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卫生监督工作实施计划与考核标准11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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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卫生监督工作实施计划与考核标准11页

 

 

2009年全省卫生监督工作实施计划和考核标准释义

一、综合管理部分

1.《实施计划》项目01-2:

以县为单位,设置成立的卫生监督派出机构全部按要求规范运转;以市为单位,该地区设立的派出机构95%及以上按要求规范运转。

【释义】“按要求规范运转”是指“三落实一考核”,即有场地、人员、职责三落实,有一套总所对分所和分所内部岗位的工作考核机制。

2.《考核标准》项目02-1:

加强卫生监督员管理:

随机抽查被查市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10名,卫生监督员有效持证率每下降10%,扣1分。

【释义】为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员管理,树立卫生监督队伍形象,要求每一名卫生监督员依法取得卫生监督员证件,并做到证号与胸牌号一致、监督类别与执法内容一致,各级各类审批部门依法审批。

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三种情形,才能作为有效持证。

3.《实施计划》项目02-2:

贯彻《2007~2010年浙江省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规划》,加强师资骨干培训和卫生监督员的基础培训,到年底具有或在读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卫生监督人员,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分别达到95%、80%以上。

【释义】统计分母为某卫生监督机构的全部卫生监督员,分子为目前已具有或正在就读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卫生监督人员,被检查单位提供人员学历、在读证明。

4.《实施计划》项目03-1.1:

到年底,按卫生部《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达到“基本装备”的现场快速检测设备监测项目数的比例,市、县级分别达到80%、70%及以上;取证工具应涵盖影、像、声等功能,按“配置标准”配置的数量,市、县级分别达到70%、60%及以上。

【释义】

(1)“现场快速检测设备监测项目数的比例”是指:

现有现场快速检测设备能开展卫生部“基本装备”要求的监测项目数/卫生部“基本装备”要求的监测项目数,多台设备具备同一种监测项目功能,按1种监测项目数计;

(2)“取证工具应涵盖影、像、声等功能”是指:

无论数码或模拟技术等,只要有相关功能即可;(3)“配置的数量”是指:

现有涵盖影、像、声等功能的设备数之和;(4)达到比例的计算分母以卫生部“配置标准”中涵盖影、像、声等功能的最少设备数之和,如摄像,选择数码和普通摄像机中,要求装备数量最少的数为准;(5)“60%、50%”是平均数概念,即影、像、声各自单项比例的算术平均数,单项比例以100%为上限。

5.《实施计划》项目03-1.2:

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取证工具的完好率均达到80%及以上。

【释义】统计分母为单位所有现场快速检测设备或取证工具的数量,分子为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的现场快速检测设备或取证工具的数量。

现场快速检测设备或取证工具不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且无法维系(或维修价值不大)或使用期限已到,应及时报停。

6.《实施计划》项目03-2.1:

根据各地公共卫生的特点,建立预测预警机制。

【释义】根据《全国卫生部门卫生应急工作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要求,根据事件发生情况,及时进行预警。

具体考核要求:

每季度收集、分析辖区内相关公共卫生事件资料,每季度辖区内紧急上报并核实为食物中毒的事件超过3起,须进行预警。

7.《实施计划》项目03-2.2:

根据省卫生厅《浙江省省级卫生应急队伍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仪器装备,开展应急人员培训,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释义】单位应急小分队的装备应具备省卫生厅《浙江省省级卫生应急队伍管理的若干规定》(浙卫发﹝2007﹞218号)中“浙江省省级公共卫生应急机动队基本装备目录”的有关要求,个人防护用品必须具备雨衣、雨靴、白大衣及基本应急药品,其中所有装备数量不做硬性规定,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定。

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应急人员培训每年不得少于两次,其中市级必须包含1次层级培训,查过程性资料。

8.《实施计划》项目03-2.3:

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灾防病的卫生监督应急处置工作,报告、调查处置及时率达到100%。

【释义】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及时、规范性,及时控制事态发展,掌握事件发生的第一手资料和线索。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的要求,报告及时率达到100%,报告的内容详见《浙江省卫生监督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指导意见(试行)》(浙卫办监督[2007]22号)文件;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要求,调查及时处置率达到100%。

具体考核:

全年各地上报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疑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情况、年度分析总结、报表等情况由省局根据日常接报情况提供。

9.《实施计划》项目03-3:

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

【释义】1.各地行政许可必须全部使用系统进行办理。

2.系统中至少有100起日常监督记录.3.系统中至少有50起行政处罚案件记录。

10.《实施计划》项目04-1:

贯彻落实卫生部的《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量化指标体系》

【释义】各地在制定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标准时应当参照卫生部的《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量化指标体系》,并不一定全部按照卫生部要求执行。

只要在标准中体现这个精神或者原则也行。

11.《考核标准》项目04-2:

案例点评。

【释义】此案例统计仅以三月份要求各地卫生监督机构上报典型案例为准。

12.《实施计划》项目04-1:

开展全省卫生行政处罚质量、卫生监督执法十大案件的评比活动

【释义】要求各地能配合卫生厅做好卫生行政处罚质量、卫生监督执法十大案件的评比活动。

具体情况由卫生监督局提供。

13.《实施计划》项目04-4:

全省卫生监督着装规范和卫生监督证件、胸牌管理的稽查。

【释义】应按照省卫生厅的稽查工作方案开展卫生监督着装规范和卫生监督证件、胸牌管理稽查活动。

制装不规范是指卫生监督机构擅自配置或者更改监督服样式的行为;着装不规范是指监督员在上班期间没有按照规定着装的行为。

14.《实施计划》项目05-1.1:

积极报送反映卫生监督工作动态和民生关注的宣传题材,每县提供1件以上特色素材,每市有3件以上的新闻素材被录用。

【释义】1.省厅卫生监督局将收集全省各地提供的主题内容制定全年栏目宣传计划。

对于突发事件或临时性新闻信息可随时联系。

如自行拍摄,请附信息文字说明和摄像带(至少要有照片)。

如当地尚无自行摄制条件,省厅卫生监督局可派人帮助拍摄。

2.特色素材是指反映当地特色工作或具有全省影响力的工作信息。

3.各市录用的新闻素材应是每期栏目的重点版块,内容至少在5分钟以上。

15.《实施计划》项目05-1.2:

按照要求协助做好专题片的拍摄工作。

【释义】1.各地提供的新闻素材在拍摄前必须得到单位领导同意;2.至少提早二周与省厅卫生监督局信息科联系,协商具体拍摄要求和播出时间;3.如需省厅卫生监督局协助拍摄,在拍摄期间请做好现场配合工作。

16.《实施计划》项目05-2:

向上级及新闻媒体及时报送各类卫生监督信息。

【释义】1.对各地提供的重要信息,省厅卫生监督局将及时向省卫生厅、省政府、卫生部等上级单位和浙江卫视、浙江日报、健康报等主流媒体投稿,并有加分;2.各地提供的的重大新闻事件或线索,省厅卫生监督局也可联系相关单位进行深入采访报道;3.各地提供的信息必须及时、准确,最好有数字对比和分析。

4、信息考核起止时间为2008年12月1日-2009年11月30日。

17.《实施计划》项目05-2.2:

做好当地卫生监督信息宣传总结上报工作。

【释义】各地总结上报材料包括省、部级统一开展的各项卫生监督行动宣传报道总结和全年宣传工作情况总结。

18.《实施计划》项目05-4:

各级按时完成卫生监督信息统计报表工作。

【释义】1.各县在1月20日前将辖区内的报表数据统一汇总上报市级,市级汇总好后于1月25日前报省厅卫生监督局。

2.各单位专业科室做好统计资料的填报分析工作;3.统计数据要确保准确性、完整性和连续性。

二、卫生监督监测部分

(一)食品卫生监督部分:

1.《实施计划》项目06-1:

餐饮业食品卫生整顿。

【释义】1、小餐饮必须有餐具消毒设施;2、采购生猪肉、食用油、添加剂必须登记;3、有针对油条、馒头等面制品铝超标问题的工作安排;4、85%的小餐饮店达到整规标准;5、其他要求按“2009年全省十小行业小餐饮卫生整治与规范工作计划”执行。

6、各类报表准时、正确上报。

因省“十小办”今年的工作的考核指标为70%,我厅将与省政府作进一步沟通,适当调整达标率;

2.《实施计划》项目06-2: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员管理。

【释义】大中型餐饮业是指5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位。

3.《实施计划》项目06-3:

“五常法”推广。

2009年新A级单位全部实施五常法。

【释义】2009年新申报的A级单位必须实施五常法。

4.《实施计划》项目07:

《食品安全法》宣贯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建

设。

【释义】市级的培训对象为县区级卫生监督员。

5.《实施计划》项目07-2:

各市、县(区、市)对本级食品安全综合能力

建设开展调研。

【释义】各市、县(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赋予卫生行

政部门的职能,结合当地实际,开展调研,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

(二)医疗卫生监督部分

1.《实施计划》项目08-1:

继续开展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工作。

【释义】卫生部《2009年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工作要点》要求加强医疗执法监督,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积极做好群众投诉举报的受理、转办、督办和承办工作;严厉打击无证行医,建立有效治理措施,完善医疗服务日常监督制度,加强日常监督执法,巩固05年以来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

各地按照省下发文件进行。

2.《实施计划》项目08-2:

中小医疗机构行依法分级监管。

【释义】中小医疗机构包括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诊所、村卫生室等。

可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三)、(五)、(六)、(七)款,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社区卫生服务站)。

2009年全省卫生监督工作实施计划要求继续推广中小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分级监管,每市60%的中小医疗机构实行依法执业分级监管。

各地按照省下发的中小医疗机构分级监管方案进行。

3.《实施计划》项目08-3:

建立健全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监督管理档案。

一户一档率100%。

【释义】对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单采血浆站)建立监督管理档案。

档案内容与08年度要求的基础档案和日常监督档案一致,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医疗机构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有关科室联系电话(如办公室、医务科、院感科)、主要大型仪器设备清单;医疗机构医院等级、医院核定床位数、开设诊疗科目、执业医师数、执业护士数、执业助理医师数、设置的所有诊疗科室名单;②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复印件及校验情况、医疗机构注册登记内容变更情况;③医疗机构获得二级许可的项目、许可范围及期限(二级许可主要包括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计划生育技术许可等);④医疗机构设置中心情况及中心批准文件;⑤辖区内医疗机构所设分支医疗机构基本情况;⑥日常监督情况、案件查处、行政处罚等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机构整改情况。

一户一档率100%。

4.《实施计划》项目09-1:

放射诊疗许可。

【释义】06年卫生部分别颁布了卫生部令第46号《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要求从事放射诊疗的工作单位必须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要求《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率达到100%。

一户一档率100%。

新建单位不作统计。

5.《实施计划》项目09-2:

放射工作人员管理。

【释义】07年卫生部分别颁布了卫生部令第55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要求从事放射诊疗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考虑到各地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培训一般一年一次,新上岗人员或调入人员在本年度内有可能没有接受放射防护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故要求《放射工作人员证》达到95%。

6.《实施计划》项目09-3:

放射卫生重点检查。

【释义】我省按照卫生部2009年放射防护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要求,制定了全省放射卫生重点检查方案,重点对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防护和放射工作人员管理的监督检查。

各地按照省下发方案进行。

(三)职业卫生监督部分

1.《实施计划》项目10-1:

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和职业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

(此项工作的责任单位为各市、县卫生局)

【释义】1.地市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要成立专门的职业卫生监督科室,配备3名以上专职的职业卫生监督员。

职业病危害企业200家以上的县(市、区)应成立专门的职业卫生监督科室,配有2名以上专职的职业卫生监督员;其他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应有1名以上监督人员专门负责职业卫生监督工作。

2.每个县(市、区)有1家水平较高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考核要求:

职业卫生监督科室应为专门科室。

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合并设科的,视为有专门的职业卫生监督科室,但人数应在4名以上(查单位有关文件)。

如未专门设置科室,该项目第一部分的分值全扣。

2.《实施计划》项目10-2:

职业病危害监控处置。

【释义】详见实施方案。

考核要求:

核查职业病危害信息报告数与《职业病危害信息报告处理单》是否一致,处理落实情况。

3.《实施计划》项目10-3: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台帐管理。

【释义】详见实施方案。

考核要求:

推广职业卫生台帐管理的企业至少应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因经融危机影响,如已申报企业停产或关闭,如能提供此类企业名单,考核时,可从推广职业卫生台帐管理企业指标数中扣除。

4.《实施计划》项目14-4:

《职业病防治万家企业行》专项行动。

【释义】详见实施方案。

职业病防治万家企业行培训和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企业数应达到指标要求。

如已申报企业停产或关闭,如能提供此类企业名单,考核时,可从指标数中扣除。

(四)传染病管理监督部分

1.《实施计划》项目11-1:

急性肠道传染病、呼吸道传染病等卫生监督。

【释义】该项工作为常规性项目。

各地应根据不同季节疾病的流行状况、以及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上级要求的情况,及时组织(或参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开展对如肠道门诊、发热门诊、生物安全、预防接种等检查。

对检查的情况,应有过程性资料,对发现的问题应进行通报(或报送行政部门)。

2.《实施计划》项目11-2:

艾滋病防治卫生监督。

【释义】根据平安浙江的考核标准,对规定必须放置艾滋病预防工具(安全套、宣传资料)的公共场所,放置率达到指标的要求。

省厅卫生监督局组织进行暗访,检查公共场所安全套、防艾资料放置情况。

以检查的场所为分母,已放置的家数为分子计算。

按“平安浙江”考核指标为评价标准。

3.《实施计划》项目11-3:

开展学校、幼儿园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检查(传染病管理方面)。

【释义】结合今年的“校园卫生健康行动”进行。

4.《实施计划》项目13消毒产品监管。

【释义】根据省厅《关于开展整治消毒产品违法宣传疗效和添加药物专项行动的通知》,对生产企业及流通环节的抗(抑)菌制剂的违法宣传疗效和添加违禁药物进行检查。

辖内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全覆盖,企业数与省局的许可企业本底相一致。

对样品送检、检查内容的要求、报送信息按该通知执行。

加强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管。

建立起生产企业的监管档案。

按照省厅《浙江省消毒产品卫生执法工作规范(试行)》,分类分级开展对生产企业的系统检查。

(五)环境卫生监督部分

1.《实施计划》项目14-1:

组织开展全省生活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

【释义】为有效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开展对所有发证饮用水供水单位、学校自备水监督检查和直饮水调查;按《浙江省2009年度卫生监督抽检计划》(生活饮用水部分)开展水质监测;湖州、杭州、嘉兴市及所辖各县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浙江省应对太湖蓝藻保障饮用水安全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开展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以及介水传染病的监测、预防和应急工作;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结合监测结果和供水单位卫生管理情况,探索开展饮用水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

卫生行政部门应将监督监测结果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

具体按卫生部文件和省卫生厅《浙江省2009年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督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等要求组织实施。

2.《实施计划》项目14-2:

各市60%以上饮用水供水单位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释义】为有效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转变供水单位卫生监督管理模式,提高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效率,促进集中式供水单位提高自身卫生管理水平。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建设部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5749-2006)等有关规定。

按照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07]267号)。

试行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其中覆盖率中分母为当年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数(不含日供水量1000立方米以下及供水时间不足一年的水厂),分子按各市发布的量化分级管理单位确认文件。

3.《实施计划》项目14-3: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监督。

【释义】为保障居民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卫生部2009年国家涉及生活饮用水安全产品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具体按卫生部和省卫生厅《浙江省2009年涉水产品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等要求执行。

4.《实施计划》项目14-4:

继续开展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

【释义】试点市、县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按试点方案和卫生部、省卫生厅要求进行。

试点单位根据工作开展情况予以适当加分。

5.《实施计划》项目15-1:

重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推广。

【释义】为进一步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监管水平,根据《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号)精神,决定在全省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工作对象为取得卫生许可证并满一年的公共场所。

主要包括:

住宿场所、游泳场所、沐浴场所、美容美发场所等。

2009年要求各地对应量化住宿场所推行率达50%以上(星级宾馆为重点);对应量化游泳场所推行率达90%以上。

具体按省卫生厅下达的方案要求执行。

6.《实施计划》项目15-2:

游泳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释义】检查各市、县(市、区)管辖区内全部营业性游泳场所,要求监督执法检查覆盖率100%。

游泳池水和浸脚池水水质抽检监测率100%。

所有游泳场所应在泳池入口明显处放置水质公示牌并将泳池水质自测结果。

具体按省卫生厅下达的方案要求执行。

7.《实施计划》项目16:

“校园卫生健康行动”。

【释义】通过继续推进“校园卫生健康行动”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监管,落实学校卫生校长负责制,及时发现和消除学校存在的卫生隐患,切实保护青少年健康权益;同时,积极探索学校卫生安全评价体系,创新学校卫生监管模式,提升学校卫生监管水平。

重点开展学校(包括幼儿园,以下同)食堂及校内其它餐饮单位、副食品店,学校自备水、直饮水等饮水设施及传染病防治等工作。

重点检查2008年专项整治中要求整改的学校、农村及城郊结合部学校、民工子弟学校及近两年内发生过食物中毒、饮用水污染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暴发事件的学校。

具体按省卫生厅下达的方案要求执行。

8.《实施计划》项目18:

饮用水监督抽检,公共场所监督抽检,涉水产品监督抽检。

【释义】该项指标涉及内容根据2009年卫生部卫生监督工作要点和全省卫生监督工作要点开展饮用水、公共场所、涉水产品监督抽检。

具体按卫生部和省卫生厅下达的方案要求执行。

(六)化妆品卫生(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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