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工作管理规定.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8171362 上传时间:2023-01-29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9.4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考试工作管理规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考试工作管理规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考试工作管理规定.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考试工作管理规定.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考试工作管理规定.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考试工作管理规定.docx

《考试工作管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考试工作管理规定.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考试工作管理规定.docx

考试工作管理规定

****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考试是检验学生学业成绩、教师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加强考试管理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

为进一步推进考试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考试管理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二条学校的考试工作在分管教学校长的领导下,实行校、院部两级考试管理模式。

第三条教务处组织、协调各教学单位,对全校考试工作行使管理职能。

第四条各教学单位在教务处的统一协调和管理下,具体负责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

教学单位包含授课单位和被授课单位。

授课单位主要负责教学过程、考试(考查)命题、试题保密、阅卷、成绩录入、成绩发布、成绩复核、考试评价、试卷存档等工作;被授课单位主要负责本单位教师及学生的思想教育、考试考查组织、监考、成绩公布与复核、重考管理、重修学习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实行考试责任制与责任事故追究制,严格执行《****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学院关于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规定》。

第三章资格审查

第六条教师在课程考试之前须对任课班级学生进行考试资格审查,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该课程的考试资格,须参加重考或重修。

1.凡一门课程一学期累计缺课学时达到该课程计划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2.平时欠交作业(实验报告等)、缺做实验的次数累计达到应交(做)次数的三分之一者。

第七条教师应在课程结束的前1周内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报开课单位并告知学生,开课单位负责在教务管理信息系统中标注“取消资格”,并将名单分发到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及教务处备案,教务处汇总后予以全校通报。

第四章课程考核

第八条凡属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学期考核。

实习、实训、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也必须进行考核。

每门课程必须在课程大纲中明确本课程的考核模式,包括考核方式、考核形式等。

课程考核模式一经公布,在本课程一个教学周期内不得变更。

第九条课程考核方式为考试和考查两类。

考试课程和考查课程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执行,每学期的考试课程不超过4门,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主干专业课均应组织考试。

凡能以书面形式组织考核评定成绩的,一律以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不便以书面形式考核成绩的和两周以内的实习、社会实践等,可按五级制记分。

百分制折算五级制可按下述标准:

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59分(含59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条课程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应用设计、课程论文等不同形式进行,也可采用多种形式相结合综合评定。

笔试分为开卷、闭卷、开卷与闭卷结合等形式。

开卷考试原则上适用于部分专业任选课和公共选修课并要采用综合性、提高性试题以集中的形式进行。

实践性课程(如课程设计、实验、教育实习、社会调查等),可根据操作考试、设计作品、实验报告、实习情况、调查报告等确定总评成绩。

第五章考试命题

第十一条命题原则

1.科学性原则:

试题无科学性错误;试卷能处理好知识与能力、理论与实践、重点与覆盖面的相互关系;命题内容必须满足该课程教学大纲中所要求的主要知识内容。

2.合理性原则:

试卷的内容、范围、深度均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大纲的有关规定;试卷结构在题型、题量、分值、难度、区分度、认知层次比例等方面分配合理。

3.有效性原则:

组成试卷的试题具有代表性,能够准确地测评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4.规范性原则:

试题表达应简明扼要,措词严谨。

各个试题要相对独立,不能互给提示。

严格按照试卷模板的格式进行排版,做到内容正确,格式规范,图文清晰。

第十二条每门考试课程命题前须编制《****学院课程考试命题双向细目表》,命题要求是:

1.命题的依据是本课程的教学大纲,试题内容要符合教学大纲中对知识、能力的基本要求。

能覆盖课程的基本内容,并体现本课程的重点内容。

2.试卷的难易程度须符合教学目标要求,试卷应有一定的区分度,“三基”部分(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综合部分和提高(扩展)部分都应占有一定的比例。

要努力提高试卷的信度和效度,试卷的容量要适度。

3.题型要多样化,一般可采用填空题、选择题、判断题、问答题、简答题、论述题、计算题、分析题等题型中的若干项。

4.考试命题按100分钟确定题量。

试卷以100分为满分,60分为及格线。

第十三条组卷要求

1.内容结构:

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试题占40%,重点内容的试题占40%,综合和提高(扩展)的试题占20%。

2.难易结构:

易、较易的试题占40%—50%,中等难度的试题占30%—40%,较难、难的试题占10%—20%。

3.题型结构:

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主要编制客观性试题,试题要覆盖课程教学大纲中要求学习的各章节;重点内容和有一定难度的内容主要编制主观性试题,试题要突出该学科教材的重点章节。

客观性试题与主观性试题的分值比例约为4:

6—5:

5。

4.题量要求:

题量要充足,每份试卷的题量一般在25道题以上(均以小题计算)。

5.课程考核试卷要求必须同时提供其覆盖面、难易度、题量、题型相当的A、B两套试卷。

两套试卷中应避免有重复题目(考核知识点可重复),A、B两套试卷均应填写《双向细目表》,且应基本等值。

三年之内同一门课程的试卷内容重复率不得超过30%。

第十四条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要求

1.应分别制定A、B两套试卷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2.客观性试题:

答案及评分标准应准确、唯一。

填空题对于同一答案有不同表述方式的,应在答案中全部体现。

3.主观性试题:

⑴答案必须准确、全面、规范、简洁;

⑵论述题答案得分要点应科学、合理,便于评分;计算题要按解题步骤、要点给分,给分不应出现小数;多种解法的试题要加以说明。

第十五条命题审批

1.考试的命题工作由各开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一般由任课教师负责所教课程的命题,同一门课程多位教师讲授应在教研室组织下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

命题人或命题小组负责人对命题质量负责。

A、B卷(含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命题完成后,需经课程所在教研室主任审查签字,然后交院部主管领导审查签字。

2.命题人和接触试题的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试卷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泄漏试题内容。

3.各教学单位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所有试卷的样卷和电子档、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电子档、命题审批表交教务处。

教务处负责试卷的审查、接收、登记。

教务处在试卷印刷前从两份试卷中随机抽取一份作为期末考试试题。

第十六条提倡教考分离和外出命题。

提倡有条件的院部组织非任课教师进行命题。

逐步推行试题库建设和试卷库建设。

第十七条任课教师不能为学生提供针对考试题目的复习提纲,不得在已知考试题目的情况下,将考题作为复习条目。

不允许任课教师在对学生辅导答疑过程中围绕命题内容划范围、指重点。

如发生泄题或变相泄露试题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更换试卷,同时按《****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从严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八条外聘教师所授课程,管理办法相同。

第六章试卷的印刷与传递

第十九条教务处负责设计试卷式样,负责试卷的印刷。

保证试卷印刷质量、数量要求和供卷时间。

各教学单位须固定专人负责试卷的传送、保管、分发。

需要校对的试卷,及时通知校对人校对。

第二十条考试试题、答案、评分标准在考前均属严格保密范畴。

参与命题、印制、分发等过程的相关人员均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如出现泄密、失窃等现象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考试组织

第二十一条教务处根据校历确定每学期的停课时间和期末考试时间。

各教学单位要根据教学计划确定课程考核方式(考试或考查)。

考查课程考试一般安排在停课前最后一次上课时间随堂考试,考试课程一般在停课后指定时间段内集中考试。

教务处负责确定公共课程的具体考试时间。

第二十二条考场管理

1.考场由二级学院负责安排。

考场座位以单人、单桌、隔位排座的方式排列。

考场卫生要求“三净”:

即桌斗清理干净、桌面擦洗干净、地面打扫干净。

每场考试前布置好考场,做好教室清洁工作;每场考试结束后,做好教室地面和抽屉的清理工作。

2.各学院要在考试前2周做好考场安排表,并按照规定格式将电子文本及打印稿报送教务处。

逐步完善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完成考场编排及信息发布。

第二十三条监考规则

1.全校统考,监考由各学院、部门派出,教务处统一安排;院部组织的考试,监考由院(部)自行安排,教务处协调。

全校干部、教师均应积极主动地承担监考任务,无故拒绝监考者,予以全校通报批评。

2.考场监考人员配备:

40人以内2人,40人以上不得少于3人。

原则上一个考场考生不能超过80人。

非监考、任课教师和巡视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3.监考人员应按照《****学院监考工作实施细则》和《****学院关于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规定》的有关要求,严格履行监考职责,认真填写考场记录。

第二十四条实行校、院两级巡视制度。

校级巡视人员由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长、教务处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对各院部考试工作组织情况、考场纪律及监考教师工作情况进行巡视检查。

巡视人员有权对违犯考试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教师、学生)提出批评,直至停止答卷或取消其考试、监考资格,并负责将作弊材料或事实提交学校进行处理。

巡视结束后填写《****学院考试巡视记录表》并及时送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各院部要认真抓好考试各个环节的组织领导工作,在期末考试(考查)前要召开院领导、任课教师和监考教师会、学生动员会,传达和宣讲学校有关规定,明确工作职责,强化诚信教育,确保全体师生遵守考纪,保证考试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六条学生凭有效证件参加考试,考前认真学习《****学院考场规则》、《****学院关于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规定》,服从学校考试安排,诚信考试。

对于任课教师和监考教师在整个考试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学生可向学校督察室或教务处进行举报。

第二十七条考试期间,各单位一律不得安排影响考试工作的其它活动。

凡有考试工作任务者,必须坚守工作岗位,恪尽职守,不得自行找人代替工作,不得迟到或早退。

如确因特殊情况需临时请假者,需经院长(主任)批准;领导干部需报学校分管教学领导批准。

第二十八条课程中期考试由开课单位自行确定并组织安排。

第八章重修、重考、免修

第二十九条重修重考

1.考核不及格的必修课程均应重修重考,重修以学生自修的方式进行,也可申请随下年级插班重修,学校一般不统一安排重修课程的教学工作。

2.学生重修重考课程因下一年本学院各年级都没有开设而无法重修重考的,则由教务处和相关学院另行组织重考,学生需自修。

也可在各院部的指导下,更换修读新课程。

3.已考核合格的课程不得再申请重考。

各类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环节课程均不得重考,须随下一级学生重修。

选修课程原则上不安排重考,采用重选重修重考。

4.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经重修重考仍不及格者,毕业当年没有毕业资格,按结业处理,可在下一年参加结业证换毕业证考试,如达到毕业要求可获得毕业证。

5.重修重考课程的考核和成绩评定与正常课程的要求相同,不得降低标准。

6.每学期开学初为重修重考课程的注册时间,由学生本人自愿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注册。

已离校学生应根据有关通知,到二级学院办理重修重考注册手续,并参加学院统一安排的重考。

第三十条免修

对于转学、转专业的学生,已修读过的课程,若学时及教学要求达到本专业要求者,须提交成绩证明及有关材料,经主管教学校长、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以免修并承认该课程的学分及成绩。

申请免修时应随附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

学生经医院证明因特殊生理原因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修《体育》课,凭学校医务室证明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可以参加体育保健班或者免修。

学生可以参加国家组织的职业资格鉴定和职业技能水平考试。

如果取得合格证书,由本人申请并提供必要材料,经本校有关院(部)审定,教务处核实确认后可取代相应课程的成绩。

第九章阅卷与成绩登录

第三十一条所有的评卷工作原则上应在教研室主任安排下统一进行集中流水作业阅卷。

评卷工作应在考试结束后4天内将试卷评阅完毕,评阅完3天内将成绩录入系统。

评卷教师必须严格按照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严肃、认真、客观、公正地评阅试卷,要做到“给分有理,扣分有据,宽严适度,标准一致”。

因工作不认真造成漏批误判的,徇私为学生加分、改分或恶意减分的,要依情节轻重按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阅卷具体要求

试卷上的所有试题均应评阅,不得遗漏。

阅卷用红笔批改,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以小题为单位,答案完全正确的打勾“√”,完全错误(包括没做的试题)的打叉“×”,否则打“

”(在“√”上划一斜杠),每道试题只能有一个标记。

打半勾的试题,应将答案错误部分用下划线标出,不完整部分用省略号标出。

评卷采用给分制,每道大题开始处右侧均应加圈标注该题得分(包括零分)。

选择题、判断题、填空题等客观题的小题无需另外给分或减分;简答题、论述题、计算题等主观题的小题应逐一给分,复杂题目可以分论点或步骤给分。

评卷过程中算错分数、出现笔误、误评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改原来的得分时,应在错误的分数或标记上打双杠后改正,并签署改判教师全名,每份试卷更改的地方不得超过三处。

评卷人员只能对自己负责的试题部分进行评判。

每道试题评判后应当在“得分”栏中填写该题的得分,并在“评卷人”一栏签上本人的全名。

所有试题评阅后,评卷教师应完整填写试卷记分栏,汇总得分,并签署全名;试卷总分不得填写在记分栏以外的其他地方。

试卷上所有评阅标记应书写工整、易于辨认,不得出现任何与评卷无关的字迹。

对于采用论文、设计、作品等方式考核的课程,评卷教师应撰写评阅记录作为评定成绩依据,评语字数不应少于50个字。

评卷过程中,教师应坚持保密原则,不得擅自拆封已经密封的试卷,不得随意公开评卷情况。

所有试题评判完毕后,应当进行复查,无误后方可合计总分。

合计总分务必做到细致认真准确。

卷面成绩经复核人复核确定后,任何人不得私自改动。

如确需改动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签名更改。

第三十三条课程结课总成绩允许由出勤、平时作业与测验成绩、课内实验、中期考核成绩、期末考试卷面成绩等共同组成。

其中,出勤及作业测验两项成绩总和在总成绩中的占比不得超过40%。

出勤成绩应以考勤记录为依据。

平时作业成绩的评定应有明确的评定标准,不得凭印象给分,不得基本上都给满分或接近满分,应和期末考试成绩一样呈正态分布。

所有平时成绩和实验成绩都应有原始书面材料。

对实验和实际操作比重较大的课程,期末成绩可采取理论考试与实践考查分开计分,然后取二者的等值平均值。

第三十四条一门课程考核总评成绩优秀率(百分制90-100分;五级制优秀)不超过20%,及格及以下(百分制60-0分;五级制及格、不及格)比例限定为10%至25%。

考试成绩应基本呈正态分布。

第三十五条成绩录入由授课单位在每门课程考试结束后7日内完成对考试成绩的审核、确认、录入;同时按照考场纪实,标注旷考、违纪或作弊。

学生可在课程考试结束1周后,登录教务管理信息系统查阅自己的考试成绩。

第三十六条成绩录入完毕后,任课教师要按照教务管理系统输出的固定格式做试卷分析。

试卷分析要作考试内容、考试成绩的简要分析;要对学生通过使用本试卷考试所发现的情况进行描述,对通过本次考试反映出的教师教学中应该注意、加强和改进的情况做出实事求是的分析。

学业成绩单须打印一式两份,经任课教师、教研室主任、授课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分别送交学生所在院、授课单位存档;试卷分析打印一式两份,试卷上装订一份,授课单位存档一份(含电子档)。

第十章成绩复核

第三十七条试卷集中复查

1.成绩登录完毕后,教务处会同各学院部在下学期开学前安排试卷的集中复查工作。

2.复查人员须复查以下项目:

命题规范:

命题是否符合学校规范要求,排版是否正确;

阅卷规范:

得分栏分数与试题实际得分是否一致,总分是否正确;阅卷教师是否签名;是否有漏判现象,分数是否有涂改现象;误判,错判处更正后教师是否签名;成绩登录是否有误;

存档规范:

试卷装订是否规范,试卷是否完整;试卷资料袋材料是否齐全,封面填写是否完整;试卷存放是否整齐,安全。

3.复查每门课程时,复查人员应对复查情况做出详细记录。

对出现问题较多或情节严重的命题教师或阅卷教师,教学单位除在上述总结中明确指出外,还要参照《****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提出本单位处理意见。

第三十八条成绩复核

1.学生对成绩有异议时,可填写《****学院学生考试成绩复核申请表》申请复核;如确有问题,教师也应根据集中复查结果填写《****学院学生考试成绩更改申请表》申请更改。

成绩复核和更改申请提交时间为:

下学期开学2周内。

超过复核期的申请一律不再受理。

2.接到复核申请后,授课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复核结果。

教务处在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在教务管理系统中进行修改。

3.复核必须从严操作。

若确实属于阅卷教师一般批阅错误或一般成绩录入错误等非主观性错误,应对责任人进行批评。

对出于不良动机,人为造成的成绩错误,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一章试卷归档

第三十九条成绩登录结束后,全部考试资料应进行归档整理。

公共选修课试卷由课程所在单位整理归档。

其他所有课程试卷由授课单位负责归档。

所有归档工作应在下学期开学前完成。

第四十条试卷归档规范

1.考后试卷按课程分学期、年级、专业、班级、课程进行归档。

试卷归档应集中保存于指定的安全地点,存放方式原则上应方便查找。

电子档案存档要规范,可以刻录光盘保存,也可由有关院部根据专业特点自行制订。

2.试卷的装订:

试卷(或答题纸)按学生成绩单的学号顺序排列,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用学校统一的试卷封面装订成册,并在试卷封面填写清楚应填栏目内容,装订要整齐、美观。

3.试卷装订顺序:

试卷封面—

课程考核命题双向细目表-

命题审查表-

考场记录单—⑤成绩单—

平时成绩判定依据(包括考勤和作业)—

试卷分析—⑧A、B空白样卷—⑨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⑩学生试卷或答题纸

4.重修学生的试卷应单独装订,与正常考试的试卷一起存档,并在答题纸封面的右上角标明“重修”字样。

5.相关教师严格按照学校要求装订试卷,认真填写《****学院试卷自查表》。

评阅后的试卷及相关材料保存5年,过期试卷由学校统一组织销毁。

第十二章违纪处理

第四十一条对泄露考题者,支持、协助、包庇学生作弊的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一经发现,按教学事故从严从重处分。

第四十二条监考人员根据考场规则认定违纪或作弊事实,填写考生违纪作弊情况登记表。

各教学单位要如实、及时上报考试作弊情况,不得隐瞒。

教务处按照《****学院关于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规定》,在1个工作日内对违纪、作弊学生进行全校通报。

第十三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校内学业考试考核及成绩管理。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学院

2014年6月16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解决方案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