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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1999-0201)

 

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湘合作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和苑综合大楼

工程地点:

宁乡二环路与安康路交汇处

工程内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施工图设计范围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以开工令为准)

交工日期:

(具备部分精装修队伍进场条件),月日完成所承包范围的所有分项工程。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四、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要求:

按国家验收标准为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以工程结算为准)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鉴证意见:

经办人:

鉴证机关:

年月日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同通用条款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若争议涉及到“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补充协议、保证书、承诺书等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的内容时,它具有优先解释的效力。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使用语言为汉语。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国家、省、市、县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执行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省、市、县有关规定。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共提供六套(含返还壹套竣工图),开工前7天一次性提供。

4.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不得将本图纸用于本工程施工以外的任何其它用途。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5.2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在本合同的范围内,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以及发包人的合理要求对本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进行全面监理及项目内部各方面关系的协调(详见发包人与监理单位所签订的委托合同)。

5.3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工程设计变更、工期延长以及索赔事项。

6、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6.1姓名:

职务:

业主代表

职权:

按照本合同,代表发包人行使各项职能。

发包人工程师可委派自己的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都应提前5天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驻工地代表需换人时,应在新任人员到达岗位后3天内通知对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6.2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职权:

7、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职责:

全权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并常驻施工现场,直接负责本工程施工中的各项责任。

承包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必须驻施工现场。

无正当理由,不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更换,否则,按违约处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开工前三日内,施工现场具备“三通一平”,即:

水通、电通、路通、场地平整,施工前现场具备开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开工前三日内,将水电等施工管线接至施工现场内,距新建建筑物中心50米半径内,并按施工用电要求确保用量。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发包人负责办理临时用地和占道许可,确保开工前施工场地主要交通干道及公共道路间的畅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三日内,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施工许可证以及本工程施工所需发包人办理的所需批件按规定办理,并交承包人副本或复印件一份。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根据工程实际,现场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发包方提供图纸后七日内会审图纸并向承包人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执行通用条款第8.1条第8款。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本工程如因发包人原因造成上级政府及建筑监管部门的书面停工通知,因此出现的拖延工期、上级罚责及因停工所造成的所有损失及责任由发包人负责(以签证为准)。

出现争议时,由双方委托第三方进行损失评估。

2、发包方负责协调当地居民及政府各部门等地方的社会相关关系,如因当地居民等而影响施工或手续等原因造成无法正常施工,工期相应顺延,由发包人签证相应的损失。

8.3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另行协商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月25日提供本月进度报表及下月进度计划和材料计划一式三份,发包人收到后五日内审核完毕,并返还承包人一份。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第9.1条第3款。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提供满足发包人工程管理人员正常办公、管理需要的办公室及宿舍,办公设施及设备发包人自理。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

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9.1条第(5)款,其中施工场地交通、环卫管理及施工噪音管理手续均由承包人办理并承担费用。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9.1条第(6)款。

承包人负责自行施工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其间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损坏,承包人负责修理;若发包人有特殊要求或提前使用,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9.1条第(7)款,发包人承担费用。

若因承包人原因发生损坏,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损失。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文明施工并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9.1条第(8)款。

承包人承担与现场环境有关的环境卫生、生活污水粪便排放等工作,建筑垃圾外运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以签证为准)。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①因承包人原因,本工程如有政府及建筑监管部门的书面停工通知,因此出现的施工困难、拖延工期及因停工所造成的所有损失及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②因承包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安全事故,人员生命财产损害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发包人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图纸会审后15天内提供。

11.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应在收到七日内。

12、工期延误

12.1双方约定顺延的其他情况:

执行合同通同条款第13条

四、质量与验收

1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3.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执行通用条款第17条

五、安全施工:

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0、21、22条。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有关规定执行。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4、合同价款及调整

14.2本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合同。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1)执行2006年《湖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②人工单价:

土建、安装工程68元/工日,装饰80元/工日;零工按实际发生签证150元/工日。

机械单价有关文件执行及工程类别执行费用定额的有关规定。

2)《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1、设计变更;2、现场签证。

15、工程预付款:

本工程无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金额的比例:

16、工程量确认

16.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月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5日提供月工程量报表一式三份,工程师收到后七日内审核完毕,并返还承包人一份。

17、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按月进度已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

2)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已完工程量的85%。

3)结算经审核签字认可后一个月内付至全部工程量的95%。

4)余款在质量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七、材料设备供应

18、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8.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无

19、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9.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由承包人负责施工的所有分项工程,材料均由承包人采购;其中钢材、商砼、木材、模板材、水泥、地材(砌筑用砖、屋面瓦、石灰、石灰膏、砂、碎石等)及安装主材的材料价格由双方联合考察确认(如双方对某项材料价格不能达成一致,以发包人指定的供货商签认的价格为准),其它材料(辅材、零星材料)执行当年定额价目表。

由甲方确价的材料,其采保费、检测试验费按山东省有关文件规定计取(附件二)。

八、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20、竣工验收

20.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竣工备案后三十日内提供完整竣工图壹套

20.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双方约定

21、结算工程结算执行:

①2006年《湖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补充定额和费用定额、规定、解释、说明、等;

②人工单价:

土建、安装工程68元/工日,装饰80元/工日;零工按实际发生签证150元/工日。

机械单价执行2008年价目表单价。

③工程类别执行费用定额的有关规定。

④《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十、质量保证金:

1)本合同签订之日后一个工作内乙方向甲方指定帐户上打入劳动保证金

2)自正负零完工时退回保证金30%,主体封顶后退回保证金30%,外架全部拆除完退回余下的40%。

十一、违约、索赔和争议

22、违约

22.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合同通用条款,另详见补充协议。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

22.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条。

如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期交付使用,则发包人有权每日加罚工程总造价(承包人施工范围)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3%。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工程如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承包人应承担采取返工、修理等补救措施,使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承担相应费用,并承担因此对发包方造成的损失。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23、争议

23.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其他

24、不可抗力

24.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25、保险

25.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由发包人自行办理。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2)承包人投保内容:

执行通用条款第40条第4款

26、担保

26.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另行协商

27、合同份数

27.1双方约定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拾份,其中正本贰份,副本捌份,双方各执壹正肆副。

28、补充条款

28.1各种经发包人批复的材料价格均为落地价。

28.2电费的交纳按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按承包人实际发生用量由承包人交纳,并在工程预算中按有关部门规定的价格找差,单价计算时综合考虑用电损耗。

28.3承包人要严格履行合同,有效完成施工任务,保证施工质量、安全及进度,有效配合甲方的协调管理。

否则,如因乙方原因工期滞后影响使用,或存在质量、安全及管理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进行违约处罚,违约处罚可自工程款中扣除。

28.4总包服务费费率为5%(以分包结算值为计费基数,不含设备费)。

总包服务费仅限于在承包人施工期间由发包人专业分包并纳入承包人总包协调管理的分项工程,不包括外墙幕墙工程、雨篷、电梯工程、通风及空调工程、弱电工程、消防工程及精装修工程。

如出现施工配合问题,由承包人与专业分包单位进行协商处理。

28.5在承包人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做好发包人另行专业分包单位的协调、管理、配合工作。

在施工时负责预留孔洞和预埋配件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水电安装工程、通风空调工程、消防工程、弱电智能化工程、人防工程等),并符合质量要求(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返工及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在承包人施工期间,所有由发包人另行专业分包的工程,承包人应做好配合工作,承担总包管理责任。

28.6本工程严禁承包人转包施工,一经出现,承包人将接受发包人的违约处罚,发包人并保留包括清退承包人退场、拒付工程款等的权利。

附件1: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执行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质量保修期

2.1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装修工程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1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2.2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质量保修责任

3.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3.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保修费用

4.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5、其他

5.1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5.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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