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固定总价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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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固定总价合同

建筑工程固定总价合同

建筑工程固定总价合同:

甲方(发包方)、乙方(分包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工程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二、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三、合同价款和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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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承包建筑工程的时候,一般需要签订建筑工程合同,这种工程合同有两种,一种是固定总价的,一种是固定单价的,那么对于▲建筑工程固定总价合同应该怎么写呢?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范文,以供大家参考。

  ▲建筑工程固定总价合同

  甲方(发包方):

  乙方(分包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工程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址:

  1.3、工程内容:

  1.4、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

  上述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三、合同价款和支付方式:

 

  1、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

整。

  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价格应包括本分包合同中分包商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所需发生的所有费用,而且本工程报价中包含了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各种施工项目相关的费用。

总包配合服务费不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由甲方直接支付给总承包方。

  合同价款中包括但不限于:

  深化设计费、材料费、损耗费、辅材费、制作加工费、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采购保管费、试验及检测费、安装费、机械费、验收、样品费、技术资料费、竣工图、竣工资料费、半成品及成品保护费、保险、利润、规费、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措施费、(包含赶工措施费)、文明施工、临时设施、临时围挡、职工食住、垃圾清运、渣土费、冬雨季气候条件、保修、配合其他单位施工的相关费用、风险、不可预见费用、人工材料涨价、汇率、责任等所有费用。

其他按照本合同条款规定的总包商不提供的机械、设备、措施,均由分包商自行提供,且此部分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格中。

  所谓固定总价合同,应按照以下含义理解:

  (a)合同内工作范围按照甲方在招标文件中给定的范围包死,甲方不接受由于分包商对招标范围的理解存在偏差而导致的任何索赔;

  (b)

合同内工作范围的所有工作子目单价包死,任何情况下,单价不得调整,甲方不接受任何基于分包商对单价的组价不当(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内容理解的偏差、工料耗量水平的确定、生产要素市场价格的判断、取费等)或任何差错而引起的任何索赔;

  (c)合同内工作范围中各子目的工程量包死,任何情况下甲方不接受任何基于分包商对投标时工程量计算或复核存在差错的任何索赔;

  关于对合同价款的进一步说明如下:

  2、工程款支付

  a、合同内金额甲方按以下阶段分期支付予乙方:

  

(1)合同签订后10日内,乙方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向甲方提交履约保函此为甲方以后支付工程款的先决条件;

  

(2)

按每月已完成合格工程的工程量的70%计算,已完成的工作价值根据合同指定的单价与价目作出估价。

甲方按照经核定后的当月已完成工作量的70%价款支付乙方;

  (3)本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完毕后14天内,甲方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扣留结算价的5%作为本工程的质量保修金;

  (4)质量保修期满,乙方修补所有缺陷之后28天内,甲方将保留金剩余部分支付予

  乙方。

  b、乙方每次请款时,必须按甲方指定的格式向甲方呈交付款申请报表,报

  表应说明乙方到规定日根据合同条款有权得到的金额及以前已支付的金额。

  d、甲方在审核完付款申请后14日内进行付款,乙方必须提供与之付款额相同金

  额的合法合规发票,付至结算额95%时需提供结算额100%发票,否则甲方可以拒绝付款。

  ▲四、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月日

  工程竣工日期:

年月日

  合同绝对工期天

  本分包工程实际进场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

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3日内必须进场。

  1、本合同项下竣工日期为工程完工并通过甲方验收合格之日。

  2、乙方应在进场前3日内将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审核,乙方必须按经甲方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计划不相符时,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甲方确认后执行。

  3、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的,工期不能顺延,由此引起的赶工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如乙方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内完成施工等工作,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拖期违约罚金,每逾期一日违约金为人民币5000元,同时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能按期开工或者中途停工的,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但乙方应自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工期不作相应顺延。

  5、因设计变更或者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水、停电以及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工期可以相应顺延,但乙方应自上述事由发生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工期不作相应顺延。

  6、暂停施工:

  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全部或局部工程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做好对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直至甲方进一步的指令。

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不承担乙方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但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五、甲乙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现场代表代表甲方履行本协议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对外文件须经甲方代表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下发方可生效,其他人员签字均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2、提供施工所需图纸,场地及交通干道。

  3、甲方向乙方提供现场施工用水、用电接口,由乙方自行接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

  内。

  4、将现场水准点及坐标控制点交给乙方并现场交验。

  5、向乙方提出施工现场及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求。

  6、甲方批准核定乙方送审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以后增加或更改的施工方案、进度计划或提出修改意见,但并不代表因批准上述文件,而承担乙方在实际施工中因上述文件本身存在的缺陷和不当及对工程本身及第三方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7、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审核、工程进度款的审核与支付、组织各阶段的工程验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审核竣工结算等。

  8、甲方驻现场代表有权要求乙方调换乙方的任何不称职的人员(包括乙方项目经理),乙方在接到甲方驻现场代表的通知后应在一周内自费更换乙方的人员,新到岗的人员需事先报甲方批准。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再将因此而撤走的乙方人员雇用于本工程供职。

  10、为加快施工进度创造便利条件,甲方协助乙方做好与现场周边单位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协调工作。

  11、开工前5日内,由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套。

  

(二)乙方责任

  1、乙方现场代表(项目经理)

,须持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证书,全权代表乙方负责对本工程施工期间包括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全面管理,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2、乙方所有管理人员名单和施工设备应按乙方的投标文件进行安排。

乙方本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在本分包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乙方需对人员安排、机械设备等进行变更,必须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说明原因,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执行。

其中项目经理发生变更违约,乙方管理人员变更后,其后任必须无条件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3、乙方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现场召开的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在获得甲方批准后方可缺席。

无故缺席的,甲方有权进行每次缺席500—1000元的罚款。

  4、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施工组织设计交予甲方审批,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甲方对进度、质量的检查监督。

  5、乙方所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环保的要求,其品牌、质地、产地必须在采购前向甲方送审(由此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经甲方审批同意后乙方才能开始采购。

每次审批时间不超过28个日历天,乙方在送审时应预留出足够的审批时间,如因预留审批时间不足或审批没有通过,导致采购延误而影响工程进度,由乙方负责。

如果甲方在施工过程中对乙方使用的材料、运用的工艺标准等有检验要求时,乙方应主动提供检验的场所、资料、检验工具等,接受检验。

  6、由乙方送审,经甲方选定的材料样品应封样保存,甲乙双方分别保留一半,正式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品种、质量、外观、质料及技术指标必须与封存的样品一致,否则将不被允许使用于本工程中。

乙方不得自行更换已经甲方选定的产品规格和供货厂家,如果乙方采购材料的规格、质量、质料不符合要求,由乙方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甲方对样品的确认,并不解除乙方保证材料质量的责任。

  7、由于乙方在投标过程中充分考察了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所以乙方从施工开始到竣工前充分考虑各专业交叉施工作业,并考虑到配合配套管线的施工作业,此部分的配合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款中。

  8、乙方在现场组织施工过程中必须服从甲方安排,必须做好与其它在建专业施工队伍的交叉配合工作,负责在现场建立和指定若干方便工作的垃圾堆放处,并负责将现场所有垃圾及时清运到场外,做到文明施工,完工后即时清场。

所需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9、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施工现场周围建筑、设备管线等不受损坏。

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如因乙方原因在施工中对相关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造成损毁的,由乙方负责进行维修,并承担相应维修费用及其它关联责任。

  10、乙方必须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

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

并应承担现场冬雨季施工防护、治安保卫、安全及文明施工费用或因乙方违章作业引起的其他费用及责任后果。

  1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甲方前,由乙方负责对现场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如在工程移交甲方前发生成品设施的损坏由乙方负责更换或修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12、乙方在现场施工所需的食宿设施设备及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处理,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13、乙方施工及生活用水用电费用,由乙方按照甲方提供水电接驳口自行接入并安装计量表,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14、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对于甲方要求整改的指令拒不执行者或者整改后,仍没有达到甲方要求者,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增加整改部分造价的20%作为管理费由甲方从合同价款中扣除。

  1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能满足甲方施工进度和质量要求的,甲方将视情节轻重有权处以金额不超过

5000元/次的经济罚款,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乙方按合同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16、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其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如出现此类情况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完成,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并按所需费用的20%

作为违约金向甲方支付,而乙方不得因此免除其针对此项后期的维保责任。

  17、乙方进场后应对本单位人员进行三级教育,并服从总承包方对于现场的统一协调和管理,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缺陷等,乙方应付全部责任。

  ▲六、工程质量要求及验收:

  

(1)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质量标准的评定以现行国家、地方政府以及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保证本合同下工程的质量达到合格标准是乙方的在本合同中的责任和义务。

如乙方施工范围内的工程不能达到合格质量等级,乙方向甲方支付质量违约金额为合同总价的5%(百分之五)。

该质量违约金额可以由乙方向甲方直接支付或由甲方直接从乙方的任何应得的款项中扣除,但并不免除乙方未达到质量标准而带来的所有责任与义务。

  

(2)质量要求

  1、本工程必须达到国家《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要求。

  2、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分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合同内技术要求和经确认的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及时根据要求向甲方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

  3、本分包工程所使用的全部材料品种、规格、质量应符合国家最新相关标准的要求及规定。

  4、经检查对于出现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部位,甲方有权发出整改通知单,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如乙方收到整改通知单24小时内仍无任何整改措施,甲方有权请其他分包商整改或自行代为整改,由此发生的费用将从乙方的未付工程款中扣除,同时不免除甲方就该事宜对乙方处以金额不超过

5000元/次的罚款,该款项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5、当甲方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如检验合格,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如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并进行金额不超过

5000元/次经济处罚。

  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分部分项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本协议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时,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准备验收资料,如验收合格,甲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隐蔽施工前对验收合格部分不能做任何改动;如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七、材料设备及验收保管:

  1、乙方采购的所有工程材料,必须满足甲方要求,方可进场。

产品和材料到货24小时前通知甲方验收,封存的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产品和材料运至现场后必须经过甲、乙双方现场开箱验收,并详细填写验收报告。

验收合格产品可以进场,不满足甲方要求或未经甲方许可乙方私自进场的工程材料,乙方应无条件将该批次材料清出场外,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2、乙方采购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均由乙方负责送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材料的送检抽样必

  须在施工现场进行,且须由甲方在场监督,送检合格后方能使用,检验费由乙方负

  担,并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3、乙方供应的材料及加工必须满足施工进度的需要,若因乙方供应材料的品种、规格、颜

  色、质料及数量等出现错误、材料供应不及时或加工跟不上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

  担,工期不予顺延。

  4、经征得设计单位和甲方同意,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设备;因乙方提出代用而导致的费用及工期的增加,由乙方承担;因甲方提出代用而导致的费用及工期的增加,由甲方承担。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私自选用代替材料的,乙方应无条件按合同要求更换材料,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5、甲方有权对乙方已检验合格的材料和设备进行复验,经复验符合质量要求,其复验费用和由此延误的工期由甲方承担;不符合质量要求,由乙方负责更换为合格产品,复验费和因此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保留进一步的索赔的权利。

  ▲八、工程变更:

  1、乙方应及时、完整地的执行甲方发出的变更、指令,并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甲方按照经济变更确认单审定的金额,最终纳入结算,在本合同结算完成后甲方

  支付乙方确认的相关变更费用。

  2、在施工过程中由于非乙方原因导致工程签证、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价款调整的项目,乙方在收到甲方下发的变更通知单或设计变更后,乙方应在10天内,将变更的原因、变更的金额以书面形式申报甲方,得到甲方书面确认后才能生效。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

有关经济变更价款的计价办法如下:

  

(1)如果投标报价中有相应综合单价的,则按原有综合单价计算,实际工程量增减调整合同造价;

  

(2)如果投标报价中有相应综合单价,但因甲方要求出现材料变更的,则原综合单价

  不变,只调材差,调整部分按投标文件综合单价计取相应的管理费、利润及税金等。

  (3)如果投标文件报价中没有相应综合单价的,则参照投标综合单价分析表中各项费率计算综合单价报甲方审核确认,经甲方批准后的价格,按变更后的实际工程量结算。

  3、所有甲方发出的工程工程管理函件、设计变更单应按合同第5条规定需由甲方代表和甲方相关部门经理联签后方为有效。

  4、合同履约中,经济变更申请单、经济变更确认单都应使用本合同后附的标准表格,

  否则甲方可以不予审核费用。

关于经济变更申请单及经济变更确认单的格式详见

  本合同附件2、3。

  5、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变更、签证致使费用增加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九、工程竣工验收与移交: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应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提前7日向甲方提

  供完整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质量保修书。

甲方认为符合验收条件后组织

  初步验收,不合格处必须整改并达到复验合格标准。

  2、乙方应在甲方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

  

(1)向甲方移交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图纸二套及相应的电子磁盘资料,用于甲方存档(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必须准确真实的反映实际施工情况)。

  

(2)进行本分包范围内全面的现场清理工作,包括清洁本分包工程范围的所有部位,除去一切无关标志、污斑、指印和其他的油污和污物,清洁和整理所有油漆,做到工完场清。

  (3)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除收尾工程所需的以外),并填写工程移交书,经甲方签字后,视为工程移交完毕;乙方逾期未向甲方移交完毕,乙方按竣工日期拖延支付违约金。

  3、工程在未移交甲方之前,乙方应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失窃,

  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如甲方提前使用,因使用损坏发生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十、竣工结算:

  1、在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办理完工程交接手续及竣工资料移交手续后乙方在15

天内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结算资料必须符合甲方审核的要求,甲方收到符合要求的完整结算资料后60天内审核完毕,双方签订结算协议书。

  2、对乙方的任何经济处罚,罚款单经甲方代表签字后即为有效,甲方有权在结算中直接扣除。

  ▲十一、违约责任:

  1、由于乙方的原因不能按时完工,所完成工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及违反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规定和造成质量等问题的违约

  按本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3、如果因乙方原因工期延迟十五天以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向乙方收取合同总价10%的违约罚金。

若是由于不可抗力而造成乙方交工延迟,工期可以顺延。

  4、

若因乙方原因造成本工程等项目虽施工完成但工程质量和外观效果不能达到规范及原设计效果,乙方应在限期内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原设计效果,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终止合同后的十天内乙方自行撤场,余下的园林景观及绿化等项目甲方可另外指定分包单位进行施工,同时甲方有权视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对乙方采取经济索赔,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相应的经济损失和由此引起的各种索赔。

由此引起的乙方的各种损失乙方自行负担。

  ▲十二、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方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在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乙方向甲方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1天向甲方报告一次受害情况。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7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3、1工程本身(乙方施工质量未达标准除外)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

  3、2甲方乙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3乙方机械设备、材料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

  3、4工期延误由甲方承担;

  3、5停工期间,乙方应甲方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以上分担原则的前提均是在乙方不拖延工期即正常施工的前提下有效,如果是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拖延而使工程遭受不可抗力影响则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保留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十三、履约保证

  1、乙方应在本分包合同签订后10日内,按合同规定履约保函格式向甲方提交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

保函的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甲方只接受银行出具的保函,不接受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保函的银行须经甲方批准。

因遵守本款要求而发生的费用应由乙方承担,并被视为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2、在本合同履约过程中,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甲方可在履约保证金中无条件扣除。

  3、履约保函有效期自保函开具之日起至本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交付甲方使用之日止。

  ▲十四、争议解决:

  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为终局,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五、合同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合同附件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除正常质量保修外,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文件的全部义务,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工程,竣工结算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乙方应当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十六、工程保修:

  1、本分包工程质量保修期应由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结束。

  2、乙方所提供的材料为全新的、且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3、在保修期内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24小时之内应派谴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到工地现场,履行其保修义务。

  4、保修期结束后,应甲方要求,乙方仍有责任在合同所报分项价格基础上,以最优惠价格提供本工程的维修和保养服务,费用由甲方承担。

  5、工程养护、保修书见附件1

  ▲十七、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保留贰份,乙方贰份。

每份均有同等效力。

  发包方(甲方)(公章):

分包商(乙方)(公章):

  法人代表/授权代理人法人代表/授权代理人

  乙方帐户、帐号信息:

  帐号:

  开户行:

  帐户:

  附件1

  工程保修书

  甲方(发包方):

  乙方(分包商):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工程保修事宜订立本协议。

  一、保修期限

  质量保修期从本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结束。

  二、保修项目内容和范围:

  三、质量保修责任

  1、乙方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在3日内将缺陷修补完毕。

  2、工程保活养护及保修期间因乙方原因不能到场履行职责的,由甲方指定其他单位进行维保,其费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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