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数据整合检查验收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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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数据整合检查验收实施细则.doc

.

***不动产数据整合检查验收办法

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管理局

**年**月

目录

1、总则 -1-

1.1制定细则的依据和目的 -1-

1.2开展检查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 -1-

2、检查验收的组织方式 -2-

2.1主体与责任分工 -2-

2.2检查验收工作的组织形式 -2-

2.2.1定期工作督导检查 -2-

2.2.2阶段性成果检查 -2-

2.2.3总体成果验收 -3-

3、专项成果检查 -4-

3.1专项成果检查的组织方式 -4-

3.2专项成果检查的主要内容 -4-

3.2.1档案整理成果检查 -4-

3.2.2权籍调查成果检查 -5-

3.2.3不动产测绘成果检查 -5-

3.2.4数据库及信息系统建设 -6-

4、总体成果验收 -7-

4.1总体成果验收的方法 -7-

4.2总体成果验收的组织方式 -7-

4.3总体成果验收的主要内容 -8-

4.3.1工作保障落实情况检查 -8-

4.3.2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完成情况检查 -8-

4.3.3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成果完成情况检查 -9-

4.3.4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化建设成果完成情况检查 -9-

4.4验收程序 -9-

4.4.1准备工作 -10-

4.4.2确定抽样样本 -11-

4.4.3内外业检查 -11-

4.4.4形成检查验收报告 -12-

4.4.5检查验收中止 -12-

4.4.6检查验收中止 -12-

4.4.7检查验收后处理 -13-

.

1、总则

1.1制定细则的依据和目的

(1)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要求,根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2)目的:

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建库工作的检查指导验收,强化工作质量管理,稳步扎实地推进我市不动产数据整合建库工作。

1.2开展检查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

—《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

—《不动产登记数据汇交规范》;

—《不动产登记数据共享交换规范》;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接入技术规范》;

—《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服务规范》。

2、检查验收的组织方式

2.1主体与责任分工

(1)检查验收工作的主体

不动产数据整合成果验收工作由***不动产登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2)检查验收工作的责任分工

不动产数据整合成果检查验收工作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位,采取县级自查、自验,市级验收的方式,分级分工负责开展工作。

2.2检查验收工作的组织形式

成果检查验收应将工作进程管理与全面质量管理相结合,主要采取以下三种形式开展工作:

(1)定期工作督导检查

(2)阶段性成果检查

(3)总体成果验收

2.2.1定期工作督导检查

县级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应定期组织开展整体工作进度与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

2.2.2阶段性成果检查

(1)阶段性成果检查目的和要求

实现不动产数据整合质量控制,重点是对完成的各阶段性工作成果的完整性、合规性等进行初步检查,确保每一环节成果质量达标,实现全程质量控制目标。

(2)阶段性成果检查的主要内容

阶段性检查应以项目作业单位中标标段为检查单元,检查节点划分为准备工作、权属调查、不动产测绘数据核查、成果审核入库、房产信息核查、成果整理等阶段。

(3)阶段性成果检查的主体和程序

阶段性检查工作由县级不动产登记管理局组织开展。

各项目技术作业单位在完成每一阶段性任务后,应向县级不动产登记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县级不动产登记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阶段性成果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2.2.3总体成果验收

县(市、区)全面完成不动产数据整合工作任务后,由县(市、区)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对全县工作组织开展全面自查、自验。

完成县级自检和核查后,以县级为单位向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提出总体成果验收申请,由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组织进行总体成果验收。

3、专项成果检查

专项成果检查是指必须采用专门技术标准和技术方法,对按工序可以独立开展工作成果质量检查的关键工作环节,实施的专项质量检查工作。

专项成果检查工作以县(市、区)为单元开展。

专项成果检查工作可结合阶段性成果检查工作进行,也可专项开展,目的是为整体质量把控和项目竣工验收做好准备。

3.1专项成果检查的组织方式

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成立专家组,组织专项核查。

专家组专家的专业背景应涵盖土地管理、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库、档案管理、信息化等领域,在核查时,应对项目承担单位的成果进行核查,靠实专家责任,形成核查报告,由专家组签字确认。

3.2专项成果检查的主要内容

(1)档案整理成果检查

(2)权籍调查成果检查

(3)不动产测绘成果检查

(4)数据库及信息系统检查

3.2.1档案整理成果检查

(1)各县区要按照国家和省上制定的不动产数据整合档案管理办法和细则,以及国土部颁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要求,形成全面、规范的纸质和数字化两种形式的档案成果。

(2)档案整理成果的质量与不动产数据整合成果质量息息相关,在调查前要对档案的质量进行一次检查,重点对历史权属资料、宗地信息和房屋信息进行检查,要对档案图像完整度、偏斜度、清晰度、失真度、等进行检查。

3.2.2权籍调查成果检查

(1)调查指界工作的检查,重点是对权属界线的合法性、准确性、宗地图绘制的规范性、权籍调查表填写的规范性、宗地调查的完整性等方面逐级进行自查和核查。

(2)权籍调查表中的权利人、权利类型、权利性质、土地使用期限、批准用途等内容填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检查,不需要使用任何技术设备,各级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对照国家规范完全能够自行组织实施。

3.2.3不动产测绘成果检查

(1)宗地权属界线测绘成果是不动产数据整合的核心成果之一。

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宗地权属界线测绘成果的检查工作。

要加大对权属界线测绘的过程检查和专项检查工作。

宗地和楼幢测绘要根据所采用的测量方法对精度进行自查和核查。

(2)不动产测绘虽然需要使用GPS测量定位仪、全站仪和测绘技术软件,但只要掌握了GPS和全站仪测量定位仪的使用,或采取县级不动产登记管理局人员监督下委托技术公司采样测算等组织方式,完全可以自行组织实施。

3.2.4数据库及信息系统建设

(1)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数据库的完整性、地理信息数据、权属数据、空间数据的拓扑关系、系统功能的实现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

(2)对数据库和信息系统质量检查,在中天吉奥不动产统一登记系统中,县区可以使用该软件开展质量检查。

(3)项目技术作业单位形成的测绘调查成果数据库不符合国家、省、市发布的不动产登记规定的技术规范要求,未能通过质量检查软件检测的,县级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应责令项目技术作业单位自行纠正。

4、总体成果验收

总体成果验收是指在县级自查、核查的基础上,由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对县区不动产数据整合总体工作完成情况和成果质量实施验收的工作。

4.1总体成果验收的方法

主要采取技术验收和综合验收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1)技术验收

主要采取抽样检测的方式,对影响整体工作质量的关键技术环节的进行技术检测和评估,重点对县级自查结果进行技术复核和评估。

(2)综合验收:

工作主要采用内业查看、内业检测、外业抽样检测的方法,重点检查数据整合颁证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

4.2总体成果验收的组织方式

总体成果验收以县区为基本单位,由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组织进行。

总体成果验收由市不动产登记局成立专家组的方式进行。

(1)技术验收

验收专家组根据技术规程逐项对数据整合成果进行抽查,并形成项目检验报告,作为综合验收的质量评判依据。

(2)综合验收

主要采取成立综合验收专家组的方式进行。

成立专家组,专家的专业背景应涵盖土地管理、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库、档案管理、信息化等领域,对县(市、区)不动产数据整合总体工作完成情况和成果质量进行综合评判。

(3)验收前

应按照检查验收程序制定切实的检验方案,靠实专家责任。

(4)验收后

应形成检验验收报告,由专家组签字确认,并应对检查验收情况进行总结,向接受检查验收的单位通报检查验收情况、宣布检查验收结果。

4.3总体成果验收的主要内容

(1)工作保障落实情况检查

(2)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完成情况检查

(3)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成果完成情况检查

(4)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化建设成果完成情况检查

4.3.1工作保障落实情况检查

通过内业查看检查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工作保障的落实情况,填写《工作保障落实情况检查表》(见表6)。

4.3.2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完成情况检查

通过内业查看和外业抽样检测的方法检查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完成情况检查表》(见表7)、《不动产测绘成果面积精度检查表》(见表8)和《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界址点精度检查表》(见表9)。

4.3.3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成果完成情况检查

通过内业查看的方法检查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成果完成情况,填写《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成果完成情况检查表》(见表10)。

4.3.4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化建设成果完成情况检查

通过内业查看、内业检测的方法检查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填写《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化建设成果完成情况检查表》(见表11)。

4.4验收程序

本程序主要针对市级验收工作,县级自查和核查工作可参照执行。

4.4.1准备工作

(1)组织准备

接受验收方:

a)按要求进行自查、核查,编制完成自查、核查报告。

b)完成本辖区内总体完成情况判断,填写《总体完成情况检查表》(见表12)。

c)向上级不动产登记局提出验收书面申请。

实施验收方:

a)接收下级不动产登记管理局的验收申请,并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b)受理验收申请的,按如下要求做好组织准备:

1)确定项目验收方式。

明确技术验收采取成立专家组的方式,并函告被验收方做好配合工作。

2)研究确定外业抽样检测的区域、线路、具体方法和时间安排,并准备外业检查所需的仪器设备。

研究确定内业资料查看、内业检测的重点、具体方法和时间安排。

3)告知被检查验收单位需要配合的事项。

4)召开检查验收工作布置会。

C)不受理检查验收申请的,应及时告知不受理的原因及相关事项。

(2)资料准备

由接受检查验收的县区不动产登记管理局统一准备接受检查验收所需的资料,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a)不动产籍调查成果资料。

b)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成果资料。

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登记申请审批材料。

c)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化建设成果资料。

包括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不动产登记数据管理信息系统、不动产登记颁证过程中形成的数字化档案资料等。

d)其他成果资料。

包括工作方案、实施方案、技术设计书等。

4.4.2确定抽样样本

(1)检查验收组按表2规定随机确定检查验收抽样样本。

(2)同一县级行政区接受不同级别的检查验收时,应避免选择已被抽取过的地籍区、地籍子区或宗地。

(3)情况特殊需调整抽样样本量的,县级不动产登记局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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