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服务与管理实训实习指导说 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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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服务与管理实训实习指导说 明.docx

婚姻登记服务与管理实训实习指导说明

《婚姻登记服务与管理》实训实习指导

 

 

说 明

 

根据高职高专培养“应用型、动手型、复合型”人才目标要求,《婚姻登记服务与管理》课程注重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为此,我们根据近几年来实践教学大纲的要求,摸索实践教学的内容和方式方法,编写了这册《婚姻登记服务与管理实训指导》,以期对学生学习婚姻登记技能提供指导和帮助。

婚姻登记服务与管理实训指导的内容:

一、婚姻和婚姻登记的基本内涵实训(1学时)

二、婚姻登记制度建立与意义实训(2学时),

三、婚姻登记条例的适用实训(1学时),

四、婚姻登记机关与婚姻登记员实训(2学时),

五、结婚登记制度实训(2学时),

六、离婚登记制度实训(2学时),

七、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实训(2学时)

八、婚姻登记程序专项实训周(24学时)

九、婚姻登记档案管理(2学时)

十、法律责任(2学时)

十一、婚姻案件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2学时)

婚姻登记服务与管理实训实习指导的方式方法:

一、案例分析法

二、多媒体观摩法

三、角色扮演法

四、模拟生产性实训法

四、社会实践和调查法

五、顶岗实习实务作业法

课程内容安排

包括1个理论教学课程模块和1个综合实训课程模块。

一个理论教学课程模块是:

婚姻和婚姻登记的基本内涵、婚姻登记制度建立与意义、婚姻登记条例的适用、婚姻登记机关与婚姻登记员、结婚登记制度、离婚登记制度、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婚姻登记程序、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法律责任、婚姻案件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理论教学课程模块包含理论讲授和实践训练两个方面内容,共48课时。

一个综合实训课程模块主要在校内实训室进行角色扮演实训,共一周24课时。

婚姻登记服务与管理实训实习指导使用的要求:

一、根据《婚姻登记服务与管理》教学大纲和实训教学大纲的教学目标和课时安排计划完成实训实习环节。

二、授课教师要依据本指导材料的内容和方式方法在授课前做好实训实习准备。

三、实训实习作业要有登记,期末记入学生考试考核成绩之内。

 

 

第一章婚姻与婚姻登记

实训(1学时)

实训项目一:

分小组案例讨论

实训目的:

1.加强对婚姻及婚姻登记的基本内涵的感性认识。

2.掌握结婚登记的婚姻及婚姻登记的概念、特征。

实训内容:

讨论如下案例

1.婚姻登记机关有告知义务吗?

2.虚拟婚姻挑战现实婚姻

实训步骤:

1、推选小组主持人。

2、推选小组纪录人。

3、推选小组发言人。

4、逐步展开讨论。

5、通过发言纪录。

6、小组发言人代表小组在全班发言。

7、教师总结。

完成任务:

1.撰写小组讨论报告。

2.小组派代表在课堂上汇报讨论结果。

附案例:

[案例一]

据《天府早报》报道,四川女子周某在9月22日的婚检中艾滋病筛查试验呈阳性,她欲将病情隐瞒,不告知她在香港的未婚夫梁某,并打算在10月1日以后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申请。

面对申请,医院和婚姻登记机构面临着艰难的选择,要不要将女方的健康状况告知男方?

四川省卫生厅认为,医院无权将艾滋病患者和疑似患者的情况告知第三人。

四川省人大有关人士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周、梁二人应暂缓结婚,同时也指出,《婚姻登记条例》与我国的《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存在冲突,为此,四川省人大已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请示。

根据最新消息显示,婚检机构已向梁某告知了周某的病情,在经过慎重考虑的情况下,两人领取了结婚证。

[案例二]

近日,全国多家媒体转载了一则题为《夫“网婚”“生子”妻怒告重婚》的报道:

哈尔滨一中年妻子林女士4年前在家里安装了一台电脑,一下班夫妻俩就一起在网上聊天,丈夫从此迷上了上网,有时一聊就聊到半夜,后来,林女士发现丈夫没以前关心这个家了。

一次偶然的机会,她发现丈夫竟然在网上有了“老婆”,两人还共同抚养了一个“孩子”!

两人常为此争吵不停,无奈林女士向丈夫提出了离婚,但丈夫没同意。

林女士最终以丈夫重婚罪把丈夫告上了法庭,并要求得到丈夫的精神赔偿费。

法院经审理后,同意了林女士的离婚请求,但认为“网婚”没有重婚之嫌,驳回了林女士要求丈夫支付“过错赔偿”的诉讼要求。

实训项目二:

课后阅读并写出读后感

实训目的:

1.加强对婚姻及婚姻登记的基本内涵的理性认识。

2.掌握结婚登记的婚姻及婚姻登记的概念、特征。

实训内容:

阅读本章所附的“文献阅读”《“网络婚外恋”的法律思考》并写出500-1000字的读后感。

完成任务:

1.撰写读后感。

2.小组分享。

第二章婚姻登记制度建立与意义

实训(2学时)

实训题目:

全班课堂讨论

实训目的:

1.加强对婚姻登记制度的历史发展的感性认识。

2.掌握结婚登记在立法理念和指导思想上的新变化。

实训内容:

阅读本章所附的文献阅读《强制还是自愿?

——婚检争论的政策分析》一文,教师随机点名让同学发表自己的看法-----是否应当取消强制婚检。

实训步骤:

1、推选小组主持人。

2、推选小组纪录人。

3、推选小组发言人。

4、逐步展开讨论。

5、通过发言纪录。

6、小组发言人代表小组在全班发言。

7、教师总结。

完成任务:

1.撰写读后感。

2.下次上课交给老师。

第三章婚姻登记条例的适用

实训(1学时)

实训项目一:

分小组案例讨论

实训目的:

1.加强对婚姻及婚姻登记适用范围的感性认识。

2.掌握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适用范围。

实训内容:

讨论如下案例

1.我能否在中国内地办理婚姻登记?

2.死刑犯能否结婚?

实训步骤:

1、阅读文献。

2、教师随机点名让同学回答问题。

3、回答的问题是否应当取消强制婚检。

4、教师总结。

完成任务:

1.撰写小组讨论报告。

2.小组派代表在课堂上汇报讨论结果。

实训项目二:

课后阅读并写出读后感

实训目的:

1.加强对婚姻及婚姻登记的基本内涵的理性认识。

2.掌握结婚登记的婚姻及婚姻登记的概念、特征。

实训内容:

阅读本章所附的“文献阅读”《我国现行涉外离婚管辖制度的缺陷及立法构想》并写出500-1000字的读后感。

完成任务:

1.撰写读后感。

2.小组分享。

附案例:

【案例】死刑犯提出结婚申请给法律出了一道难题

 家住重庆永川市三教镇陡山村的钟帮财,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9月5日被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同年12月转入重庆监狱改造。

在判刑之前,钟在未办理结婚证的情况下,与人生有二女。

目前,女儿已到入学年龄,却因没有户口不能读书。

  近日,钟帮财向监狱领导递交了一份结婚申请书。

因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服刑人员可否结婚的规定,钟的申请不仅令监狱领导犯了难,也给法律出了一道难题!

  钟帮财告诉记者,早在1992年,他在永川做生意时结识了陈文碧,不久两人便同居,并先后生了两个女儿,当时未办结婚证。

钟入狱后,陈文碧对其仍未改初衷,她在给钟的信中写道:

“钟三(钟帮财小名),两个女儿希望你能早点回到她们身边来当个好爸爸,你做错了事就要在里面好好改正,我们母女3人等着你!

  接到陈文碧的信,钟帮财内心充满了希望,在监狱里积极改造。

然而,女儿在一天天长大,却因为没有户口读不了书。

陈文碧一封又一封的来信让钟帮财焦虑不安,他思前想后决定,要与陈补办一张结婚证。

  申请触及法律盲点

  接到钟帮财的结婚报告,管教干部犯了难,服刑犯结婚在重庆还没有先例。

然而,看着钟每天心不在焉情绪极不稳定的样子,管教干部焦急万分。

“从利于服刑犯改造、解决服刑犯后顾之忧的角度考虑,我们也极想让钟帮财与陈文碧完成结婚手续。

但是《监狱法》及《婚姻法》对服刑犯这类特殊人群没有作相应规定,我们无法可依!

”重庆市监狱副监狱长吴有才说起此事也十分无奈。

他还指出,通过调查发现,在他们监狱里,像钟帮财这样有非婚生子的事实婚姻共有49起,的确不是个别问题。

  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

  服刑人员到底能不能结婚,在重庆引发了一场热烈讨论。

群众普遍认为,钟犯法坐牢是罪有应得,但孩子是无辜的。

钟的两个女儿因无户口不能上学令人惋惜。

如果让钟与陈办理结婚证,成为合法夫妻,不仅不会影响钟的改造,甚至更有利于令钟重新做人,有关部门应准予其结婚,解决其女儿不能上学的难题。

  重庆市监狱管理局政治处余耀先称,作为服刑犯,其人身自由受限,不能履行家庭义务,尽管新的《婚姻法》规定1994年2月以前同居属事实婚姻,不过服刑犯人则应算特例,原则上是不同意服刑犯结婚的。

但余最后表示:

钟帮财的结婚申请最终能不能得到批复,还需要局领导集体研究后再作决定。

  视角

  重庆市民政部门有关人士对此表示,《婚姻法》是国家基本法,涉及特殊人群,应当依据法律精神进行特殊处理。

《婚姻法》中关于结婚的禁止规定包括: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新《婚姻法》也只是对“禁止配偶与他人同居”、“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均未涉及服刑犯内容。

  西南政法大学的一些法学专家们也认为,法律并未规定正在服刑的犯人不能结婚,只要男女双方符合法定结婚要件,就应准予结婚。

因为按照法律理论,只要不是法律明文禁止的,就应当是允许的。

目前,在上海等个别城市已有服刑犯结婚的先例,重庆直辖市也可以进行尝试。

  一些律师则认为,不能批准钟结婚。

他们认为,正在服刑的犯人已被剥夺人身自由,一方面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等相关手续的时间,另一方面结了婚也不能履行夫妻义务,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不符合我国法律对结婚的客观要求。

再有,公安部1982年颁布的《监狱劳教队管理工作细则》85条规定:

“犯人在关押或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期间不准结婚。

”1986年9月11日,国家民政部办公厅曾对该问题进行明确表示,服刑期间不准结婚。

第四章婚姻登记机关与婚姻登记员

实训(2学时)

实训项目一:

开一个辩论会

实训目的:

1.加强对婚姻登记机关和婚姻登记员内涵的感性认识。

2.掌握婚姻登记的管辖权划分。

3.了解婚姻登记机关及婚姻登记员的职责。

4.了解婚姻登记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礼仪规范。

实训内容:

辩论如下论题:

论题:

婚姻登记收费9元是高了还是低了?

正方:

婚姻登记收费9元是低了。

反方:

婚姻登记收费9元是高了。

实训步骤:

1、全班分为四个小组,两个正方小组两个反方小组。

2、每个小组推选三个辩手。

3、撰写小组辩论提纲。

4、两个小组分别进行辩论。

5、教师总结。

完成任务:

1.撰写小组辩论提纲。

2.小组派代表在课堂上进行辩论。

实训项目二:

课后阅读并写出读后感

实训目的:

1.加强对婚姻登记管辖的基本内涵的理性认识。

2.掌握婚姻登记管辖的概念、分类。

实训内容:

阅读本章所附的“文献阅读”《澳门的婚姻登记制度》并写出500-1000字的读后感。

完成任务:

1.撰写读后感。

2.小组分享。

第五章结婚登记制度

实训(2学时)

实训项目一:

分小组案例讨论

实训目的:

1.加强对婚姻登记条件的感性认识。

2.掌握结婚登记的实质条件、形式条件和禁止条件。

实训内容:

讨论如下案例

1.表叔与表侄女可以结婚吗?

2.夫妻身份从什么时候开始?

实训步骤:

1、阅读文献。

2、教师随机点名让同学回答问题。

3、回答的问题是否应当取消强制婚检。

4、教师总结。

完成任务:

1.撰写小组讨论报告。

2.小组派代表在课堂上汇报讨论结果。

实训项目二:

课后阅读并写出读后感

实训目的:

1.加强对结婚登记制度基本内涵的理性认识。

2.掌握结婚登记的实质条件、形式条件和禁止情况。

实训内容:

阅读本章所附的“文献阅读”《旅居法国—我结婚了》并写出500-1000字的读后感。

完成任务:

1.撰写读后感。

2.小组分享。

附案例:

[案例一]表叔与表侄女可以结婚吗?

案情介绍

吴某的儿子李某,与吴某大姐的孙女小敏同岁。

虽然两家人住在不同的村里,但是李某与小敏经常在一起玩耍,而且在学校里也是同班的同学。

虽然李某名义上是小敏的长辈,但青梅竹马,两小无猜。

高中毕业后,两人都没有考上大学,于是相约一起到外地打工。

过年回家的时候,两人就分别向父母提出要与对方结婚。

双方的父母都极力地反对,认为长辈与晚辈之间不能通婚,由于李某与小敏没有到法定婚龄而暂时作罢。

达到法定婚龄后两人再次提出结婚,并到村委会开出了婚姻状况证明,随即亲自到乡政府申请结婚登记。

[问题]:

1、民政部门可以给两人登记结婚吗?

2、结婚的条件有哪些?

3、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案例二]夫妻身份从什么时候开始?

案情介绍

1997年,离异男子韩某经人介绍,与邻县丧偶妇女侯某认识。

往来一段时间之后,相互都比较满意。

婚期将近,两人抽出时间办理各种相关手续,最后前往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

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书和婚检合格证书都带上了,结婚申请表也填好了,镇政府的工作人员经过审查认为他们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准予结婚。

结婚证书都填好了,才发现没有带照片。

工作人员只好遗憾地告诉他们今天办不了,明天把照片带来贴上才可以领结婚证。

因为修房子和筹备婚礼酒席等事情,韩某和侯某忙都忙不过来,又想反正已经去登记了,晚些去领结婚证也没什么,所以就迟迟没有去婚姻登记机关补交照片。

再后来,房子修好了,婚礼也结束了,两人就把补照片的事情忘记了。

一年后韩某去城里进货,遭遇车祸死亡。

安葬韩某后,侯某接到通知去领取赔偿金,却被告之韩某的父母已经将5万余元赔偿金领走。

回家后发现韩某的父母已经关闭了杂货店,并叫来了韩某家的亲属辱骂侯某是丧门星,克夫的白虎精,勒令侯某当日搬走。

韩某家的亲属有人知道他们因为忘带照片而没有领回结婚证的事情,就要求她拿出结婚证。

拿不出结婚证的侯某被韩某的亲属赶出了家门。

[问题]1、侯某是韩某的合法配偶吗?

2、为什么会发生本案的情况?

3、当事人在办理登记时违反了结婚登记的哪些条件?

第六章离婚登记制度

实训(2学时)

实训项目一:

写一份离婚协议书

实训目的:

1.练习离婚协议书的写作方法。

2.了解离婚协议书在写作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实训内容:

根据老师提供的资料,撰写一份离婚协议书

完成任务:

1.每个人撰写一份离婚协议书。

2.教师随机点名让同学在课堂上读自己撰写的离婚协议书。

3.教师讲解撰写离婚协议书应当注意的问题。

实训项目二:

课后阅读并写出读后感

实训目的:

1.加强对离婚登记制度基本内涵的理性认识。

2.掌握离婚登记的实质条件、形式条件。

实训内容:

阅读本章所附的“文献阅读”《第四次离婚高潮(婚姻危机)》并写出500-1000字的

读后感。

完成任务:

1.撰写读后感。

2.小组分享。

第七章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

实训(2学时)

实训项目一:

分小组讨论案例

实训目的:

1.加强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感性认识。

2.掌握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

实训内容:

讨论如下案例

1.如何认定吴某与林某、白某之间的关系?

2.该案是判决婚姻无效还是判决准予离婚

实训步骤:

1、推选小组主持人。

2、推选小组纪录人。

3、推选小组发言人。

4、逐步展开讨论。

5、通过发言纪录。

6、小组发言人代表小组在全班发言。

7、教师总结。

完成任务:

1.撰写小组讨论报告。

2.小组派代表在课堂上汇报讨论结果。

实训项目二:

课后阅读并写出读后感

实训目的:

1.加强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基本内涵的理性认识。

2.掌握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实质条件、形式条件。

实训内容:

阅读本章所附的“文献阅读”《浅论无效和可撤销婚姻法律制度的三个程序性问题》并写出500-1000字的读后感。

完成任务:

1.撰写读后感。

2.小组分享。

附案例:

[案例一]如何认定吴某与林某、白某之间的关系?

早年丧妻的吴文(56岁)与外地来的女工林明与1993年登记结婚。

婚后双方不合,都同意离婚,就达成了离婚协议,双方写好离婚协议书,也没去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各保留一份。

协议书的内容中有一项提到:

从此两人都不得再嫁娶,死后合葬。

林明不久回老家了。

1996年3月,吴某又认识了离异妇女白某,互有好感,双方于三个月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996年8月,吴某继承母亲遗产5万元。

与白霞共同生活后,吴某心情愉快,就利用自己早年学过的无线电技术为别人修理电器,两年积累了1万元的存款。

林明1998年回到吴某住处,得知吴文与白霞已经同居的情况后,认为吴文违反了双方的约定,把白霞大了一顿。

白某答应不再和吴文的同居,但有条件:

从她和吴某的共同财产2万元中拿出4000元偿还自己这两年为了给母亲治病欠下的4000元债务,剩下的分给她一半,1997年她与吴某合买的一台价值3000元的空调也有她的一半。

林某不答应。

问题:

1.如何认定吴某与林某、白某之间的关系?

为什么?

2.他们之间的财产关系如何处理?

[案例二]该案是判决婚姻无效还是判决准予离婚

[案情]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05年4月12日在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婚后不久,张某发现李某神智时好时坏,遂将其送入某精神病医院就诊,经诊断,李某系间歇性精神病患者,且病史已有二年以上。

后经近一年来的治疗,被告李某的病情却不见好转。

原告认为,被告故意隐瞒婚前即患有精神疾病的事实,且婚后也未治愈,故请求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

分歧:

在处理该案时,存在着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该婚姻系无效婚姻,因被告婚前即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精神疾病,并故意隐瞒,且婚后也未治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依法判决该婚姻无效。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婚姻当为有效婚姻,因精神疾病不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但因被告故意隐瞒婚前即患有精神疾病的事实,且婚后也未治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故可依法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问题]你赞成哪一种意见?

为什么?

第八章婚姻登记程序

专项实训周(24学时)

本章实训分两个模块:

一是课堂实训

二是专项实训周

实训项目一:

课堂实训题目:

画婚姻登记程序图

实训目的:

1.加强对各类婚姻登记程序的感性认识。

2.掌握结婚登记程序和离婚登记程序。

实训内容:

1、根据教师讲课内容,画6种(结婚、离婚、复婚、补办、补领、撤销)婚姻登记程序图.

2、下课后交老师批改。

完成任务:

1.画出程序图。

2.课后小组分享。

实训项目二:

婚姻登记程序专项实训周

实训目的:

1.加强对各类婚姻登记程序的感性认识。

2.掌握婚姻登记程序的基本流程。

3.学会婚姻登记工作的基本操作规程。

实训内容:

在学院实训室完成实训。

完成任务:

1.撰写实训报告。

2.将实训报告汇总后上交。

注:

专项实训周安排详见附录实训大纲

第九章婚姻登记档案管理

实训(2学时)

实训项目一:

班级讨论:

婚姻状况上网有碍隐私吗?

实训目的:

1.加强对婚姻登记档案的感性认识。

2.掌握婚姻登记档案的基本要求。

实训步骤:

1、阅读本章文献。

2、撰写讨论提纲。

3、教师随机点名让同学回答问题。

4、回答的问题是:

婚姻状况上网有碍隐私吗?

5、教师总结。

完成任务:

1.撰写讨论提纲。

2.将讨论提纲交老师。

实训项目二:

课后阅读并写出读后感

实训目的:

1.加强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基本内涵的理性认识。

2.掌握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实质条件、形式条件。

实训内容:

阅读本章所附的“文献阅读”《浅论无效和可撤销婚姻法律制度的三个程序性问题》并写出500-1000字的读后感。

完成任务:

1.撰写读后感。

2.小组分享。

第十章法律责任

实训(2学时)

实训项目一:

分小组讨论案例

实训目的:

1.加强对婚姻登记中的法律责任增强感性认识。

2.掌握婚姻登记违法行为的表现和处理方式。

实训内容:

讨论如下案例

(1)婚姻登记机关有义务提供帮助吗?

  

(2)瑕疵婚姻登记“抹”掉8年婚史

实训步骤:

1、推选小组主持人。

2、推选小组纪录人。

3、推选小组发言人。

4、逐步展开讨论。

5、通过发言纪录。

6、小组发言人代表小组在全班发言。

7、教师总结。

完成任务:

1.撰写小组讨论报告。

2.小组派代表在课堂上汇报讨论结果。

实训项目二:

课后阅读并写出读后感

实训目的:

1.加强对婚姻登记中的法律责任增强感性认识。

2.掌握婚姻登记违法行为的表现和处理方式。

实训内容:

阅读本章所附的“文献阅读”《论法律责任的含义及其种类》并写出500-1000字的读后感。

完成任务:

1.撰写读后感。

2.小组分享。

附案例:

[案例一]婚姻登记机关有义务提供帮助吗?

   

[案情]:

1989年11月,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年仅19岁的女孩赖向玲因外出打工,在长沙火车站被人拐骗之福建省连江县,被当地人魏某以2500元钱从人贩子手中买走。

当时,她向魏苦苦哀求,说她不是来嫁人的,只要魏将自己送回湖南老家,一定会将对方花的钱加倍还上,但遭到对方的拒绝。

后来,尽管女儿和儿子相继出生,但赖向玲和魏某的感情却没有任何发展,她一直寻找机会返湘。

2001年3月,因实在无法忍受魏的虐待,赖向玲终于带着10岁的女儿寻机逃回湖南老家,结束了13年的噩梦般的生活。

后经人介绍,结识了长沙县安沙镇40岁的未婚男子林君,两人建立了感情,并决定结婚。

但令他们意想不到的事,为了得到结婚证书,在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出现了种种困难,使他们多次往返于法院和婚姻登记机关之间。

2001年6月,赖向玲向安沙镇民政所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登记人员得知她有两个孩子的情况后,要他去办理自己被拐卖至福建后结婚生子的有关证明。

当赖向玲花费了很大的精力搞到这些证明后,工作人员人因其情况特殊,没能办理。

为能尽快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赖向玲和林君到长沙县人民法院星杀法庭进行咨询,看能不能解除与魏某的“婚姻”关系。

但法院告知,这种情况法院以前没有遇见过,还要向上级法院汇报,等上面的决定。

直到2002年6月,赖向玲再一次向法院去询问时,法庭方面要求赖向玲到福建去打“离婚”官司。

赖向玲无奈地说:

“我被拐卖被迫与魏某同居,难道是合法婚姻吗?

难道这种践踏法律的婚姻反倒受保护?

而法律赋予的合法的婚姻权力我却得不到?

[分析]:

1、《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都规定,妇女被拐卖,即使事后和对方办理了结婚手续,只要是违背妇女本人意愿,属于协迫婚姻,为可撤销婚姻,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而该案,赖向玲被强行拐卖给魏某为妻后并没有和其办理结婚证,那么她和魏某的关系只能是一种非法同居关系,而不是婚姻关系,法律是完全不予承认的。

只要她取得了有关部门对她系被拐卖至福建后结婚生子的证明,她就有权利寻找真正的爱情和爱人结婚,不会出现重婚问题。

2、虽然赖向玲与魏某的婚姻属于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还涉及到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

对于非法同居关系,如果一方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法院可以根据1989年的司法解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进行判决。

因此为了保证今后的生活安宁,赖向玲最好做一次性了断。

她应该到非法同居发生地、子女和财产所在地即福建省连江县起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加以明确。

由于赖向玲的子女和财产都在福建,湖南当地法院是不会受理赖向玲的起诉。

3、作为婚姻登记机关不仅应履行登记义务,对公民遇到的法律问题应主动提供咨询服务,帮助本案的当事人赖向玲解决遇到的登记结婚的障碍,而不能以“情况特殊”为由不予办理。

婚姻登记工作人员不仅要掌握《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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