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试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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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试点管理办法
济南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试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健康济南战略,助推国际医疗康养名城建设,不断提升我市临床医学研究水平和生命健康产业科技创新能力,强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参照《山东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济南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临床中心):
以我市疾病防治和健康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为宗旨,以提高临床诊疗水平为目标,由市内临床诊疗技术水平领先、在省内具有影响力的医疗机构为主体,以市、区(县)、镇医院组成的疾病防治网络为支撑,联合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共同参与,重点面向疾病防治和公众健康领域开展临床医学研究,构建集协同创新、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成果转化、临床示范应用于一体的高水平、开放式医学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平台。
第三条临床中心建设秉持“技术指引、特色发展、示范先行、品牌培育”的原则,选择领域技术领先、科研基础良好、科技人才聚集、在服务人民群众健康需求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医疗机构及其支撑网络开展建设。
第四条作为临床中心的主体责任单位,申建单位须先行投入和建设,围绕确定的临床医学研究发展目标,高标准、高质量开展工作。
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部共建实验室可参照《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精神,直接申报临床中心建设。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是临床中心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具体职责为:
(一)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临床中心建设管理及运行的指导工作,包括制定全市临床中心发展计划,制定并推动落实促进临床中心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组建临床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临床中心的审核、调整和撤销,开展阶段性绩效评价等;
(二)市财政局负责对临床中心建设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及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估。
第六条建设临床中心依托的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负责中心的日常运行和管理保障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确定临床中心主任人选,完善临床中心组织机构;
(二)指导临床中心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符合科研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的新型科研体制;
(三)负责组织制定临床中心建设规划方案,为临床中心建设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保障;
(四)监督检查临床中心建设运行和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五)督促临床中心将形成的临床研究技术成果和诊疗规范加快推广应用。
第七条各区(县)科技局、卫生健康局,市卫生健康委和驻济省属医院(以下简称推荐部门)协助做好临床中心的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推荐本部门或本地区临床中心申报;
(二)推进临床中心建设发展,协同落实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协助做好年度工作总结、检查评估等。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
第八条申请临床中心须满足的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为济南市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或三级专科医院,或具有省级以上重点学科的二级医院;
(二)技术领域具有明显优势,且已建立覆盖市、区(县)、镇医院紧密协同的研究网络和普及推广网络;
(三)在解决重点医学领域关键技术问题、提升卫生健康保障水平等方面作用显著;
(四)申报临床中心的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临床诊疗技术水平领先。
具备一流诊疗设备、相当规模的门诊及住院量,有开展高精尖医疗技术研究的基础条件;
2.临床医学研究能力突出。
申报专业领域是市级以上(含市级)重点专科或具有市级以上创新平台,学术影响和诊疗技术方面位居省内前列,取得标志性成果,得到同行公认;
3.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优势明显。
近五年在申报专业领域主持过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项目(课题)。
(五)依托单位能够为筹建的临床中心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具备病例床位资源、生物样本资源和伦理审查条件(具有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格的优先申报);
(六)具有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和运行管理机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保障临床中心各项工作有效开展。
协同单位之间权责利明确,设有省内外同行知名专家组成的学术委员会。
(七)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根据要求进行申报。
鼓励市级医院强强联合,鼓励医研企紧密结合,鼓励疾控机构、第三方医学检测机构和生物医药企业等相关单位参与临床中心建设。
依托单位组织填写《济南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书》。
为优化布局,原则上每个依托单位最多牵头建设3个临床中心。
获批国家(分)中心、省级中心可不占名额。
第九条申请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需提交以下材料:
1.济南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书;
2.济南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可行性报告;
3.依托单位与协同创新网络成员单位的共建协议;
4.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主要负责人、专职科研助理、专职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
5.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主要成员及团队业绩证明材料;
6.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名单;
7.依托单位经费投入的承诺证明。
第十条市科技局牵头组织相关管理部门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审核认定工作:
(一)根据全市临床医学发展总体要求发布通知,依托单位根据通知,对本单位重点发展方向和拟申报领域的建设情况进行合理论证,并选择优势领域提出申请。
县、区级医院经所在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联合推荐,市级医院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推荐,省直医疗卫生机构直接上报,同一依托单位在同一领域只能提交一项备案申请;
(二)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和形式审查;
(三)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科技咨询机构、行业协会等,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进行量化评估。
评估指标包括诊疗技术、研究能力、条件资源等方面的内容。
组织市内外专家对评估结果排序靠前的申报单位,通过答辩和现场考察的方式进行综合评审。
评审内容包括申报临床中心的工作基础、科研水平、研究能力、研究网络建设情况及建设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的内容;
(四)根据综合评审结果,择优确定临床中心及依托单位名单,向社会公示;
(五)对公示无异议的临床中心发文予以正式认定;
(六)申报单位在申报书的基础上编制《济南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经推荐部门审核,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通过后实施;
(七)临床中心建设实行合同责任制,由市科技局、推荐部门、依托单位签署三方协议,明确具体措施、阶段性目标和违约责任。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临床中心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共同开展科研及推广应用等工作。
临床中心设立管理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事务管理。
临床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开展战略规划研究。
紧密围绕本领域疾病防治的重大需求和临床研究中存在的共性关键技术问题,研究提出本领域研究的战略规划和发展重点;
(二)组织开展临床研究。
组织开展大规模、多中心的循证评价研究;开展预防、诊治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和应用评价;开展诊疗规范和疗效评价研究;开展基础与临床紧密结合的转化医学研究;
(三)搭建公共服务平台。
搭建健康医疗大数据、样本资源库等临床研究公共服务平台,加快信息和数据共建共享,促进资源的高效利用;
(四)推广应用临床科研成果。
组织开展研究成果推广应用,推广应用临床诊疗适宜技术,提升本领域疾病诊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五)培养临床优秀人才。
组织做好临床诊疗技术优秀人才和技术骨干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做好研究网络和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我省临床医务人员技术水平;
(六)助力健康产业发展。
与企业紧密合作,加快推进创新和临床急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研发、临床评价和精准治疗研究,助力健康产业的高端化、品牌化发展;
(七)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加强与国家、省临床中心和国内外研究机构的交流合作,融入国家、省临床研究协同创新网络,加快临床先进技术成果在我省转化应用;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跟踪本技术领域前沿和发展趋势,加强技术、平台和人才的交流合作。
第十二条依托单位和临床中心按照管理部门核准的《建设方案》开展工作。
(一)实行主任负责制。
由依托单位确定主任人选,报市科技局备案后开展工作,主任具体负责临床中心的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须配有专用办公场所和基础设施,须制定完善临床中心管理章程等各项规章制度;
(三)设立临床中心学术委员会,负责对本中心的战略规划、研究方向、重点任务及网络建设等重要业务事项进行决策;
(四)应科学规范地组织开展临床研究,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
第十三条临床中心应根据研究目标和重点任务,积极探索适合自身特点的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建立有效的资源整合、协同创新、利益分享机制和高效管理模式。
第十四条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每年各临床中心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组织编写《济南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经依托单位、推荐部门审核签章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送市科技局。
第十五条管理部门、推荐部门和依托单位以科研项目、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国际合作、重点学科建设等多种形式支持临床中心建设和发展。
对首次批准认定的市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新批准认定的国家(包括省部共建中心、国家分中心)、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200万元的资金补助,用于支持开展后续临床研究。
第十六条鼓励临床中心建立多渠道的科研经费来源,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诊疗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大型疾病队列研究,健康大数据规范化采集、整理、分析等关键技术,人才培养、国际交流及所需关键仪器设备的购置等,不得作为基建投资,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临床中心建设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后按《济南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运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相关要求,进行绩效评价。
建成后,原则上每三年开展一次评价。
第十八条评价方式采取临床中心报送自评价报告、专家评议、现场考核和综合评价等方式。
评价重点包括临床中心的基础建设(包括组织管理、条件保障、网络建设等)、资源整合、协同研究、临床转化、诊疗指南和技术规范制定与推广服务、产业促进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九条评价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支持申报省级中心和国家中心。
评价结果不合格的临床中心,予以通报并责成限期整改;整改期(一年)满仍未通过评价的作撤销处置。
被撤销的临床中心依托单位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临床中心统一命名为“济南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JinanClinicalResearchCenterfor×××”,并按照统一格式制牌。
成员单位可挂“济南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成员单位”铭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