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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生产法规

《动物生产法规》

内函:

指导、管理、监督、规范动物生产及与动物生产相关行业的国家、地方法律、法规、文件、条例、公告

第一章行政法

第一节、概念

一、行政

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行政并不是行政主体的所有活动,如买卖、借用等,它仅限于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的管理活动。

行政是行政主体的活动,不是行政主体的活动不是行政;

1、行政的特征

 行政具有国家意志性:

不是一般的社会活动,而是一种国家的活动,体现国家意志;

行政具有执行性:

行政活动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行政活动是行政机关执行权力机关意志的活动;

行政具有法律性:

一切行政都遵循法律所规定的条件、程序、方式、形式进行;

行政具有强制性:

体现国家意志,以国家的政权作后盾。

2、行政的种类

内部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为履行对社会管理的职责而对自身进行组织、管理、调节的活动。

如对内部公务员的管理:

外部行政:

是国家行政机关对不隶属于自身的组织、人员、以及财物的一种国家鉴定。

内部行政反映了国家的自身管理,外部行政反映了国家对社会的管理。

二、行政主体

是指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权,并对行为效果承担责任的组织,如农业局。

1.行政主体的四个特点

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是实施国家行政权的组织,但并非所有的组织都是行政主体;

是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的组织。

即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文,能以自己的名

义作出处理决定,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

能独立地承担自己的行为所引起的后果。

2.行政主体的三种形式

 职权主体:

行政职权随组织的成立而自然形成,无须经其它组织授权的管理主体;

授权主体:

行政职权并不因组织的成立而形成,而来自于有权机关的授予。

如动物检疫机构为事业单位,无行政职权,但受有关法规的授权。

委托主体;受国家行政机关的委托,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管理的主体。

三、相对人

  是指在具体的行政管理关系中处于被管理一方的当事人,即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主体。

可以是组织,也可以是个人。

相对人是相对的,只反映它在具体的行政关系中的法律地位,不表明该主体在所有行政关系中的社会地位

四、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能够直接或间接引起法律效果的行为。

1、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约束力:

行政行为生效后,对相对人和行政主体自身均产生法律效力;

确定力:

行政行为一经依法作出,就具有相对稳定性,非依法不得变更和撤销:

执行力:

相对人对行政行为必须执行,否则行政主体将依法直接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行政行为的效力要件

并不是所有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只有合法才能生效,有效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一

定条件,即效力要件。

主体合格:

行政行为必须由合格的行政主体作出,否则无效;

内容合法适当:

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内容必须公平、合理;

不超越权限:

在法定的权限内作出行政行为,否则无效;

符合法定的形式和程序:

遵守法定的形式、步骤、顺序。

3、行政的生效规则

即时生效:

行政行为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

告知生效:

须告知相对人后才能生效。

有两种形式:

 A、口头告知;

 B、书面告知:

信函、通知、通报、公报、公告、布告等

受领生效:

须经相对人受领(确实得知)后才能生效;

附条件生效:

被附于某种条件,要待条件达到后才生效。

4、行政行为无效

行政行为要完全有效,必须完全具备成立要件和生效规则,否则就是有瑕疵的行为。

即为无效行为和应撤销的行为。

5、行政行为的分类

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具有普遍性和往后

适用性的特点。

如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决定、行政命令、行政措施;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对特定的人或事作出特定处理的一种行政行为。

具有适用对

象的确定性和适用一次性的特征。

如行政处罚等。

第二节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政许可

是行政主体经相对人申请,依法准许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许可行为的特征

是权利性的处理行为,它赋予相对人某种权利,但这种权利的处理以某种一般性禁止为

前提。

即以禁止一般人或组织从事某种活动。

如兽药生产许可。

行政许可内容直接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

如兽药生产、经营等。

是依申请行

为,须经相对人提出申请。

行政许可通常以书面形式。

A、行政许可行为的表现形式

是核发许可证。

一经颁发就具有法律效力。

B、行政许可行为的撤销

  一是由行政主体的主动撤销

  二是由相对人申请撤销或自然消灭(超过有效期)

二、行政处罚

  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未够刑事处罚的相对人所作的一种制裁性行

为。

其特点为:

  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特定的行政主体:

即为职权主体和授权主体

  以一般的行政处罚为前提:

一是适用于行政处罚;二是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尚

不够刑事处罚;

  处罚的对象包括个人和组织。

  农业行政处罚的种类:

申诫罚、财产罚、行为罚

申诫罚:

进行遣责和告戒。

一是警告,二是通报批评。

主要是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精神上的惩戒,目的在于引起违法行为人的注意。

申诫罚不涉及相对人的实体权利。

财产罚:

交纳一定数额的款项,以损害或剥夺其某些财产权。

一是罚款、二是没收、三是责令赔偿损失、四是销毁。

行为罚:

限制和剥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一种处罚。

一是责令停产停业,二是吊销、吊扣许可证。

三、行政处置

  又称即时强制和行政措施。

是指行政主体对于正在危害国家和社会利益,妨碍或即将要

妨碍国家行政秩序的活动所作的紧急执法行为。

1、行政处置的特征

  紧迫性:

只是在紧急情形下才可适用。

一是危害社会的事实正在发生;二是危害社会的

事实即将发生。

  即时性:

并不是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最终处分,而是一种临时性的约束和限制;同时不

需要严格的审批程序,即先斩后奏。

  直接强制性:

行政主体在紧急情况下的单方强制性约束行为

2、行政处置的种类

  依据所要制止的危害事实的性质分:

一是对违法事实的处置,如出售病猪肉;

二是对非违法事实的处置,如对自然发生的传染病的封锁。

  依据处置对象的不同分:

对人的处置和对物的处置;

  依据处置行为的直接目的分:

预防性处置和制止性处置。

3、行政处置应遵循的三大原则

  紧迫原则:

只适用于紧迫条件,非紧迫条件下采用属滥用权力;

  事后追认原则:

行政主体或行政人在作出越权处理后,应当立即报告有权机关,其行为须经后者追认。

  减少损失原则:

应考虑必要的限度,处置所造成的损失应小于所要避免的损失,否则行政主体或行政人应当承担责任

四、行政检查

  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是否守法的事实进行单方面的强制性了解的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检查的特征

  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主体,必须以行政主体的名义进行;

  是一种义务性执法行为,不会使相对人产生权利;

  是一种限制性执法行为,但不是一种处分行为;

  是一种单方面行为,无须相对人申请。

2、行政检查的种类

3、一般监督检查:

又称普遍检查,对不确定的一般相对人是否守法所作的全面检查;

4、特定监督检查:

对特定相对人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5、事先监督检查:

在相对人要从事某种活动之前对其所作的行政检查;

6、事后监督检查:

在相对人某一活动完成之后对其所作的行政检查

7、行政检查的方法

  实地检查:

直接进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特别检查:

通过特殊手段和对特殊内容进行的检查。

如尸体尸体剖检、路检等。

五、行政强制执行

  对违反行政法义务的相对人依法采取的强制行为。

在农业行政执法中主要是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

1、行政强制执行的特点:

  以相对人不履行执行性行政决定为事实前提;

  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是法律法规特别授予的行政主体;

  行政强制执行的标的具有广泛性,可以是物,也可以是人的行为;

  本质是保障执行性行政决定得以实现的强制行为。

2、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强制划拨

  强制扣缴

  强制退还

  强制履行

  强制鉴定

第二章:

动物防疫行政

第一节动物防疫行政的概念

一、动物防疫行政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是我国行政的组成部分,是动物防疫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依法对动物防疫工作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2、特征:

  目的:

在于保障人民身体健康,预防和消灭动物传染病,保障消费者利益,保证动物防疫工作的正常秩序,促进畜牧业生产及国民经济发展。

  性质:

是动物防疫行政主体代表国家进行的管理活动,它是国家活动的一种表现形式;

  行政活动依据:

以宪法、法律、动物防疫行政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为依据。

并受动物防疫行政法的制约,任何超越兽医行政法规定的范围所实施的行政活动都是无效的。

  行政主体:

必须是动物防疫行政机关,即各级农牧主管部门----职权主体;或农牧主管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动物防疫、检疫机构----授权主体。

特征:

统一性:

动物疾病的流行并不受行政区划限制。

因此,对动物疫病的防治必须采取一定范围的统一行动。

科学性:

兽医工作与其它行政工作相比,科学性、专业性更强。

必须配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才能胜任本职工作。

强制性:

与动物疫病有关的行政措施,如计划免疫、疫情的扑灭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执行,否则会造成严重后果。

时效性:

兽医工作的很多措施具有时效性的特点,必须按统一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二、动物防疫行政对象

1、人是动物防疫行政的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因参与动物防疫行政法律相关的活动而成为动物防疫行政管理对象。

如因申请领取《动物防疫合格证》而成为管理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因违反动物防疫法而成为动物防疫行政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因从事或参与饲养、经营、屠宰、贮运动物和经营、加工、贮运动物产品而成为行政对象;

  因从事兽医工作而成为行政对象。

2、动物是动物防疫行政的对象

  饲养的动物,包括野生动物、观赏动物、演艺动物

  动物产品

3、仪器设施、有关物品是动物防疫行政的对象

  草料、饲养器具、屠宰加工设备以及有关物品

  兽用药品、及相关仪器、设施、器械

4环境为动物防疫行政对象

  是指畜禽、畜禽产品的饲养、生产、屠宰、加工、销售等有关场所及其周围环境。

三、动物防疫行政的范围

  场所环境的动物防疫管理

  仪器设施的动物防疫管理

  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动物防疫管理

  动物饲养、屠宰、运输、购销及动物产品加工、生产运输、经营活动的动物防疫管理

  防疫、检疫、消毒的管理

  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的统一管理

  动物防疫许可及动物防疫组织管理

  行为与技术管理

第二节动物防疫行政组织体系

一、动物防疫行政主管部门

  是指依法执行防疫、检疫和动物防疫监督任务的行政执法体系。

包括动物防疫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防检机构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等。

  动物防疫行政主管部门是由国家和各级政府设立,并代表国家和政府管理动物防疫行政的职能机关。

动物防疫行政是农业部门主要的行政职能。

(一)各级人民政府职责

1、实施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

2、适量储备预防和扑灭动物疫病所需的药品、生物制品和有关的物资,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国家强制免疫以外的动物疫病预防计划;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对发生一类动物疫病的地区实行封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等强制控制、扑灭措施,迅速扑灭疫情;对二、三类动物疫情采取相应的疫病控制、扑灭措施。

5、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动物种类和区域范围;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研究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屠宰场(点)。

(二)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1、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14方面的工作职责)

●制定全国动物疫病预防规划

●规定、公布动物疫病的病种名录和动物疫病预防办法

●规定、公布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规定种畜禽应当达到的健康合格标准

●规定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的动物防疫条件和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处理方法和办法

●制定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等管理规定,以及保存、使用、运输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动物病料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实验动物的卫生规定

●统一管理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

●规定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的行业标准、检疫对象,颁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规程经及检疫管理办法

●规定动物检疫员应当具有的资格条件和资格证书颁发办法

●负责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的管理和审批;设置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的种类,制定格式,统一监制和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规定动物饲养场所、贮存场所、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其他定点屠宰场(点)和动物产品冷藏场所工程选址、设计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规定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动物饲养场、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和其他定点屠宰场(点)等单位的动物防疫条件

●规定从事动物诊疗活动需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发放办法

●监督和管理全国的动物防疫执法工作

2、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6方面工作职责)

●负责有关动物防疫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各方面规章、制度、标准、规程等在本区域内实施

●制定实施强制免疫以外的动物疫病的预防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负责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协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将疫情等情况逐级上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负责划定疫点、疫区、受威协区

●发生人畜共患病时,负责与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相互通报疫情,并与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控制扑灭措施

●负责对动物检疫员、监督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

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1、概念

是指依法成立并在同级农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代表国家行使动物防疫监督管理职能的

动物防疫行政执法机构。

但它是政府间接授权批准建立的,即为授权主体,由其具体实施动物防疫监督管理。

而,具备行使动物防疫监督管理行政的职能。

2、职责:

●负责对动物疫病预防的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咨询服务,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免疫计划

●负责监督、监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动物防疫法主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动物疫病的计划免疫、预防工作

●接受单位或个人的动物疫情报告,并迅速采取措施和按照规定上报动物疫情

●为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可以派人参加当地依法设立的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设动物检疫员,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业标准、检疫管理办法和检疫对象,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办理国内异地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检疫审批手续

●负责对合法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出售、运输的野生动物实施检疫

●设动物防疫监督员,依法对动物防疫工作进行监督。

在执行监督、监测任务时,可以对动物、动物产品采样、留验、抽检,对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补检或者重检,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进行隔离、封存和处理。

●对动物、对动物产品运输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对动物饲养场、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和其他定点屠宰场(点)等单位偷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行使《动物防疫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决定权。

三、动物防疫、检疫机构

1、概念

又称防检机构,是组织实施动物、动物产品防疫、检验工作,负责动物疫情调查、监测,

组织疑难病症的诊断和疫情的扑灭,以及防、检工作的科技普及活动技术指导、技术推广、总结经验等项工作的事业单位,它是地方各级农业部门的所属机构。

2、组织关系

动物防疫检疫机构受同级农业主管部门的领导;

接受上级防疫检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3、工作职责

负责辖区内动物疫情调查、监测,并组织疑难病症的诊断治疗和疫情扑灭;

负责组织辖区内动物防疫、检疫等动物防疫工作的科普活动技术指导、技术推广,总结推广技术承包责任制和畜禽保险制经验等。

四、动物防疫行政执法人员

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动物防疫监督员、动物检疫员,具体

实施辖区内有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动物防疫监督管理。

(一)动物防疫监督员

1、职责:

●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有关部位和个人执行动物防疫法规、履行动物防疫法规定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动物、动物产品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标准进行检查监测;

●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动物防疫条件、诊疗资格、引种检疫申请等进行行政许可审查;

●对违反动物防疫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任职条件:

●必须是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国家工作人员;

●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具有中等兽医专业以上学历;

●连续从事动物防疫工作五年以上;

●熟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工作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具备独立从事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实际工作能力。

3、动物防疫监督员守则

携带证件、佩戴标志、衣着整洁、风纪严明;

秉公执法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中国动物防疫监督实施办法》;

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索取、查阅的资料要保守秘密;取样、处罚、没收须出具凭

证、完备手续;

不以权谋私、索要钱物;

办案及时,不无故拖延或拒绝;

文明执法,礼貌待人,遵纪守法。

(二)动物检疫员

1、职责:

●动物防疫员应在规定辖区内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在规定权限内,按《动物防疫法》、检疫管理办法和检疫标准认真做好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对检疫合格的,按规定出具检疫合格证明,胴体加盖验讫印章或加封规定的检疫标志;

●对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提出处理要求,并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按要求处理;

●发现动物疫病或疑似疫病,按规定及时上报;

●按规定做好检疫记录和统计报表工作;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任职条件:

●具有兽医中等专业及其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并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

●熟悉动物防疫行政法规,掌握法律基本知识;

●热爱动物检疫事业,遵纪守法,办事公平公正;

●经业务培训、考试、考核合格;

●身体健康状况能满足工作要求。

(三)动物防疫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获取和免除

1、报批

●个人书面申请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查

●参加农业部组织的考试、考核

●合格的发给相应证书

2、免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免职

●因伤、残、病无法继续从事动物防疫行政执法工作的;

●政治业务素质差,不能胜任工作的;

●调离、退休、退职的;

●年度考试、考核不合格的。

3、撤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撤职:

●有违章、违纪行为,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勒索受贿的;

●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动物防疫行政执法人员的免职、撤职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颁发证书的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免职、撤职后,应及时收缴执法身份证件、检疫证章和其他防疫证章标志。

第三节:

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

定义:

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是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动物防疫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依据宪法、法律和动物防疫行政法,制定动物防疫行为规则、规章制度,通过组织、计划、指挥、协调、控制等方式,建立健全动物防疫行政管理秩序的活动。

目的:

建立行之有效的秩序,以确保“消灭动物传染病,保护畜牧业生产和人民的身体

健康”宗旨的贯彻落实。

性质:

是动物防疫行政主体代表国家对动物防疫方面的事务进行管理活动,体现的是国

家的意志

对象:

是全社会的动物防疫工作。

一、动物免疫及免疫标识管理制度

是指动物防疫行政主体为防止动物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对需要强制免疫的对象,采取

免疫接种措施,并对经免疫动物发放免疫证明的社会性防范措施。

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制度,是对经过免疫的动物,佩带一种醒目的标记,以便于识别和管理的一项制度。

采取免疫接种措施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主要适用急性、烈性危害较大的动物传染病;

必须研制并能生产出有效的疫苗

(一)动物免疫的管理

1、决定免疫接种对象----指采取免疫接种措施所预防的动物传染病。

在全国范围必须统一实行免疫接种的防疫对象----由农业部规定;

在一个行政区域内需要统一接种的防疫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

部门按照国家动物疫病预防规划、办法和公布的动物疫病病种名录,结合当地的实际,确定实施强制免疫的疫病种类,并制定疫病预防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决定接种疫苗种类

由相应的农业主管部门决定,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选用疫苗;

选用原则:

以经济、安全、稳定、特异、高效为原则。

3、决定免疫程序

包括适用动物、免疫方式、免疫剂量、免疫时间(一般按日龄、月龄计算)、免疫次数

以及几次免疫之间的间隔时间等。

单项免疫程序-----对一种免疫接种对象制定的免疫程序;

综合免疫程序-----一个动物体同时需要接种几种疫苗,涉及到几个免疫对象,为防止不

同疫苗接种的相互干扰而制定的免疫程序。

4、决定免疫效果的监测方法和标准

以防止工作混乱,由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标准的确定和方法的选择。

5、决定免疫证明的种类和样式

凡强制免疫接种的防疫对象,对已按规定免疫的动物应佩带免疫标识并建立免疫档案。

免疫证明分为书面凭证(对家禽等不宜佩带免疫标识的动物)和免疫标记两种类型。

(二)动物免疫标识的内容

1、免疫耳标

动物免疫标识由免疫塑料耳标和免疫档案两部分组成。

免疫耳标正面印有耳标编码,编码分主编码和附编码:

主编码:

在编码的上排,为免疫工作所在县:

本县的邮政编码。

附编码:

在编码的下排,可以是2位编码,为防疫员的编号;也可以是乡镇以下防疫单元(村、户、场、畜群或牲畜个体)的编号。

2、免疫档案

以基本防疫单元为单位建立。

内容包括畜主姓名、动物种类、动物年龄、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疫苗批号、疫苗厂家、疫苗销售商、免疫耳标号、防疫员签字等。

3、上标要求:

●乡镇畜牧兽医站从事动物强制免疫的防疫人员,在实施动物免疫时,负责对免疫过的猪、牛、羊佩带免疫耳标,同时建立免疫档案;

●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规模饲养场,经当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由本单位具备条件的专职兽医人员实施强制免疫,对强制免疫的动物佩带免疫耳标,同时建立免疫档案。

●免疫耳标首次佩带在动物左耳,从县境外调入的饲养动物,需再次实施强制免疫时,免疫耳标佩带在右耳,同时建立免疫档案。

●对种用和乳用动物,每头(只)建立单独的免疫档案,调运时注明调出和调入地,已佩带耳标且在免疫有效期内的,不必重新佩带耳标。

4、耳标的意义

●是实地考核防疫密度、产地与屠宰检疫和运输检疫检查的重要依据;

●动物凭免疫耳标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市。

买卖和运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屠宰、运输无免疫耳标的动物。

动物检疫员对动物实施产地检疫时,免疫标识是出具检疫合格的必要条件之一。

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制度

动物防疫工作是政府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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