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中的税收问题研究本科学位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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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中的税收问题研究本科学位论文

企业并购中的税收问题研究

目录

一、绪言2

(一)研究背景2

(二)研究目的及框架3

二、概念约定4

(一)税法中兼并收购相关定义4

(二)税法概念与普通研究中的概念的区别与联系5

(三)其他相关概念6

三、美国税法对并购业务的处理7

(一)应税交易与免税交易的区别8

(二)应税交易9

(三)免税交易11

(四)影响并购交易的其他所得税条款17

四、我国税法对并购业务的处理21

(一)中国税制发展简介22

(二)股权投资的所得税政策24

(三)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的所得税处理25

(四)企业合并的所得税处理26

(五)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28

(六)股权重组的税务处理30

五、我国企业如何利用并购合理避税32

(一)企业并购中的税收筹划原则33

(二)收购标的的选择34

(三)并购的主体选择38

(四)支付方式的选择39

(五)并购融资的选择42

(六)综合筹划43

六、对我国并购业务进行税收立法的建议45

(一)并购行为的税收立法总原则46

(二)我国当前税法中存在的问题48

(三)对完善我国税法的建议53

七、参考文献56

一、绪言

(一)研究背景

2002年一度被我国企业界称为并购元年。

2002年,《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配套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对我国上市公司收购行为进行了详尽的规定,我国上市公司兼并收购法律框架基本形成。

所有这些法规的颁布和实施都使得并购环境更宽松,并购依据更具体。

随着民营资本、外资资格的放开,中国并购市场的主体更为广泛,我国正在进行的产业结构调整、国退民进、国民经济得快速增长为我国的企业并购提供了广阔的市场。

另一方面,随着民族产业的不断壮大,我国不少的优秀企业也开始走出国门,投身广阔的国际并购市场。

可以预见,企业并购行为将逐渐成长成为我国企业发展壮大的一种重要的资本经营手段,中国并购市场也将有着非常广阔的发展前景。

企业的并购必然会导致一部分资产(含股票)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这种转移实际上是这部分资产的原所有者对其所拥有的资产所有权的处置,而这种处置在税务上属于应税事项。

由于不同类型的资产所适用的税率是不同的,股息收入与利息收入,营业收益与资本收益的所适用的税率也有很大的区别。

这样,在实施并购活动时,对不同的税收安排的选择会导致不同的税收效果。

因此,税收问题是企业开展并购活动时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成熟市场进行的公司兼并收购案例中,税收问题是并购交易有关各方都十分关注的问题。

税收构成了企业并购中的一项重要交易成本,这种成本的依据是一国的税收法律。

在特定的税制环境下,如何通过合理的设计使整个收购过程中的税负最小化,以及税收利益在并购双方的分配是收购企业与目标企业共同关注的问题,这同时也是西方学者们深入研究的问题。

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时间较短,并购作为一种企业资本经营的手段的发展时间更短。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不完善,以及我国税制上存在的一些欠缺,税收问题并未在我国理论和实务界引起重视。

目前国内对此方面的研究比较零散,而且不够深入,仅限于对我国税法中与并购有关的条款的简单总结。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企业并购实践的不断深入,企业并购涉及的税收问题也日渐突出,而我国理论界对并购中的税收问题的研究相对较少的现状,显然已经落后于我国并购实践的发展。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企业并购中涉及的税收问题进行系统、深入的探讨。

(二)研究目的及框架

企业并购中的税收问题涉及税收法规的制定及实施两个方面。

而从政府角度考虑,为了更好的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职能,政府应该通过税收立法来规范并购活动,使企业并购行为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朝着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的方向进行。

然而,我国当前的并购税制还存在很多的缺陷,本文将在分析我国并购税制的基础上,借鉴美国并购税制中的立法精神,对我国并购税制的提出改进建议。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如何在现有的税制环境下,企业应该在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法条款,积极进行税收筹划,以实现并购过程的整体税负最小化。

本文将以我国并购税制为背景,系统的介绍企业并购中税收筹划的基本原理,为企业开展并购活动提供参考。

本文将按照如下整体框架讨论企业并购中的税收问题:

⏹美国税法对并购业务的处理

☐借鉴美国并购税制立法精神及经验,有助于我国并购税制立法工作

☐了解美国的并购税制,为我国企业到美国开展跨国并购提供税法的指引

⏹我国税法对并购业务的处理

☐熟悉了解我国并购税制,是我国企业开展并购活动的前提

⏹我国企业如何利用并购合理避税

☐介绍企业并购中税收筹划的一般原理。

在实践中,应该依据所属国的税法规定,运用一般原理,积极开展税收筹划

⏹对我国并购业务进行税收立法的建议

☐总结、分析我国并购立法的经验教训,借鉴美国经验,对我国并购税制的提出改进建议

二、概念约定

(一)税法中兼并收购相关定义

美国的《国内收入法典》并未对兼并收购进行统一的定义,而是将所有的兼并收购、分立、剥离、重资本化等统称为重组。

《法典》首先将重组分为应税重组(应税交易,taxabletransactions)和免税重组(免税交易,tax-freetransactions),同时将免税重组严格地区分为7种重组形式(A~G型重组)。

只有当企业间的兼并重组行为符合A、B、C三种重组结构之一时,该兼并收购行为才能享有免税待遇,分立行为符合D型重组结构时,也可以享有免税待遇。

各种重组结构的确认条件将在第三节详细介绍。

我国1998年颁布的《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对企业合并、兼并的概念作了如下定义:

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

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吸收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时,其中一个企业吸收了其他企业而存续(对此类企业以下简称“存续企业”),被吸收的企业解散。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企业并为一个新企业,合并各方解散。

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

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的法律行为。

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

存续分立(亦称“派生分立”)是指原企业存续,而其一部分分出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的企业。

新设分立(亦称“解散分立”)是指原企业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别设立为新的企业。

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分立,一般不须经清算程序。

分立前企业的债权和债务,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分立协议的约定,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

股权重组是指股份制企业的股东(投资者)或股东持有的股份发生变更。

股权重组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形式。

股权转让是指企业的股东将其拥有的股权或股份,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

增资扩股是指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金。

股权重组一般不须经清算程序,其债权、债务关系,在股权重组后继续有效。

4.资产转让是指企业有偿转让本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

资产受让是指企业有偿接受另一企业部分或全部资产。

(二)税法概念与普通研究中的概念的区别与联系

税法中出于所得税的考虑,对企业并购重组进行了较为严格的区分,而在一般的理论研究以及实务中所采用的并购重组的概念可能与税法规定不完全一致,后者所采用的定义没有税法严格,也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

下面,我们采用了《中国并购报告(2003)》并购词典中对兼并、合并、收购的定义,与税法定义进行区分比较。

兼并(Merger)两家或更多的独立企业、公司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一家或更多的公司。

前者保留其独立性并获取后者的财产、责任、特权和其他权利,后者不再是一个独立的商业团体。

合并(Consolidation)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为一个新设立的公司,即A公司与B公司合并成为C公司。

收购(Acquisition)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资产、营业部门或股票,从而居于控制地位的交易行为。

按收购标的可进一步分为资产收购和股票收购,尤指通过任何方式获取的实质上的所有权。

分立(SpinOff)一个母公司通过将其在子公司中所拥有的股份按比例分配给现有母公司的股东,从而在法律上和组织上将子公司的经营从母公司的经营中分离出去。

这样,便有两家独立的(最初的)股份比例相同的公司存在,而在此之前只有一家公司。

我们将上述概念与税法定义进行一下对比,可以大致得出如下对应关系:

普通研究、实务中的概念

对应的税法概念

兼并

吸收合并、兼并

合并

新设合并

资产收购

资产转让、资产受让

股票收购

股权重组、股权转让、增资扩股

分立

分立

(三)其他相关概念

在对企业并购的税务处理中,会涉及到资产的计税成本、调整计税成本和结转计税成本的概念。

资产的计税成本(basiscost)是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价值,它代表了资产能够被折旧或摊销的限度,这些资产折旧或摊销产生的非付现费用可以抵减应税收入,以及对资产进行处置时,资产出售方实现的收入可以在何种程度上得到免税的优惠。

投资的调整计税成本(adjustedbasiscost)是指企业在持有投资的过程中,如果发生导致投资的计税成本变化的经济交易,或者投资在其所有权转让过程中,发生了税法规定可以对投资的计税成本进行调整的事项,而对投资成本进行调整后的计税成本。

结转计税成本(substitutedbasiscost)是指企业在持有投资在其所有权转让过程中,税法规定不能对其计税成本进行调整,投资的受让方只能以出让方持有这些资产时的计税成本作为其新的计税成本。

三、美国税法对并购业务的处理

美国是世界上市场经济制度法规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美国税法中对并购重组业务也有着较为完善、成熟的一套规定。

本节将对美国税法中对并购业务的特殊规定进行详细、系统的介绍。

一方面,通过借鉴美国先进的立法经验,将对我国税收法规的制定起到指导作用,另一方面,通过对美国税法的了解,将为那些有志于通过并购重组“走出去”的企业提供税法的指引。

美国税法中对并购业务税务处理法规体系如下图所示:

 

美国联邦政府的税收法规是《国内收入法典》(InternalRevenueCode,IRC)。

《国内收入法典》对企业的并购重组行为的税收待遇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系。

美国的《国内收入法典》首先将并购重组区分为应税交易和免税交易,并将免税交易严格的区分为A~G七种重组结构;此外,美国的《国内收入法典》还对并购重组中涉及的一些特殊情况作了专门的规定,包括债务使用、净经营亏损使用的限制等。

本文将按照这一结构体系详细介绍美国税法中对并购重组业务的具体规定。

(一)应税交易与免税交易的区别

根据《国内收入法典》,企业间的并购行为由于采用了不同的交易结构,将适用不同的税收条款。

最基本的,可以将所有的交易分为应税交易和免税交易两类。

美国联邦收入税收的一条总原则是:

资产(目标方股东持有的股票或目标公司自身的资产)的处置会导致所处置部分应税收入的实现和立即确认。

企业的并购行为实质上是将企业的资产或股票进行了处置,原则上是应税行为,而“免税重组”只是作为该原则的例外情况而存在。

下表中,可以清晰的看到应税重组与免税重组之间的差别:

应税重组

免税重组

收购方公司

调整计税成本

净经营亏损不能结转

结转计税成本

净经营亏损结转

目标公司

当期纳公司所得税

递延纳税

一项交易被认定为免税重组,那么该项交易的双方将无需于当期履行纳税义务,但同时交易中转移的资产不能以其交易价格(公允价值)作为它的计税成本。

在不存在特殊因素的前提下(如:

有享受免税待遇的卖者,或根据美国IRC1014款,因纳税人死亡而清除其股票的内在收益等),“免税交易”只是将当期的纳税义务递延到资产最终处置的时点,因此将“免税交易”成为“纳税递延交易”更为妥当。

(但为了阐述的方便,在不会引起歧义的情况下本文仍称之为免税重组)。

尽管免税重组能够取得“免税”的好处,在下列情况下,采用应税交易将比免税交易更为有利:

目标冲突

1.免税交易要求在重组企业的权益投资保持一定的连续性。

但目标方股东可能不愿意持有收购方公司的股票。

2.即使整个交易符合免税处理的要求,目标方股东只有在有限的情况下能够取得债务证券。

3.即便是目标方股东愿意持有重组企业的股票,收购方公司可能更愿意支付现金或债券,如收购方公司希望提高自身的资产负债率、交易弹性、防止股权稀释、享受利息抵税的收益等。

税务豁免的卖方

1.养老金计划和慈善组织销售或处置以投资目的持有的公司股票的利得是免税的。

2.外国人完全销售其在一个美国公司的股权通常可以免税(除非这个公司在美国持有重要的不动产,IRC897)

目标公司的税收考虑

1.目标公司可能有即将到期的经营损失(IRC172)或税收抵免可以冲抵利得,此时确认资本利得不会增加公司的税负。

2.毫无生气的业务单元的出售可以产生可确认的损失,这些损失可以冲减当期的利得,减少当期纳税。

(二)应税交易

1.应税交易的确认

根据美国的《国内收入法典(IRC)》,应税交易主要是以现金(以及流动性较高的票据等)购买目标公司的资产或股票。

在应税交易结构中,同样也可能使用一部分股票作为支付手段,只不过股票支付占的比例较小,如果支付是以股票为主,那么这项交易就变成了免税交易了。

2.应税交易的处理

在应税交易结构中,如果收购企业支付的收购款中的一部分是债务,那么目标公司或其股东将可以将其纳税义务递延到实际支付的年度确认其利得或损失。

在应税交易中,目标方需要就其所出售的每一项资产计算利得或损失。

其计算方法是:

将买价分配到每一项资产中,减去相应资产的调整计税价值,得到每一项资产实现的利得或损失。

这时,公司确认的利得收入并没有税率上的减免,一律按照35%课税。

如果收购的是目标方股票,国内收入法典的两个条款(IRC1045&1202)的规定将对目标方股东非常有利,即:

1993年8月10日后发行的股票的纳税义务人(不是公司)销售股票实现的利得,如果收入重先投入到相似的股票中去,利得的一部分可以永久地免除或递延。

这其实是政府出于鼓励投资者进行投资而给予的一项税收优惠。

与免税交易结构相比,在应税交易结构中,收购方企业将被允许以实际购买价格(或总的购买价格分配到各项资产的金额)确认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

3.应税交易中的特殊规定

此外,在对目标方的股票进行收购时,还会有一些特殊情况,《国内收入法典》也有一些针对目标方股票收购的特殊规定。

具体如下:

(1)子公司的股票出售

一个美国的,或一部分美国以外的公司从其他公司收到的股利可以享受70%、80%或100%的扣除(具体扣除比例与其在分配公司占有的所有权比例有关,见IRC243)。

因此,可以在股票交易前发放一次股利(注:

等于是将利得以股利的形式发放给股东)的方式使整个交易收到节税的效果。

(2)IRC338选择条款相关的股票销售

一项股票交易不会影响目标公司持有资产的调整计税成本,一项纯粹的资产销售为买主提供一个公允市价为基础的调整计税成本,但它的手续相当繁杂,包括大量的文件的转移、交易费用、第三方的批准及其他复杂事项。

IRC338节选择条款允许选择将一项股票交易从所得税目的上看作是一项资产交易。

选择该条款对目标公司而言,其所得税的后果是一样的,无论是出售资产,还是出售股票均需立即确认损益;但对收购方而言,将一项股票收购看作是资产收购,收购方以资产的调整计税成本作为其将来的计税成本,同时避免了繁琐的手续,简化了并购的机制。

应用338节选择条款有两条不可忽略的条件:

(1)时间限制,它要求在收购日后的九个月零15天内作出选择。

收购日是指存在有效收购的第一天。

(2)只有存在有效收购的情况下才能应用选择条款。

它要求至少80%的公司表决权和至少80%的公司股票价值被收购,且是被购买的(排除了免税换股等其他交易结构),且在12个月的收购期内。

股票收购

资产收购

运用IRC338条款

收购方公司

结转计税成本

调整计税成本

调整计税成本

收购方股东

目标公司

当期纳公司所得税

资产移交手续(较繁琐)

当期纳公司所得税

股票移交手续

目标方股东

当期确认利得或损失

股票移交手续

公司清算,确认利得或损失

公司清算,确认利得或损失

(3)IRC338(h)(10)节选择条款下的股票销售

338节选择条款将导致双重课税,首先,目标公司根据视同销售原则计算其资产销售的利得或损失。

其次,股票持有者(卖者)要确认股票销售的利得或损失。

IRC338(h)(10)条款由买卖双方共同作出选择,且只有当目标公司是一个附属集团的一部分(一般来说,它必须是另一个公司持有80%以上的子公司)或是一个S公司。

如果应用IRC338(h)(10)条款,将产生两个结果:

a.作为包括出售公司在内的合并(纳税)集团的一员,目标公司可以将其来自于视同资产销售的利得和损失与合并集团的其他损失、收入或税收抵免合并纳税

b.目标公司股票销售的利得或损失将不予确认

因此,只在视同资产销售一个层次上纳税,避免了双重纳税。

当卖主(目标公司)是一个C公司时,通常会比较下列两种税收后果而作出选择:

a.不选择IRC338选择条款的情况下,目标公司股票销售产生的应税利得

b.选择IRC338(h)(10)节条款,目标公司资产销售产生的应税利得

既然在不选择IRC338选择条款的情况下销售的股票和公允市价下销售的资产的税基不同,它们对收购方而言的税后价值也不同。

因此,在计算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这些潜在的价值差异。

(4)IRC332节选择:

清算目标公司

IRC332及337节规定:

将持股控制80%以上的子公司清算,对子公司和母公司而言都不作为应税事项处理。

因此,如果卖方公司不怕文件转移的麻烦,执意要接受资产转移,而非股票的话,IRC338节选择条款的结果也可以通过如下操作来实现:

即先将子公司清算给母公司,然后再由母公司将资产出售给收购者;或先将资产卖给收购者,再将子公司清算分配。

这种交易结构的好处是,母公司不必销售全部资产,而可以选择销售其中的一部分资产。

(5)买断交易

在应税交易结构中,还有一类比较特殊的类型:

买断交易(Cash-OutMergers)。

在买断交易中,目标公司整个被并入到收购公司中,并且目标公司的股东收到现金或债券作为股票的交换。

国内收入署(IRS)将此交易看作是目标公司资产的应税销售,并随之对目标公司清算,清算中目标公司股东就像将其股份出售一样需确认利得与损失。

若收到债券则分期确认利得与损失。

(三)免税交易

1.免税交易概述

(1)基本定义

所谓的免税交易,即是收购方公司在对目标方企业或其股东的补偿支付中,主要采用了股票这种支付手段,目标方企业或股东出售的资产或股票所实现的利得或损失保留在他们收到的股票之中,因而在交易当期不予确认。

但是,这里的“免税”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免税,当目标方企业或其股东处置其在这笔交易中取得的收购公司的股票时,交易当期未予确认的那部分利得或损失将最终确认,并按照当时的税率计缴纳税。

因此,免税交易实际上只是纳税义务被递延了。

美国的《国内收入法典》对免税交易进行了详细地区分和定义(IRC368),根据不同的交易特征,共区分了7种重组结构,即A~G型重组:

A型重组

“法定的兼并或合并”,这种兼并或合并不以有表决权的股票为目的

B型重组

股票间的交换,即一个公司仅用其自己的股票交换另一个公司的股票,要求在交易中必须使用有表决权的股票

C型重组

一个公司用自己的股票购买另一个公司的资产的交易

D型重组

一家公司将资产转移到其子公司的交易

E型重组

公司的重资本化

F型重组

公司性质等的变更

G型重组

破产重组

其中,A、B、C型重组是收购性质的重组,而D、E、F、G型重组是单一公司的重组。

(2)收购公司的不确认

收购者通常通过发行股票或使用库藏股来交换目标公司的资产。

出于此目的的股票发行和交换非应税事项。

(IRC1032)

(3)目标公司的不确认

目标公司通常仅仅用其财产来交换收购公司的股票或证券,对目标公司而言,这也不是应税事项(IRC361(a))。

如果目标公司收到诸如现金的其他财产,只要它将所有的这些财产按照重组计划进行分配的话,该交易仍然不作为应税事项(IRC361(b))。

(4)股东和债券持有人的不确认

当重组的一方公司的股票或债券与这个公司(如在一个公司的重资本化中)或重组的另一方公司(例如在一个收购兼并中)的股票或债券相交换时,将不必确认利得或损失(IRC354(a)

(1))。

如果股东收到现金或其他财产,那么利得可能需要确认,但是数量限制在这些现金和所收到的其他财产的公允市价之和。

根据这些交换是否对股利分配有影响,所实现的利得可能作为资本利得或作为股利处理(IRC356(a))。

用股票来交换股票是非常简单的一件事情,如果满足了其他的重组要求,它将总是作为非确认交易。

但是,如果收到债券,同时这些债券没有被放弃(处理掉),那么这些证券的公允市价将像收到现金一样处理,从而使接受者有了收入。

尽管这些证券被放弃(处理掉)了,但是收到的这些证券的本金数量超过放弃的这些证券的本金数量,超过部分的公允市价也将像收到现金一样处理(IRC356(d))。

收到股票通常享受不确认的处理,而收到证券可能导致利得,而优先股是一个这种方案。

1997年的《纳税人减免税法案》将大多数的“不合格优先股”作为现金等价物处理,因此,收到优先股将导致股东收入的实现。

“不合格优先股”一般来说是指具有债务特性的优先股,这些特性包括:

股东的出售期权(putright);强制赎回条款;公司的购买期权(callright)等等。

(5)调整计税成本原则

为了递延税款而将利得或损失保留(不予确认),这时,收购公司收购的财产的计税成本与出让方公司持有该财产时的计税成本是一致的;只有当在这项交易中,财产的出让方确认了利得时,收购公司收购财产的计税成本才会增加。

同样的,在一项重组中,股东所收到的股票或证券的计税成本等于所换出财产的计税成本,只有当目标公司收到其他财产或现金以及确认了收入时,收购公司取得的股票或证券的计税成本才可以增加。

2.A型重组

(1)确认条件

A型重组是应用最为广泛的一种交易结构。

不考虑复杂情形的情况下,A型重组是“法定的兼并或合并”。

(IRC368(a)

(1)(A))。

法规进一步表明这种兼并或合并必须受到美国联邦、各州或地区或哥伦比亚特区的公司法的约束。

即便是州的兼并法案认为一种重组是“兼并”,但是它可能并不为联邦所得税认可,此时仍不能认定为A型重组。

一项重组要认定为A型重组通常还应该满足所有权和业务的连续性测试,同时要有一个正常的商业理由。

所有权的持续性

尽管法规没有明确,(但实际上一些重组结构对所有权的连续性作了要求,如B型重组),法院和IRS要求目标公司股东在收购公司中保持“所有权的连续性”,即:

免税重组条款表示的仅仅是所有权形式的一种变化,而不是“买断(cashingout)”,目标公司股东再投资于重组后的公司。

出于管制目的,IRS要求目标公司股东接受的补偿总额中,至少有50%以上的应该是收购公司的股票。

尽管整个重组被认定为免税重组,但股东仍需就其所收到的非股权补偿确认收入(纳税)。

IRC356

业务的连续性

即收购公司要么继续运营目标公司的历史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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