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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

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住房建设的调控和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合理住房需求。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是对近期住房建设进行控制和指导的法定依据,对“十一五”后期和“十二五”前期全市住房建设具有综合调控作用。

第三条 规划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科学合理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结合本市资源和环境承载力,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统筹安排住房空间布局,促进住房建设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实现可持续发展。

完善住房供应政策,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和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第四条 规划目标

规划期内,进一步完善以市场为主、多渠道、多层次的住房分类供应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力争规划期末居民居住质量和水平达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力争规划期末基本解决户籍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善非户籍常住低收入人口的住房条件。

第五条 本次规划的规划区为深圳市行政辖区,规划期限为2008年至2012年。

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规划区范围内与住房建设相关的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 市规划、国土房产部门每年应根据近期建设规划和本规划的有关要求及年度住房需求的实际变化,提出包含年度住房建设目标和各类住房建设的总量、结构及土地供应安排在内的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经市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本规划包括规划文本、附表以及图件。

第二章

第八条 住房现状与“十一五”住房建设规划完成情况

至2007年底,全市各类住房总建筑面积约2.58亿平方米。

2006年~2007年,我市商品住房开发投资656.78亿元。

2006年,商品住房新开工面积609.46万平方米,其中,90平方米以下298.14万平方米;商品住房竣工面积581.87万平方米。

2007年,商品住房新开工面积621.91万平方米,其中,90平方米以下355.99万平方米;商品住房竣工面积434.7万平方米。

2006年,新建、筹集保障性住房1.64万套;竣工经济适用住房0.2万套,竣工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0.07万套。

2007年,新建、筹集保障性住房2.64万套;竣工0.49万套住房;向社会低收入家庭提供各类保障性住房6006套。

第九条 规划期内住房需求

根据“十一五”住房建设规划和完成情况,以及2011年、2012年住房需求预测,规划期内我市新增住房总需求为4703万平方米,商品住房需求为3963万平方米,保障性住房需求为740万平方米。

第三章 住房建设目标

第十条 住房建设总量与结构

规划期内,建设各类住房59.7万套,建筑面积4703万平方米。

规划期内,建设商品住房45万套,建筑面积3963万平方米(含旧城旧村改造重建住房面积2000万平方米)。

规划期内,建设保障性住房14.7万套,建筑面积740万平方米(具体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量,由深圳市住房保障规划与计划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住房建设区域指引

规划期内,特区内建设商品住房1.7万套,建筑面积148万平方米;特区内建设保障性住房2.3万套,建筑面积118.2万平方米。

规划期内,特区外建设商品住房43.3万套,建筑面积3815万平方米,其中,宝安区建设商品住房16.5万套,建筑面积1450万平方米,龙岗区建设商品住房17.3万套,建筑面积1526万平方米;光明新区建设商品住房9.5万套,建筑面积839万平方米;特区外建设保障性住房12.4万套,建筑面积621.8万平方米。

规划期内新建保障性住房应结合我市近期城市发展、产业发展和重大交通设施建设,重点安排在我市近期重点发展地区,重点产业园区、特区周边和轨道交通沿线等交通、生活便利地区,并对这些地区在土地供应、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建设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第十二条 住房建设年度指引

规划期内,每一年度各类住房实际建设规模,应根据年度住房需求变化进行调整,提出相应的年度住房建设计划。

年度指引如下:

2008年,建设商品住房11.1万套,建筑面积987.5万平方米;建设保障性住房4.58万套,建筑面积228.4万平方米。

2009年,建设商品住房9.06万套,建筑面积810万平方米;建设保障性住房3.38万套,建筑面积171.9万平方米。

2010年,建设商品住房8.3万套,建筑面积730.3万平方米;建设保障性住房2.36万套,建筑面积119.7万平方米。

2011年,建设商品住房8.29万套,建筑面积722.5万平方米;建设保障性住房2.22万套,建筑面积112.5万平方米。

2012年,建设商品住房8.25万套,建筑面积712.5万平方米;建设保障性住房2.12万套,建筑面积107.5万平方米。

第十三条 住房建设结构指引

规划期内,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

规划期内,凡新审批、新开工的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一律不超过6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一律不超过50平方米,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一律不超过40平方米。

第四章 住房建设用地供应

第十四条 住房用地供应总量

规划期内,全市新增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为9.5平方公里(不含旧城旧村改造用地);其中,商品住房用地为7.8平方公里,保障性住房用地为1.7平方公里。

第十五条 住房用地供应结构指引

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中,新批用地4.8平方公里,利用存量土地3平方公里;用地总量中,5.5平方公里的住房用地应当用于建设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第十六条 住房用地供应分区指引

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中,新批用地,特区内为0.4平方公里,宝安区为1.67平方公里,龙岗区为1.76平方公里,光明新区0.97平方公里;利用存量土地,特区内为0.75平方公里,宝安区为0.9平方公里,龙岗区为1.05平方公里,光明新区0.3平方公里。

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中,特区内为0.3平方公里,特区外为1.4平方公里。

第十七条 住房用地供应年度指引

规划期内,每一年度各类住房用地实际供应规模,应根据年度住房实际建设规模进行调整,提出相应的年度住房建设计划。

年度指引如下:

2008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2.3平方公里;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0.5平方公里。

2009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2.01平方公里;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0.3平方公里。

2010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1.2平方公里;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0.3平方公里。

2011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1.16平方公里;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0.3平方公里。

2012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1.13平方公里;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0.3平方公里。

第五章 住房分区布局规划

按照规划分区和城市总体规划的空间发展思路,住房建设顺应城市中心引力的向心模式,在特区带状居住的基础上,西接宝安中心区和西部高新区,东连中部物流区和龙岗中心区,形成连续带状居住空间。

同时通过快速公共交通“廊道效应”,疏解特区内的居住压力,加强站点及周边土地利用的引导和控制,形成以轨道线路为轴线、以站点为节点的“珠链式”的住房布局模式。

第十八条 城市核心地区

城市的旅游、文化、教育、行政中心,住房建设以疏解、旧城改造为主,适度建设,更新旧城。

(1)福田区和罗湖区作为城市金融行政文化中心,居住空间布局应顺应公共交通系统日益完善、现代服务业和传统服务业高度集中的趋势,加快城中村改造和土地利用结构调整,适度提高住房供应量,积极建设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等多种住房,形成综合性居住区域。

(2)南山区居住空间应承接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物流业加快发展的机遇,结合滨海城区、西部旅游基地、深港西部通道以及未来城市新中心的建设,其居住空间建设应满足未来发展的功能定位需要,形成高水平、新兴的居住区域。

(3)盐田区居住空间应把握盐田区港联动、大小梅沙旅游发展以及东部第二通道建设带来的机遇,建设具有山海风情、环境优美的居住社区,并且为城市功能完善、产业发展提供居住配套。

第十九条 特区外轨道沿线地区

轨道沿线地区居住空间布局将体现高强度建设的特点,优化土地利用结构,集中住房用地供应,同时考虑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需求,为近期住房建设的主要区域。

不同区位条件的地区居住空间的规划引导有所不同。

(1)西部宝安中心地区的居住空间应结合西部综合服务中心的功能定位,利用地铁一号线等交通优势和机场物流园等产业优势,加快城中村改造,增加住房用地供应,形成综合性居住区域。

同时承担西部工业区和南山高新产业区的部分居住功能,使就业者就近居住。

(2)中部龙华地区居住空间布局在完善交通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大力进行环境整治与建设的基础上,结合铁路客运站枢纽和轨道建设,加大住房用地供应,将其作为承接特区居住外溢的重要平台,建设成为居住环境优美、服务设施完善的大型居住区。

(3)东部布吉横岗地区的居住空间应利用地铁三号线交通优势和铁路物流产业优势,大力改善居住配套水平和人居环境,提供高、中档结合的多层次居住区和配套服务设施,承接特区等邻近地区的居住需要。

(4)东部龙岗中心地区居住空间利用轨道交通三号线建设、深惠路改造以及奥体新城建设的契机,建设商业服务齐全、配套设施完善、居住环境优良的居住区。

在满足本区居住就业基本平衡的同时,承接邻近东部工业组团部分居住需求。

第二十条 东部滨海岸线

东部滨海岸线,涵盖大鹏湾沿线的葵涌、大鹏和南澳地区,发展定位为深圳重点生态旅游区。

(1)居住空间适应建设国际性著名滨海旅游度假区的高标准定位,一方面提高原村民居住水平,另一方面适度建设高标准居住区。

(2)控制住房用地规模和高密度、高容积率的居住开发,从而控制居住人口量,保持良好的生态旅游环境。

第二十一条 新城拓展

承担城市次中心的功能,重点应处理好产业发展和住房发展的关系,在分区内“居住—就业”基本平衡的同时,承担部分城市核心区居住的外溢。

包括光明、龙华、大运和坪山四大新城。

(1)光明新城:

生态型高新技术产业新城

通过高新技术产业与先进制造业优先发展,带动社会投资,形成良性循环;引导产业空间合理布局,完善居住空间配套,带动新城有序发展;逐步整治现有的旧城旧村,提高新城品位,突出新城特色;突出生态环境,利用河流、湖泊、山体等自然要素建设生态宜居新城。

(2)龙华新城:

以大型交通枢纽为依托的城市中心功能拓展区

通过综合交通枢纽设施的带动及综合资源的投入,推进该地区全面的规划和建设。

以轨道交通作为城市发展的主要轴线,引导新城以轨道交通站点等综合交通枢纽为中心发展,塑造高标准的新城区,不断改善居住水平。

(3)大运新城:

以大型体育、教育设施为主的体育新城,与龙岗中心城共同构建城市东部中心

通过完善深圳市公共体育设施布局,完成举办第26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的任务,举办各类国际A级赛事,全面引导提升龙岗地区的城市建设标准,带动住房建设和发展。

(4)坪山新城:

生态型现代先进制造业新城

通过推进该地区全面的规划建设和综合资源的投入,改变过去的梯次发展模式,利用东部新城的整体资源,以建设国际一流产业新城的目标,不断完善居住和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六章 住房发展政策与措施

第二十二条 多渠道增加住房供应,建立科学长效的住房供应机制

进一步加强住房制度建设与政策研究,按照全市不同阶层居民住房需求特征,科学确定住房供应规模,建立多层次、分梯度的住房供应机制,满足居民合理住房需求,力争规划期末全市常住人口住房自有率有明显提高。

第二十三条 完善土地供应机制,确保住房用地有效供应

完善土地供应机制,落实土地年度出让计划,确保年度住房用地的有效供应;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适当提高住房建设的容积率水平;严格控制高档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保障性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进一步加强土地整备工作,盘活存量土地,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严格闲置土地处置。

第二十四条 进一步深化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坚持普通商品住房的主体地位,积极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

新审批、新开工的各类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坚持普通商品住房在住房供应体系中的主体地位,满足中低收入居民的自住需求。

积极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保障性住房供应套数达到年度住房供应套数总量的20%以上。

第二十五条 加强房地产政策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进一步完善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法规规章,从制度上规范房地产市场;继续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坚决打击房地产违法违规与投机炒作、扰乱市场的行为;稳步推进限价商品住房政策,该类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一律不得超过90平方米,销售价格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并严格限定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对象;综合运用财税、金融等经济手段,合理引导自住需求,抑制投机投资住房需求,树立节约梯度的住房消费观念。

适度抑制投机需求;加强年度住房调查,定期发布住房公告,规范房地产信息披露,引导居民进行理性住房消费;完善房地产与金融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房地产金融预警系统建设,防范房地产金融风险。

第二十六条 加强政策法规研究,健全住房保障制度体系

建立健全面向不同层次居民家庭的住房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运营机制。

进一步推进住房保障立法工作,出台《深圳市住房保障条例》,启动住房公积金立法工作,出台和完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法规规章。

加强住房保障政策研究,编制深圳市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住房建设规划,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保障性住房管理、低收入家庭资格认证、保障性住房资金补助和金融支持等制度体系,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第二十七条 完善住房保障管理机制,推进住房保障工作开展

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建立高层次的住房保障工作领导机制,充实和加强住房保障日常工作机构,健全各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国土房产、建设、规划、地税、工商(物价)和建筑工务等多部门协调机制。

健全保障性住房的信息化应用机制,优化配置住房保障资源,实现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信息化。

提高工作效率,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应,提高保障性住房居住功能与质量。

第二十八条 加强我市住房产业化战略研究,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改变传统的粗放型住宅建设模式,构建集约化住房发展模式,适当提高住房建设开发强度,加强各类配套公共设施建设,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通过住宅的标准化、集约化设计和生产,充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提高住宅建设效率,全面提升住宅质量,降低住宅成本,建设省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保型住宅,并实施高水平的物业管理。

第二十九条 积极培育和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完善住房供应体系

积极扩大租赁管理范围,建立全市统一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资源库,建立房屋租赁市场综合管理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租赁住房对解决居民住房需求的重要作用。

通过加大城中村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引入物业管理、规范出租屋管理,完善配套设施,不断改善出租屋居住环境,引导居民转换消费观念,通过购买、租赁等多重方式合理改善居住条件。

第七章 规划实施的保障机制

第三十条 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落实规划实施的责任

建立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控机制,将住房建设规划实施工作纳入对各区政府、市属各有关部门的目标责任制管理,各区政府、市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国土房产、建设、建筑工务、民政、劳动保障、公安、地税、工商(物价)等相关部门应强化并分解本单位落实规划的具体责任,并进行年度考核。

对落实规划不力及违反规划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完善规划公共参与和社会监督机制,面向居民群众的项目要进行公示,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第三十一条 发挥年度计划的调控作用

规划期内,各年度住房建设计划中,土地供应、住房建设量等事项应遵循本规划,并结合实际落实情况合理调整。

年度计划提出的住房建设目标、住房用地供应指标等,应作为规划许可和土地出让的具体依据,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划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表1 规划期内住房建设总量指引

 

单位:

万平方米

年度

商品住房

保障性住房

合计

2008

987.5

228.4

1215.9

2009

810

171.9

981.9

2010

730.3

119.7

850

2011

722.5

112.5

835

2012

712.5

107.5

820

合计

3963

740

4703

 

 

附表2 规划期内住房用地供应总量指引

 

     单位:

平方公里

年度

用地总量

商品住房用地

保障性住房用地

2008

2.8

2.3

0.5

2009

2.31

2.01

0.3

2010

1.5

1.2

0.3

2011

1.46

1.16

0.3

2012

1.43

1.13

0.3

合计

9.5

7.8

1.7

 

附表3:

2009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商品住房用地安排一览表

 

序号

地块名称

地块位置

用地面积

(万平方米)

拟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拟建筑套数

(套)

套型

控制

1

福永桥头地块一

福永街道桥头片区

4.34

10.85

1220

≥70%

2

福永桥头地块二

福永街道桥头片区

3.12

7.8

876

≥70%

3

福永桥头地块三

福永街道桥头片区

1.93

4.82

542

≥70%

4

尖岗山A区地块一

尖岗山片区

4.38

10.95

1230

≥70%

5

尖岗山A区地块三

尖岗山片区

2.25

5.63

632

≥70%

6

西乡平栾山地块

西乡街道

5.0

12.5

1404

≥70%

7

沙井地块

沙井街道蚝乡路以北、康庄路以西

3.81

9.53

1070

≥70%

8

公明李松朗地块

公明李松朗社区,南光高速东侧

5.7

14.25

1601

≥70%

9

公明下村地块

公明北环路南侧、红花路西侧

6.1

15.25

1713

≥70%

10

沙壆地块

规划龙新路西侧与规划银田西路北侧

6.55

16.38

1839

≥70%

11

新生地块

深惠路与新生路交叉口西北侧

7.83

19.58

2200

≥70%

12

沙背坜地块

爱龙路与龙坪路交叉口的东南侧

6.08

15.2

1708

≥70%

13

坂田社区地块

五和大道东侧,发扬路以南

0.95

2.38

266

≥70%

14

坑梓老坑地块

深汕公路和丹梓西路交叉口东北侧

1.02

2.55

286

≥70%

15

大康地块

横岗街道银荷路和康贤路交叉口西北

2.22

5.55

623

≥70%

16

坪山汤坑地块一

坪山街道汤坑社区碧沙北路和中山大道交叉口西北侧

2.0

5

562

≥70%

17

坪山汤坑地块二

坪山街道汤坑社区碧沙北路和中山大道交叉口西北侧

2.15

5.38

605

≥70%

18

下沙地块

大鹏街道下沙社区

8.64

21.6

2423

≥70%

19

葵涌地块一

葵涌街道亚迪路与葵兴西路交汇处以东

2.5

6.22

700

≥70%

20

横岗车辆段上盖物业

横岗车辆段

8.43

29.08

3100

≥70%

21

拆迁安置及征地返还用地

 

26

65

7300

≥70%

合计

 

 

111

285.5

31900

 

  注:

以上为2009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商品住房用地预安排,具体地块以市主管部门公告为准,用地指标以市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为准。

 

附表4:

2009年度住房建设计划保障性住房用地安排一览表

 

序号

地块名称

地块位置

用地面积

(万平方米)

拟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拟建筑套数

(套)

套型控制

1

石岩地块

石岩街道南环路北侧、石岩公学东侧

1.87

5

850

100%

2

民治地块

民治街道民乐路北侧、华南路东侧

4.23

10

2000

100%

3

观澜地块

观澜街道行政中心南侧

1.17

3.5

550

100%

4

光明高新园区西片区地块

塘明路南侧、龙大路西侧

5.45

12

2400

100%

5

怡景地块

水官高速与平盐铁路交叉口东侧

7.07

18

3500

100%

6

深技北客站上盖物业

罗湖区清水河片区

7.0

18

3600

100%

7

横岗车辆段上盖物业

横岗车辆段

2.21

10

1900

100%

合计

 

 

30

76.5

14800

 

  注:

以上为2009年度住房建设计划保障性住房用地预安排,具体地块以市主管部门公告为准,用地指标以市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为准。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二○○八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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