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系列解读党内监督条例的五大特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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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系列解读党内监督条例的五大特点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系列解读:

党内监督条例的五大特点

 

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贯彻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反映党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的新经验新做法,并结合新的实践提出新观点新举措,体现了时代性、创新性特点,为新形势下强化党内监督提供了根本遵循。

总体来看,《条例》主要有五大特点:

1.突出尊崇党章,聚焦全面从严治党。

党章是党内根本大法,也是开展党内监督的根本依据。

党的十八大通过的党章18处提到“监督”,对坚持民主集中制、明确党内监督的重点等提出原则要求。

《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将相关要求细化具体化,突出强调党内监督的政治性,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维护党章党规党纪、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情况强化监督,着力解决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问题。

2.突出“两个围绕”,强化担当精神。

“两个围绕”,即围绕理论、思想、制度构建体系,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

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

目前,党内监督存在的各种问题同监督责任没有落实有很大关系。

《条例》坚持权责对等,以监督责任为主轴,依据党章对党的工作主体的划分,明确了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等监督主体的监督责任。

尤其是专章规定“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充分体现党中央和中央领导同志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突出强调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明确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等等。

同时,还规定了党的工作部门监督职责。

《条例》对监督发现问题和线索的处理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对纠错、整改不力的严肃追责,着力完善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机制。

这些规定构成了党内监督的严密体系,既有实体内容,又有监督保障,有利于促进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扛起主体责任,瞪大眼睛、伸长耳朵,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把党内监督落到实处。

3.突出民主集中制,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强化党内监督的核心。

当前,民主不够和集中不够的问题同时存在。

解决这些问题,关键是按照从严的要求,把民主集中制真正严格起来、执行下去。

强化党内监督必须把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有机结合起来,把上级对下级、同级之间以及下级对上级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条例》通篇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总体要求,既强调党内监督的权威和责任首先来自于党的组织,要正确集中,强化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自上而下的监督责任;又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挥同级相互监督和自下而上民主监督作用,实现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4.突出“关键少数”,重点盯住一把手。

这是由领导干部所处的位置决定的。

作为“关键少数”,领导干部在推进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方面起着关键作用。

他们率先垂范、以身作则、从我做起,将会对所在地方或部门产生良好引领带动作用。

反过来讲,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对党造成的损害更大,影响更为恶劣。

《条例》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坚持党的领导,强化责任担当,强调领导本身就包含着教育、管理和监督,有领导权力就要负监督责任,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因此,在《条例》中,明确把“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作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要求“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

5.突出问题导向,注重务实管用。

不贪大求全,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增强现实针对性。

党中央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坚持务实管用,兼顾必要性和可行性,系统地总结十八大以来在党内监督方面的有效实践和成功经验,提炼管用的实招,上升为制度规定。

如,《条例》第五条明确,“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

在监督方式方法上,强调加强党组织的日常管理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同时,在监督成果的运用上,强调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要求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严肃追责,以督促更好履行党内监督责任、督促监督发现的问题得到切实整改。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系列解读:

构建严密党内监督体系

最近的一场闲谈,时时萦绕在陈德和的脑海,促使他提笔写下了一篇感想——《全面从严治党没有“局外人”》。

陈德和是江苏省海门市zd系统的一名干部。

前几日,他遇到几位党员朋友,聊起全面从严治党和党内监督,其中一位不无轻松地说道,党内监督重点是领导干部,与他们这些普通党员关系不大。

也许是随口之谈,却在陈德和心中激荡起层层涟漪。

“老友的这一看法代表了部分党员的心理,值得一议。

”陈德和说,“全面从严治党首先是‘全面’,离不开全体党员的积极参与和良性互动。

作为普通党员,不仅要自觉接受监督,也要行使好监督他人的权利和责任。

如其所言,强化党内监督是全党的共同任务,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全党动手一起抓,没有“局外人”,没有“旁观者”。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监督责任为主轴,覆盖党章划分的党的工作主体,构建起严密的党内监督体系,任何党组织和党员都不能置身事外。

《条例》不仅在第九条明确,“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还在第二章至第五章这一主体部分,明确了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4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责任,规定了党的工作部门监督职责,构建起党内监督体系框架。

“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

”辽宁省委党校教授潘立魁表示,“如此构建党内监督体系,体现了权责对等的政治原则,也体现了民主集中制这一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

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党内监督的核心。

《条例》通篇贯彻民主集中制的要求,既强化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自上而下的监督责任;又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挥同级相互监督和自下而上民主监督作用。

这既体现了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又明确了贯彻民主集中制的主要途径和方式。

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强化自上而下监督,必然要求加强党的中央组织监督。

对此,《条例》进行突破性制度设计,将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单设一章,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并分别对中央委员、中央政治局委员的自身监督职责作出规定,同时还明确党的中央组织本身也要接受监督,要求全党做到的,中央委员、中央政治局委员首先要做到。

2018年12月4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标志着十八届中央在加强党的中央组织监督方面迈出重要一步。

此后,从中央政治局研究部署在全党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到中央政治局带头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对照检查和党性分析……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又进行其他积极探索,取得了良好效果。

“在党内监督中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必须始终做到‘四个服从’,特别是全党服从中央,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和党的集中统一。

”中央纪委有关负责同志表示,党的中央组织带头履行监督职责,是推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强化自上而下监督,提高监督权威性和有效性的关键所在。

在强化自上而下监督方面,《条例》还明确了党的中央组织之外的其他党组织的监督职责,如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二十条规定“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等,对各级党组织履行好主体责任提出了要求。

如果说强化自上而下监督的内在逻辑,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那么《条例》改进自下而上的监督,则旨在发扬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条例》在第五章对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作出规定,明确党的基层组织3个方面的监督职责和党员4个方面的监督义务;并在其他章节要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党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等,为开展自下而上监督创造有利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还对同级监督作出相应规定。

比如,中央委员会成员“发现其他成员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党中央报告”,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纪委加强对同级党委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

“同级最大的优势在于熟悉同级各方面的事务。

”中央党校党建部教授李民表示,同级监督与上级监督相结合,能有效解决“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矛盾。

同时,同级之间发现了错误不但可以及时提醒,也是一面“正衣镜”,能起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作用。

“上级监督胜在权威,同级监督胜在熟悉,下级监督胜在面广。

”专家表示,这三种监督,既各负其责、密切协调,又各有特点、优势互补,彼此构成了一个协调配套、系统集成的监督网络体系,有利于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释放管党治党的制度优势。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系列解读:

准确理解党内监督的目的、任务和内容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着眼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明确规定了党内监督的目的、任务和内容,为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开展监督和接受监督提供了有力依据。

党内监督的根本目的是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当前,我们党正在团结带领全国人民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肩负着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历史使命,同时也面临着“四大考验”、“四种危险”。

其中,长期执政的考验是最大的考验,脱离群众的危险是最大的危险。

任务越艰巨,形势越严峻,越要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

党内监督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障。

只有破解党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监督的难题,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机制,才能不断增强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党内监督的本质是政治监督。

坚持党的领导关键在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建设必须坚持问题导向,从解决问题出发,坚决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长期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内监督,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

同时,党内也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主要是一些党员、干部理想信念不坚定、对党不忠诚,不严格执行党章党规党纪,漠视政治纪律、无视组织原则,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一些地方和部门未能有效贯彻,自由主义、好人主义不同程度存在,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侵蚀党的肌体。

这些现象归结起来就是“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一个时期以来党内发生的种种问题,与管党治党宽松软有密切关系。

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从根本上解决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管党治党宽松软的问题,把强化党内监督作为党的建设重要基础性工程,使监督的制度优势充分释放出来。

”《条例》毫不讳言,明确规定党内监督必须重点解决上述问题,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这些规定,突出了党内监督的政治性,体现了党中央直面问题的勇气和强烈的责任担当。

围绕理论、思想、制度构建体系,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针对2003年12月颁布的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监督主体比较分散、监督责任不够明确、监督制度操作性实效性不强等与新实践新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条例》将“两个围绕”作为修订的总原则,即围绕坚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定理想信念宗旨和树立“四个意识”、强化制度刚性约束构建监督体系;围绕正确行使权力、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忠诚干净担当设计监督制度。

《条例》以监督责任为主线设计框架,针对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等不同主体,分别单列一章,明确它们的监督职责,规定相应的具体制度和措施,这样就把责任、制度、措施有机统一起来,做到责任清晰、制度管用、措施有效。

增强党内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把现阶段亟须解决的突出问题纳入监督内容。

比如,着眼于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问题,《条例》围绕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遵守党章党规”、“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等情况作为党内监督的内容,自始至终强调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确保全党令行禁止,督促各级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把党的领导体现到党的建设、管理、监督之中。

着眼于解决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等问题,《条例》以“六项纪律”为尺子,把“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等情况作为党内监督的内容,督促各级党组织把党的纪律建设放到重要位置来抓,严肃查处违反党章党规党纪的行为。

着眼于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条例》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廉洁自律、秉公用权”等情况作为党内监督的内容,督促各级党组织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防止“四风”反弹回潮、遏制腐败蔓延势头,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一步步引向深入。

把上述监督内容落到实处,就能有效解决党内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到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担责、为党尽责,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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