监事,至于出资方式,本人认为当时的公司法是不能用客户资源出资的,这一点工商局应是正确的
(2)不合法,原因尚未注册,不能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及未取得主体资格及经营资
(3)应责令李四补足差额。
3.
(1)董事李某无权对甲公司投资生产软件项目决议行使表决权。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本题中,甲公司董事李某是乙公司的出资人之一,因此在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投资项目表决时,李某应该予以回避,不得行使表决权。
(2)董事陈某不应就投资软件项目的损失对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本题中,董事陈某对此投资项目表示反对,其意见也被记载于会议记录,因此陈某对此投资项目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3)董事李某建议其朋友王某抛售甲公司股票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入或者卖出该公司的证券,不得泄露该信息,也不得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本题中,董事李某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其建议朋友王某抛售甲公司股票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4)股东郑某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题中,郑某持有甲公司2%股份,符合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要求,依法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后,监事会拒绝提起,因此,郑某可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股东郑某不能于2005年12月20日转让全部股份。
根据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本题中,甲公司股票自2005年2月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因此发起人持有的股票应自此次公开发行股票日2005年2月1日后的1年内不得转让,即:
2005年2月1日-2006年2月1日,因此,郑某在2005年12月20日转让全部股份不符合规定。
第四章银行法复习思考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2、C3、A4、A5、D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2、ABCD3、ABCD4、ABC5、ABD6、ABCD
四、案例讨论:
问:
该事件有什么教训?
答:
具有230年历史的巴林银行宣布倒闭,其结局是惨痛的,教训也是深刻的。
1、投资者必须控制好风险
里森期货交易亏损的直接原因是对市场行情判断的失误,他认为日本经济在关西大地震后会马上恢复过来,而事实上日本经济已积重难返,关西大地震加快了日本经济的下滑,日经225指数从1995年1月初的19500点,已下跌到2002年初的10000点以下,而美国一些对冲基金在1991年1月经225指数达到39000后就一直抛空,获利丰厚。
当然里森如果意识到行情判断错误,能够控制好风险,及时止损,也不会出现风险事件,但里森相反,孤注一掷与市场进行对赌,试图使大市反转,最终导致了巴林银行的倒闭。
2、加强对金融机构,特别是跨国金融机构监管
很多人认为,巴林银行的倒闭,除了巴林银行内部监管管理和外部审计监督存在的原因外,新加坡金融交易所和新加坡金融监管当局,英国金融监管当局等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3、金融机构内部建立有效的相互制约机制
从巴林银行新加坡期货公司开始交易的第一天到其倒闭之日,里森一直既是前台的首席交易员,又是后台的结算主管,这两个至关重要的岗位,都是由里森一人把持,为其越权违规交易提供了方便。
当1994年8月,内部审计人员指出该期货公司没有实行岗位制约的严重性时,巴林银行集团高级领导层漠然视之。
在长达几年的时间里,内审部门没有及时发现该公司长期以来使用"88888"账户进行越权违规交易以及严重亏损的问题。
这些都充分暴露了巴林银行在内部控制上存在的许多漏洞。
4、必须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售货员和重要岗位业务人员的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
由于里森业务熟练,被视为有才干的人,对其委以重任,却疏于监管,甚至当问题隐隐暴露出来后,管理层也未给予足够的重视,使事态逐渐扩大,导致银行的倒闭。
5、交易所间应加强合作,避免恶性竞争
在追求交易量时不应放松监管。
如果SIMEX和大阪证券交易所互换信息,他们可能在早一些的时候就意识到巴林银行头寸的问题,可以更早采取行动。
另外,SIMEX和大多数其他交易所一样,对投机头寸有限制,但显然交易所没有把巴林银行头寸视而不见为投机头寸,否则不可能有那么大的持仓。
这表明在实际交易中要区别投机与保值头寸十分困难,因此这需要集团资产和负债管理的信息。
这些信息可以要求巴林银行出具,但交易所没有这么做,一个重要的原因是SIMEX和大阪交易所在日经225指数期货上的激烈竞争,使得双方在监管方面的要求松动。
在巴林事件发生后,新加坡SIMEX进行了深入调查,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完善了期货交易的风险管理制度。
第五章破产法复习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5DCDAC 6—10DDABD
二、多项选择题1、AB 2、ABC 3、AC 4、ABD 5、ACD 6、BCD 7、CD 8、BCD9、ABD 10、ABC 11、CD 12、ABCD 13、AD 14、AC 15、BC
三、简答题1、答:
破产申请必须满足必要的条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一)破产申请的实质要件:
债务人、债权人及负有清算责任的人,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但是,他们提出破产申请的具体条件不同。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请企业破产必须具备三项实质要件:
即债务人必须达到破产界限、债务人具有破产能力、无破产障碍。
1、破产界限,也称为破产原因,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债务人申请企业破产的条件是: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同时该企业法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的条件是: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条件是:
企业法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破产能力,是指民商事主体被宣告为破产的资格。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的规定,企业法人才有资格被宣告为破产。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35条的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者适当扩大了《企业破产法》适用的范围。
3、无破产障碍。
破产障碍是指,对已经发生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存在阻止破产程序开始或者继续进行的法定事由,从而不对该债务人进行破产程序或终止已经开始的破产程序,该法定事由即为破产障碍。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05条和108条规定了破产障碍的具体情形。
(二)破产申请的形式要件:
当事人申请企业法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符合法律要求的申请书和材料。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书、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三)破产案件属于受理人民法院管辖。
2、答:
管理人是指在破产案件中受人民法院指定,在企业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中负责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和清理、估价、处理、分配等破产事务的机构和个人。
管理人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相对独立性……2、中立性……3、专业化……
管理人的权利主要有:
(1)工作人员聘用权。
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获得报酬权。
管理人履行职责,应当获得合理的报酬。
管理人获得的报酬是纯报酬,不包括因进行破产管理工作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3、答:
破产障碍是指对已经发生破产原因的债务人,所存在的阻止其破产程序开始或继续进行的法定事由,从而不对其进行破产程序或者终止已经开始的破产程序。
破产障碍分为阻止破产程序开始的障碍和阻止破产宣告的障碍。
《企业破产法》第108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了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了全部到期债务;
(2)债务人已经清偿了全部到期债务的。
《企业破产法》第10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部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人民法院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在企业存在破产障碍的情形下,即使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也会被驳回。
4、答:
破产费用实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二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总称。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1条的规定,破产费用包括:
①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②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③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公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由债务人的财产负担的债务的总称。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公益债务:
①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②债务人的财产因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③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④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其他债务;⑤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⑥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5、答:
除了普通债权可以申报以外,以下特殊债权可以申报:
(1)未到期、付利息的债权;
(2)附期限、附条件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3)连带债权;
(4)对债务人享有求偿权的债权;(5)对连带债务人的债权;(6)依照破产法解除合同造成损害赔偿的债权;(7)受债务人委托的人的债权;(8)债务人是出票人时,其付款人或者承兑人的债权。
6、答: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括:
①核查债权;②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③监督管理人;④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⑤决定继续营业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⑥通过重整计划;⑦通过和解协议草案;⑧通过债务人财产管理的方案;⑨通过破产财产变价方案;⑩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⑾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7、答: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基本医疗保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个人的补偿金。
(2)破产人所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破产普通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别除权与职工债权之间的清偿顺序依照《企业破产法》第132条办理,即以《企业破产法》公布的时间为界限,该法公布前职工的债权优先于别除权受偿。
此外,其他立法对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有特别规定的,以其规定执行。
如《商业银行法》第71条规定:
“商业银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同意,有人民法院宣告其破产。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
”
8、答:
重整,又称为整顿,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法人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避免破产的法律制度。
从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重整制度看它具有以下特点:
1、重整时间提前,启动主体多元化。
……2、参与重整活多元化,重整措施多样化。
……3、担保物权的行使受限。
……4、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
……5、债务人可负责制定、执行重整计划。
……(重整法律制度的特点具体参见课本第172页)
四、案例分析题
1、(该题按新教材的规定,应将清算组转为管理人。
同时改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
(1)答:
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不能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贷款,因为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程序应当终止。
(2)答:
甲公司所欠丙公司的贷款,部分属于破产债权,部分不属于破产债权。
因为,甲公司的机器设备既用于向中国建设银行的贷款抵押担保,又用于丙公司债权的抵押担保。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机器设备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成立,两个以上的抵押权都登记的,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后登记的抵押权受偿;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都未登记的,按比例受偿。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向银行贷款提供的抵押应当已作登记。
故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公司机器设备变现的价值320万元应当先用于清偿中国建设银行的贷款200万元,剩余的120万元再用于清偿丙公司的贷款。
因此,加工公司欠丙公司的180万元借款中,有财产担保的120万元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无财产担保的60万元属于破产债权。
(3)答:
对甲分公司私分的财产,应当纳入破产程序进行清理,并由管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并入破产财产分配。
因为,第一,债务人设立的分支机构没有法人资格,其财产属于债务人,应当全部纳入破产程序进行清理。
第二,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任何私分财产的行为都是无效的,为了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无效,管理人有权追回。
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向债权人进行分配。
(4)答:
甲公司与城市商业银行之间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终止。
因为,在债权人得知保证人破产的情况后,如果未申报债权参加破产程序,保证人的担保义务即从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
但是,新《企业破产法》同时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申报债权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5)答:
甲公司的除去设定担保的破产财产额是1590万元。
甲公司破产财产的构成是:
一、公司的资产总额扣除已作为债务担保物的财产,共计1320万元。
计算方式为:
1800万元-160万元-200万元-120万元;二、管理人追回被私分的财产90万元。
三、因甲公司股东出资额不足应当由该股东补足的出资180万元。
即应当出资的总额300万元减去已出资的120万元(300万元-120万元=180万元)。
(6)、答:
丁公司应分配的财产额为80万元。
计算公式为:
【1590万元(除去设定担保的破产财产)-40万元(破产费用)-80万元(应付工资)-220万元(应缴税款)】÷3125万元(破产债权额)×200万元(丁公司的债权额)=80万元。
2、
(1)答:
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甲公司将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