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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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芙蓉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33号)、《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09〕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区级各单位。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
各级政府拨给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
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用于经营的资产管理,产权界定、产权登记及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信息化管理、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区政府统一所有,财政局、区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财政局是负责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配合政府研究制定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负责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配合政府组织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跨部门调剂工作,配合政府建立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和共用机制;
(五)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进有条件的区级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管理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区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七)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实行绩效管理,盘活存量,调控增量,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八)监督、指导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财政局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组织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所属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事项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按照财政局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考评;
(七)接受财政局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并对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保值增值负主体责任。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财政局、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根据主管部门授权,审批本单位有关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
(五)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
(七)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局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财政局、主管部门和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明确相关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做好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配置及使用
第十一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局、主管部门等根据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单位履行职能和满足事业发展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五)调剂、租赁、购置、共享相结合。
第十三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按照《芙蓉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配置规定》执行;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四条对于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报财政局备案;跨部门的资产调剂须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向区政府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根据资产的存量情况、使用及其绩效情况,提出拟新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和所需经费的资产购置计划,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报财政局审核;
(二)财政局根据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人员编制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等,对其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初步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三)经区政府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相关要求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六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合作、担保、抵押、出租、出借等方式。
第十八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房屋不动产一经交付使用就必须全部纳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范围,登记资产管理账簿,具体入账价值按照《芙蓉区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管理规定》执行。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充分发挥“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功能,采用条码管理,资产、条码、标签一一对应,资产使用采取领用核销登记制,具体到人,对不适宜粘贴条码的资产,建立永久保存的资产卡片装订簿,同时建立相对应的资产条码粘贴簿。
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四章经营性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申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抵押、合作、担保等事项,必须通过政府批示和行政事业单位党组会议专题纪要,如实申报。
第二十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申报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照《芙蓉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出租管理办法》执行,合同范本必须使用法制办审核定稿的,物业租金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中介机构的评估值,租赁期限原则上是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在承租期内不得转租。
如租期三年以上等特殊情况上报政府,由招投标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年租100万元以上的物业及土地资产对外租赁采取公开竞拍招租。
物业对外租赁合同必须经法制办、国资办审查同意后,各单位方可签订,报国资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必须履行申报审批和招投标手续,并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交纳国有资产占用费。
对转作经营性使用的非货币资产,必须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财政局组织进行评估。
经审核确认后的评估值作为征收占用费的基数。
国有资产占用费暂按10%年率计征,由资产占有单位按季缴入非税收入管理局再缴区财政国库。
第二十二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同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定期向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报表。
第二十三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支出按“一事一报”原则予以审批,统筹使用。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产权核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有偿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淘汰)、报损(含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拨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二)有偿转让指国有资产以出售方式出让所有权(产权、股权)或占有、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行为。
(三)对外捐赠指国有资产以捐献、赠送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四)置换指国有资产在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及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的资产进行等价交换的行为。
(五)报废(淘汰)指根据有关规定或经技术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行为。
(六)报损指对已发生的资产盘亏、毁损、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核销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统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已停用一年以上,且不能证明确需继续使用或已被新购置具有同类用途资产替代的资产以及其他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应根据财政局规定附相关材料,按以下方式履行审批手续:
(一)未达到报废年限的资产处置,需经过单位党组会议专题纪要同意,并向政府汇报资产处置原因、处置方式,由政府有关领导批示转交财政局;
(二)达到报废年限的资产处置,单位向政府汇报资产处置原因、处置方式交财政局,按财政局要求填列资产处置申请表或资产调拨单;国有资产部门组织对该资产残值进行资产评估,然后通过市场竞价方式公开报废或者拍卖处置。
处置收益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区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有关资料备案,并批准资产核销。
第二十八条财政局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处置资产报财政局备案的文件,是区政府安排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九条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资产处置,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无偿调拨的申请资料
1.调出单位填报的《芙蓉区国有资产调拨单》一式三份;
2.能够证明调拨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3.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调拨资产或经国家、省、市、区政府批准调拨资产的,须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4.资产在本部门内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调拨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5.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二)有偿转让的申请资料
1.申报单位填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
2.能够证明转让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3.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经主管部门备案或区财政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评估报告;
4.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三)对外捐赠的申请资料
1.申报单位填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
2.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3.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四)置换的申请资料
1.置换单位填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一式四份;
2.置换双方签订的资产置换意向书;
3.能够证明置换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4.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经主管部门备案或区财政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评估报告;
5.经国家、省、区政府批准置换资产的,须提供批准文件;
6.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五)报废(淘汰)的申请资料
1.申报单位填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
2.能够证明报废(淘汰)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3.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提供委托技术鉴定的协议和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现有技术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的,应提供资产近两年的维修记录和维修费用凭单;
4.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六)报损的申请资料
1.申报单位填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
2.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等)及产权证明,非正常损失的还需提供公安部门、保险公司等出具的证明以及单位追究相关责任人经济责任的文件;
3.货币性资产损失中的应收款项呆账损失核销,提供下列资料:
(1)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对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部分后仍不能收回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法律文件;
(3)涉诉的,提供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或者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4)上述三类情况之外的帐务核销,由单位自行报告政府批准核销。
4.对外投资损失核销,提供下列资料:
(1)被投资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财产清算报告;
(2)被投资企业被依法关闭、投资期限届满或其他原因导致终止的,提供被投资企业被依法关闭或终止的法律文件、注销或吊销工商登记的证明以及企业财产清算报告;
(3)涉诉的,提供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或者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4)上述三类情况之外的对外投资损失,由单位自行报告政府批准核销。
5.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六章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区政府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有资产所有权和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
产权登记办法,由开展产权登记的财政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委托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者授权部门核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
《产权登记证》由财政部统一印制。
第三十二条《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第三十三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法定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金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事项时,应当出具《产权登记证》。
对没有依法取得《产权登记证》的,政府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上述有关事项。
第三十六条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第三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九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财政局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一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通过招标方式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证书的评估机构进行。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二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主管部门应将相关材料报财政局备案。
根据国家要求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资产清查工作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资产信息化管理与统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资产信息化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动态管理的一种手段,是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重要保证。
第四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本单位管理的各类国有资产的基本信息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实现国有资产动态管理。
第四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四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处置状况,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财政局、主管部门、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依法维护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条主管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依据《芙蓉区关于违反财经纪律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处分、处理。
对违规干预国有资产管理和不严格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行政处分,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实物资产保管不当、维护不善,造成非正常毁损、报废或者丢失、被盗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经济赔偿责任。
经济赔偿责任依据国有资产的新旧程度、使用年限资产及资产损失相关证明材料,计算确定资产损失金额。
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最低赔偿金额不得少于资产损失金额的30%。
纪检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章附 则
第五十一条区级社会团体及民营资本进入的事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村属集体资产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十二条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区级事业单位,以及区级事业单位所办的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按照企业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细则和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报财政局备案。
第五十四条本细则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此前颁布的有关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