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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商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商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商户联保贷款的管理,进一步提高本行信贷服务的水平,根据本行相关信贷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户联保贷款是指辖区内在同一经营区域、同一规模市场内的商户依照本办法按类别组成联保小组,由本行对联保小组成员发放,并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本行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联保小组的规模市场内经营批发、零售业务的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原则上以经营者个人为借款主体。

自然人及法人成员不能交叉组合为一组。

第四条 商户联保贷款实行自愿组合、共同申请、多户联保、按需贷款、周转使用、责任连带、到期还款的原则。

第五条 商户联保贷款的基本程序为:

成员组合→向本行申请→支行初审→总行审核→签订联保承诺书→小组成立;申请贷款→支行调查→总行审批→签订联保借款合同→发放贷款→支付审核→贷款收回→小组解散。

第二章 对象、用途、期限及利率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借款人可以自愿组成联保小组: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经营的实体须在工商部门登记,且合法存续;

(三)单独立户,经济独立,在本行服务区域内有固定住所或经营场所;

(四)从事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经营活动,贷款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具备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较好的信誉,偿债能力和意愿较强;

(六)经济效益明显,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

(七)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法人类客户需开设基本结算户;

(八)需在同一区域、同一规模市场内经营;

(九)所有的商户联保贷款必须经由区域的经营管理主体提供担保,另需在本行存入不低于联保小组成员贷款总额30%的担保基金。

第七条 贷款用途为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流动资金。

第八条商户联保贷款期限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周期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但最长不得超过联保协议的期限。

第九条商户联保贷款利率标准按总行利率管理规定执行。

结息方式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第三章 联保小组的设立、终止和变更

第十条 联保小组由在贷款人服务区域内的在同一区域、同一规模市场经营的借款人组成,联保小组成员原则上为5—8户。

第十一条 设立联保小组应当向本行提出申请,经总行核准后,所有成员应当共同与本行签署联保承诺书。

联保小组自联保承诺书签署之日设立。

联保有效期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十二条 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付贷款本息;

(二)督促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履行借款合同,当其他借款人发生挪用贷款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贷款人;

(三)对联保小组成员中其他借款人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民主选举联保小组组长;

(五)共同决定联保小组的变更和解散事宜。

第十三条 联保小组全体成员偿还贷款人所有贷款本息后,任一成员可以在书面通知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及本行后退出联保小组,小组同时自动解散。

因联保小组任一成员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而形成诉讼,则联保小组解散,但联保小组的每一名成员仍继续对未清偿的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联保小组全体成员的贷款未全部清偿的,任一成员在还清自己所欠的贷款本息后可以书面通知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及本行后退出联保小组,小组解散,但联保小组的每一名成员仍继续对未清偿的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十四条 联保协议期内,若联保小组解散,贷款人不得再向联保小组成员发放贷款,但联保小组成员仍应履行偿还原贷款本息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义务,联保借款合同至联保小组全体成员还清所欠贷款本息后终止。

第十五条 联保小组成员变更的,必须与贷款人重新签署联保承诺书及联保借款合同。

第四章调查、授信、发放与管理

第十六条联保小组成员共同签署联保协议后,成员借款时应分别填写借款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支行受理后,客户经理根据联保小组各成员贷款的实际需求、还款能力、信用记录和联保小组的代偿能力等进行尽职调查,经会办小组会办后报总行审批。

第十七条 贷款实行“双限”授信,即核定联保小组成员的最高贷款限额及联保小组总的贷款限额,在授信期限内可周转使用。

在单户最高贷款限额之内各成员的授信金额可不同。

本行每年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及经营状况适当调整贷款的授信额度。

第十八条 经有权人审批后,支行应及时通知联保小组所有成员。

第十九条 联保借款合同由总行统一印制,联保小组成员必须在合同上逐一签字。

经办客户经理和审查岗客户经理必须当场双人监督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共同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确保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将贷款发放给联保小组成员中的借款人本人。

第二十一条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应按照本行信贷管理制度的要求做好贷后管理工作,联保小组组长应负责协助本行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并及时告知贷款人。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联保小组任何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贷款转让、转借给他人或集中使用联保小组其他成员的贷款。

第二十三条 商户联保贷款调查、授信、发放与管理参照本行流动资金贷款和个人贷款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各支行信贷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贷款条件,对联保小组成员进行认真的调查与审查,严格按贷款流程发放贷款。

由一名客户经理负责每组联保小组成员贷款的管理,该客户经理即为清收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 商户联保贷款产生风险的,在界定责任后,对照总行相关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本行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1

联保承诺书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营业部):

我们名成员自愿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向贵行申请成立联保小组,保证遵守贵行的各项信贷管理规定,并约定如下:

本联保小组每一成员向贵行借款时,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即:

本联保小组成员自愿为贵行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向联保小组的任一成员发放的,最高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的贷款提供担保,并承诺:

1、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每一联保小组成员借款均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即互相联保;

2、保证期间为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

3、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以及贵行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4、不管借款人将借款用于任何用途,都不影响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5、因借款人违反合同或借据约定,贵行有权决定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时,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督促借款人履行合同,当借款人发生贷款挪用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贵行;

7、保证人同意,保证人所应支付的一切款项,可由贵行(或商请其他行、社)在保证人的任何帐户内扣收;

8、部分成员还清自己所欠本息后宣布退出联保小组的,本协议继续生效,退出成员对其退出前其他成员的贷款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直至联保小组全体成员付清所欠贵行贷款本息及贵行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后终止。

申请人(联保小组成员)经办行/营业部(贷款人)

签字/章:

意见及签章:

1、

2、

3、年月日

 

4、

 

5、

 

6、

 

7、

 

8、

年月日

(正反打印)

 

附2

联保借款合同

扬商银联保借字()第号

联保小组成员(借款人、保证人):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贷款人: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营业部)  

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根据《合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人”)的有关规定,经联保小组成员(即借款人、保证人)、贷款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由贷款人根据任一联保小组成员的申请和贷款人的可能,对下列联保小组成员在核定的最高贷款余额内分次发放联保贷款。

名称

核定最高贷款余额(人民币大写)

在核定的最高贷款余额内,各成员在此期间发生的所有贷款,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不再逐笔办理保证担保手续,每笔贷款的最后到期日不得超过年月日,每笔借款的种类、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借据为准。

借款借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借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据为准。

    第二条结息方式

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月/季)结息,结息日为每(月/季末月)的第20日。

提前还款时利率不变,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计收利息。

第三条作为借款人的联保小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贷款,在约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可周转使用贷款。

    

(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三)按约定使用贷款,不擅自改变借款用途,不得将贷款交其他联保小组成员使用。

    (四)应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的相关报表及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其他资料。

    (五)接受贷款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经营活动的检查监督。

    (六)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事先通知贷款人,并不得影响贷款人到期收回贷款。

    (七)借款人保证不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八)借款人同意,借款人所应支付的一切款项(含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可由贷款人(或商请其他行、社)在借款人的任何账户内扣收。

(九)联保小组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贷款转让、转借给他人或集中使用贷款人贷给联保小组其他成员的贷款。

(十)在借款期间,借款人如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等,应在变更后七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十一)在借款期间,借款人转让、出租借款人资产或用借款人资产对他人债务设定担保,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否则在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前不得为前述之行为。

(十二)在借款期间,借款人经营决策的任何重大改变、包括但不限于转股、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产权转让、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对外投资、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变更等可能影响贷款人权益的决策,必须至少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取得贷款人的事先书面同意,同时落实借款的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借款。

(十三)在借款期间,如发生与本合同的债务履行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受理了以借款人为被告的重大债务纠纷案件、法院受理借款人破产案件、停业、歇业、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单位或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等,借款人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十四)借款人不得将借款用于股票或股权投资、买卖。

第四条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贷款的使用等情况,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报表等文件、资料和信息。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的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息和其他借款人应付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或保证人任何账户中划收,并有权商请其他开户银行(社)代为扣款清偿,或通过法律程序要求借款人或保证人提前归还贷款。

 (三)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按第一条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四)贷款人对联保小组成员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信息保密,但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贷款人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本合同以外的费用。

(六)对借款人逃避贷款人监督,拖欠、逃废借款本金及利息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贷款人有权实行信贷制裁,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并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行公告催收。

    第五条作为保证人的联保小组成员的权利义务(保证条款)

  

(一)保证方式为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向贷款人借款均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即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互相联保。

  

(二)保证期间为每一笔借款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如贷款展期后,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限延期至展期借款到期日之后二年。

(三)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四)不管借款用于任何用途,都不影响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因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或借据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即使主合同被确认无效,该保证条款仍然有效,保证人仍对债务人应履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督促借款人履行合同,当借款人发生贷款挪用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贷款人。

(八)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时,保证人承担提前收回借款的保证责任。

 (九)保证人同意,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应支付的一切款项(含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可由贷款人(或商请其他行、社)在保证人的任何账户内扣收。

   第六条借款人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归还贷款的,须征得贷款人的同意。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违约

    1、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贷款人从借款逾期之日起按借据记载利率的150%计收利息;

  2、借款人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从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按借据记载利率的200%计收利息;

   3、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时,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所有联保小组成员的借款,并有权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全部借款,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贷款人违约

    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且按照贷款人要求办妥贷款保证担保的前提下,贷款人不能按本合同第一条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时,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处以日利率万分之0.05的违约金。

  (三)保证人违约

    保证人不履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本合同经全体联保小组成员、贷款人签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提出公证要求,本合同应在国家规定的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合同自公证后生效,其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三)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外,缔约人的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全体缔约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贷款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本息,赔偿损失,且贷款方有权从借款人及担保人在贷款方开立的账户中直接扣款以抵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1、借款人没有按期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的;

2、联保小组成员没有履行本合同第三条和第五条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的;

3、联保小组成员向贷款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和信息等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的;

4、借款人停止偿还其债务,不能或表示其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

5、联保小组成员发生对本合同的债务履行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或丧失相应担保能力,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受理了以借款人为被告的重大债务纠纷案件、法院受理借款人破产案件、停业、歇业、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单位或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作为自然人的死亡等;

6、联保小组成员住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对外发生重大投资等情况,使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

7、联保小组成员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贷款人权益的其他事件的;

    第九条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十条本合同发生纠纷,本合同当事人一致同意采取第种方案解决。

1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提示

    贷款人己提请联保小组成员(借款人、保证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联保小组成员(借款人、保证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

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并表示任何时候都不得提出异议。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约定,但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依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本合同未约定的,国家又无相关规定的,由各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在补充协议未达成前,各方按本合同履行。

第十四条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的有关本合同的通知、函件,以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址为送达目的地。

若借款人变更通讯地址,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否则,贷款人按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址发出通知、函件的三日后,无论借款人是否实际收悉,即视为送达。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份,联保小组成员各持一份,贷款人持一份。

签名栏

联保小组成员(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电话:

联保小组成员(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电话:

联保小组成员(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电话:

联保小组成员(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电话:

联保小组成员(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电话:

联保小组成员(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电话:

联保小组成员(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电话:

贷款人(签章):

负责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签约日期:

附3

设立联保小组申请书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营业部):

   我们名成员自愿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向贵行申请成立联保小组。

我们保证遵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正确使用贷款,按期归还贷款;不做违反法律法规、贵行同联保小组约定的事情。

如因某种原因我们任一成员需要退出联保小组,该成员将一次性全部还清全部贷款和利息,并继续承担退出前的联保责任。

申请人签字(章):

  

1、2、

3、4、

5、6、

7、8、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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