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楼宇房屋买卖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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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楼宇房屋买卖合同

酒店楼宇房屋买卖合同

2019收

酒店楼宇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

企业资质证书号:

?

法定代表人:

?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本楼盘售楼电话:

?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

【身份证】【护照】【

】;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机构:

?

注册地址:

?

营业执照号码:

;备案号码:

法定代表人:

?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本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住所(址):

户籍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

县(区)

居住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

县(区)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

电子邮箱: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

?

住所(址):

?

户籍所在地:

省(直辖市)市

县(区)

?

居住地:

省(直辖市)市

县(区)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

电子邮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海口市产权式酒店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产权式酒店客房销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位于,地号为地

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土地使用权年限自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该地块上建设的产权式酒店项目【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为。

该项目的有关批文如下: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证号:

颁发机关: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机关:

4.

第二条项目的基本情况

权式酒店客房面积的房产测绘机构是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客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所购的产权式酒店客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第【幢】【座】

【层】【单元】号房(以下称该产权式酒店客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该产权式酒店客房套内建筑面积共

方米,户型结构为,【层高】【净高】为米。

有封闭式阳台个,

非圭寸闭式阳台个。

第四条客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产权式酒店客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

1•该产权式酒店客房为现房,【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已取得现售备案证明】,批准机关为,证号为;

2•该产权式酒店客房为在建商品房,已具备《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的预售条件,已取得《海口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号为核发机关为。

3•该产权式酒店客房土地【已】【无】设定抵押。

已抵押的土地证号

为,抵押权人为;【已】【无】办理抵押登记,土地

他项权利证书号为,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出卖人销售该产权式酒店客房。

4.

第五条计价方式及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计算该产权式酒店客房的价款:

1•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每平方米(

币)

元,总金额(币)

(大写:

千百拾万

千百

拾元整)。

2•按【套】【间】出售并计价,总金额(

币)元(大写:

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种方式按期付款:

出卖人同意买受人按下列第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0

3.其他方式付款

0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每逾期一天,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每日按应付而未付

房价款部分的万分之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有权

按逾期日数要求买受人每日按应付而未付房价款部分的万分之—支付违约金。

卖人应于书面通知买受人解除合同之日起日内,在扣除买受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后,一次性全部退还买受人支付的房价款及利息。

出卖人逾期未退款的,每逾期

一日,出卖人应按应退款总额的万分之—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退还款

项为止。

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买受人应按逾期日数每日向出卖人支付应付而未付房价款部分万分之—的违约金。

2.

第八条该产权式酒店客房买卖合同备案确认和预告登记

出卖人应于本合同签订暨网上备案之日起日内(不超过30日),持本合同及

相关材料向海口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书面备案确认手续。

如买受人要求办理该产权式酒店客房预告登记的,出卖人应于本合同书面备案确认之日起日内,与买受人共同申请办理。

出卖人未按约定为买受人申请办理该产权式酒店客房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可持书

面合同等备案凭证单方向海口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预告登记。

第九条交付条件及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

下列第种条件产权式酒店客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产权式酒店客房已完成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和各种专项验收,并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同时该产权式酒店客房及所在酒店配套设施建设已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相应星级(不低于三星级)的标准进行统一装修,具备开业条件。

2.。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

以延期:

(1)因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事实发生之日起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第十条交接

该产权式酒店客房达到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日前,

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查验手续及买受人应当携带的证明资料。

买受人应在收到该

通知之日起日内,会同出卖人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接。

如果买受人因故不能

亲自到场查验,可以出具书面授权文件委托他人办理。

在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该产权式酒店客房交付条件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并签署交接单。

出卖人交付该产权式酒店客房时不出示上述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或出示上述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不齐全的,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

买受人拒绝交接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

理:

该产权式酒店客房交付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单方退房。

给买受人造成其他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买受人原因(双方协商同意的情形除外),造成出卖人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

理:

该产权式酒店客房交付后,出卖人不得以房屋已交付使用为借口懈怠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其它义务,如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等。

第条风险责任转移

该产权式酒店客房的风险责任自交付之日起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

如买受人未按约定的日期办理该产权式酒店客房的验收交接手续,出卖人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

买受人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的,则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该产权式酒店客房的风险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0

第十二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交房,按下列方式处理(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每逾期一天,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每日按已付房价款的

万分之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

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逾期日数每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

约金

3.

第十三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

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计价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该产权式酒店客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买受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

%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自双方确认之日由出卖人一次性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自双方确认之日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十合同约定面积X100%。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2.双方自行约定:

O

第十四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该产权式酒店客房销售后,房地产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客房质量或

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

知买受人:

1•该产权式酒店客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2.

3.

4.

6.o

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有权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出卖人无法通知的除外。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双方应当

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五条权利瑕疵担保

出卖人应当保证销售的该产权式酒店客房不存在权利瑕疵,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也不存在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等情况。

若存在权利瑕疵,出卖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书面告知买受人。

买受人愿意购买的,出卖人应在买受人约定的期限内或合理期限内消除瑕疵;超过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未消除瑕疵的,买受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出卖人不得将除已分割销售该产权式酒店外的配套用房及设施分割进行销售、转让和抵押,否则,买受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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