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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杭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一:

杭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杭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杭州市江干区房屋建设开发公司

立契约人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已合法取得杭州市江干区朝晖路108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起止日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计算。

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项目的名称为闸弄口新村,现已领取杭房市管注字第19930215号《杭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依法可以上市预售。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上述项目的房屋,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本合同内容订立以下条款:

第一条:

房屋座落于朝晖路108号工程编号为Hz0031,共计1套,具体门牌号为2幢301室,建筑面积65.83平方米,房屋状况详见附件,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面积28.2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自房屋产权地户之日转让给乙方,房屋用途为居住。

上述建筑面积为(甲方暂测)(杭州市产权监理处实际测定)建筑面积。

如暂测面积与产权处实际测定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处实际测定面积为准。

第二条:

双方同意上述房屋综合售价为每平方米758元人民币,价款合计(大写)/千/百/拾肆万玖千捌百拾元角分(小写:

以上价款不包括:

办理产权手续的有关税费。

第三条:

甲方已于1994年02月10日收到乙方定金人民币(大写)伍仟元。

第四条:

乙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付款,乙方已支付的定金5000.00元,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

第五条:

甲方须于月日前,将房屋付给乙方。

如遇到特殊原因,经有关主管部门证明,乙方同意交房期可以合理顺延,乙方不追究甲方责任。

但顺延期不超过一百天。

第六条:

甲方交付的房屋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范和标准,并通过当地质监部门等组织的竣工验收。

第七条:

本合同生效后,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第一条至第十二条中的任何一条即属违约,违约方按下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款:

乙方未按期付款,甲方有权选择下列办法办理,该处理办法自甲方的书面通知送达乙方时生效:

1、同意乙方延期天付款,并加收以该逾期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乙方在须延期内仍未付款的,甲方可解除合同,定金不予退还。

2、解除合同,定金不予退还。

第二款: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选择下列处理办法,该处理办法自乙方的书面通知送达甲方时生效:

1、继续等待产业。

2、解除合同。

甲方在三十日内将购房款连同利息以及双倍定金返还乙方,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自本合同规定的交房日起计算。

第三款:

甲方交付的房屋经建筑工程质监部门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甲方应在解除本合同后三十日内将乙方已付的房款和利息以及双倍定金返还给乙方(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甲方交付房屋的装修、设备未达到本合同附件一规定的装修、设备标准的,甲方同意按未达到部分的双倍差价向乙方补偿。

第四款:

房屋在保修期内发生重大问题,严重影响使用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乙方有权退房。

甲方除须退还乙方已付购房款本息外,另加付占房屋总售价3%的违约金。

第五款: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规定,引起产权纠纷或债务纠纷,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按乙方的实际损失负责赔偿。

第六款: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规定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调解,或者直接提交杭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经杭州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监证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附件经双方签字后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方各执壹份,杭州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壹份。

第十三条:

双方议定的其它事项。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地址:

杭州市庆春东路9号地址:

杭州市三牌坊33号经办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

1994年2月10日

篇二: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GF-20XX-0171合同编号: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预售)

出卖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三年月修订

说明

术语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合同当事人商品房基本状况商品房价款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面积差异处理方式规划设计变更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前期物业管理其他事项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订。

各地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

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方可进行商品房预售。

3.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4.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

买受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5.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详的内容,根据所售项

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7.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

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术语

1.法定代理人: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

(《民法通则》第六十四条)

2.套内建筑面积:

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房产测量规范》第一单元附录B)

3.房屋的建筑面积:

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房产测量规范》第一单元8.1.2)

4.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

5.民用建筑节能:

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条)

6.房屋登记:

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条)

7.预告登记:

在本合同中是指为保障买受人将来获得商品房所有权,在买卖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登记类型。

8.转移登记:

在本合同中是指为使商品房所有权从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所办理的登记类型。

9.房屋登记机构:

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

10.分割拆零销售: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

出售给买受人的方式销售商品住宅的行为。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11.返本销售: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12.售后包租: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

(预售)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商品房买卖相关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一章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

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篇三:

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示范文本)(20XX版)

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

(示范文本)

(20XX版)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印制

特别提示

为保护房屋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认真仔细阅读以下注意事项,逐条理解房屋交易中的权利义务。

一、本合同是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共同制定的示范文本。

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条款进行补充,但补充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

二、买卖双方如实向对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等有关证明文件。

卖方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抵押查封状态、租赁事项、户籍等真实有效信息;买方提供身份证明等交易资料。

三、凡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的,需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向买卖双方说明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转让合同的相关内容,查看委托出售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和身份证明,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向买方出示房屋状况说明书,并书面告知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等交易事项。

四、凡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的,本合同内的房款采用“委托银行监管支付”方式。

买卖双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银行共同签订房屋转让交易房款监督支付协议,协议中明确交易房款存取、转移条件及程序。

五、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买卖双方应当协商确认。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空格中内容,买卖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约定,不作约定(:

杭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在空格部位划×方式表示,以示删除。

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买卖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六、本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及空格部位填写的有效文字与符号均视为买卖双方合意的内容。

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经买卖双方共同签订后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适用于单位或个人存量房转让。

八、本合同条款由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与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示范文本)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军官证】【外籍护照】【营业护照】【户口本】【护照】【港澳台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如果有多个买受人,请用“,”分隔。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军官证】【外籍护照】【营业护照】【户口本】【护照】【港澳台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房地产经纪机构:

联系电话:

房地产经纪人:

执业证号: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1、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

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开发区】【之江开发区】【下沙开发区】,房屋结构为,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用途为,所有权证号为(共有权证号为)。

(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准)

2、该房屋丘地号为。

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以土地使用权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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