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法学非法学重点难点及核心考点汇总笔记系列之法理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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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法学非法学重点难点及核心考点汇总笔记系列之法理学

 

法硕(法学、非法学)高分宝典

考试重点及难点问题

汇总笔记之法理学

 

考试类型:

法硕(法学、非法学)

科目类别:

法理学

适用人群:

法硕、司考等

 

 

法理学

一、绪论

1.法学的概念及性质

法学又称为法律科学,是一门以法这一社会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人文社会科学。

性质:

法学是一种存在于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之间的知识形态(法学不是自然科学)。

1.社会科学:

考察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研究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研究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相互作用,因此具有社会科学的性质。

2.人文科学:

法律要解决不同民族、不同国度人们面临的问题,要为在规则下生活的人们提供精神导向,因此具有人文科学的性质。

2.法学体系的概念及分类

法学体系是一个由互不相同但又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1)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

立法学、司法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社会学;

(2)从认识论角度:

理论法学、应用法学;

①理论法学:

主要研究法律的基础理论、发展历史等,属于大的框架,法官一般不能引用。

比如:

法理学、比较法学、法社会学、法律思想史等。

②应用法学:

即常见的各种法律学科,有具体的法条内容,可以被法官直接引用。

比如:

宪法学、民商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等。

(3)从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角度:

法学本科、法学交叉学科。

①法学本科:

只研究法律这一门科目的内容,比较专一。

比如:

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国际法学等。

②法学交叉学科:

除了法律本身的内容之外,还会和其他学科的内容相结合。

比如:

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法人类学、法医学等。

3.现代西方法学的主要流派

①自然法学派(古典自然法学派,17-18世纪)

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认为真正的法是体现正义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自然法大于人定法)本身的法学学派。

其主要观点有:

(1)法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2)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

真正的法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

(3)法的功能和目的是实现公意和正义。

(4)法与道德存在天然的联系,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道德观念相一致。

(5)善法是法,恶法不是法。

②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19世纪)

历史法学派

反对古典自然法理论,否定自然法的存在,特别强调法律是民族共同意识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体现,各个民族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有不同的法律;主张以历史的观点和历史的方法来研究法律科学。

分析法学派

分析法学派认为,法是主权者的命令。

主张法与道德不存在必然联系,只要法是通过适当的方式颁布运用的,就应视为有效的法律,即“恶法亦法”。

仅仅分析法律本身规定的内容,而不涉及对法的价值判断的立场。

③社会法学派

起源于19世纪后半期的德国,盛于20世纪西方各国。

该学派在德国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艾尔利希,系统地在美国阐述这一学派观点的是霍姆斯和庞德。

社会法学派强调研究“现实的法学”,研究法律现实的各个方面,反对分析法学派仅仅对法律进行形式逻辑上的研究,但他们对其的批判是从反科学的立场出发的。

他们对于法律的来源、性质和作用的论述,着重于宣扬法的社会性。

社会法学派认为,衡量法律优劣的最主要标准是实施效果。

4.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

(1)法律反映了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法律归根结底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法律具有阶级性和意识形态性,法律的内容和程序体现了统治阶级的利益。

(3)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是当代中国法学区别于其他法学的根本标志。

5.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1)总观点:

并不是有了法就有了法学,法学是在法发展到一定阶段才产生的。

(2)法学的产生至少应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要有关于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第二,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学者阶层的出现。

(3)我国和西方法学的发展

①我国法学的发展

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法家、儒家等直接或间接讨论法律问题的学派,但并非专门研究法的学派。

鸦片战争以后,法学领域开始传入一些西方的法律思想。

法学在我国先秦时期被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法术”,汉代才被称为“律学”。

②西方法学的发展

在西方,法学最早起源于古希腊,到罗马共和国时期,法学已经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出现了法学派别、编写了法学著作。

(西方“民主”一词源于古希腊。

)。

12世纪到16世纪是罗马法的复兴时期,出现了以研究和恢复罗马法为核心的新法学,主要是意大利的注释法学派。

17世纪至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思想家们提出了众多的法律思想、理论学说。

6.法理学的定义、研究对象及地位

(1)定义。

法理学是从总体上研究法和法律现象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等基本知识、概念和原理,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治的基本理论问题的学科。

(2)研究对象。

研究对象是一般法(一般法:

与特别法相对,是指整个法的领域,包括所有部门法在内。

),不针对某一个单独的法律,而是研究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

(3)地位。

法理学占有特殊地位,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①法理学通过对所有部门法进行高度抽象概括,获得材料来源;

②法理学阐述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对部门法学的研究具有指导意义。

7.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理学的研究方法

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包括阶级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

①阶级分析方法就是运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法律现象的方法。

②价值分析方法就是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认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③实证分析方法就是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但不是说法学研究要以解释法律、法规为主,而是要揭示法的一般原理。

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了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进行创造性转换的科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当代化、现实化和中国化的产物,涵盖了法治几乎所有的领域和问题,传承了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借鉴了西方法治理论的优秀成果,系统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经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涵盖了法治几乎所有的领域和问题,形成了科学的理论体系,主要有以下内容:

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和程序化理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理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理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理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理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理论;良法善治理论;依法治国与改革开放的关系理论。

9.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理论

(1)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并非彼此对立,而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

(2)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

(3)既要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要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10.良法善治理论

“良法”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1)反映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

(2)反映公平、正义等价值追求;

(3)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4)反映国情、社情、民情;

(5)具备科学合理的体系,形式合理,并且立法、执法和司法符合法定程序,具有程序正当性。

二、法的特征与本质

11.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1)规范性法律文件: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的内容。

比如:

《民法典》、《公司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2)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针对特定主体、特定事项制定的、不能反复适用的文件。

比如: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拘留证、结婚证。

12.简述法律的基本特征(简答题)

答:

(1)法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

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

(2)法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权威性。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权威性。

(3)法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4)法具有国家强制性和正当程序性。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13.法的基本特征(选择题)

(1)法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

①规范性

法律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

一般行为模式分为:

(1)人们可以怎样行为;

(2)应当(必须)怎样行为;(3)不得怎样行为。

效力范围上的特点:

(1)对象是不特定的大多数人;

(2)只对规范制定生效后发生的行为有效;(3)在其有效期内,针对同样的情况反复适用。

②普遍性

是指法具有普遍约束力,含义如下:

(1)守法普遍:

在一国范围内,所有人都要遵守法律;

(2)用法普遍:

对同样的事和人同样适用,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法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权威性

①国家意志性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意志。

创制法律的两种方式:

(1)法的制定,从无到有的过程:

《民法典》《刑法》《民事诉讼法》等。

(2)法的认可:

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承认其他社会规范(道德、习俗、习惯等)具有法律效力。

②权威性

因为具有国家意志性,所以附带结果——权威性:

(1)人们必须遵守/服从法律;

(2)当法律与道德、宗教、政策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法律。

(3)法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①法律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具有确定性、可预测性。

②只要规定了权利,就必须规定或者意味着相应的义务。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4)法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①国家强制性

法律规范:

依靠国家强制力,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国家的强制力是法律实施最后的保障手段。

需要国家强制力的原因为:

其一,人们不一定自愿遵守,需要强迫遵守;其二,法律不能自行实施,需要国家专门机关予以运用。

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都有保证其实施的力量。

如道德规范:

依靠社会舆论、人们内心的道德观念;宗教规范:

精神约束,依靠清规戒律、惩罚制度。

②程序性

无论立法、执法还是司法,不仅要保证实体正义,还要保证程序正义。

要求:

保证法律程序合理、合法,符合正义要求。

违反后果:

撤销、无效、重审、承担法律责任。

14.法的本质

学说

内容

代表人物

神意论

法是神的意志的体现

阿奎那

理性论

法的本质为理性、人性

格劳秀斯

命令说

每一个法律和规则都是命令

约翰•奥斯丁

民族精神论

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

萨维尼

社会控制论

法是社会控制的手段

庞德

(1)神意论

直接或间接地将法的本质归结为神的意志。

代表人物:

圣•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

阿奎那在《神学大全》一书中认为,神的智慧是一切法律的渊源。

(2)理性论

①理性是永恒不变的、普遍的自然法基础。

②法的本质为理性、人性。

③法是最高的理性。

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学者主张法的本质为人的理性和本性,代表人物为荷兰的格劳秀斯、法国的孟德斯鸠、卢梭等。

(3)命令说

代表人物是19世纪英国法哲学家、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

约翰•奥斯丁。

主要观点:

法律是主权者对其臣民所发布的应当如何行为并以制裁为后盾的命令。

法律最显著的特征之一在于它是一种命令,每一个法律和规则都是命令。

(4)民族精神论

代表人物:

德国历史法学派的卡尔•冯•萨维尼。

主要观点:

自古以来,法就像语言、风俗、政治一样,是民族精神、民族特性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

法随着民族而成长、加强、消亡。

(5)社会控制论

代表人物:

美国社会法学派的罗斯科•庞德。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中指出:

法是社会控制的手段,是政治上组织起来的高度专门化的社会控制形式,是一种有系统、有秩序地适用社会强力的社会控制。

(6)阶级意志论

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1)统治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将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体现在国家法律之中。

(2)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某个人的个别意志,更不是个别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是根本利益的反映。

法律并不是以意志为基础,而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主要是指统治阶级赖以建立政治统治的经济关系。

经济关系是法律的阶级意志的决定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还会受到思想、道德、文化、宗教等的影响。

三、法的起源与演进

15.法的起源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

法的产生和发展是多种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但这些因素又是在经济因素最终起决定作用的条件下相互作用的。

(1)法起源的经济因素

原始社会后期,生产力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产生了私有财产,社会分工的发展使经常性的交换成为必要和可能。

随后出现了约束生产和交换行为的一般规则,即习惯,之后慢慢转变成法。

(2)法起源的政治因素

私有财产的产生,使社会产生了私有制以及阶级的分化,形成了两个对抗性的社会利益集团——奴隶主阶级、奴隶阶级。

作为统治阶级的奴隶主阶级,开始利用国家和法来维护自己的统治,这是法产生的政治根源。

(3)法起源的一般规律

①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

②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制定法。

③由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混为一体到相对独立。

一开始的法与道德、宗教等混为一体,它们之间并没有明确的界限。

之后,法律规则专门化,法日益成为独立的专门的社会规范。

16.法的历史类型

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律制度赖以产生的生产关系的类型和反映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对历史和现实的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进行的分类。

(1)奴隶制法

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法,也是最早的私有制类型的法。

核心作用:

严格保护奴隶主的所有制。

内容:

公开反映和维护奴隶主贵族的等级特权。

法典代表:

公元前18世纪的《汉谟拉比法典》,公元前449年的《十二铜表法》。

特点:

刑罚手段极其残酷:

墨、劓、刖、宫、大辟。

(2)封建制法

经济基础:

地主或领主占有土地和部分占有农奴。

封建制法是地主阶级意志的体现,确认农民对封建地主的依附关系、维护专制。

王权是封建制法的共同特征。

我国的《唐律》是封建制法的典型代表。

(3)资本主义法

资本主义法律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上的法律,是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注意两点:

①代表的是作为一个整体的资产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②资本主义的法律绝对不是“超阶级”的,“法律是公共意志的体现”是错误的。

资本主义法律的三大特征:

①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力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

②资本主义法维护资产阶级专政和代议制政府。

代议制:

也叫国会制,由议会来进行立法和行政决策,总统只是名义上的国家元首。

③资本主义法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人权。

(4)社会主义法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的产生:

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国民党时期的法律、法令。

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成果是我国社会主义法产生的重要条件。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特征:

三统一(人民性与阶级性的统一、正义性与政治性的统一、科学性与先进性的统一)。

人民性与阶级性统一: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强调人民主体地位,同时广大人民组成的工人阶级是我国的统治阶级。

正义性与政治性统一:

社会主义法要实现公平正义,在党的领导下秉持五大发展理念。

科学性与先进性的统一:

从实际出发,借鉴先进文化,与时俱进,不断发展完善。

17.法系

法系是不同国家或地区具有共同历史传统和相似表现形式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法系是按照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源流关系和历史传统以及形式上某些特点对法律所作的分类。

法系的划分主要是依据法律的历史传统进行的。

世界上存在并且发挥过重要影响的主要有五大法系:

中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

(1)中华法系

中华法系形成于秦朝,到隋唐时期趋于成熟,其代表性的法典就是保存至今的《永徽律》及其律疏,又称《唐律疏议》。

这是中华法系完备的标志。

历史上属于中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朝鲜、日本、越南等国家和地区。

中华法系特点:

(1)法律以君主意志为主;

(2)礼法结合是法律的重要原则;(3)刑法发达,民法薄弱;(4)行政司法合一。

(2)英美法系(别称:

普通法法系、不成文法系、判例法系。

普通法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英国法和美国法是普通法法系中的两个重要的分支,因此,普通法法系也可以称为英美法系。

盎格鲁法系总称为盎格鲁—撒克逊法系,是在12世纪普通法出现以前在英格兰适用的法律的总称,它是英美法系的早期源头。

英美法系分布范围包括英国本土(苏格兰除外)及美国、爱尔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

英国法:

不成文宪法制和单一制。

美国法:

成文宪法制和联邦制。

(3)大陆法系(别称:

民法法系、日耳曼法系、罗马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德法法系、法典法系、成文法法系等。

在罗马法的基础上,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

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

分布范围:

日本、土耳其、中国的澳门等。

(4)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异同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阶级本质、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等方面都是一致的。

法系

渊源不同

分类不同

编纂不同

程序不同

大陆法系

制定法

公法和私法

成文法典

法官为中心,按规定判案

英美法系

判例法

普通法和衡平法

单行法

当事人主义,按判例判案

大陆法系:

理性主义;英美法系:

经验主义。

两大法系之间的差异正在逐渐缩小,但差异仍将长期存在。

18.简述两大法系的主要区别

(1)法律渊源不同。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的正式渊源主要是指制定法,法院的判例不是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在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2)法律分类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进入20世纪后又出现了经济法、劳动法等兼有公私法两种成分的法;英美法系国家无公法和私法之分,法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3)法典编纂的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国家,尤其是英国,一般不倾向于法典形式,它的制定法往往是单行的法律、法规,即使后来英美法系国家逐步采用法典形式,也主要是判例法的规范化。

(4)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

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奉行职权主义,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

法官审理案件除了案件事实外,首先考虑制定法是如何规定的,随后按照有关规定来判决案件。

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奉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定者的角色,法官首先要考虑以前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案件的事实加以比较,然后从以前判例中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19.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将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成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体。

20.法律继承

在同一国家或地区,不同历史类型之间新法对旧法的借鉴和吸收,在法学理论上称为法律继承。

表现:

(1)旧法对新法的影响;

(2)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

法律继承的特征主要有:

(1)法的继承是一种批判的、有选择的继承。

“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2)体现的是时间的先后顺序,是纵向关系。

21.简述法律继承的根据

答:

(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律的继承性。

(2)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

(3)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决定了法律继承的必要性。

(4)法律演进的历史事实验证了法律的继承性。

22.法律移植

(1)定义及特征

法律移植反映了一国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

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的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①移植的对象是同时代的外国法,体现平行顺序。

②不仅包括外国法律,还包括国际法律和惯例。

(2)法律移植的根据和理由(了解):

①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②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③法治现代化既是社会现代化的基本内容,也是社会现代化的动力,法律移植则是法治现代化的一个过程和途径。

④法律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

23.法律全球化

(1)法律全球化是指法律跨越国家的疆界,在世界范围内传播、流动。

具体来说,是法律的各种要素,比如法律原则、理念、价值观等,在全球范围内的趋同,形成一个法治的标准或模范。

(2)法律全球化的重大进展

①《联合国宪章》是世界共同遵守的基本规范。

拥有缔约国最多,“准世界宪法”的性质,违反要受到制裁。

②国际法的许多任意性规范成为强制性规范。

国际法被认可,高于国内法。

③国际司法机制正在强化。

安理会【武器禁运、旅行禁令】、国际刑事法院【种族屠杀、战争罪】。

(3)法律全球化的主要途径

①国际法的国内化、地方化。

【承认或接受】

②地方法或国内法的全球化。

(4)法律全球化的注意事项

①那些不具有涉外性、国际性的地方性法律不可能、没必要成为全球性的法律。

②法律全球化意味着主权概念的进步和丰富,各国之间的法律仍将呈现多样化、多元化。

③应当警惕个别国家借助法律全球化名义推行政治霸权主义。

24.简述法律全球化的主要表现

(1)法律的“非国家化”。

越来越多的法律出自各种经济联合体、非政府组织等“非国家”机构。

(2)法律的“标准化”。

由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制定的法律范本提供给各个国家作为立法的模本或参照。

(3)法律的“趋同化”。

调整同类型社会关系的法律趋于一致,既包括不同国家国内法的趋同,也包括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趋同。

(4)法律的“世界化”。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有出现“全球性法律”和“世界法”的趋势。

25.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形成的法律原则主要包括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契约自由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等,此外,在法律归责原则领域,奉行过错责任原则。

四、法的作用与法的价值

26.法的作用

(1)定义。

法的作用又称法的功能,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

(2)法的作用的实质

①法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

法是国家意志的规范化。

②法的作用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表现。

法的作用的发挥取决于经济基础。

(3)法的作用的分类

法的作用的整体分类:

①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来看:

具有规范作用。

②从法的本质和目的来看:

具有社会作用。

英国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拉兹将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这两种作用存在着差别,但这两种作用是相辅相成的,它们之间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其中,法的规范作用是手段,法的社会作用是目的。

法对主体行为发生的直接作用通常被称为法的规范作用。

规范作用包括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社会作用包括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和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等作用。

而且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相辅相成,社会作用通过规范作用来实现。

根据作用的范围,分为整体作用和局部作用。

根据作用的途径,分为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根据作用结果的状态,分为预期作用和实际作用;根据作用的效果,分为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

(3)法的规范作用的分类

①指引作用

是指法律规范对本人行为起到的导向和引导作用。

表现:

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和违反的法律责任,设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引导人们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活动(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应当(必须)怎样行为;不得怎样行为)。

注意:

法的指引作用不是个别指引,而是针对不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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