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8137513 上传时间:2023-01-29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2.3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南京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南京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南京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南京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南京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南京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docx

《南京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南京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南京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docx

南京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南京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保证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工作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保护国家和公众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航空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标准》

《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

《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Ⅲ级应急响应处置;在上级领导机构统一领导下,参与Ⅰ、Ⅱ级应急响应处置;指导Ⅳ级应急响应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应遵守以下原则:

以人为本,避免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反应及时;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信息互通;

资源共享、依靠科学、依法处置。

1.5应急预案体系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南京市相关部门应急预案、有关区人民政府(含江北新区管委会)应急预案、民用航空派出机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预案、民用航空相关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等组成。

飞行事故发生时,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单位、组织应各司其职,按照各自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成立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处置工作。

总指挥:

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

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民航江苏监管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东部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成员: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南京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市商务局、南京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南京海事局、市气象局、南京警备区,武警南京市支队、民航江苏监管局、东部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民用航空相关企事业单位及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含江北新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负责同志。

主要职责:

统一组织、指挥、协调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确定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响应级别,适时启动和实施相应的应急预案;作出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指挥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实施救援;组织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救助。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做好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2.1.1市委宣传部(新闻办):

负责协调飞行事故新闻发布、宣传报道工作,确保信息发布的准确性、权威性。

2.1.2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做好网上舆情监控和引导,并做好相关重点舆情报告。

2.1.3市财政局:

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相应的应急保障经费,对应急经费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2.1.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负责大宗应急救援物资的综合协调,保证有关物资及时到位。

2.1.5市应急管理局:

参与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做好受灾人员的救助工作,负责或参与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调查处理。

2.1.6市公安局、南京市消防救援支队:

负责飞行事故现场火灾扑救、现场保护、秩序维护和治安工作;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事故现场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管制及疏导;办理有关人员出入境手续。

2.1.7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协助相关部门的车辆运输保障工作,参与事故的救援处置工作。

2.1.8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负责组织飞行事故应急医疗救护工作,开展飞行事故现场疫情的防控。

2.1.9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协调、组织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提出处置和消除环境污染的措施建议。

2.1.10市民政局:

配合相关单位做好遇难者遗体处理工作、协助做好受灾人员及家属的安抚工作。

2.1.11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市政府侨务办公室等:

负责事故中涉外情况、事宜的协调处理工作。

2.1.12市文化和旅游局:

参与旅游有关的善后处理工作,督促相关单位做好善后安抚和人员伤害的赔偿等工作。

2.1.13市商务局:

负责协调处理牵涉口岸的相关事务。

2.1.14南京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

指挥、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为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2.1.15南京海事局:

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南京长江水域的搜救工作。

2.1.16市气象局:

负责事故发生地气象信息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参与由于气象因素造成航空器飞行事故原因的调查及研判。

2.1.17南京警备区:

当需要驻宁部队参与救援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2.1.18武警南京市支队:

协助公安部门设置现场安全警戒线,保护现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参与反恐,制服、缉拿犯罪嫌疑人;组织处置爆炸物、危险品;救助被困遇险人员。

2.1.19民航江苏监管局:

负责参与辖区范围内飞行事故的应急处置及事故调查工作。

2.1.20东部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负责组织机场及其邻近区域以内发生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处置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外发生飞行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1.21民用航空相关企事业单位:

负责按照职责协助做好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及事故调查工作;及时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飞行事故有关资料。

2.1.22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含江北新区管委会):

负责依法组织先期处置,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或者灾情蔓延,协助做好相关处置工作保障工作,参与受灾人员的救助与安抚。

2.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响应期间应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当事故发生在禄口机场及其邻近区域的,事故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禄口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总指挥担任;当事故发生在禄口机场及其邻近区域以外的,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受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其主要职责是:

对起火航空器组织扑救;对失踪人员和航空器组织搜救;组织抢救伤员和安全撤离有关人员;尽最大可能保护好航空器事故现场;保护好失事航空器及其财物;收集掌握现场信息,及时向上级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小组,各小组构成及职责分工:

(1)宣传报道组

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民航有关单位等相关单位组成。

负责按照航空器事故信息发布要求,发布新闻通稿,协调新闻媒体单位做好航空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

(2)通信保障组

由南京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电信运营商等相关单位组成。

组织人员和设备,确保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期间的通信顺畅。

(3)空管保障组

由市气象局、民航江苏空管分局等相关单位组成。

负责按应急救援指挥部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并做好气象信息的提供。

(4)安全保卫组

由市公安局、武警南京市支队等相关单位组成。

组织设置安全警戒线,保护现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身份;制服、缉拿犯罪嫌疑人;处置爆炸物、危险品;疏导交通,保障救援道路畅通;进行现场取证,做好现场记录、录音和录像;负责与民航系统及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

(5)医疗保障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卫生机构等相关单位组成。

负责实施对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和对事故伤员的救援;负责伤员的检伤分类、现场救治、伤员后送及后续治疗,最大程度地抢救生命。

(6)水上搜救组

由市交通运输局、南京海事局等相关单位组成。

负责水上搜救工作。

(7)现场施救组

由南京市消防救援支队、民用航空相关企事业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组成。

利用地域便利,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救援,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员伤亡,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事故信息。

(8)后勤保障组

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及事发地区政府等相关单位组成。

负责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的储备、运输、提供,以及协调解决救援工作中需要的有关经费、物资、设备及车辆。

(9)涉外工作组

由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市政府侨务办公室等相关单位组成。

依据有关规定,认真、积极、妥善地处理航空器事故中的涉外工作。

(10)善后处理组

由市民政局、航空器营运人、保险公司等相关单位组成。

参与事故处置过程,配合航空器营运人做好死者的殡仪、伤者的治疗和理赔等善后工作。

(11)事故调查组

由市人民政府或委托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调查组。

对事故原因、责任进行调查并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

3应急响应和处置

3.1信息报告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后,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及民航上级管理部门;市政府在接到事故相关信息后,立即报省政府,并启动相应预案,组织救援。

3.2应急响应等级划分

本突发事件分级按照《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实施,按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

3.2.1Ⅰ级响应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民用航空器发生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执行专机任务发生飞行事故死亡人员有国际、国内重要旅客;

——军用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发生空中相撞;

——外国民用航空器在境内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民用航空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重要地面设施巨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巨大影响。

3.2.2Ⅱ级响应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民用航空器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不正常紧急事件,或可能导致重大以上飞行事故发生,可能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3.2.3Ⅲ级响应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民用航空器发生较大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较大以上飞行事故发生,可能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3.2.4Ⅳ级响应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级为Ⅳ级响应

——民用航空器发生一般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较大以上飞行事故发生,可能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

3.3应急响应程序

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后,市航空器应急救援指挥部立即开通与省应急救援指挥部、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民航江苏监管局、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含江北新区管委会)值班室、禄口机场等通信联系。

根据信息收集汇总情况,由市航空器应急救援指挥部判定事故等级,决定启动何种响应。

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时,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必要时申请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相应的下级应急预案应提前或同时启动。

3.3.1Ⅰ、Ⅱ级应急响应程序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始运作,启动本预案,并报告请求适时启动民航地区管理机构应急预案。

通知各成员单位做好参与应急救援准备,赶赴事故现场,在省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下,实施现场应急救援。

3.3.2Ⅲ级应急响应程序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始运作,启动本预案,并报告、请求适时启动民航地区管理机构应急预案。

通知各成员单位做好准备,组织力量赶赴事故现场,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制定应急救援方案,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形成若干工作小组,实施现场应急救援。

3.3.3Ⅳ级应急响应程序

启动禄口机场应急预案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必要时启动本预案,或启动民航江苏监管局应急预案。

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制定应急救援方案,通知市人民政府及有关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力量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3.4先期处置

对本市境内发生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伤轻重,事发地人民政府要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程度的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并及时向上级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

3.5基本应急和扩大应急

一旦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民用航空应急救援事件,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在省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下,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进行抢险救助、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通管制、现场监控、人员疏散、安全防护、社会动员等基本应急工作。

当现有应急救援程序难以有效控制事态,需提高指挥级别,扩大应急范围时,参照应急响应等级,立即转入扩大应急状态。

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扩大应急救援资源使用、征用、调用的范围和数量;必要时,依法动用一切可以动用的资源。

3.6现场处置

现场救援时,应优先将旅客、机组人员及其他机上人员撤离到安全区域,及时救助机上及地面受伤人员和幸存人员。

及时掌握机上运载的货物及危险品、迅速查明危险品状态,并立即采取保护、防护措施,必要时调集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处理。

当飞行事故发生在机场区域内时,在不影响应急救援工作及事故调查的前提下,应尽快搬移、清理停留在机场道面上的飞机残骸,尽早恢复机场的正常运行,避免机场长时间关闭。

3.7应急人员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

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人员、事故调查人员应按规定配带具有明显标识的专业防护服装及装备。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程序。

3.8群众的安全防护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的范围、方式、程序并组织实施;协调组织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门负责现场治安管理。

3.9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地方政府组织调度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省、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有关社会力量进行救援。

3.10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在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政府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3.11应急终止

3.11.1应急终止条件

——机上幸存人员已撤离、疏散。

——伤亡人员已得到妥善救治和处理,重要财产已进行必要保护。

——对事故现场、应急人员和群众已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事故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被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事故现场的各种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受影响的机场已恢复正常运行。

——事故现场及其周边得到了有效控制,对地面重要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的影响已降至最小程度。

3.11.2应急终止程序

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符合应急终止条件,报请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或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报上级指挥机构批准,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

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事故的次生、衍生事件或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12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善后处置工作,应当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民航运输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对受害旅客、货主进行赔偿,对地面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赔偿;通知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按有关航空保险规定办理事故理赔工作。

事故现场的清理,应在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并经事故调查组同意方可进行。

3.13事故调查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应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有机结合,事故调查的内容包括对应急救援情况的调查。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工作按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3的要求进行。

事故调查工作包括:

调查组的组成,事故现场调查,技术实验验证,事故原因分析,编写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安全预防建议。

事故调查组应掌握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并对现场应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事故调查组到达现场后应听取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介绍,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相结合,需要完成的主要调查任务有:

现场监管保护,初始证据接收,证人和目击者询问,危险源的探测、排除、监护,现场人员防护等。

3.14应急救援调查报告及评估

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市民用航空器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应急救援总结报告。

市民用航空器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4应急保障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以下保障工作。

4.1装备保障

在积极利用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建立和完善专家数据库和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数据库系统,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检验、鉴定和监测的能力,保障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4.2通信保障

建立和完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的通信保障和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无线通信技术等现代化手段,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和计算机网络软、硬件设备,确保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各方面的联络畅通、迅速、高效且形式多样。

4.3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队伍的建设,通过经常性的培训、演练提高应急处置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4.4技术保障

加强技术支持部门的应急基础建设工作,增加技术投入,研究吸收国际先进经验,随时为处置可能发生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

5宣传、培训和演练

5.1宣传

各级管理部门以及民航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职工的防范事故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置工作教育,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航空器出现紧急情况时应采取的正确处置措施,增强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2培训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组织民用航空应急预案的学习和培训,加强国内外技术交流和研讨,提高应急处置、事故调查等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

5.3演练

南京市民用航空器应急救援指挥部每年协调组织一次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各方面的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管理能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和完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

6附则

6.1名词解释

6.1.1航空器

凡能从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从空气对地面的反作用,在大气中获得支承的任何机器。

6.1.2机场及其邻近区域

指机场围界以内及距机场基准位置点8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6.1.3航空器运行

自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直至这类人员下了航空器为止的时间内所完成的飞行活动。

6.1.4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航空器损坏的事件。

6.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航空运输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和完善,部门职责的变化,以及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6.3奖励与责任追究

6.3.1奖励

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由于报告及时,避免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发生和减轻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由于处置措施适当,避免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发生和减轻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其他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6.3.2责任追究

——对未及时报告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导致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在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导致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6.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8年12月31日发布的《南京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宁政发〔2018〕98号)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幼儿教育 > 唐诗宋词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