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院护士岗位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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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医院护士岗位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医院护士岗位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医院护士岗位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护士队伍科学管理,扎实推进我省医院护士岗位管理工作的实施,依据卫生部《关于实施医院护士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卫医政发〔2012〕30号),结合优质护理服务工作开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医院护士岗位管理工作应以改革护理服务模式为基础,以建立护士岗位管理制度为核心,以促进护士队伍健康发展为目标,遵循岗责明确、能级对应、公平公正、优绩优酬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内三级公立医院(含中医院、专科医院)。

二级医院、民营医院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按照科学管理、按需设岗、保障患者安全和临床护理质量的原则合理设置护理岗位。

第五条 医院护理岗位分为护理管理岗位、临床护理岗位和其他护理岗位(岗位名录详见附件)。

宜设专科护士岗位。

第十条 医院要细化护士岗位设置名录,制订岗位职责说明书,落实各级岗位人员职责。

第十一条 凡不在护理岗位的护理人员不作为护士统计,不享受护士相关待遇。

第三章 岗位人员配置

第十二条 建立临床护理岗位护士分级进阶管理体系,以业务能力为主要评价指标,结合护士职称、工作年限与学历水平等要素,分为N0-N4五个技术级:

㈠N0级(试用期):

从事护理工作1年以内的护士,在上级护士的指导下从事临床护理工作。

㈡N1级(成长期):

从事护理工作3年以内的护士,具备独立分管病情稳定患者的能力。

㈢N2级(熟练期):

从事护理工作6年以内的护士,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护士及护师,具备独立分管病情较重患者的能力,参与临床教学和管理工作。

㈣N3级(骨干期):

从事护理工作10年以内,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护师及以上职称的人员,具备独立分管急危重症患者的能力,能承担临床教学和专科指导等工作。

㈤N4级(护理专家):

从事护理工作10年以上,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医院聘用的具有高级职称的护士或专科护士(经过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行业学会培训并考核合格),能负责疑难、危重病人专科护理,承担护理咨询、全院护理会诊以及专科指导、护理研究等工作,有条件的可以开设专科护理门诊。

护理管理和其他护理岗位可以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进行分级。

第十三条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按岗聘用、竞聘上岗,建立健全护士进阶考核标准,对于工作能力强的护士,可以破格进阶。

第十四条 不同岗位护士的配备要求:

㈠病房应按照责任制整体护理的工作模式配备护士,普通病房实际护患比≥0.6:

1,每名护士平均负责的患者不超过8个,夜间值班护士不少于2名;特、一级护理患者平均比例≥30%的病房,可适当增加比例。

㈡重症监护病房护士与患者比≥2.5:

1。

㈢CCU、新生儿监护室护士与患者比≥1.5:

1。

㈣新生儿和母婴同室病房护士与患者比≥0.7:

1。

㈤普通门诊平均每天每100人次就诊患者配置至少1名护士。

㈥急诊观察室护士与患者比≥0.6:

1。

㈦急诊抢救室护士与抢救床比≥2:

1。

㈧手术室护士与手术台比≥3:

1。

㈨产房平均每月每15人次分娩产妇配置至少1名护士(不含剖腹产手术)。

㈩血液透析室护士与透析床位比≥4:

1。

第十五条 实行弹性排班,动态调整,兼顾临床需要和护士意愿。

第十六条 建立机动护士人力资源库,原则上,N2及以上护士可以作为人力资源库的储备。

储备的护士数不低于全院护士总数的3%。

第四章 岗位培训

第十七条 制定以岗位需求为导向,以岗位胜任力为核心的各级各类人员培训计划,注重人文精神和职业素养的培养,突出专业内涵,体现不同层次护理人员的特点。

㈠N0:

新护士岗前培训,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等三基三严培训(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护理常规、基本技能、应急预案、医德医风、医患沟通等)。

㈡N1:

继续教育、专科知识技能、新技术、新设备应用,护理专业规范化培训等。

㈢N2:

重症护理、临床带教,重点岗位进行准入培训等。

㈣N3:

管理技能、抢救技能,掌握个案护理、循证护理知识、专科护士培训等。

㈤N4:

高级研修、对外交流或访问学者等。

第十八条 制定并实施护理管理岗位人员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包括现代管理理论在护理工作中的应用、护士人力资源管理、绩效考核、护理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护理业务技术管理等。

第五章 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 依据护士分级体系、护理岗位类别等制定与护理垂直管理体制相适应的绩效分配方案,护理部参与或直接负责绩效工资的考核发放。

第二十条 建立以岗位职责为基础,以日常工作和表现为重点的绩效评价体系,内容包括护士的工作业绩考核、职业道德评定和业务水平测试。

㈠工作业绩考核主要包括护士完成岗位工作的质量、数量、技术水平以及患者满意度等情况。

㈡职业道德评定主要包括护士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隐私,注重沟通,体现人文关怀,维护患者权益的情况,其中护理管理岗位还应当包括掌握相关政策理论、管理能力、德才兼备的情况。

㈢业务水平测试主要包括护士规范执业,正确执行临床护理实践指南和护理技术规范,为患者提供整体护理服务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护士的收入分配、奖励、评先评优、职称评聘和职务晋升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并向工作量大、技术难度高的临床护理岗位倾斜,形成有激励、有约束的内部竞争机制,体现同工同酬、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第二十二条 医院要加强护理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着力搭建护理管理的系统信息平台,为提升护理绩效管理工作效能提供支撑和保障。

 第六章 保障护士权益

第二十三条 医院根据核定的人员编制标准,落实护士编制,不得随意减少编制内护士职数,不得随意增加编外聘用合同制护士。

第二十四条 医院应当根据服务规模、床位数量和床位使用率等因素,动态调整护士配置数量,保证医疗护理质量。

第二十五条 医院应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岗位津贴、福利待遇、职称晋升的规定,提高临床一线护士的工资待遇水平。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支持保障系统,关心护士的身心健康,加强职业防护管理。

第二十七条 护士职称晋升与临床工作紧密结合,向高风险、工作量大、技术难度高的护理岗位倾斜。

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放宽职称晋升的外语要求,不对论文、科研作硬性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不在护理岗位名录的人员,一律不得按照护士专业技术职称系列晋升。

第二十九条 保证医院聘用的合同制护士与编制内护士享有同等待遇和参加继续教育权利,做到同工同酬、公平公正,以保障合同制护士权益。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所辖区域内医院护士岗位管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每年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形式进行检查与督导,持续改进。

第三十二条 检查内容包括岗位管理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护士的配置、护士履行岗位职责、护士的绩效考核、职称晋升和待遇、在职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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