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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收营业税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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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贷款的营业税如何征收委托贷款的营业税如何征收2015-11-2507:

07:

56来源:

东奥会计在线作者:

大中小添加收藏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委托金融机构按照委托人指定的对象、用途和数量发放贷款。

  其特点是委托单位先将委托资金交给受托方,由受托方按委托方要求发放贷款并监督使用,按期还本付息。

  利息收入归委托方所有,受托方对发放的贷款不承担收回责任。

  委托方支付一定手续费给受托方。

  我国税法规定,对于委托方取得的利息收入应纳的营业税,由受托方代扣代缴;对于受托方取得的手续费,也要按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的规定,金融机构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为其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如果将委托方的资金转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将资金贷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在征收营业税时,由最终将贷款发放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并取得贷款利息的经办机构代扣委托方应纳的营业税,并向经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营业税主要税目征收范围建筑业征收范围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

  其具体的征税范围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1、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的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2、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3、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是指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工程作业,是指除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建筑业税目适用3%的营业税税率。

  服务业税目的征收范围服务业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1)代理业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①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②代办进出口,是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进出口的业务。

  ③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

  ④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

  金融经纪业、邮政部门的报刊发行业务,不按本税目征税。

  

(2)旅店业旅店业,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

  (3)饮食业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行业。

  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按娱乐业税目征税。

  旅游业,是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

  (5)仓储业仓储业,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他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

  (6)租赁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融资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注:

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税)。

  (7)广告业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灯、路牌、招帖、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8)其他服务业其他服务业,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

  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化验、录音、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航空勘探、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不按本税目征税。

  (注:

按建筑业税目征税。

  )其他规定

(1)关于代购货物的征税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注:

即手续费收入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①受托方不垫付资金;②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③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2)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的征税规定融资租赁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3)转租业务征税规定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4)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收入的征税规定根据新的营业税条例规定,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对代销单位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5)收费的征税规定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收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不征收营业税。

  ①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所司财政、物价部门以正式文件允许收费,而且收费标准符合文件规定的:

②所收费用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收取的。

  (6)对种类事务所的征税规定律师、会计、审计、税务等事务所为单位和个人提供法律咨询、担任法律顾问、代写法律文书和代理申报纳税、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验收等等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均应按服务业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

  交通运输业税目的征收范围交通运输业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凡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均属于本税目的征税范围。

  (1)陆路运输陆路运输,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地下)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

  (2)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

  打涝,比照水路运输征税。

  (3)航空运输航空运输,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

  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比照航空运输征税。

  通过航空业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如航空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飞播、航空降雨等。

  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向在我国境内航行或在我国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

  文化体育业征收范围

(一)文化业1、表演。

  指进行戏剧、歌舞、时装、健美、杂技、民间艺术、武术、体育等表演活动的业务。

  2、播映。

  指通过电台、电视台、音响系统、闭路电视、卫星通信等无线或有线装置传播作品以及在电影院、影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放映各种节目的业务。

  有线电视台收取的初装费,属于建筑业征税范围;广告的播映属于服务业——广告业征税范围。

  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按文化体育业税目中的播映子目征收营业税。

  3、其他文化业。

  指从事上列活动以外的文化活动的业务,如各种展览、培训活动,文学、艺术、科技讲座及演讲、报告会,图书、杂志、报纸及其他资料的借阅业务等。

  4、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

  指公园、动(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

  出租文化场所属于服务业——租赁业征税范围。

  

(二)体育业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以租赁方式为体育比赛提供场所的业务,属于服务业——租赁业征税范围营业税差额征收管理办法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营业税管理,规范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的税收管理,促进服务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按差额方式确定计税营业额,并据以征收营业税(以下简称差额征税)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按差额方式计征营业税的具体项目详见附件一。

  第三条第二条所称按差额方式确定计税营业额是指以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时(以下简称应税行为),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规定可扣除的支付款项(以下简称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第四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根据税法规定可按差额征税的,凭合法有效凭证,在计算营业额时扣除相关支付的款项后,按差额征税。

  第五条第四条所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

  按以下情况确定: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对纳税人由于破产、债务、资金等原因,法院或其他执法部门对其不动产或土地进行强制裁定抵偿或法院委托拍卖行拍卖,且无法开具发票的,不动产购入方可将法院裁定书、法院调解书、契税完税凭证以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视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四)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外汇支付凭证、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第六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以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二)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三)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第七条纳税人应按规定建立并如实登记《营业税营业额减除项目明细表》(详见附件二),按纳税归属期分类核算扣除项目金额。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扣除:

(一)扣除凭证内容与实际发生情况不符或虚开的;

(二)扣除项目金额核算不清的;(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纳税人应按以下原则计算当期计税营业额:

(一)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准予扣除转让项目的购置或受让原价,相应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金额在实现收入时扣除。

  

(二)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买卖转让业务,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同一大类金融商品在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三)纳税人发生除上述

(一)、

(二)款以外的业务,按当期实现的营业收入扣除相关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作为计税营业额,应扣未扣的部分可结转下期抵扣。

  (四)纳税人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应取得符合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

  第九条纳税人应根据取得的扣除项目合法有效凭证逐一填列《营业税营业额减除项目明细表》,在进行营业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现行规定申报报表资料外,同时报送《营业税营业额减除项目明细表》(具体明细凭证由企业留档备查)。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娱乐业、服务业、个人出售不动产仍按原有规定申报。

  第十条纳税人未按本办法报送纳税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

按差额方式计征营业税的具体项目附件二:

《营业税营业额减除项目明细表》附件一:

按差额方式计征营业税的具体项目一、交通运输业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2.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航空公司)与货运航空有限公司(简称货航公司)开展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时,航空公司以收到的腹舱收入为营业额;货航公司以其收到的货运收入扣除支付给航空公司的腹舱收入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3.试点物流企业从事运输、仓储业务,应以取得的全部运输业务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对取得的全部仓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二、建筑业4.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5.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值。

  三、邮电通信业6.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可以扣除其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7.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8858为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8.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合作开展的短信捐款业务,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该项业务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9.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为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的捐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0.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5838为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1.对电信单位发生的跨地区通信业务,可按其取得的本地网全部话费收入加上从其他地区网分割回的话费收入减去分割给其他地区网的话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对电信单位发生的跨网通信业务,可按本通信网全部话费收入加上从另一通信网分割回的话费收入减去分割给另一通信网的话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2.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通通信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9993为中国红十字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红十字会捐款后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3.电信单位销售的各种有价电话卡,由于其计费系统只能按有价电话卡面值出账并按有价电话卡面值确认收入,不能直接在销售发票上注明折扣折让额,以按面值确认的收入减去当期财务会计上体现的销售折扣折让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4.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60888为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捐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5.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66为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捐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6.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99为中国扶贫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扶贫基金会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7.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应就其向CDMA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网络资产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8.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应就其向TD-SCDMA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得的TD-SCDMA业务收入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19.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96为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20.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应就其向电信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取得的电信收入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21.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69和10699919分别为中国绿化基金会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中国绿化基金会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四、金融保险业22.纳税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23.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原对外贸易部)、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24.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根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中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部分,允许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25.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可以扣除其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26.准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以下资金项目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具体包括:

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代收代付的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结算过程中代收代付的资金交收违约罚息。

  27.准许证券公司代收的以下费用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为证券交易所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代理他人买卖证券代收的证券交易所经手费;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股东账户开户费(包括A股和B股)、特别转让股票开户费、过户费、B股结算费、转托管费。

  28.准许期货经纪公司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为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手续费。

  29.准许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上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准许证券公司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上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准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主承销商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代扣代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30.准许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

  31.准许上海、郑州、大连期货交易所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代收的期货市场监管费。

  五、服务业32.专利和商标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服务、商标代理服务,以专利和商标代理总收入,扣除支付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专利规费和商标局的商标注册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33.货物代理单位的营业额为其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铁路、海运、航空、公路四大运输部门的运费,以及支付给港口码头、机场、铁路等有关部门的货运港务费、货物中转费、货物打包费、港口码头费、港口作业费、货物港务费、货物装卸费、货物港口建设费、货物保管费及各杂项作业费、报关费、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熏蒸费、租借仓库的仓库费和货物保险费等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

  对货物代理单位将货代业务再委托其它货代单位代理的,其货代业务收入,可扣除支付给其他货代单位的代理费用,就其余额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

  34.对本市境内机构代理技术进出口业务,可按收取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的技术引进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35.代理报关业务以纳税人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海关、检验检疫、预录入等单位的费用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支付海关的费用包括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送平台费、仓储费;支付检验检疫单位的费用包括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支付预录入单位的费用包括预录费。

  36.无船承运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海运费以及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7.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在基金、债券发行、赎回过程中,按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代销机构的认(申)购费、赎回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38.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缴的费用(如水、电、燃(煤)气、维修基金、房屋租金等),应以向业主收取的全部费用扣除实际支付给收费单位的费用(不包括企业自身应负担的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对本市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收取物业管理费,以全部收入扣除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相应公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所耗用电费、水费(凭发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物业管理单位按照市房地局、市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向居民收取的高层住宅电梯、水泵运行费,实行单独核算,按实列支的,可视同代收代付费用暂不征收营业税。

  39.对本市有鉴证职能的会计、税务、资产评估、律师、房地产土地估价、工程造价、专利代理等七类具有鉴证职能事务所(公司)之间开展协作项目,视同代理业务,可按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协作方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40.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41.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42.对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代收转付用于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43.外事服务单位为外国常驻机构、三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其从委托方取得的全部收入减除代委托方支付给聘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和交纳的社会统筹、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44.对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承接的境内信息技术外包、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业务再外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服务收入,扣除支付给分包方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45.对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营业收入,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向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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