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串讲简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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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串讲简版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法律构成
立法机关
内容
法律效力
会计法律(狭义的会计法)
全国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85年1月首次发布,现行的是1999年10月修订,2000年7月施行,但不适用于港澳台地区;
《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效力最高,《会计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会计的法律。
(单选)
会计行政法规
国务院
《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效力较高,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判断)
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国务院财政部门
规章需要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
《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效力次于会计法律和会计行政法规,包括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多选)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总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
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
(一)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二)会计市场管理(准入、运行、退出)(三)会计专业人才评价(四)会计监督检查
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宗旨:
服务、监督、管理、协调;
成立于1988年11月,北京
特点:
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多选)
中国会计学会创建于1980年,办公地点在北京(单选)
三、单位内部会计工作管理(单位负责人.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节 会计核算
会计资料: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财务会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附注,另外财务报告还可以包括资产减值准备表、财务情况说明书等)不包括对内部管理提供的成本控制报表,财务预测、内部审计报告、计划书等。
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
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有关部门(如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内部管理者、企业职工、社会公众。
需在财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的人包括:
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如设置了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不包括出纳、内审人员、普通会计)
(一)会计档案的范围和种类
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等会计核算的专业材料。
其中其他会计资料包括: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二)会计档案保管的期限。
(1)永久: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以及年度财务报告;
(2)25年的: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3)5年的:
固定资产卡片账于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
(4)3年的:
月度、季度财务报告;
(5)l5年的:
其他。
含所有会计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不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和辅助账簿,会计移交清册。
第四节 会计监督
内部控制
(1)控制环境
(2)会计系统(3)控制程序
社会监督独立性最强、有偿性,非强制的、接受委托
政府监督强制性、无偿性、也叫国家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2.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本单位的经济活动。
注:
内部审计不属于单位内部监督主体,它只是协助单位负责人组织实施内部监督制度。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还包括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
注:
都是与会计资料或会计人员相关的,是财政管辖的内容不包括工商局管的经营项目是否合法,税务局管的税款是否缴纳及时等等。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1)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
(2)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判断、案例)
二、代理记账
设立条件如下:
(1)至少有三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同时可以聘用一定数量相同条件的兼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三、会计从业资格
适用范围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出纳。
(3)稽核。
(4)资本、基金核算。
(5)收人、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8)总账。
(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上述人员包括港澳台地区人员及外籍人员在大陆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3.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会计类专业包括:
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会计类不包括:
统计、财政、金融学等专业。
(多选)
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使用的有效范围:
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内容:
(多选)
(1)上岗注册登记。
(90日内)(单选、判断)
(2)离岗备案。
(超过6个月)(单选、判断)
(3)调转登记。
(90日内)(单选、判断)
(4)变更登记。
5.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为辅24小时)
特征:
针对性、适应性、灵活性(多选)
内容:
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多选)
方法:
面授、函授、录像、网络教学(多选)
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单选、判断)
(1)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包括:
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要求高中以上学历,一年内一次通过;
(2)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包括:
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两年为一个周期,单科成绩滚动计算。
中级要求从事会计工作的年限如下:
大专5年,本科4年,双学士或研究生2年,硕士1年,博士0年
(3)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科目为:
高级会计实务。
考试合格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评审条件:
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2年以上;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4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
五、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自己决定是否设置。
总会计师必须具备:
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财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
总会计师针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负的责任:
负责对本单位财务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多选)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1.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通报、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多选)
2.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查看、开除。
(多选)
二、一般情况违反《会计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罚款(单选、案例,单位3000到50000;个人2000到20000)、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行政处分(针对国家工作人员从警告到开除)
三、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违法行为。
1.行政处罚:
通报、可以罚款(单选、案例,单位5000到100000;个人3000到50000)、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行政处分(多选):
针对国家工作人员撤职、留用查看、开除
五年内(含五年)不得参加考试,达到犯罪,那终生不能。
四、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隐匿销毁等事项的(与三结合出案例题)
行政处罚可以对授意指使人5000-50000的罚款,
行政处分(多选)对国家工作人员降级、撤职、开除
五、打击报复
法律责任:
情节恶劣的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补救措施:
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不包括恢复从业资格,恢复职称)
六、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的法律责任。
应当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支付结算基本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三)银行不垫款
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银行不予受理。
其他记载事项,用途、付款人名称可以更改,更改时应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第二节 现金管理
《现金管理条例》由国务院制定,《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判断、多选)
1.工资、津贴、个人劳动报酬、国家颁发给个人的科技文化体育奖金、劳保、福利费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如果超过1000元,超过限额部分,根据提款人要求在指定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
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
注:
多选题当中对于超过1000元的上述款项应该作为可以支付
2.差旅费、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不受金额限制)
3.结算起点1OOO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如超过1000元的办公用品、零星材料应实行银行转账结算)。
金额起点需要调整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后,报国务院备案。
二、现金使用的限额:
一般按照单位3—5天,交通不便的5-15天。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进行监督检查。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核准制账户(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后发开户登记证):
(1)基本存款账户
(2)临时存款账户2年(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
(3)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4)QFII专用存款账户
备案类账户(开户起5个工作日内由开户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办理备案)。
(1)一般存款账户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3)专用存款账户(除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和QFII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外,其他均是备案制)、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多选)
一个基本账户原则;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守法合规原则;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或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更改名称,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变更申请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银行接到存款人的核准类银行账户的存款人名称变更申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变更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变更。
,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3.开户银行对已开户但一年内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单选)。
4.关于日期的规定
(1)如果存款人因解散破产吊销执照等主体资格终止的原因要撤销银行账户,应于5个工作日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2)如果撤销基本户,基本户开户行应自撤销之日起2个工作日通知存款人其他账户的开户行,其他开户行2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存款人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十二、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单选、多选)重点掌握罚款额度
对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的罚款金额都是1千元;
对经营性的存款人的罚款金额有3种:
(1)1000元的罚款——存款人变更事项没及时通知银行
(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开户、销户违反规定或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许可证
(3)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账户使用过程的违规行为
第四节 支付结算方式
1.票据具有支付、汇兑、信用、结算和融资功能。
票据种类(多选)
出票人(签发票据的人)
付款人
付款日期(单选、案例)
向谁付款
银行汇票
存款人的开户行
存款人的开户行
见票即付
出票日起1个月
持票人:
收款人或最后一手的被背书人
银行本票
出票日起2个月
支票
存款人
存款人的开户行
出票日起10日内
商业汇票
(按承兑人不同分类)
商业承兑汇票
(承兑人是付款人,也就是购货方,债务方)
收款人或付款人
承兑人
到指定日期付款
出票日起最长6个月到期。
到期后10日内提示银行付款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是存
款人的开户行)
存款人(承兑申请人)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均为记名票据,若转让必须背书。
2.票据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
是指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存在的当事人。
包括:
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
没有这几人票据无效
非基本当事人:
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3.票据权利:
包括:
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持票人首先行使付款请求权)
行使付款请求权的人:
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行使追索权的人:
收款人、被背书人、背书人、保证人(注意不包括付款人、承兑人、出票人,因为他们属于付款的义务人)
权利时效:
持票人对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见票即付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4.票据责任(多选、案例)
付款义务人:
针对主债务人(出票人、付款人、承兑人)
偿还义务人:
背书人、保证人。
2.票据签章(多选、案例)
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出票人在票据上缺少签章或者不符合规定,票据无效
其他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保证人、背书人)签章不合规,票据有效,只是票据行为(承兑、保证、背书)无效。
6.票据行为(多选)
包括出票、承兑、背书和保证。
7.票据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
(多选)
8.票据丧失的补救(多选、案例、判断)
(1)挂失止付:
将失票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
不是必经措施,是暂时的预防措施。
可以挂失的情况:
(多选)
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填明“现金”字样才可以挂失,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
注意多选中商业汇票不提及“已承兑”也选,但提出“未承兑”不选
(2)公式催告:
(3)普通诉讼
二、支票:
自出票日起10日
支票授权补记:
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空头支票或签章与预留不符的支票,银行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对屡次签发,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三、商业汇票(单选、多选、判断、案例)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适用范围
1.提示承兑:
(1)定日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承兑成立。
(1)付款人应在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3日内不表示,视为拒绝承兑。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2)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3)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银行提示承兑时,符合规定和承兑条件的,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协议。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三)商业汇票的背书
必须记载:
(1)被背书人名称;
(2)背书人签章。
背书不得记载事项:
条件背书,部分背书,任意记载事项——票据记载了“不得转让”的字样(禁止背书)
四、银行汇票(单选、多选、判断)
1.概念: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五、银行本票(单选、多选、判断)
1.概念: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银行本票的使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本票。
六、信用卡(单选、多选、判断、案例)
(1)贷记卡:
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存款无息,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
(2)准贷记卡:
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
存款有息,在规定的有限信用额度内透支消费、取现,收取一定的利息,但不存在一定的免息还款期,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
销户:
(1)45天
(2)两年(含)以上未发生交易;(3)持卡人违反其他规定,发卡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
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使用的主要规定
(1)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2)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
无案例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含等值外币)。
七、汇兑(单选、判断)
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八、托收承付(单选、判断、多选)
承付期
(1)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自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通知次日起计算(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2)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自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计算。
【解释】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的,银行即视为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九、委托收款(单选、判断、多选)
单位和个人凭已经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同意付款。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概述
一、税收
(一)税收的特征:
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二)税收的分类
构成要素——征税人、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免税和法律责任。
税法的三个最基本的要素:
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
分类标准
类型
对象
代表税种
征税对象
流转税类
流转额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所得税类
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财产税类
拥有或支配的财产
房产税、契税、车船税
行为税类
特定行为
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
资源税类
资源开发
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
工商税类
税务机关
绝大部分
关税类
海关
关税/进口环节增值、消费/船舶吨税/进出口关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的进口税
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
中央税
国税局
关税、消费税
地方税
地税局
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屠宰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筵席税。
中央地方共享税
中央地方政府比例分享
增值/资源/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计税标准
从价税
价格
增值税、营业税、关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
从量税
数量、重量、体积
资源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消费税中的啤酒/黄酒/各种成品油
复合税
从量税额+从价税额
卷烟、白酒(如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
(1)税收法律(狭义的税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如《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等。
(2)税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条例)
(3)税收规章——办法/规程/实施细则
(4)税收规范性文件——县以上各级税务机关
(1)比例税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
(2)定额税率——从量征收的某些税种、税目。
如:
啤酒、黄酒、成品油等的消费税。
(3)累进税率①超额累进税率(如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
②超率累进税率(如土地增值税)
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节 主要税种
一、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是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布,1994年实施
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一般纳税人:
工业性及主营工业(工业销售额占50%以上)的企业,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的;商业性企业及主营商业的企业,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的。
会计核算健全,年应税销售额≥30万元的工业小规模企业。
(3)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工业性分支机构。
(4)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
省级国税局,次年1月底前申请变成一般纳税人。
2.低税率l3%——目的:
鼓励消费,保证消费者对基本生活必须品的消费(单选、多选)
3.零税率——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
销售货物销货方为购货方用自己车辆运输并收运费,这时运费与销售的货物一起征增值税(判断)。
购进农产品,可以按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委托他人代销货物——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