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号令关于鼓励支持主城区企业节能减排降低成本搬迁入园异地发展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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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号令关于鼓励支持主城区企业节能减排降低成本搬迁入园异地发展的实施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文件
昆政发〔2009〕29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支持主城区企业节能减排降低成本
搬迁入园异地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规划要求,昆明被列为全国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和全国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城市之一。
目标是提高城市品质,打造宜居城市,把昆明建设成为独具湖光山色、滇池景观、春城新姿,融人文景色和自然风光为一体,现代文明与历史文化交相辉映,森林式、园林化、环保型、可持续发展的高原湖滨生态城市。
需要主城区企业提高节能标准、减少污染排放,企业面临着节能减排和污染治理的巨大压力,发展空间严重不足。
为帮助企业克服困难,度过难关,顺利完成搬迁改造,优化全市工业布局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昆明实际,就推进企业搬迁入园异地发展(即“退二进三”)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规划引导原则。
按照现行的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城区现有工业企业原址用地性质,对主城区尚未进入开发区及工业园区的企业,实施“退二进三”搬迁改造工作。
(二)政府指导原则。
市政府制定全市主城企业“退二进三”搬迁改造总体规划和方向,对“退二进三”搬迁企业实施政策扶持,指导、帮助、鼓励主城企业尽快完成搬迁改造工作。
(三)市场主导原则。
企业根据市场需要提出“退二进三”搬迁改造申请,制定搬迁方案,经市工业突破园区建设招商引资工作指挥部批准后,由企业组织实施。
(四)产业升级原则。
企业搬迁改造要与技术改造、企业改革改制和引进战略合作伙伴相结合,通过搬迁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增量发展、做大做强、产业集聚、竞争力增强。
(五)企业入园发展原则。
按照全市产业发展布局规划要求,“退二进三”搬迁企业向同类产业或配套产业相对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转移,优化工业布局。
(六)促进劳动就业原则。
通过搬迁改造,扩大企业规模和就业岗位;利用腾出的土地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在保障原有就业岗位的基础上,增加和创造出更多的就业岗位。
(七)环境优化原则。
企业搬迁入园必须严格遵守节能和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管理措施,通过搬迁推动节能环保的升级改造,促进生态产业发展。
(八)节约用地原则。
企业搬迁入园发展有关项目建设和原址有关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容积率、投资强度和用地定额指标,坚持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二、搬迁的范围对象、时间及处置方式
(一)搬迁范围及对象。
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四区55个规划分区中市及市以下工业生产企业或其他企业(已进入开发区及工业园区企业除外)。
全市主城范围内的中央、省属企业实施“退二进三”搬迁改造的,在市级权限范围内与市属企业同等对待。
(二)搬迁时间。
从2009年1月到2012年底,力争用4年时间完成主城企业“退二进三”搬迁改造任务。
分两阶段实施(因城市建设需要提前搬迁的企业除外)。
第一阶段:
从2009年1月至2010年底,主要推进主城55个规划分区中环境影响较大、噪声扰民严重、废气或异味对大气环境质量有影响,废水排放对城市水环境质量有影响的企业进行“退二进三”搬迁改造。
第二阶段:
2011年1月至2012年底,主要推进主城55个规划分区中其他需要搬迁企业进行“退二进三”搬迁改造。
除属于涉密及国家安全范畴,与部队、医院、学校配套的加工企业以及无污染且厂区环境优美、与城市建设发展相协调、并经市政府批准可暂不列入“退二进三”搬迁范围的企业外,原则上都应在规定时间内实施搬迁。
(三)处置方式。
对列入“退二进三”搬迁改造的企业,由其所在的投资主体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发展前景和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确定“退二进三”处置方式并逐一制定实施方案。
具体可采取以下三种处置方式:
1.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实施搬迁入园升级改造;
2.部分基础好、具备整改条件的企业,可转变经营业态;
3.经营困难、发展无望的企业,实施关闭停产。
三、“退二进三”企业搬迁方向
实施易地搬迁升级改造的企业,投资额符合进入开发区及工业园区选址发展条件的,原则上要求在全市17个园区按照产业定位和产业布局要求进行选址重建;搬迁企业投资额达不到进入园区选址条件的,原则上进入园区标准厂房;对不能进入园区的特殊行业工业企业,由企业依法依规自行选址,但须经所在县(市)区政府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主要承接新型材料、生物资源开发、电力装备、光机电一体化、电子信息软件、生态环保节能等产业;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
主要承接光电子信息、烟草配套、重型机械装备制造、汽车配套、太阳能利用等产业;
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
主要承接以旅游度假为主题的旅游商品生产加工、高科技生物产业等。
石林台湾农民创业园:
主要承接台湾农业科技成果,引进台湾特种水果、蔬菜、花卉等企业入驻,开展海峡两岸农业科技、教育、信息、市场营销体系建设的交流合作。
五华产业园:
主要承接烟草配套、生物制药、光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轻工食品制造以及都市型工业产业;
官渡工业园:
主要承接轻工食品制造、机电加工、铁路机械模具及配套、包装印刷等产业;
海口工业园:
主要承接磷化工、日用化工、机械制造、仪器仪表制造等产业;
呈贡工业园:
主要承接铜铝深加工、家电、轻工食品制造、农特产品加工、花卉加工等产业;
安宁工业园:
主要承接钢铁加工、磷盐化工、轻工食品制造等产业;
晋宁工业园:
主要承接精细磷化工、机械制造、光学仪器、铸造及食品、生物资源加工等产业;
杨林工业园:
主要承接机械制造、生物制药、新型材料、橡胶制品、饮料制造等产业;
东川产业园:
主要承接有色冶金、精细磷化工、稀贵金属加工、农特产品加工等产业;
寻甸产业园:
主要承接精细磷化工、日用化工、水泥、农特产品加工等产业;
宜良工业园:
主要承接水泥、农特产品加工等产业;
石林工业园:
主要承接旅游商品、珠宝玉石、石材加工、食品加工、太阳能利用等产业;
富民工业园:
主要承接钛化工、氯碱化工、建材、食品加工等产业;
禄劝工业园:
主要承接钛化工、石材加工、电石乙炔、农产品加工等产业。
四、土地处置和搬迁补偿
(一)土地处置
1.列入“退二进三”搬迁规划的企业,原址土地按照区域城市规划改变用地性质进行经营性开发的,由政府组织以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进行出让。
在“招拍挂”出让方案中,应充分考虑职工安置问题,以支持搬迁企业稳定健康发展。
2.进行“退二进三”搬迁改造的企业,可在选定的工业园区或产业基地申请搬迁重建所需工业用地,国土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供应土地。
(二)搬迁补偿
1.列入搬迁规划的企业,由土地储备机构和土地使用权人共同委托中介机构对其原址土地价值(按改变用地性质后的土地价值)和搬迁费用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按程序报审后,核定土地收储价格和有关补偿等事项。
2.在现阶段二环路以内土地评估价在600万元/亩以下、二环路以外土地评估价在400万元/亩以下的,政府按评估价的一定比例核定收储价格。
具体如下:
(1)搬迁企业原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企业在2010年底以前实施搬迁改造的,政府按土地评估价的85%进行收储;企业在2010年底以后启动搬迁改造的,政府按土地评估价的70%进行收储。
(2)搬迁企业原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企业在2010年底以前启动搬迁改造的,政府按土地评估价的95%进行收储;企业在2010年底以后启动搬迁改造的,政府按土地评估价的90%进行收储。
3.在现阶段二环路以内土地评估价超过600万元/亩、二环路以外土地评估价超过400万元/亩的,分别以600万元/亩和400万元/亩为标准,按上述比例核定土地收储价格。
4.补偿评估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和测算。
土地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为准,被拆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为准。
在本市范围内搬迁落地的企业可享受上述补偿政策。
5.企业搬迁改造总费用超过企业获得土地出让收入(收储价格)的部分,原则上由企业自筹解决。
企业发展前景好但因历史原因造成包袱重、职工多,企业获得土地出让收入(收储价格)与搬迁改造总费用缺口较大的,可由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研究解决。
6.企业获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收储价格),要设立专户,专款专用,由市财政、市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主要用于企业搬迁建设和技术改造支出、污染治理和节能减排、企业职工安置以及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用等。
7.涉及土地实现的土地出让收益,按财政有关规定分配使用。
五、易地建设鼓励政策
(一)搬迁启动资金。
市政府安排相应数额的搬迁启动资金,用于垫支企业原址纳入政府收储的搬迁企业的前期费用。
(二)优先供地。
搬迁企业到开发区及工业园区易地建设且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导向和规划要求的,市国土局负责优先解决用地指标,开发区及工业园区负责落实建设用地。
对投资强度达不到入园条件的和原属租赁厂房生产经营的搬迁企业,原则上进入标准厂房,不单独供地。
(三)税收优惠。
实施“退二进三”搬迁改造企业,搬迁收入所得税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发的财税[2007]61号文执行,即:
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已签订土地收储协议的企业,土地增值税经申请批准可在搬迁规划期内分期缴纳。
(四)搬迁企业改造项目的贴息补助。
对列入“退二进三”搬迁改造的企业,其搬迁改造项目纳入市新型工业化资金或非公资金扶持项目,按有关资金管理办法给予技术改造贴息补助。
(五)鼓励先建后搬。
企业原址还没有纳入政府储备,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先期在开发区或工业园区选址重建,企业生产得到沿续并升级提高的,政府在收储土地时可按评估价格再提高5%确定收储价格,作为企业先建后搬奖励。
(六)规费减免。
对搬迁企业在原址所占用的水、电、气使用指标、排污指标,由供水、供电、供气、环保部门按原指标变更至搬迁改造新址,不再收取费用。
超过原有指标部分,由相关部门予以优惠。
对搬迁企业新建厂房及配套设施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地方留成部分,建设规模在原规模内的给予减免。
对搬迁企业所涉及的土地变现、交易过户等有关收费和中介机构的服务收费,可按收费标准下限执行。
(七)社会保险关系。
原主城区企业搬迁到其他县(市)区的,企业职工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可保持不变,暂不随企业搬迁转移。
(八)市政交通。
市政公用部门要根据企业搬迁后的实际情况,调整和开辟新的公交线路。
企业迁入地与迁出地之间涉及公路收费的,由市工业突破园区建设招商引资工作指挥部协调解决公共交通及收费问题。
(九)鼓励环保改造。
对符合本意见规定搬迁方向搬迁的污染严重企业,搬迁后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达到减排要求的,可向市“退二进三”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办公室商市环保局审核同意后,由市环保局安排污染治理补助资金,支持企业通过搬迁改造,消除污染。
(十)搬迁改造企业已抵押的土地和房产,按以下方式处理:
1.不能置换抵押贷款的,在征得债权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同意后,可用其他抵押物替换原抵押物,也可寻找担保人,将抵押贷款转为担保贷款。
2.既不能置换抵押贷款又没有新抵押物或担保人的,在征得债权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同意后,可将返还的土地收入(收储价格)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由债权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监督使用;在企业取得新址土地和房产证后,重新办理抵押贷款手续。
异地跨行开户的,与原贷款行结清贷款。
六、税收解缴关系及职工安置
(一)搬迁企业税收解缴关系
搬迁改造企业迁入新址后,税收解缴关系按属地原则随之转入当地。
1.对原税收解缴关系在市级的企业,按现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办法,基数部分留用市本级,超基数部分实行市本级与相关迁入地按比例分成。
2.对原税收解缴关系在县(市)区的企业,以实施搬迁改造前3年上缴税收的平均数为基数,自实施搬迁起3年内由迁出地与迁入地按50%:
50%分成,增量部分由迁入地享有;自实施搬迁第4年起全部由迁入地享有。
实施搬迁后3年内企业实际缴纳税收低于基数的,按实际缴纳税收由迁出地与迁入地按50%:
50%分成。
特殊情况由市工业突破园区建设招商引资工作指挥部、迁出地、迁入地政府协调解决。
3.对实施搬迁改造的企业,搬迁后由迁入地享有的增量税收部分,迁入地可以参照当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具体措施由迁入地政府与搬迁企业商定。
(二)职工安置方式
实施“退二进三”搬迁改造的市属国有企业,其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安置办法。
具体按市属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的有关办法执行。
市属国有参股企业、集体企业参照市属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有关办法执行。
七、限制性政策
(一)严格执行主城区能源消耗定额标准和主城区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大行政执法和监察力度,对达不到能源消耗定额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引导、帮助企业尽快实施搬迁改造工作。
(二)列入“退二进三”搬迁规划的,企业现址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审批、核准、备案及规划、国土等手续的办理。
在规划内的企业擅自新建的项目不纳入企业搬迁补偿范围,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三)对列入“退二进三”搬迁规划的企业,无特殊原因逾期不搬迁的,今后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和市有关企业扶持政策。
(四)对经批准暂不搬迁改造的企业,应严格控制新建项目,新建项目原则上向开发区及工业园区集中。
八、搬迁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由企业向所属主管部门提出“退二进三”搬迁改造申请,同时提交企业“退二进三”搬迁改造方案、原址土地的评估报告、新厂建设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新址环境评价报告书,以及企业职代会(股东会)通过的搬迁改造决议等相关文件。
(二)方案审查。
由企业所属主管部门对企业“退二进三”搬迁改造申请和方案进行初步审查。
中央、省属企业由企业的主管部门审查;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由市国资委审查;市属已改制的原国有企业,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审查;非公有制企业,由市经委审查。
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退二进三”搬迁改造申请和方案初审同意后,报市“退二进三”工作办公室审核。
(三)方案报批。
市“退二进三”工作办公室根据土地权属调查及中介机构评估的结果,提出搬迁的具体方案,报市工业突破园区建设招商引资工作指挥部批准确定。
(四)组织实施。
经市工业突破园区建设招商引资工作指挥部批准后,按属地原则,由相应县(市)区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由企业具体组织实施“退二进三”搬迁改造工作。
(五)证照办理或变更。
“退二进三”搬迁改造企业按属地原则,到所属地的规划、国土、劳动、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六)竣工审计和验收。
企业搬迁改造完成后,由企业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组织竣工审计和验收,其结果报市“退二进三”工作办公室和市经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
九、组织领导
为顺利推进城区企业“退二进三”搬迁改造工作,由市工业突破园区建设招商引资工作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全市企业“退二进三”搬迁改造工作,研究决定重大的企业搬迁改造项目,协调解决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指挥部下设市“退二进三”工作办公室,由市经委、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土地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等部门抽调专人组成。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企业搬迁改造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督企业搬迁补偿资金的使用,制定具体的搬迁改造政策,制定搬迁改造计划并分解目标任务,指导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实施,协调处理企业搬迁改造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等。
十、有关事项
(一)本意见不适用于已搬迁企业。
(二)滇池流域2920平方公里范围内由于滇池保护需要搬迁的化肥、农药、水泥等企业,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昆明市主城区重点耗能行业“十一五”期间能源消耗定额指标;
2.关于加强昆明市主城区工业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1:
昆明市主城区重点耗能行业
“十一五”期间能源消耗定额指标
昆明市主城区能源消耗定额指标(主城标准)
序号
产品名称
计算单位
2009年限额
2010年限额
备注
限额值
限额值
一、
烟草加工及配套业
1、
卷烟单箱综合能耗
千克标准煤/箱
42
41
2、
卷烟单箱电耗
千瓦时/箱
48
47
3、
卷烟单箱煤耗
千克标准煤/箱
20
19
4、
烟叶复烤综合能耗
千克标准煤/吨
250
240
5、
二醋酸纤维丝束综合能耗
千克标准煤/吨
3100
3000
二、
制药业
1、
制药业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
吨标准煤/万元工业增加值
0.5
0.4
2、
药品胶囊剂(全浸膏)综合能耗
千克标准煤/千克
10.97
10
3、
药品片剂(全浸膏)综合能耗
千克标准煤/千克
7.3
6.9
三、
有色金属业
1、
有色金属采选业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
吨标准煤/万元工业增加值
4.51
4
2、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
吨标准煤/万元工业增加值
14
12
3、
五金建筑扣件综合能耗
千克标准煤/吨
920
900
四、
建材业
1、
平板玻璃(浮法)综合能耗
千克标准煤/重量箱
24
22
2、
釉面砖综合耗标煤
千克标准煤/平方米
6.5
5.8
3、
釉面砖综合电耗
千瓦时/平方米
3.4
3
4、
墙地砖综合耗标煤
千克标准煤/平方米
7
6.3
5、
墙地砖综合电耗
千瓦时/平方米
4.3
3.7
6、
日用玻璃综合能耗
千克标准煤/吨
510
390
7、
刨花板综合能耗
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140
130
8、
纤维板综合能耗(有水洗、空气干燥工艺)
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250
230
9、
纤维板综合能耗(无水洗、空气干燥工艺)
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230
210
五、
机械制造业
1、
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
吨标准煤/万元工业增加值
0.68
0.6
六、
食品加工业
1、
白酒(按粮食酒折算)综合能耗
千克标准煤/吨
1050
900
2、
啤酒综合能耗
千克标准煤/吨
165
145
3、
液态奶综合能耗
千克标准煤/吨
140
120
4、
食用植物油综合能耗
千克标准煤/吨
58
55
5、
矿泉水电耗
千瓦时/吨
10
8
七、
造纸业
1、
纸浆综合能耗
千克标准煤/吨
1000
800
2、
机制纸及纸板综合能耗(自产纸浆)
千克标准煤/吨
1350
1100
3、
机制纸及纸板综合能耗(外购纸浆)
千克标准煤/吨
650
500
八、
日用化工、纺织业
1、
塑料管、桶制品综合能耗
千克标准煤/吨
300
280
2、
塑料薄膜综合能耗
千克标准煤/吨
290
280
3、
注塑产品综合能耗
千克标准煤/吨
2100
1950
4、
氧气综合耗电
千瓦时/万立方米
7500
7000
5、
氧气(液态氧气分装)综合耗电
千克标准煤/万立方米
2100
1950
6、
洗衣粉综合能耗
千克标准煤/吨
230
210
7、
棉纱折标综合能耗
千克标准煤/吨
980
940
8、
棉布折标综合能耗
千克标准煤/万米
2800
2500
9、
精制盐综合能耗
千克标准煤/吨
210
180
附件2:
关于加强昆明市主城区工业企业
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
为促进我市城区企业产业升级,优化城市功能,加快生态城市建设步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昆明市主城区工业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本市主城区工业企业必须遵守《关于加强“一湖两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9号)的相关规定;同时本市主城区工业企业每万元工业增加值年工业废水排放量不高于6吨;每万元工业增加值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不高于0.7千克。
二、本市主城区工业企业必须遵守《昆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的相关规定;同时本市主城区工业企业每万元工业增加值年二氧化硫排放量不高于0.9千克。
三、本市主城区内的工业企业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不得低于90%,工业危险废物处置率应达到100%。
四、本市主城区工业企业必须遵守《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实施意见》,促进工业向园区集中集群发展,凡新建和引进项目,必须入园选址发展。
对不能进入园区的特殊行业工业项目,须经所在县(市)区政府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五、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和西山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工业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其他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管辖范围,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六、对主城区范围内超过规定控制总量排污的工业企业进行限产限排并停止新、改、扩建项目的审批。
七、对违反本规定的工业企业,按管理权限,由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和西山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整改及治理、停产停业;依法予以罚款的,一律按上限罚款;对逾期治理未达标排放,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相应证照,并建议有关单位停止其供水、供气、供电、贷款、证券融资和保险。
八、对违反本规定的工业企业,按管理权限,由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和西山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适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
被曝光的排污户必须自费在媒体上刊登向社会公众道歉书并做出环保承诺。
不公开道歉或者不履行环保承诺的,不得恢复生产经营。
九、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和西山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级有关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对不依法查处、查处不力的,由监察部门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在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昆明市官渡工业园区、五华科技产业园和昆明海口工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不执行本规定。
十一、主城区工业企业的万元工业增加值数值由统计部门提供,主城区工业企业的年工业废水排放量、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年二氧化硫排放量、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和工业危险废物处置率数值由环保部门提供。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
经济管理企业发展意见
━━━━━━━━━━━━━━━━━━━━━━━━━━━━━━━━━━━━━━━━━━━
抄送:
省政府。
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