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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程安排表

附件一、日程安排表

序号

时间

地点

参加单位

内容

主持人

1

2010年3月2日

招标代理单位

招标单位

投标单位

①领招标文件②领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③勘察现场

程松

2

2010年3月3日

招标代理单位

投标单位

在招标代理单位领工程量清单、标底提示

程松

3

2010年3月5日

招标代理单位

投标单位

书面提问截止日期

程松

4

2010年3月8日

招标代理单位

投标单位

领提问答疑

程松

5

2010年3月12日

下午15:

00时前

昆山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

投标单位

领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

投标保证金送达昆山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

交易中心

6

2010年3月16日

下午14:

00前

市有形建筑市场

开标室

投标单位

招标单位

各投标单位和编标单位将标底、投标文件送达有形市场工作人员

项目经理到达开标现场验证身份,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递交给工作人员

开标

公证处

代理公司

7

2010年3月16日

下午14:

00

市有形建筑市场

评标室

清标小组

清标

评标专家

8

2010年3月16日

下午14:

00后

市有形建筑市场

评标室

评标小组

评标

评标专家

注:

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同时递交到开标现场

附件二、

金浦花园动迁小区38#、39#、40#楼、门卫、泵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打分细则

一总则

1、本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适用本标准和方法本标准和方法,为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本工程评、定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方法》等法律法规,实行苏建法(2004)229号《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施工招标投标规则(试行)》文件规定。

3、本工程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以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

要求和评价标准为准,即按标段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合理性等赋予不同的权重评分,以评分方式进行评估,评出综合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候选人。

4、本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程序(按苏建法(2004)229号文执行)

4.1、组建清标工作组

4.2、评标准备及清标

4.3、组建评标委员会

4.4、初步评审

4.5、详细评审

4.6、推荐中标候选人撰写评标报告

4.7、确定中标人

二清标及评标准备

5、本工程清标工作组组建采用下列第5.3种

5.1、由招标人选派或者邀请熟悉的招标工程项目情况和投标程序,专业水平和职业素质较高的专业人员组成。

5.2、招标人委托工程招标代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组成。

5.3、清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进行,清标工作组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评标原则,评标保密和回避等规定,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和评标需要,编制评标工作所需的各种表格。

6、本工程清标工作组人员由9人组成。

7、清标工作的主要内容

7.1、按照投标总价的高低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排序;

7.2、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的审查,列出投标文件在符合性、响应性和技术方法、技术措施、技术标准等方面存在的所有偏差;

7.3、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报价进行换算;

7.4、对投标报价进行校核,列出投标文件存在的算术计算错误;

7.5、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审查并列出过高和过低的投标价格;

7.6、形成书面的清标情况报告。

8、清标情况报告内容

8.1、招标工程项目的范围、内容、规模、标准、特点等具体情况;

8.2、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工期及其他主要技术要求、技术标准;

8.3、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及在评标过程中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

8.4、投标文件在符合性、响应性和技术方法、技术措施、技术标准等方面存在的所有偏差;

8.5、对投标价格进行换算的依据和换算结果;

8.6、投标文件中存在的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的情形;

8.7、投标文件存在的算术计算错误和修正结果;

8.8、在列出的所有偏差中,属于重大偏差的情形和相关的依据;

8.9、在列出的所有偏差中,属于细微偏差的情形;

8.10、在列出投标价格过高或者过低的清单项目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之间存在的偏差幅度和产生偏差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摘录;

8.11、需要提请评标委员会对上述第(8.5)(8.8)项进行确认,对上述第(8.6)(8.7)(8.9)(8.10)项向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建议;

8.12、其他在清标过程中发现的,需要提请评标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投标文件中的问题。

9、清标工作应当客观、准确,力求全面,不得营私舞弊,歪曲事实。

9.1、清标情况报告遗漏必要的内容或者存在错误的,清标工作组应当予以补充和纠正。

清标工作组成员拒绝纠正的,视为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遗漏或者错误的内容由评标委员会予以补充和纠正。

9.2、清标过程中有营私舞弊和严重歪曲事实行为的,视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三评标委员会

10、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根据法律、法规依法组建。

11、本工程评标委员会由9人组成,其中0位为招标方代表,其余9位评标专家(7位技术标,2位经济标)由招标人从江苏省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

12、在初步评审阶段,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评标:

12.1、听取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招标工程项目的情况介绍,阅读、研究招标文件和清标工作组提交的清标情况报告,获取评标所需要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了解熟悉评标的要求;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的,评标委员会有权按照规定对其进行修改,并在评标报告中对修改的内容和修改的依据予以记录。

12.2、核对评标工作用表和清标情况报告的内容;

12.3、核对并确认清标情况报告对投标价格进行换算的依据和换算结果;

12.4、核对并确认清标情况报告提出的对投标文件算术错误的修正方法、修正标准和修正结果;

12.5、核对清标情况报告中列出的投标文件存在的所有偏差,确认重大偏差、细微偏差和对细微偏差进行修正的方法和标准;

12.6、根据需要,对算术计算错误的修正、细微偏差的补正及投标文件中其他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内容,提出书面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要求,向投标人进行澄清;

12.7、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澄清工作委托给清标工作组。

12.8、分析投标人对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要求所作的书面说明;

12.9、对存在过低的投标价格的投标人进行澄清;分析做出的书面说明和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确定过低的投标价格是否能够成立;

12.10、评标委员会形成初步评审结论。

13、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认定重大偏差,不得随意确认无效投标文件。

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未规定作为重大偏差的,一律作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初步评审要求投标补正。

14、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明显文字错误,评标委员会应当在澄清的基础上,按照实事求是地反映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和尽量减少无效投标文件的原则进行补正。

15、投标文件改变或者遗漏招标文件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措施项目、其他项目、材料规格或者型号等特殊要求的,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补正。

16、评标委员会按照第15条规定的原则,要求投标人对相关内容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修正的,投标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修正;投标人拒绝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17、对列出的过低的投标价格,评标委员会应当对与该价格相关的下列因素进行重点分析:

17.1、工程内容是否完整;

17.2、施工方法是否正确;

17.3、施工组织和技术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17.4、综合单价和单项费用金额的组成、工料机消耗及确定的费用、利润是否合理;

17.5、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对主要材料的规格、型号等的特殊要求,确定的价格材料是否合理;

17.6、投标人对澄清要求所作的说明是否合理,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具有说服力。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评标委员会有充分的理由认定上述因素不能支持投标价格成立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记录认定的理由和依据。

18、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经审批不能成立的过低的投标价格与下列响应价格中最高价之间的价差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数量,计算出合价或者单项后者单项费用差:

18.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协会公布的信息指导价;

18.2、所有投标人响应投标价格中的最高价。

所有合价差和单项费用差的总计金额大于投标文件列明的利润总额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低于价格投标,其投标文件无效。

评标委员会不应当因为投标文件的部分项目存在不能成立的过低的投标价格而认定投标文件无效。

19、初步评审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的评审和比较。

19.1、投标文件未通过初步评审的,不得进行详细评审。

19.2、在详细评审阶段,对投标报价的评审应当以初步评审后得出的评标价为依据。

20、在评审阶段,对投标报价的评审应当从初步评审后得出的评标报价为依据,对所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2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同一问题不一致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评标结论。

22、具体评分内容及分值

22.1、本工程商务标报价部分将采用电子评标系统辅助评标,各投标人须按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表格格式在提供投标文件的同时须提交含有上述电子文本的文档文件(光盘),投标报价的电子文本在开标会议上由技术人员当众进行数据导入评标软件系统,供评标时使用。

原始电子文本应当密封保存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

22.2、评标中有以下情况将作调整处理。

22.2.1、对投标文件中的算术计算错误,按照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的原则进行修正。

22.3、工程量清单位总报价(70分)

22.3.1.1、招标人按照标底编制的原则,设定投标报价的招标控制价,并在投标截止日三天前在有形市场公布。

22.3.1.2、本工程共有以下四种评标办法供开标现场随机抽取,开标时随机抽取一种评标办法作为本工程的评标办法:

方法一:

以标底价的R%(R%在开标现场抽签确定)为A,所有投标单位的有效报价的平均值为B,评标基准价C=(A+B)÷2,评标委员会认为一切不合理的,低于成本和遗漏的相关内容的投标价格均可列出并进行相应换算及补正(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可换算及补正,详见苏建法(2004)229号相关条款换算及补正),换算及补正后的报价作为初步评审得出的评标价。

(土建、安装的R%的取值为93%、91%)。

方法二:

所有投标人有效报价中去掉一个最高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为A,招标控制价为B,基准价C=A×(1-j)+B×j(j的取值范围为20%),评标委员会认为一切不合理的,低于成本和遗漏的相关内容的投标价格均可列出并进行相应换算及补正(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可换算及补正,详见苏建法(2004)229号相关条款换算及补正),换算及补正后的报价作为初步评审得出的评标价。

方法三:

以标底价的R%(R%在开标现场抽签确定)为基准价C,评标委员会认为一切不合理的,低于成本和遗漏的相关内容的投标价格均可列出并进行相应换算及补正(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可换算及补正,详见苏建法(2004)229号相关条款换算及补正),换算及补正后的报价作为初步评审得出的评标价。

(土建、安装的R%的取值为93%、91%)。

方法四:

取有效报价中的次低报价为评标基准价C,评标委员会认为一切不合理的,低于成本的和遗漏的相关内容的投标价格均可列出并进行相应换算及补正(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可换算及补正,详见苏建法(2004)229号相关条款换算及补正),换算及补正后的报价作为初步评审得出的评标价。

22.3.1.3.评标总价等于基准价的,得满分70分;

22.3.1.4.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与基准价相比,当浮动率:

(1)在0.00%—1.00%(含1.00%)之间,每一个百分点扣1分。

(2)在1.00%—2.00%(含2.00%)之间,每一个百分点扣2分。

(3)大于2.00%(不含2.00%)每一个百分点扣3分。

(4)在-1.00%—0.00%(含-1.00%)之间,每一个百分点扣0.5分。

(5)在-2.00%—-1.00%(含-2.00%)之间,每一个百分点扣1分。

(6)在-3.00%—-2.00%(含-3.00%)之间,每一个百分点扣1.5分。

(7)低于-3.00%时,每一个百分点扣2分。

(8)上下浮动率为非整数时得分以插入法计算(上下浮率实行分段评分,即差额累计法评分)。

22.4、施工组织设计(满分8分)

22.4.1、总体概述:

施工组织总体设想、方案针对性及施工段划分;(满分0.8分)

22.4.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置;(满分0.8分)

22.4.3、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的保证措施;(满分0.8分)

22.4.4、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完整施工方案及质量保证措施;(满分0.8分)

22.4.5、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满分0.8分)

22.4.6、项目经理班子的人员配备、素质及劳动力配备;(满分0.8分)

22.4.7、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满分0.8分)

22.4.8、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专用点、难点和解决方案(满分0.8分)

22.4.9、季节性施工、已有设备、管线的加固、保护等特殊情况下的施工措施;(满分0.8分)

22.4.10、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应用。

(满分0.8分)

本工程为较大工程,技术标最高8分,技术标页数规定不超过50页,否则扣0.5分。

施工组织设计得分专家汇总时按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值,得4.8分(含)以上为合格得分计入总分,得4.8分以下为不合格,作废标处理。

22.5、投标报价合理性(最多扣1分)

22.5.1、本项指标为扣分项目;

22.5.2、本项指标用于对投标报价中不平衡报价的评价;

22.5.3、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中不平衡报价的数量和对投标总价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评分规则进行扣分:

当投标文件中无不平衡报价数量时扣0分,当投标文件中有不平衡报价数量时,按各投标单位不平衡报价的数量从小到大排序,数量最小的扣1/2n分,依次每升一个序多扣1/2n分(n为有不平衡报价的投标单位数)。

当投标文件中无不平衡报价且对投标总价无影响时扣0分,当投标文件中有不平衡报价对投标总价有影响时,按各投标单位不平衡报价对投标总价影响程度从小到大排序,影响最小的扣1/2m分,依次每升一个序多扣1/2m分(m为对投标总价有影响的投标单位数)。

22.5.4、本次工程招标判定不平衡报价的具体标准为:

清标组将列出分部分项清单中所有项综合单价(详见工程量清单中打记号的清单)与对应基准值进行比较,(对应基准值等于所有投标人相应项平均值与标底相应项的平均值),土建超过10%、安装超过20%、市政超过20%的所有项,

22.6.2、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指经初步评审得出的评标价)低于所有投标报价的平均值的8%以上的,其报价不参与基准价的计算,其投标书作废标处理。

22.6.3、中标价为经专家评审后的中标单位的评标价。

23、评标过程中,数据和评分的计算过程和计算结果均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的第三位四舍五入。

24、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的,评标委员会有权按照规定对其进行修改,并在评标报告中对修改的内容和修改的依据予以记录。

评标过程中出现本评标办法未尽事宜,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讨论决定。

25、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人。

当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投标单位总得分并列第一时,由招标单位选择其中一家为中标单位。

26、企业业绩分计取按昆建[2009]321号文件执行。

具体分值详见昆建[2010]26号文。

26.1、项目负责人业绩分按照投标单位在投标书中所提供的奖项证书原件现场计取。

26.1.1、投标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工程获得昆山市优、苏州市优、江苏省优、鲁班奖奖项的给予加分,其中:

昆山市优加0.2分,有效期一年;苏州市优加0.3分,有效期一年;江苏省优加0.5分,有效期二年;鲁班奖(含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评审的“国家优质工程”、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评审的“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加0.8分,有效期三年,加分时只针对上述奖项中的一个最高奖项计分。

26.1.2、对于投标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工程获得昆山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奖项的给予加分,其中:

昆山市级加0.08分,苏州市级加0.1分,江苏省级加0.2分,国家级加0.3分,有效期均为一年。

加分时只针对上述奖项中的一个最高奖项计分。

26.1.3、上述奖项的有效期时间以获奖证书发证日期为准。

26.1.4、项目负责人所递交的奖项原件如有虚报、瞒报,一经举报查实,将对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予以诚信处罚。

26.1.5、本次工程的奖项有效期为:

苏优奖项有效期为:

2009年3月17日至2010年3月16日;

省优奖项有效期为:

2008年3月17日至2010年3月16日;

国优奖项的有效期为:

2007年3月17日至2010年3月16日。

昆山市文明工地、苏州市文明工地、江苏省文明工地、国家级文明工地有效期均

2009年3月17日至201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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