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实务 教学PPT 作者 张波 主编 第5章 全套课件 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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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实务教学PPT作者张波主编第5章全套课件齐

经济法实务教学PPT作者张波主编第5章(全套课件齐)

第5章担保法参考答案案例5-1:

为帮助下属教育服装厂能顺利开展经营,某地教育局在该下属服装厂与他人签订的合同上以保证人的名义为该服装厂提供了担保。

后来,服装厂无力承担该合同的违约责任,于是债权人找到该教育局领导,要求教育局承担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该教育局局长答复债权人,是由于自身工作失误才出现这样的事情,依照规定,国家机关不能作为保证人,因而签订的保证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自然也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对此事,只能深表遗憾,希望债权人还是要找服装厂让其承担违约责任。

问:

该教育局长的答复有无道理?

答:

该教育局长提出的保证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是有道理的,但其认为教育局签订的合同无效,自然就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说法却是错误的。

担保法中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教育局作为政府的一个部门,自然不能作为保证合同的主体,其签订的保证合同自然属于无效合同。

但合同无效,当事人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无效合同的赔偿责任。

教育局明知国家机构不得作为保证人,然后在保证合同上以保证人的名义提供担保,明显存在过错,因而应对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5-2:

为帮助同班家庭条件较差的同学张某在校园内推销学生喜欢的某种小商品而赚点学费及生活费,某高职院校学生李某出面担保,使张某顺利的从某小商品批发部赊的该小商品若干。

但在推销过程中,因张某缺乏经验,加之该商品已逐渐过时而不被同学追崇,因而导致大部分过期无法使用并由此欠下批发部的债务。

后来批发部向张某、李某两人追讨。

问:

作为在校学生,李某是否可以作为保证人?

该纠纷如何处理?

答:

李某作为高职院校的在校学生(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保证人要看其是否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根据《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自然人可以作为保证人。

如果李某具有该能力,则可以作为保证人为他人提供担保,如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则李某应该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若无该能力,则其不能为他人提供保证,如果与他人签订了保证合同,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在债务人张某不履行拖欠的批发部的债务时,债权人批发部可要求债务人张某履行债务并根据与李某签订的保证合同的约定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5-3:

为响应党和国家的三农政策,支持农民创业增收,2006年7月5日,某农村信用社应本镇养鸡专业户程某的要求,为其贷款2万元以便其引进良种鸡,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该贷款使用期限为6个月,并约定了利息等。

该合同由程某的亲戚杨某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合同上签字,其他事项未约定。

程某引进良种鸡后,本想大挣一笔,不曾想当地此时禽流感疫情爆发,程某的这批良种鸡及被传染的其他鸡群无一幸免的均感染疫情,损失惨重。

此时贷款已到期,信用社在随后的一年里多次找程某催讨,在确定程某确已无力承担该贷款的还款义务的情况下,信用社找到杨某让其承担保证责任。

杨某在得知程某确实未偿还贷款的情况下,不得已履行了保证责任,还清了所有贷款本金及利息。

事后不久,杨某从别人口中得知,这种情况下他可以不承担保证责任。

于是,杨某找信用社,要求返还其为程某偿还的贷款及利息。

问:

杨某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请求能否实现?

答:

杨某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其请求不能实现。

由于双方在保证合同上未约定保证期间,依照规定,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尽管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但保证人自愿履行保证责任的,不得再以期限届满保证责任免除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

案例5-4:

某公司为了扩大生产经营,决定再次向银行贷款。

在此之前,公司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均已抵押完毕,于是公司决定本次贷款欲将公司的库存产品、车间里的半成品以及不久将要购进的大型设备办理抵押。

问:

该公司能否用该类财产办理抵押?

如可以,该类抵押与不动产抵押有无不同?

答:

该公司可以用该类财产办理抵押。

这属于动产抵押(用将要购进的大型设备办理抵押则属于动产浮动抵押),与不动产抵押有严格的不同。

不动产抵押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即当事人不仅要签订抵押合同,而且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而动产抵押及动产浮动抵押则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即当事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可以对抵押物进行登记,也可以不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但以动产浮动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案例5-5:

某高校为了建设新校舍需要大量资金,此前已将教育设施以外的其他财产通过抵押方式向银行贷款用于偿还自身债务,但资金缺口仍较大,需要进一步向银行贷款。

现学校决定并与银行商议确定,用下学期开学时,学校向学生收取的住宿费作为担保而向银行贷款。

问:

这一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可以担保,属于什么性质的担保?

答:

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学校用今后学生住宿费的收费权提供担保,应当属于其他权利质押。

案例5-6:

冯某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鸡需资金20万元。

冯某向陈某借款10万,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

冯某又向朱某借款10万元,又以该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设备交付朱某占有。

冯某得款后,改造了鸡舍,并引进了良种鸡。

后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冯某预计的收入落空,冯某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发生纠纷。

诉至法院,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

朱某占有该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蒋某处修理。

朱某无力交付蒋某的修理费1万,该设备已被蒋某留置。

问:

①冯某与陈某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

为什么?

②冯某与朱某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

为什么?

③朱某与蒋某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④对该音响设备陈某要求行使抵押权,朱某要求行使质押权,蒋某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

为什么?

答:

①冯某与陈某之间的抵押关系有效。

依据《物权法》规定,双方用音响设备这一动产进行抵押,抵押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而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后设立。

②冯某与朱某之间的质押关系也是有效的。

依据《物权法》规定,动产质押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而质权亦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③朱某与蒋某之间属于承揽合同关系,蒋某在朱某无力交付修理费的情况下将该设备不交付朱某,属于行使留置权。

④应由蒋某优先行使留置权。

《物权法》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案例5-7:

某钢窗厂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钢窗买卖合同。

双方约定:

钢窗厂向建筑公司供应1000扇钢窗,单价500元,共计50万元,交货时间为2008年12月。

需方预付定金10万元,任何一方违约须支付总价金的10%作为违约金。

合同签定以后,因钢窗价格上涨,每扇单价上涨至800元。

钢窗厂要求建筑公司涨价,建筑公司不同意,钢窗厂至交货期未交货,给建筑公司造成经济损失8万元。

双方遂发生纠纷。

问:

①如果该合同约定交货付款,但钢窗厂拒绝履行,建筑公司享有什么抗辩权?

②本案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同时又出现经济损失,可否一并计算?

答:

①建筑公司享有的是同时履行抗辩权。

②不能一并计算。

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不能将两者合并适用。

【课后思考题】1.担保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答:

担保的主要方式有: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权和定金等五种形式。

2.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情况下的处理原则?

答: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保证方式的种类及区别有哪些?

法律对保证期间有何规定?

答:

依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保证方式。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对债权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则不享有这一权利。

可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承担相对较轻的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承担的责任相对较重。

保证责任的期间又称保证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期限。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4.抵押权如何设立?

抵押合同与抵押权的设立之间有何关系?

答:

对不动产进行的抵押,我国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即当事人不仅要签订抵押合同,而且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而对动产抵押(包括动产浮动抵押),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即当事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可以对抵押物进行登记,也可以不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合同是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签订的通过抵押物而担保主合同债务履行的合同,是以发生物权变动从而实现债权为目的的原因行为,属于债权关系范畴,其成立、生效应当依据合同法确定。

而抵押权则是为了确保主合同债务的履行而设立的担保物权,属于物权行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就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即利用的是物的交换价值。

抵押权遵循的原则一是物权法定原则,即不允许当事人自由设定,抵押财产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二是物权公示原则,即不动产原则上经过登记发生效力,动产原则上通过交付发生效力。

因此,抵押合同的效力与抵押物权的变动效力是有严格区别的。

5.抵押权如何实现?

答: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③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6.何谓质押?

质押的种类?

如何设立质权?

答:

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

质权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类。

因用于出质的财产不同,质权的设立也相应分为交付设立和登记设立两种情况。

以动产和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出质人将动产或上述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但以其他权利中的财产权利出质的,质权自有关登记机关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7.留置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留置权与抵押权或者质权的关系?

答:

留置权的构成应具备三项要件:

①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②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③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8.定金罚则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答:

依照《担保法》规定: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9.试比较五种担保方式的不同?

答:

五种担保方式的不同参见下表:

担保主体担保依据合同性质担保措施权利设立权利实现方式处理方式保证第三人合同诺成名义担保合同生效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抵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合同诺成不动产抵押登记抵押物价值优先受偿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动产合同生效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合同实践动产质物交付质物价值优先受偿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权利交付或登记留置债务人法定动产法定留置物优先受偿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定金债务人合同实践货币交付定金罚则定金罚则【典型案例】1.甲企业因经营之需欲从B银行申请贷款50万元,但其厂房及土地使用权早已抵押给A银行,且已办理了抵押登记,并贷款50万元人民币。

鉴于此,B银行与甲企业签订了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抵押合同规定甲企业将其现有及将来所有机器设备、材料、半成品、产品全部抵押给B银行,双方一并去甲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

后B商业银行按合同发放了贷款,但在贷款到期后,甲合伙企业因经营困难,无力偿还贷款;此时,两银行均欲行使抵押权。

同时查明甲企业因购买了乙公司的原材料(已验收入库),30万元货款尚未支付;其出售给丙公司的产品,货款20万元已经收到,货物已经托运。

其厂房及土地使用权经评估认定为60万元,机器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经评估认定为50万元。

问:

①甲企业抵押给A银行的财产属于什么性质?

抵押权如何设立?

②甲企业抵押给B银行的财产属于什么性质?

抵押权又如何设立?

③购买的乙公司原材料(尚欠材料款30万元)可否行使抵押权?

④已向丙公司托运的货物可否追回行使抵押权?

答:

①甲企业抵押给A银行的厂房和土地使用权,属于不动产。

对于不动产抵押,我国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即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

②甲企业抵押给B银行的现有的即将有的机器设备、材料、半成品、产品等财产,均属于动产。

对现有的动产抵押和将有的动产浮动抵押,我国均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③B银行可以对甲公司购买的乙公司的原材料行使抵押权。

④B银行不能追回甲公司已收到货款已向丙公司办理托运的该批货物用于行使抵押权。

《物权法》规定,以动产浮动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2.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

该公司董事长王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

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货,乙公司在收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

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

又过了1个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

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查明:

①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等重要资产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②甲公司的机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月3日,保管费50万元。

11月5日,甲公司将机床提走,并约定10天内付保管费,如果10天内不付保管费,丙公司可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

现丙公司要求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

问:

①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②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

为什么?

③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

为什么?

④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时,乙公司如予以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甲公司应负什么义务?

⑤经法院查明,乙公司实际上并不存在经营状况恶化的情形,则甲公司应负什么责任?

⑥丙公司是否享有留置权?

为什么?

答:

①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有效。

尽管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该精密机床等重要资产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但乙公司在签订该转让协议时,以正常的合理价格购得该机床,本身没有过错,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而,与甲公司董事长王某签订的转让协议有效。

②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成立。

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先履行合同债务一方如果发现后履行义务一方财产状况严重恶化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本案中,甲公司正是依法行使了不安抗辩权。

③可以解除合同。

甲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后,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但遭到拒绝,在以后的合理期限内,乙公司又没有恢复履行能力,甲公司依法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④如果在甲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时乙公司提供了相应担保,则甲公司的不安抗辩权消灭,应当恢复履行。

⑤如经法院查明,乙公司实际上并不存在经营状况恶化的情形,则甲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⑥丙公司已不再享有留置权。

由于丙公司已将留置财产交归甲公司而丧失对留置财产的占有,所以留置权已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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