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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章建筑工程价款结算

学习目标

1.了解工程价款结算的概念,熟悉工程价款的构成,掌握工程价款结算的方法、原则和依据;

2.熟练掌握工程价款结算,包括备料款、进度款、竣工价款结算;

3.熟练掌握工程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施工索赔费用计算。

学习重点

1.工程价款结算,包括备料款、进度款、竣工价款结算;

2.工程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施工索赔费用计算;

3.竣工结算。

5.1建筑工程价款结算概述

5.1.1概述

所谓工程价款结算是指承包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依据承包合同中关于付款条款的规定和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建设单位(业主)收取工程价款的一项经济活动。

工程价款结算是工程项目承包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主要表现在:

1.工程价款结算是反映工程进度的主要指标

在施工过程中,工程价款的结算的依据之一就是按照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也就是说,承包商完成的工程量越多,所应结算的工程价款就应越多,所以,根据累计已结算的工程价款占合同总价款的比例,能够近似地反映出工程的进度情况,有利于准确掌握工程进度。

2.工程价款结算是加速资金周转的重要环节

承包商能够尽快尽早地结算回工程价款,有利于偿还债务,也有利于资金的回笼,降低内部运营成本。

通过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3.工程价款结算是考核经济效益的重要指标

对于承包商来说,只有工程价款如数地结算,才意味着完成了“惊险一跳”,避免了经营风险,承包商也才能够获得相应的利润,进而达到良好的经济效益。

5.1.2工程价款的构成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1.合同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组成工程价款有三项内容:

(1)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2)追加合同价款。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3)费用。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招投标工程根据中标价确定合同价款,非招投标工程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预算(遵照定额计价法)确定合同价款。

而追加工程价款及费用则是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

追加合同价款按照合同价款计算的同样方法计算,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和利润;费用则主要包括直接费和间接费。

2.结算内容

工程价款结算的具体内容包括工程量价款、调价价款、变更工程款和索赔款四个方面。

(1)工程量价款。

工程量价款指承包人已完工程按照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计算的价款。

(2)调价价款。

调价价款是指按照施工合同规定计算的价差款。

(3)变更工程价款。

变更工程价款指因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或者新增工程,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变更工程价款的原则计算的价款。

(4)索赔价款。

索赔价款指发包人未能按施工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按合同约定计算的补偿款。

5.1.3工程价款结算的方法

我国现行工程价款结算根据不同情况,可采取多种方式。

1.按月结算

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方法。

跨年度竣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我国现行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结算中,相当一部分是实行这种按月结算。

2.竣工后一次结算

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3.分段结算

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分段结算可以按月预支工程款。

分段的划分标准,由各部门、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规定。

4.目标结款方式

即在工程合同中,将承包工程的内容分解成不同的控制界面,以业主验收控制界面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

也就是说,将合同中的工程内容分解成不同的验收单元,当承包商完成单元工程内容并经业主(或其委托人)验收后,业主支付构成单元工程内容的工程价款。

目标结款方式下,承包商要想获得工程价款,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界面内的工程内容;要想尽早获得工程价款,承包商必须充分发挥自己组织实施能力,在保证质量前提下,加快施工进度。

这意味着承包商拖延工期时,则业主推迟付款,增加承包商的财务费用、运营成本,降低承包商的收益,客观上使承包商因延迟工期而遭受损失。

同样,当承包商积极组织施工,提前完成控制界面内的工程内容,则承包商可提前获得工程价款,增加承包收益,客观上承包商因提前工期而增加了有效利润。

同时,因承包商在界面内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而业主不予验收,承包商也会因此而遭受损失。

可见,目标结款方式实质上是运用合同手段、财务手段对工程的完成进行主动控制。

目标结款方式中,对控制界面的设定应明确描述,便于量化和质量控制,同时要适应项目资金的供应周期和支付频率。

5.结算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5.1.4工程价款结算的原则和依据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在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必须要有以下资料作为依据:

(1)正式签订的工程合同或工程协议书;

(2)施工进度计划和已完工程量报表或工程价款结算清单;

(3)施工图纸、施工图预算书和施工现场签证单;

(4)现行计价规范、有关费用文件和有关的法律法规。

5.2建筑工程预付款结算

5.2.1工程预付款的概念

工程预付款又叫备料款,主要是施工企业在开工前,用于进行材料准备所需的资金。

一般由业主、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工程承发包合同书规定,由建设单位拨付给施工企业所需备料的周转资金。

施工企业承包工程,一般都实行包工包料,需要有一定数量的备料周转金。

因此,可根据工程承包合同条款的规定,由发包单位在开工前拨给承包单位一定限额的预付备料款,此预付款构成施工企业为该承包工程项目储备主要材料、结构构件所需的流动资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

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凡是没有签订施工合同和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预付备料款,不准以备料款为名转移资金;施工单位收取备料款后两个月仍不开工或建设单位无故不按施工合同规定付给备料款的,可以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分别要求收回或付出备料款。

5.2.2工程预付款的拨付

工程预付款的拨付应注意适应材料设备等物资供应方式和正确确定预付备料款的额度。

1.预付备料款拨付

预付备料款资金要适合物资供应方式,做到钱物结合,防止重复占用资金。

建筑工程材料物资供应有三种方式:

一是包工包全部材料工程,预付备料款数额确定后,建设单位把备料款一次或分次预付给施工单位;二是包工包地方材料工程,需要确定供料范围和备料比重,拨付适量备料款,双方及时就建设单位供料进行结算;三是包工不包料的工程,不须预付备料款。

按施工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供应材料的,其材料按招标暂定价格或材料预算价格转给施工单位。

材料价款在结算工程款时陆续抵扣。

这部分材料,施工单位不应收取备料款。

2.预付备料款的限额

预付备料款限额由下列主要因素决定:

主要材料(包括外购构件)占工程造价的比重;材料储备期;施工工期。

对于施工企业常年应备的备料款限额,可按下式计算:

(5-1)

一般建筑工程不应超过当年建筑工作量(包括水、电、暖)的30%,安装工程按年安装工作量的10%;材料占比重较多的安装工程按年计划产值的15%左右拨付。

在实际工作中,备料款的数额,要根据各工程类型、合同工期、承包方式和供应体制等不同条件而定。

5.2.3工程预付款的扣还

发包单位拨付给承包单位的备料款属于预支性质,到了工程实施后,随着工程所需主要材料储备的逐步减少,以抵充工程价款的方式陆续扣还。

扣款的方法如下:

1.按公式计算起扣点

可以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备料款数额时起扣,从每次结算工程价款中,按材料比重扣抵工程价款,竣工前全部扣清。

其基本公式是:

(5-2)

式中T——起扣点,即预付备料款开始扣回时的累计完成工作量金额

M——预付备料款限额

N——主要材料所占比重

P——承包工程价款总额

2.根据合同协调确定扣还备料款

扣款的方法也可以在承包方完成金额累计达到合同总价的一定比例后,由承包方开始向发包方还款,发包方从每次应付给承包方的金额中扣回工程预付款,发包方至少在合同规定的完工期前将工程预付款的总计金额逐次扣回。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情况比较复杂,有些工程工期较短,就无需分期扣回。

有些工程工期较长,如跨年施工预付备料款可以不扣或少扣,并于次年按应预付备料款调整,多退少补。

具体地说,跨年度工程,预计次年承包工程价值大于或相当于当年承包工程价值时,可以不用扣回当年的预付备料款,如小于当年承包工程价值时,应按实际承包工程价值进行调整,在当年扣回部分预付备料款,并将未扣回部分转入次年,直到竣工年度,再按上述办法扣回。

5.3建筑工程款结算

5.3.1建筑工程进度款结算

工程进度款结算也称中间结算,是指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数量计算各项费用,向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结算。

以按月结算为例,现行的中间结算办法是,施工企业在旬末或月中向建设单位提出预支工程款账单,预支一旬或半月的工程款,月终再提出工程款结算账单和已完工程月报表,收取当月工程价款,并通过银行进行结算。

按月进行结算,要对现场已施工完毕的工程逐一进行清点,资料提出后要交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审查签证。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步骤,如图5-1所示。

1.工程计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25条(工程量的确认)规定:

(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工程进度款支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26条(工程进度款)支付规定:

(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符合规定范围的合同价款的调整,,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5.3.2竣工结算

1.工程竣工结算的含义

工程竣工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发包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

办理工程价款竣工结算的一般公式为

竣工结算工程价款总额=合同价款+施工过程中合同价款调整数额-保修金

(5-3)

竣工结算最终付款=竣工结算工程价款总额-预付及已结算工程价款-保修金

(5-4)

2.工程竣工结算的方式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5.3.3工程结算例题

【例5.1】某工程的合同价款为300万元,施工合同规定预付备料款为合同款的25%。

主要材料和结构件费用为合同价款的62.5%,尾款5%。

每月实际完成计量工程款和追加合同价款总额如表5-1所示。

表5-1某工程逐月完成计量工程款和追加合同价款总额

月份

7

8

9

10

11

12

追加合同价款总额

完成计量工程款(万元)

20

50

70

75

60

25

30

求预付备料款、每月结算工程款、竣工结算工程款各为多少(为计算方便,追加合同价款列人竣工结算时处理)?

【解】预付备料款=300×25%=75万元

根据公式计算预付备料款的起扣点如下:

即当累计结算工程款为180万元时,开始抵扣备料款。

此时,未完成工程为120万元,所需要主要材料费为120×62.5%=75万元,与预付备料款相等。

7月份结算工程款为20万元,累计结算额为20万元。

8月份应结算工程款为50万元,累计结算额为70万元。

9月份应结算工程款为70万元,累计结算额为140万元。

10月份完成工作量为75万元。

因为75+140=215万元>180万元,且215—180=35万元,所以应从10月份的35万元工程款中扣还预付备料款。

因此,10月份应结算工程款为

(75—35)+35×(1—62.5%)=53.125万元

10月份累计结算金额为193.125万元。

11月份结算工程款为60×(1—62.5%)=22.5万元。

11月份累计结算金额为215.625万元。

12月份应结算工程款为25×(l—62.5%)=9.375万元。

12月份累计结算金额为225万元,加上预付备料款75万元,共300万元。

追加合同价款为30万元,总计结算款为330万元。

在尾款5%的情况下,留尾款

330×5%=16.5万元

12月份实际结算9.375+30—16.5=22.875万元。

【例5.2】某项工程项目业主与承包商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合同中估算工程量为5300m3,单价为180元/m3。

合同工期为6个月。

有关付款条款如下:

(1)开工前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估算合同总价20%的工程预付款;

(2)业主自第一个月起,从承包商的工程款中,按5%的比例扣留保修金;

(3)当累计实际完成工程量超过(或低于)估算工程量的10%时,可进行调价,调价系数为0.9(或1.1);

(4)每月签发付款最低金额为15万元;

(5)工程预付款从乙方获得累计工程款超过估算合同价的30%以后的下一个月起,至第5个月均匀扣除。

承包商每月实际完成并经签证确认的工程量见表5-2。

表5-2每月实际完成工程量

月份

1

2

3

4

5

6

完成工程量(m3)

800

1000

1200

1200

1200

500

累计完成工程量(m3)

800

1800

3000

4200

5400

5900

问题:

1)估算合同总价为多少?

2)工程预付款为多少?

工程预付款从哪个月起扣留?

每月应扣工程预付款为多少?

3)每月工程量价款为多少?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多少?

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多少?

【解】1)估算合同总价为:

5300×180=95.4万元

2)工程预付款金额为:

95.4×20%=19.08万元

工程预付款应从第3个月起扣留,因为第1、2两个月累计工程款为:

1800×180=32.4万元>95.4×30%=28.62万元

每月应扣工程预付款为:

19.08÷3=6.36万元

3)每月工程量价款、应签证的工程款和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如表5-3所示。

(1)第1个月工程量价款为:

800×180=14.40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

14.40×0.95=13.68万元<15万元

第1个月不予付款。

(2)第2个月工程量价款为:

1000×180=18.00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

18.00×0.95=17.10万元

13.68+17.1=30.78万元

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30.78万元

(3)第3个月工程量价款为:

1200×180=21.60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

21.60×0.95=20.52万元

应扣工程预付款为:

6.36万元

20.52-6.36=14.16万元<15万元

第3个月不予签发付款凭证。

(4)第4个月工程量价款为:

1200×180=21.60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

20.52万元

应扣工程预付款为:

6.36万元

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14.16+20.52-6.36=28.32万元

(5)第5个月累计完成工程量为5400m3,比原估算工程量超出100m3,但未超出估算工程量的10%,所以仍按原单价结算。

第5个月工程量价款为:

1200×180=21.60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

20.52万元

应扣工程预付款为:

6.36万元

20.52-6.36=14.16万元<15万元

第5个月不予签发付款凭证。

(6)第6个月累计完成工程量为5900m3,比原估算工程量超出600m3,已超出估算工程量的10%,对超出的部分应调整单价。

应按调整后的单价结算的工程量为:

5900-5300×(1+10%)=70m3

第6个月工程量价款为:

70×180×0.9+(500-70)×180=8.874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

8.874×0.95=8.43万元

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14.16+8.43=22.59万元

表5-3每月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

月份

1

2

3

4

5

6

完成工程量(m3)

800

1000

1200

1200

1200

500

累计完成工程量(m3)

800

1800

3000

4200

5400

5900

每月工程量价款(万元)

14.4

18

21.6

21.6

21.6

8.874

应签证的工程款(万元)

13.68

17.1

20.52

20.52

20.52

8.43

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万元)

0

30.78

0

28.32

0

22.59

5.4工程变更与索赔

5.4.1工程变更

1.工程变更的分类

由于工程建设的周期长、涉及的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复杂、受自然条件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大,导致项目的实际情况与项目招投标时的情况相比会发生一些变化。

因此,工程的实际施工情况与招投标时工程情况相比往往会有一些变化。

工程变更包括工程量变更、工程项目的变更(如发包人提出增加或者删减原项目内容)、进度计划的变更、施工条件的变更等。

考虑到设计变更在工程变更中的重要性,往往将工程变更分为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两大类。

(1)设计变更

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设计变更,将对施工进度产生很大的影响。

因此,应尽量减少设计变更,如果必须对设计进行变更,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由于发包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以及经工程师同意的、承包人要求进行的设计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2.工程变更的处理要求

(1)如果出现了必须变更的情况,应当尽快变更。

如果变更不可避免,不论是停止施工等待变更指令,还是继续施工,无疑都会增加损失。

(2)工程变更后,应当尽快落实变更。

工程变更指令发出后,应当迅速落实指令,全面修改相关的各种文件。

承包人也应当抓紧落实,如果承包人不能全面落实变更指令,则扩大的损失应当由承包人承担。

(3)对工程变更的影响应当作进一步分析。

工程变更的影响往往是多方面的。

影响持续的时间也比较长,对此应当有充分的分析。

3.工程变更的程序

(1)设计变更的程序

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角度看,不论因为什么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必须首先有一方提出,因此可以分为发包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和承包人原因对原设计进行变更两种情况。

①发包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②承包人原因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③设计变更事项

能够构成设计变更的事项包括以下变更:

A.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B.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C.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D.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4.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

(1)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程序

设计变更发生后,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2)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方法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①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当变更项目和内容直接适用合同中已有项目时,由于合同中的工程量单价和价格由承包人投标时提供,用于变更工程,容易被发包人、承包人及工程师所接受,从合同意义上讲也是比较公平的。

②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当变更项目和内容类似合同中已有项目时,可以将合同中已有项目的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价格拿来间接套用,即依据工程量清单,通过换算后采用;或者是部分套用,即依据工程量清单,取其价格中的某一部分使用。

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很自然地应当需要协商单价和价格。

在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后,经有授权的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程序办理。

为了合理减少承包人的风险,遵照“谁引起的风险谁承担责任”的原则,《计价规范》规定:

不论是由于工程量清单有误或者漏项,还是由于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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