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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制度

我国于2006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条规定: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我国公务员范畴:

1.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2.中国共产党机关

3.人大机关

4.政协机关

5.审判机关

6.检察机关

7.民主党派机关

(三)部门执行机构(内部人事机构)职权

(1)录用权;

(2)考核权;

(3)奖惩权;

(4)升降权;

(5)任免权;

(6)辞退权;

(7)其他人事决定权

第一节公务员的条件

一、中华公务员的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公务员的权利

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4.参加培训;

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6.提出申诉和控告;

7.申请辞职;

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公务员的职务分为:

“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个类型。

领导职务承担领导职责,非领导职务只承担岗位职责。

作为对职位的综合性说明,职位说明书一般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

1.职位名称、

2.职位代码、

3.工作项目、

4.工作概述、

5.工作标准、

6.所需知识和能力、

7.转任和升迁方向。

工作项目,指按照职责列出职位应担负的全部工作项目。

工作概述,指需按照工作项目简要说明工作的内容、程序、职责及权限。

工作标准,指每个工作项目所应达到的质量和数量的基本标准。

所需知识能力,指完成本职工作所需的学识、才能、技术和经验。

转化和升迁的方向。

(一)行政执法类

行政执法类指的是公务员机关中直接旅行监管、处罚、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

具有以下特点:

纯粹的执法性

现场强制性

(二)专业技术类

是指机关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技术手段保障的职位。

有以下特点:

只对专业技术本身负责的纯技术性

与其他职位相比,具有不可替代性

技术权威性

综合管理类

是指机关中除行政执法类职位,专业技术类职位以外的履行综合管理及机关内部管理等职责的职位。

《公务员法》第十八条规定:

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公务员的职位设置需要考虑一下四个因素:

1.职能

2.规格

3.编制限额

4.职数及结构比例

公务员职务

一、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

(一)领导职务:

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

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

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

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

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仅对综合管理类进行了划分。

主要分为:

巡视员、副巡视员、

调研员、副调研员、

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

科员、办事员。

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规定了人民警察五等十五级的警衔制度

总警监

副总警监

警监

警督

警司

警员

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规定了海关工作人员五等十三级的关衔制度

海关总监

海关副总监

关务总监

关务督查

关务督办

关务员

驻外外交人员的衔级分为:

大使

公使

参赞

一等秘书

二等秘书

三等秘书

随员

国家公务员录用制度

(1)国家公务员录用制度的适用范围。

国家公务员录用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仅限于担任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包括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公务员录用制度的原则

(一)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考试录用的过程公开化,有较高的透明度。

包括:

1、招考公务员的单位、部门、职位名称、数量、工作性质、职责范围要公开

2、报考的时间、地点、考试科目、考试办法、报考资格要公开。

3、考试成绩及录用结果要公开。

(二)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公民在进入公务员队伍、担任政府公职方面具有平等的权利和均等的机会。

(三)竞争原则

竞争原则是指在公务员的考试录用中引入竞争机制,按照考试成绩排定先后名次,并考察应试者的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优者胜,劣者汰,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四)择优原则

择优原则是指录用机关根据报考者的综合条件择优录用。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一)国家公务员录用程序

1、发布招考公告

发布招考公告是公开竞争性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必经法定程序。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报考的职位、名额

(2)报考的资格条件

(3)报名的方式、时限

(4)考试的内容和科目、时间、地点和区域分布

(5)报考者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

(6)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2、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招录机关对不符合条件的报考者,应在三到五个工作日内及时予以答复,为其该报其他条件相符的职位提供机会。

3.对资格审查合格者进行考试

4.对考试合格者进行录用考察

5.体检

6.提出拟录用人员,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为七天。

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7.审批、备案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8.试用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四、公务员考核的原则、内容和办法

(一)公务员考核的原则

1、客观公正的原则。

就是要全面、准确、实事求是地反映公务员的状况,并按照统一的标准,公平地作出对公务员的评价。

2、民主公开的原则。

就是就考核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等公诸于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并通过征求意见、民主评议方式,让广大群众参与考核,考核结果正式通知本人。

3、注重实绩的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在公务员考核中重视被考核人的实际工作表现和工作成绩。

4、简便易行的原则。

指公务员考核应当具有可操作性,不繁琐,易于推广。

(二)公务员考核的内容

1、德

主要包括政治思想与道德品质两个方面。

政治思想又可以细化为对国家大政方针的基本态度和对事物的基本认识两大指标,道德品质优可细化为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两大指标。

2、能

能主要包括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决策能力、执行能力、判断能力、分析能力、计划能力、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项基本能力,以及利用现代化设备办公的能力和某些特殊的专业技能。

3、勤

勤主要包括公务员的出勤情况和努力工作的情况。

4、绩

绩主要包括公务员主要考察公务员在履行职责中所完成的工作项目、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工作效益等项内容。

数量由论著、成果、解决实际问题和完成具体任务等的多少决定的。

质量是指对上述成果的水平、难度、社会作用和经济效果等进行的评价。

效率是由工作中所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与所获得的劳动成果的比率。

5.廉

是指廉洁自律的情况。

定期考核一般为年度考核。

当年元月l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年度考核是对公务员履行职位职责的综合评价,以平时考核为基础,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

(二)公务员考核的的等次和标准

我国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分为:

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三)公务员考核的使用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2.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3.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4.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5.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4.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4.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病假、事假、旷工按下:

述办法处理:

 

(一)病假。

考核年度内病假累计超过60天不足120天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病假累计超过120天不足180天的,不得确定为称职及其以上等次。

工伤除外。

(二)事假。

考核年度内事假累计超过10天不足20天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假累计超过20天不足30天的,不得确定为称职及其以上等次。

国家公务员的作用方式主要有三种,即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

国家公务员中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或者决定任命。

选任制公务员的任免

一、选任制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一)选任制的含义

选任制是一种通过选举确定任用人选的任用方式。

是指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来确定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

(二)适用范围

1.中国共产党机关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产生的职务

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和书记、副书记;

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和书记、副书记。

乡镇、街道党委书记、副书记;乡镇、街道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和副书记。

2.人大机关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职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

3.行政机关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物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候补委员、秘书长

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4.审判机关和检查机关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职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5.政协机关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选举产生的职务

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6.民主党派机关按照各民主党派章程选举产生的职务

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主席(主任)、副主席(副主任)、秘书长。

委任制公务员的任免

一、委任制的含义

委任制是指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直接确定任用人选,委派其担任一定职务。

委任制能充分体现任免机关和行政首长的用人权,贯彻了用人和治事相统一的原则,有利于在行政机关中贯彻首长负责制,保证政令畅通和行政机构高效运行。

二、委任制公务员的任免

(一)委任制公务员任免机关和任免权限

1.国务院任免各部、委员会的副部长、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常驻联合国副代表,驻联合国有关常设机构及部分国家组织的代表、副代表,驻外总领事及相当职务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任免各厅、局、委员会的副厅长、副局长、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各行政公署的专员、副专员、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及相当职务。

3.自治州、社区的市人民政府任免各局、委员会的副局长、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及相当职务。

4.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任免各委、办、局(科)的副主任、副局(科)长、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及相当职务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的公务员职务。

5.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需要任免的其他公务员职务

6.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任免本级人民政府任免以外的公务员职务。

我国公务员的奖励种类在1957年奖惩暂行规定的基础上补充和完善,现行法规规定,国家公务员奖励的种类有:

1.嘉奖,

2.记三等功、

3.二等功、

4.一等功,

5.授予荣誉称号

二、惩戒的种类

《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

处分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一)声誉惩戒

一般用于严重程度较低的违纪行为,主要是对公务员名誉的贬责,是有关机关向违纪者发出警戒,申明其有违纪行为,通过对其名誉、荣誉、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其思想上的警惕,使其不再违法违纪的惩戒形式。

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

(二)实质惩戒

是对犯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公务员所给予的惩戒,会使公务员在名誉、地位与经济方面受到损失。

包括降级与撤职。

三、开除。

对公务员违法违纪最为严厉的一种惩戒形式。

对于严重违法违纪,不适宜继续担任公务员职务的,有关机关应给予其开除处分。

警告的处分期为六个月。

记过的处分期为十二个月。

记大过的处分期为十八个月。

降级、撤职的处分期为二十四个月。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晋升职务和级别。

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一)与普通教育相比,公务员培训属于继续教育和成人教育,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对公务员进行的职业知识教育,属于第二教育过程。

三、公务员培训的方式

(一)部内培训

即由各行政部门内部设立机构组织培训,其培训的时间、课程设置和培训要求均要各部门自己确定。

如我国政府各部所属的管理学院培训基地的培训毕属此列。

如:

云南省国土资源学院

这种培训按职务或专业进行,专业对口,有较强的针对性,时间和人员都便于灵活安排。

(二)部际培训

 指由政府若干部门横向联合举办的培训。

这种跨部门举行的培训班,或由政府几个部门共同组织,或由学会或学校帮助组织,培训费用则由政府各部门共同承担,为同一专业或同一层级的公务员开设某些共同的课程。

(三)交流培训

即通过人员的交流或学术的交流对公务员实施培训。

人员的交流培训是指通过人员在政府部门之间、各地区之间、政府部门和企业之间的调任或借调,使公务员扩大知识面,增长才干,掌握在各种环境中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协调矛盾的能力。

(四)工作培训

即在实际工作中对公务员压担子,使其实际工作能力有所提高。

通过行政首长或经验丰富的公务员在工作中言传身教,也能使公务员在行政实践中积累知识,获得经验,增长才干。

如在我国行政管理中,主管部门让某些有培养前途的年轻公务员到某些部门或地方,通过实际工作进行锻炼,增长他们的才干。

(五)学校培训

即同公务员管理机构或各行政部门选送部分有培养前途的公务员,或者由公务员本人依据有关规定,到政府的高中级行政学院或国内外高等院校接受培训或进修。

(六)选择培训

即允许公务员根据自己的知识结构和个人兴趣,制定培训计划,自由选择培训专业和课程。

选择培训的方式主要有二种:

一是鼓励公务员利用闲暇时间到附近学校或夜校去补习、进修,其学费由政府负担。

另一种是公务员向政府申请培训假期,脱产学习。

(五)公务员的交流,基本上都是同级或相当职务的平调,一般不涉及职务的升与降。

如果涉及职务的升降就必须符合公务员职务升降制度的有关要求。

公务员回避的类型

一、公务员任职回避

任职回避是公务员回避制度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通过限制互为亲属关系的人员在一个单位或部门任职,防止和克服亲属聚集及其所产生的各种弊端,为公务员廉洁奉公创造条件。

(一)任职回避的范围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确定了以下几种应回避的亲属: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

包括父母、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

3.三代以内旁系血缘关系:

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以及伯叔姑舅姨等。

4.近姻亲关系:

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的配偶的父母等

二、公务员公务回避

公务回避是指为了保证国家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而实行的回避。

公务回避是一种强制性措施,回避人要自觉申请。

同时,国家行政机关应有相应的行政约束,使回避真正达到目的。

第七十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三、公务员地域回避

地区回避是对公务员的任职地区进行一定的限制,即要求公务员不得在自己的本籍或原籍担任公职。

地区回避与任职回避、公务回避相互补充,使回避制度更为完备。

2、地区回避的主要内容

(1)确定回避的地区:

我国公务员制度中规定,公务员不得在本人籍贯所在县乡担任县级、乡级人民政府的正职领导职务,这就明确了我国地去回避是以县乡为基础的。

四、公务员离职回避:

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公务员,领导成员在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具体内容

《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

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被辞退的公务员享有法定的待遇。

按照规定,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或领取一定的辞退费。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辞职:

(1)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国家公务员,不能辞职。

只有在脱离原岗位,且过了解密期后方可辞职。

(2)正在接受审查的国家公务员不得辞职。

(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4)未满规定的服务年限的。

这种情况主要指:

一是新录用或者调入的公务员自任职起五年内不得提出辞职;

二是经专门的培训或其他法定的原因,双方签订协议确定一定的服务年限的,在规定的期间不准批准,不得辞职。

四、公务员辞退的条件和程序

(一)公务员辞退的条件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辞退:

1.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5.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并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严重疾病或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

国家公务员的退休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法定退休,即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由任免机关命令其退休;

一种是自愿提前退休,即具备了法定的最低退休条件之后,可自愿申请退休。

《公务员法》规定的退休条件为: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国家公务员自愿提前退休的条件是: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

(2)工作年限满30年的。

(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一、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的涵义和特点

(一)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的涵义

国家公务员申诉,是指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依据国家公务员法律规定,向原处理机关、政府人事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提出重新处理意见和要求的一种法律行为。

国家公务员控告,是指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行为向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指控,请求获得法律保护,并要求惩处违法、犯罪人的一种法律行为。

(三)国家公务员申诉与控告的区别

1、从申诉与控告的目的来看,

申诉的目的是使处理机关改变或撤销对自己的处理规定,以便恢复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使已经受到的损失得到补偿;

控告的目的则不仅是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恢复和补偿,而且还要求有关机关追究实施不法侵害的机关或人员的法律责任。

2、从导致申诉、控告行为的原因上看,

引起申诉的原因,是国家公务员对已发生效力的处理决定不服,要求重新审查处理;

引起控告的原因,是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要求对责任人进行惩处。

3、从申诉、控告的功能上看,

申诉的重点是保护国家公务员个人的合法权益,及时纠正行政机关的不当处理;

而控告的重点则是国家公务员对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的监督,以保证其执行政策和法律的准确性、严肃性。

(二)申诉与控告的条件

申诉的条件

1、须有涉及公务员个人的已经生效的处理决定

2、公务员对处理决定不服

3、公务员对原处理机关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

控告的条件

1、当公务员的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才能提起控告

2、控告的内容必须与公务员的身份有关

3、被告人必须是确定的机关或人员

1.文种

上行文只宜用于请示与报告

下行文适用的文种有命令(令)、决定、指示、通知、通报、批复等。

平行文只宜使用函

农村法制

农村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

1、法制统一原则2、公平原则3、国家适度干预原则4、可持续发展原则

中国农村法治现状:

1、农民已初步具有现代法治意识,但具体的法律知识仍相当贫乏;

2、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仍是农村就封号解决的主流,但也有寻求法律救济的趋势;

3、村民自治已为多数农民所认同,但也存在不少问题;

4、农村的法律服务与支持系统缺乏

农村法治建设滞后成因:

1、经济发展滞后是造成农村地区法治建设滞后的基本原因;

2、落后的历史传统和封建习俗是致使农村法治水平滞后的历史渊源;

3、农村地区的立法及执法跟不上,也是制约其法治建设的重要因素

农业法的重要现实意义:

1、以立法的形式确认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并明确规定“国家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是农业发展的基本法。

2、为以工促农战略的进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实现途径;

3、保证国家对农业的适度干预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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