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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的决定

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增强民营经济综合实力、竞争力和发展活力,进一步促进我市民营经济超常规、高速度、跨越式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基本实现现代化进程,根据省委、青岛市委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富民强市和实现“两个率先”为目标,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坚持“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放手发展”的方针,消除一切妨碍民营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体制弊端、政策规定和不适宜的做法,努力营造民营经济“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力、发展上有保障”的良好发展氛围,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全面发展,整体水平不断提高,使其成为全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发展目标: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营经济总量、发展速度达到青岛市平均水平以上,年均增长以上,占全市经济总量的比重年均提高三个百分点以上,力争到年民营经济创造的占全市的以上,民营经济实缴税金年均增长以上,力争到年民营经济实现税收占到全市工商税收的以上,占全市财政收入的比重达到以上;年销售收入过亿元的民营企业达到户,其中过亿元的户,形成一批技术先进、经营规范、效益良好的民营企业群。

  二、积极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条件

  (三)放开投资经营领域。

除国家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领域外,其他行业、领域都向民营资本开放。

对民营经济的投资领域,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实行垄断、留有余地。

  (四)放宽准入条件。

新设注册资本万元以下或注册资本万元以下从事高新技术、进出口、农产品加工的民营企业,允许注册资本分期注入。

登记注册合伙企业时,只需提供相关出资证明。

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取消核准登记前的场地检查制度,改为企业承诺和登记注册后的回访核实制度。

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文件并符合消防、安全、卫生、环保和城市规划的房屋可作为生产经营场所。

企业住所和生产场所分离的,实行住所和生产场所同时登记。

进一步放宽民营企业的名称登记,允许企业名称中直接使用“青岛市”字样。

对获得自营进出口权的企业,允许在名称中使用“国际贸易”、“对外贸易”等行业术语。

放宽对投资者的资格限制,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外,凡是有投资能力的人员都可凭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申办民营企业或申请个体工商登记。

  (五)简化企业创办审批和工商年检等手续。

国有、集体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可选择变更登记程序直接办理变更登记。

民营企业股权转让,可直接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的前置审批外,其他前置审批一律取消。

对暂时未能核发前置审批许可证或资格证的生产性项目,可先凭审批部门同意立项的意见书,核发一定期限的筹建营业执照,待前置审批完备后再换发正式营业执照。

对确需前置审批的项目,有关部门必须公开办事指南、办事条件和审批制度,承诺办事时效,大力推行“工商受理、抄报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并联审批制度。

进一步简化企业年检手续,对连续三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且经营情况和商业信誉较好的企业,经工商部门批准,实行免检制。

  三、加大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扶持力度

  (六)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从今年开始,连续年,市财政每年安排万元专项资金,设立民营经济专项发展基金,用于扶持和奖励民营企业。

专项资金实行专门帐户管理。

对新办的生产型民营企业,按企业实现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给予企业的奖励,第二、三年给予%的奖励。

上述奖励从去年起,奖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由市财政统筹统发。

  (七)建立民营企业贷款担保体系。

建设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重点为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贷款提供信用担保。

市财政从今年开始,连续年,每年安排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民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

同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和外资进入信用担保领域,鼓励具备条件的社会法人尤其是民营企业建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信用担保公司。

对不以赢利为主要目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八)拓宽民营经济的融资渠道。

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开发适合民营企业特点的融资服务项目,满足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

积极探索对民营企业的信用贷款,确保对民营经济的新增贷款不低于全部新增贷款的。

人民银行要选择一批民营企业在信贷支持上提高授权授信额度。

积极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直接融资、发行债券。

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允许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采取股份制等形式创办金融机构,参与地方性金融机构的股份制改造。

  (九)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或个人采用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

民营企业收购、兼并、控股、参股国有、集体企业的,享受《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市属企业改革的意见》(平政发〔〕号)规定的政策优惠。

经营范围属于法律、法规限制项目的,原改制企业改制前已办理的经营许可证和资质证书等原审批文书在有效期内,可直接办理变更登记。

  (十)民营企业可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民营企业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

国土部门要将民营企业用地统一纳入土地开发和年度用地计划管理,满足民营企业在项目建设中的合理用地需求。

要用足用活有关政策,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十一)鼓励民营企业实施名牌战略。

对已获得青岛市名牌产品或列入青岛市名牌发展计划的企业,有关部门在列重点工程、重点项目或申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计划时,要优先考虑。

从今年开始,凡注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企业万元;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且当年上缴税金在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企业万元;被认定为省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且当年上缴税金在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企业万元;被认定为青岛市著名商标或青岛市名牌产品且当年上缴税金在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企业万元。

  (十二)鼓励和吸引外来人员和企业来我市创办民营企业。

对引进民资的人员按引进内外资的政策规定给予奖励。

鼓励国内外知名大中型民营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对投资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民营企业,以及总部设在我市并在我市年纳税总额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在用地、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特殊优惠。

  (十三)落实民营企业吸纳本地人员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民营企业,以及下岗失业人员自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优惠扶持。

鼓励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离岗或辞职后创办民营企业或到民营企业工作。

鼓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采取参股入股、业余兼职、推销产品、技术信息服务、中介服务、代理服务等多种形式从事民营经济活动。

大中专毕业生从事民营经济的,两年内免收行政性收费,两年内不愿继续从事民营经济而重新找到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可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给予重新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办理有关手续时免交各种工本费、登记费、管理费。

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军转干部辞职从事民营经济的,除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外,能按规定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投保年限连续计算,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外出打工人员回乡创办企业享受我市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十四)努力帮助民营企业争取国家有关扶持资金。

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中小企业创业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由财政、计划、经发、外经、科技、人民银行等部门给予积极支持和协助;从事农副产品加工的民营企业向国家争取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支持的,由财政、计划、农口等部门提供帮助。

  四、突出民营经济发展重点

  (十五)加大对重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

对当年出口创汇万美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的民营企业,授予“平度市出口创汇先进企业”荣誉称号。

从今年起,每年评选家企业作为平度市“十强”民营企业。

对“十强”民营企业建立“绿色通道”和市级领导定点联系企业制度,全面落实做大做强、产业导向、减免规费以及信息、技术、出口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对“十强”民营企业,由市委、市政府授予相应称号,对名各给予万元奖励,-名各给予万元奖励,名各给予万元奖励。

对“十强”民营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十六)积极扶持特色产业发展。

市里重点发展电子家电、汽车配件、橡胶、机械铸造、农产品加工五大特色产业,南村、开发区、麻兰、同和、明村、田庄、仁兆等镇(处)要围绕建设特色产业基地,制订和完善规划。

鼓励引导相应产业对口进入特色产业基地集中经营。

对落户相关特色产业基地的,给予特殊政策优惠。

同时,在民营经济相对集中、产业特色鲜明和具有明显区位优势的地区,鼓励建设专业批发市场,与产业发展良性互动,促进特色产业发展壮大。

  (十七)大力发展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的民营企业。

对达到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标准的民营企业,除享受省、青岛市的扶持政策外,给予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优惠扶持。

  (十八)大力发展科技型民营企业。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每年选取个以上重点科技项目,推荐给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并帮助其组织实施,切实提高民营企业的产品档次和技术含量。

把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列入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在安排科技项目、申请科技经费方面,享有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待遇。

以高新技术成果和专有技术投资兴办民营科技企业的,其成果经有关部门、机构认定评估后,技术成果作价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不受限制,由投资各方协商确定。

对经省、青岛市科技部门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除可获得省、青岛市的资金支持外,再一次性奖励万元;鼓励民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并按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奖励意见》(平发〔〕号)的规定进行奖励。

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创建技术研发中心。

新成立的企业技术中心达到国家级和省、青岛市级标准的,除可获得省、青岛市的一次性万元和万元资助外,市里再给予万元的奖励。

对符合《平度市科技进步奖励办法》要求的,经平度市科技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认定,纳入平度市科技进步奖励范围。

  (十九)大力发展外向型民营企业。

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

凡注册资本达到万元人民币的流通型民营企业,注册资本达到万元人民币的生产型民营企业,均可申请进出口经营权,不受销售收入、创汇水平或出口供货额等条件限制。

引导支持民营企业引进外资,鼓励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作为股东与境外投资者创办合资合作企业,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五、努力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

  (二十)积极营造放心投资、安心发展的社会舆论环境。

适当增加民营企业法人代表和经营者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比例。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民营企业家和个体工商户的举荐和政治安排工作,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家和个体工商户在参政、议政中的积极作用。

适当增加民营企业法人代表和经营者在各级评选表彰劳动模范中的比例。

市里召开的有关会议,吸收骨干民营企业参加。

各级各部门组织开展的不涉及收费的各类综合性评选,要安排一定数量的民营企业、民营业主参评。

加大对民营经济的宣传力度,努力为民营经济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十一)营造文明执法、支持有力的法制环境。

对体现所有制差别和不适应民营经济特点的政策和管理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和修订,依法取消对民营经济的不平等待遇。

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坚决制止“三乱”行为,严肃处理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恶性事件。

严禁执法部门、执法人员以任何形式向民营企业推销产品和提供有偿服务;严禁利用职权搞行业垄断;严禁经济和行业主管部门及社会团体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挂靠其下属企事业单位、参加协会团体或参加评比、竞赛、联谊等活动;严禁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一般性检查和重复检查。

  (二十二)营造服务到位、办事高效的政务环境。

继续坚持领导联系非公有制企业制度,扩大联系范围,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进一步减少审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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