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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财务管理成稿

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知识讲座提纲

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历来是农民群众普遍关注、最敏感的话题,也是农民群众来访反映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它贯穿整个农村集体经济工作的始末。

为加强集体财务管理,管好用活集体资金,增强集体经济实力,增加农民收入,从源头治理腐败,党中央、国务院曾做出重要批示,强化制度建设,要求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

一、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现状

2002年10月,温家宝总理批示:

“健全财务制度,做好审计工作,推动村级财务管理和监督向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2003年9月,回良玉副总理在全国村务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出现的新情况,抓紧修订完善现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财务公开的质量”。

为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需要和切实加强对集体资产的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防范集体资产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基层民主管理,财政部农业部在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广大基层干部的基础上,于2004年9月30日出台了《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制度从财会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财务核算、财务公开、民主理财以及财务档案等方面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做出明确规定。

是现行村组集体核算的依据。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整体实力的不断增强,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了农村税费改革:

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文件,并在安徽省开始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

2002年全国20个省铺开试点,并逐步免征农业税,给予各项惠农补贴。

自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以来,我市取消了农村的“三提五统”,并开始减免农业税收,到2005年,彻底取消了农业税收。

2004年为贯彻落实党的优农惠农政策,向农民发放粮食直补资金,2006年考虑到农业生产资料涨价等综合因素增加了补贴范围,粮食直补改为粮食综合直补。

作为农村税费改革的配套政策—村会计委托代理制于2003年全面实施:

多年来,我市在村级财务管理工作中采取的一些较好的措施,如帐前审计、集体办公、财务公开等,取得了一些效果,但村级财务管理混乱的问题一直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少数村干部乱支乱花,贪污挪用集体资金等现象时有发生,以权谋私,违反财务管理规章行为屡见不鲜,使集体资产流失,村集体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导致集体经济发展缓慢,干群关系紧张,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造成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是农村财务管理体制不顺,监督不力。

为积极探索农村财务的治本之策。

我们从2001年开始在宽甸县抓了这方面的试点,已经开展这项工作的7个乡镇每年节省开支120多万元,农村财务混乱的状况得到了根本改变。

在此基础上,我们在毛甸子镇政府和牛毛坞镇召开了现场会。

至此全市按照“五不变”和“三不准”原则,即集体资金的所有权不变、使用权不变、会计核算办法不变、资金使用方向不变和村民代表大会决定权不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平调、不准截留、不准挪用。

全面推行了村会计委托代理制。

村会计委托代理制的农村财务管理方式的一种有益探索,为切实规范管理,农业部、中纪委、省政府、市政府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1、中共中央纪律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2、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的意见

3、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

4、丹东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目前,全市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全市80个乡镇673个村中,除个别村外,全部实行了村会计委托代理制。

村会计委托办公室全部落实了办公地点、配齐了相关人员。

90%以上的乡镇村会计委托办公室购置了电脑及财务软件,实现了电算化管理,保证了《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全面实施。

同时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我市重点对村干部换届选举实施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四家),对农村征占地补偿费管理与使用、粮食综合补贴等农民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实施专项审计,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结合日常村级财务管理和在专项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总结出十几个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二、村级财务管理存在的典型问题

1、关于“三资”管理问题

“三资”的概念。

资金,是财产物质的货币表现,目前农村集体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自有、借入或财政转移支付。

资产,是某一主体拥有或控制的经济利益,如财产(如固定资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主要有村办企业资产,对外出租、租赁的房屋、机器设备;村办公场所、文化体育设施、饮水设施;集体所有的农机具、机电井及其附属设施、排灌设施、农田基本设施、电力设施等。

农村集体资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各种形式投资投劳接受馈赠拨款等形成,以及依法取得、认定的各种类型的财产和财产权利。

资源,字面理解就是“资财的来源”,一般指天然的(即自然资源)、人们可以开发利用的,如土地、森林、草原、动物、矿藏和水等(也叫资源性资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源性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自然界自身运动形成的,能长期为农业生产所利用或提供服务的资产。

一般地,资源主要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林地、四荒、果园、蚕场等资产。

三资管理各级都非常重视,今年市委政研室、市纪委、市农委、市海洋渔业局沿海九个乡镇调研;宽甸试点工作取得实效;省纪委下半年组织召开全省现场会。

日常工作发现的问题:

一是资金管理问题

村集体资金由代理办出纳、村经管员管理,非出纳人员不得管理现金、银行存款。

村集体发生的各项收入(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交代理办,纳入帐内核算。

村集体应于各项支出结束15日内到到代理办核销,禁止跨年度核销。

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白条抵库。

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制度,超过限额的应及时存入开户行。

实行“双印鉴”管理制度。

即支取村集体资金,需代理办和村集体同时加盖各自印鉴后方可办理提现或转账业务。

代理办财务专用章(大印鉴)由出纳员保管,村集体负责人印鉴由村经管员保管,缺少任何一级印鉴和未经被代理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代理办不得办理提现或转帐等业务。

实行“备用金”制度。

村集体的备用金数额一般控制在500-1000元;规模较大的单位、支付较集中的季节,备用金可控制在2000元以内。

每笔开支1000元以上的须通过银行(信用社)结算。

备用金具体限额由乡镇代理办根据各村情况确定。

组集体不采用备用金管理制度,实报实销。

村经管员负责按月领取备用金。

领取时,须在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内并持本村财务责任人签字的《备用金领用单》,经乡镇代理办会计、主任审批后方可备用金。

《备用金领用单》由乡镇代理办出纳员保管。

严禁村“两委”主要领导直接领取和支付备用金。

例1:

我们在审计村集体收入时,发现某村将一块150余亩的村属天然林经两委会研究后将林地使用权出让给了王某,期限为60年,出让费18万。

村获得此项转让收入后,以村经管员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支出时,经两委会研究同意后就支出了。

村经管员手中根本就没有帐,只有支出单据,且有理财小组组长签字。

该案属于典型的未履行民主程序私自发包集体资产资源和集体坐收坐支问题。

未履行民主程序姑且不论,集体坐收坐支问题,应按者《现金管理条例》和辽宁省资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除认定核实支出合法有效外,分别给予此案的组织者和直接责任人处以违规资金总额10%-20%罚款。

例2:

某村民组经集成员大会民主议定,将一组属荒山68亩,以招标的形式将林地使用权转让给了王某,期限为60年,价款4万元。

在同意转让协议书、签订合同和收取转让费的同时,全组按照现有人口105人,按每人380元的标准,将此项村民组收入现场分掉,并签字。

此案应将所得收入3日内上交乡镇代理办,并可以用此款在组内开展道路、桥梁、自来水等公益事业,应有剩余,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经组民主大会讨论通过,在年终提取一定数量的公益公益金后,按照拟定的标准,给农户分利,即向农户进行二次分配。

该组未按照规定将所得收入上交代理办,按照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属于私分集体资产,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罚款。

2、关于村组资产权属问题

村组资产权属权属界定目前仍采取生产队解体时提出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所有制形式,即属于组(原生产队)集体所有的资产,仍归该组成员集体所有。

不能打破原生产队、生产大队之间的界限,在全村范围内搞截留、平调应属于村民组所有农村的耕地、林地等资源。

代理办要严格按照代理单位进行独立核算。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处置原则

国发[1995]35号文件中有两个明确要求:

一是,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民主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制度。

涉及集体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民主讨论决定。

要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效地行使对集体资产的监督权、决策权,发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管理的积极性。

二是,集体资产通过拍卖、转让或者由于实行租赁经营、股份经营、联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等方式而发生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转让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依据。

集体资产评估

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确认。

目前,《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69号)这一文件中提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处置的原则是:

坚持农村集体资产归该权属单位的成员集体所有的原则,一般不得打破原村、组界限。

对已经打乱界限且无法恢复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不再予以恢复。

坚持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对本组织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

利的原则。

坚持以依法、公开、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管理和处置农村集体资产,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基本稳定。

例3:

某村2008年收取隋某等人承包荒山款共9000.00元。

另有一村2009年村提林地有偿使用5985.00元。

村委会收取荒山承包费、提取林地有偿使用费行为,按照《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的规定,属于村委会侵占村民主资产。

应立即退还侵占额,并按照《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例4:

某村2009年收取收落户费5500.00元。

关于“外来户”落户问题,总的政策是:

将户口迁移至本村居住,能够承担相应义务和交纳公共积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才能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这里要强调的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土地等资源性资产一般属于村民小组所有,村集体不得平调组集体的土地和其他财产,也就是属于组(原生产队)集体所有的资产,仍归该组成员集体所有。

某人到某村落户一般应落实到某个村民小组,交纳的落户费(即交纳公共积累)应当属于该村民小组所有。

3、关于“白条子”入账问题

所谓的“白条子”是针对原始凭证而言的,即财务事项发生时,资金收取者给资金提供者开据的有效证明。

针对村组存在着许多直接与农民打交道的财务事项,而农民又不是一个个体工商业户,所以,不能出据正式发票,因此,就出现了自制凭证,所谓的“白条子”。

虽然在村级财务核算中允许出现“白条子”,但不等于任何财务事项都可以用“白条子”入账,代理办主任审核时把握的原则:

应当取得正式凭证的而没有取得的,一律不得入账核销。

“白条子”作为凭证,必须写清财务事项发生的时期、内容摘要、金额大小写以及出据人、经手人、审批人、理财小组、代理办主任签字。

4、关于开支审批问题

村“两委”年初要结合落实村干部任期目标责任书,围绕确定的年度目标,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经成员代表会议或成员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政府(办事处)审批和“经管站”备案,作为控制支出、加强管理的依据。

日常财务开支流程。

财务支出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在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的前提下,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同意后,并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再交村集体财务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会计人员审核记帐,最后是代理办主任签字(五章俱全)。

对财务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代理办不得办理财务收支业务。

村集体财务支出的审批权限:

一是年度财务预算内的一次性支出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村财务负责人审批;一次性支出1000元—3000元(含3000元)的,由村两委会集体讨论审批;一次性支出3000-10000元(含10000元)的,由村两委会会同村民主理财小组讨论审批;一次性支出10000元以上的,须经村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审批;

二是未列入村里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内的一次性支出200元(含200元)以下的,由村财务负责人审批;一次性支出200元以上的,须经村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决定审批。

5、关于非生产性开支控制问题

村集体应本着既要管理好村内公共事务、办好村内公益事业,又要量入支出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项非生产性支出,积极压缩有关开支。

村级非生产性开支主要包括报酬、奖金、通讯、差旅、村级招待、外出学习考察、培训、报刊、日常办公等各项费用。

一是核定村干部工资标准。

村干部工资按照《辽宁省农村税费改革资金管理办法》(辽财预[2003]691号)规定:

“村干部人数按大村(村人口为1500人以上)5人、小村(村人口小于1500人)3人核定,每个村干部的报酬不超过当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

”《丹东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丹政办发[2003]70号)第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

“村干部报酬在保证五保户供养和办公经费支出的基础上,每个村干部年报酬总额不得超过当年本村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具体标准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因此,我市村干部工资按照每个村干部的报酬不超过当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具体标准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例5:

某村2007年财政补助收入22700.00元,支付村干部工资总计100400.00元。

该村实际支付村干部工资是财政补助收入(其中含村办公经费)的4.42倍。

按照辽宁省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应将多余部分退还村集体。

二是明确差旅费核销标准。

差旅费开支可参照乡镇财政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由乡镇自行确定,并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住宿、交通工具、补助、取消出租车费)

三是取消村级招待费。

招待费包括餐饮、食品、物品等招待性支出。

按照《丹东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丹政办发[2003]70号)的有关规定:

我市在招待费管理上实行取消村级招待费和“谁批准,谁负责;谁消费,谁支付”的管理办法。

例9:

某村招待费先到饭店签字挂账,后来让饭店老板到代理办要钱,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有的任期3年,一直在饭店签字)。

例10:

某村2008年支付招待费22770.00元。

例11:

某村2007年支出车费23021.35元。

类似还有支出小车费、油票报销。

(采取预决算制度进行限额管理,要由村民理财小组严格审核把关,严禁核销个人办事的租车费。

上述3案,应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消费,谁支付”的原则,批准人和消费人承担。

四是报刊订阅实行限额制。

关于报刊订阅应按下列文件执行: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向农民发行有价证券、报刊和书籍,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任何单位不得摊派。

”根据《辽宁省农村税费改革资金管理办法》(辽财预[2003]691号)规定“报刊订阅费标准是小村每村每年1000元,大村每村每年1500元”。

《丹东市2009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丹农负监发[2009]2号)要求:

“今后,凡发现超标订阅报刊问题,超出部分谁签字谁负责。

”因此报刊杂志订阅实行限额管理。

大村不得超过1500元,小村不得超过1000元。

和超出部分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处理。

例7:

某村2008年支付管理费用(报刊杂志款)12573.20元。

这个村的报刊杂志费用等于符合规定的8个村费用,可以定性为挥霍浪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谁签字谁负责”对超限额部分进行处理。

根据《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即对超限额部分给予直接责任人处以被侵害资产总额10%至20%的罚款。

五是严禁滥发奖金、纪念品及各种补助。

对村干部年终考核奖金按照谁考核、谁下文、谁负责兑现的原则,严禁在村集体列支。

不得以任何理由用公款购置个人通讯工具,不得列支村干部交通费补贴、通讯费补贴、保险以及各种赞助费等。

杜绝村干部换届选举、禽流感防止等非生产性开支

村干部兑现目标奖。

目前,有的乡镇政府及县级以上部门每年均不同程度,对村干部综合或单项工作完成情况出台考核办法,对完成指标的,兑现责任状奖金只是政策,而资金一般仍由村里支出。

根据我市村集体经济目前发展现状,对村干部的兑现责任状应当坚持“谁奖励,谁出资”的原则,解决奖励资金来源问题。

例6:

某村2007年村干部兑现责任状70500.00元。

《丹东市2009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丹农负监发[2009]2号)要求:

“禁止县乡级政府和部门随意下发由村级组织出钱给村干部发奖金和电话补贴等文件。

确需奖励和补贴必须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后方可实施。

乱发纪念品。

(七一、八一、过年。

有先例;先支后报;)。

交养老保险金。

目前,在个别村集体收入较好的地方,仍存在着用集体资金为村干部个人交纳个人养老保险金(费)、社会保险费(保费)、社保补助、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现象。

村集体资金属于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不允许将集体资金用在了少数人身上。

实质是变相地侵犯了集体和全体成员的利益,属于侵占公款。

例8:

某村2007年支付村委会成员养老保险金11950.00元,2008年支付各种保险费3200.00元,2009年支付保险21540.00元。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组织农民参加保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6]24号))第五条中提出:

“在审计中查出被侵占的集体资产和资金,要责成责任人将侵占的集体资产和资金如数退还给集体;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法乱纪的,要提处理意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本案例可根据《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乱拉赞助。

村级集体不得以捐助、赞助、贺礼费等名义向外单位捐款,确需捐赠的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街道)审核同意。

某镇派出所以连续两年接受村里赞助(安全费),在全市农民负担大检查中被发现,并提出了整改意见,结果,不仅全额退还了2年的赞助额,而且,该镇派出所所长被撤了职。

六是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公款旅游。

不得组织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考察目的的学习考察。

确因工作需要,组织村干部(党员、村民代表)外出学习考察的,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六)关于严控村级债务问题(“控制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年消化。

”谁私自举债谁负责的原则。

化解村级不良债务2003年作为全省配套改革措施,全市集中开展了调查摸底工作,据统计,全市村级债务5个亿,村均60万,使村集体经济发展背上了沉重包袱。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明确要求禁止乡村债务的发生:

村委会不得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贷款或为企业提供担保,严禁借(贷)款垫付各种税费和用于村支出。

同时,这一文件提出建立“新债责任追究”和“领导干部离任债务审计制度”。

总的精神是村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举债。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借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不得由同一人办理借款业务的全过程。

(凤城白旗民主村:

村长一个列债权人名单错误做法)

目前,在村级债务管理上,总的原则是:

“控制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年消化。

”谁私自举债谁负责的原则。

村集体不准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做担保抵押。

如有往来确须产生债权的,应当经村委会集体研究、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实行;超过1000元以上的,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行。

建立债权债务清查制度。

代理办要定期组织村委会开展债权债务清查、界定,及时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汇报债权债务情况。

要建立村集体债权责任追究制度。

对在规定内不能清回的债权,由责任人负责偿还。

严格控制举债。

村集体支出要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按年初计划执行,严格控制举债,尤其要杜绝通过举债兴办各种福利及形象工程等。

严格举债程序。

村集体确需通过借贷资金兴办集体事业的,1000元以内须经村委会集体研究、民主理财小组同意签字后方可实施,并按照专款专用原则进行管理。

村集体向单位和个人的借贷资金,其借据必须加盖村委会公章、经办人签字,同时附加民主议定书,否则视为无效。

对违反规定造成债务的,由决策人和责任人个人负责。

村集体的债权、债务等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会计核算,确认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村集体借贷资金的使用、管理和清偿应当及时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报,并进行财务公开。

例1:

某村2009年支出利息89129.92元。

该村债务管理有问题,要坚持“谁举债、谁负责”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处理。

关于民间借贷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发[1991]21号)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以保护。

例3:

某村五名村干部欠村里现金48123.59元;另有一村1名村干部自己欠村里现金31264.91元。

另统计,该镇村干部欠所在村里资金总计144943.22元。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里规定: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借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不得由同一人办理借款业务的全过程。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借款业务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程序。

”村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利向村集体借用现金,属于典型的挪用、侵占公款公物,甚至触犯了刑法,根据《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侵犯集体和农民利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人民政府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被侵害资产总额10%至20%的罚款。

㈠挪用、侵占公款公物的;……”按照审计程序处理,退还给村里现金,同时处于10%~20%的罚款。

(七)关于规范土地补偿费管理问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后,加强对土地补偿费的管理是事关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长远生计的大事,事关农村发展稳定大局。

近年来,我市各级农业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政策,加强对土地补偿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随着合作区、振兴区的新城区建设;凤城的沈丹客运专线;东港市的丹大快速铁路;宽甸的丹通高速公路、铁路开工建设,征占集体土地越来越频繁,在土地补偿费管理上仍存在土地补偿费账务处理不规范、使用不公开,甚至存在贪污、挪用、挥霍等问题,严重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成为当前农村有些地方的一个热点问题,

(一)建立专用账户。

有土地补偿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乡镇代理办建立土地补偿费专用存款账户,对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实行专户存储,防止被挤占、挪用。

  

(二)实行专账核算。

有土地补偿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设立土地补偿费专账,单独进行会计核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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