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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如何有效遏制虚假广告
论如何有效遏制虚假广告
新闻二班王若涵200800050175
目录:
一.虚假广告的定义和要素
二.虚假广告的表现形式
三.虚假广告的特征
四.虚假广告产生的原因
五.遏制虚假广告的解决方案
六.有效遏制虚假广告依靠制度性建设
摘要:
本文通过对虚假广告的定义、表现形式、特征和原因的分析,重点表述了遏制虚假广告解决方案,以及从根本上解决虚假广告问题的一些看法。
遏制虚假广告的方法主要有:
、第一,加强广告的事前审查制度。
遏制虚假广告需要从源头上开始监管,对广告进行严格的事前审查,并加强惩罚措施力度。
第二,修订《广告法》,明确虚假广告的认定标准、惩治措施和执行力度,完善广告法体系。
第三,强化行业自律意识。
第四,消费者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第五,加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最后,行业协会、消费者和媒体一起做好对广告业的监督,不论是行业监督,还是舆论监督,同法律的制约结合起来,就能够有力、有效地遏制虚假广告。
关键词:
虚假广告法律惩罚政府监督维权意识
引言:
当忙碌了一天,回到家,打开电视,看到的不是格调高雅的电视节目,而是充斥着各种虚张声势、光怪陆离的电视广告,重要的是绝大多数还是虚假广告。
你会觉得生活倍感轻松吗?
当你想要从大众媒体、新媒体上获取购物信息,了解到产品的真实性能和服务的确切内容,你却得到了名不副实的,甚至对你和家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的商品时,你还会觉得广告让生活更便利吗?
当你的权利遭受侵害,你渴望寻找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时,却发现广告法本身就有漏洞,你转而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或者各种NPO求助时,却感觉力不从心时,你还会觉得,广告让生活更美好吗?
不会!
这就是我们一直想要探讨的问题。
关于如何有效遏制虚假广告的问题。
关于如何让我们的生活更便利舒适的问题。
正文:
一.虚假广告的定义和要素
定义:
虚假广告,是指广告活动的主体即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利用一定媒介或形式进行宣传、介绍与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时,故意对质量、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商品或服务的主要方面通过广告制造假象、隐瞒事实真相等手段对商品或服务的主要内容作不真实的或引人误解的表示,从而导致消费者作出错误决策的广告。
①
虚假广告是同真实无误的广告相对的概念。
虚假广告的核心在于虚假,一种是指广告制作者刻意编造产品本身不具有的性能或服务,有意隐瞒产品可能造成的危害;另一种是指广告制作者故意诱导、欺骗消费者,夸大产品的功效,使消费者对产品产生不切实际的期望,从而对产品产生错误的联想。
要素:
虚假广告由以下要素组成:
广告主体,广告客体和双方的主客观因素。
1.广告主体包括:
广告主(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委托他人对广告进行设计和发布的组织或个人)、广告经营者(受委托对广告进行设计、制作和代理服务的组织或个人)、广告发布者(为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组织或个人)。
2.广告个体:
受侵害的消费者和合法经营者。
3.广告主客体的主客观因素:
首先是广告主体中广告主的主观心理,明知道自己的产品不能达到消费者预期,仍然为了谋取私利而不顾公众利益委托他人制作广告;其次广告主体中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明知广告内容和实际情况不符,或是没有对广告主的产品性能和服务进行核查的情况,而制作并发布了虚假广告。
二.虚假广告的表现形式
1.夸大性虚假广告
这类广告是通过广告语中过分绝对的赞美之词,夸大产品对消费者产生的影响,是对实际产品性能、功效的扭曲化和绝对化,使消费者对产品产生不切实际的预期,从而上当受骗购买其产品,却没有达到如广告所陈述的功效。
比如2007年上海市工商部门查处的“诺亚舟”英语学习机广告,经有关部门鉴定,该电视广告语中的“门门高分上名校”、“内容好,成绩当然好”等属于不科学的保证。
另外,广告中关于“某学生使用产品后成为学习状元”的内容,其真实性无法证实,构成虚假宣传,被处罚款5万多元。
②
这样的广告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
“门门高分上名校”、“内容好,成绩当然好”等广告语,一点即有的难题解法和课程教学,知性主播陈鲁豫的倾情加盟和力荐,让众多对孩子学习成绩担忧,前途焦虑,而又无从下手的盲目消费者—学生家长对这个产品产生错误的联想,于是他们就不小心掉进了商家设好的陷阱。
产品生产者将产品生产出来,必然有其针对的目标消费者和潜在消费者,这是他们重点打动的对象,其次他们更期望利用其在各大主流媒体上广泛的覆盖率和一天内黄金时段的重复率,来虏获更多消费者的芳心。
从而,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使他们从接触,认识,了解,心动,再到作出决策,最后采取行动。
2.欺骗性广告
一种是广告主体,主要是广告主并没有实体的产品或服务,却打出广告欺骗消费者订购,一旦现金入账就彻底消失的虚假广告现象。
比如一些贴在墙上的小广告,通过手机发送的订购信息或通过直邮广告等方式来欺骗消费者的现象。
另一种是广告主体对产品性能进行虚假陈述,夸大其功效,广告内容没有任何科学依据,却请来名人代言,专家教授做客演示等,迷惑消费者,使其受骗而购买产品或服务。
如2006年各电视台热播的“甩脂机运动器械”广告,广告主宣称其产品能够通过“剧烈的震动疯狂的甩脂,每天只需要站在上面5~10分钟,轻轻松松,甩出脂肪,甩出健康,甩出好身材。
”笔者记得那个时候,各大省市电视台重复,不厌其烦的播放那则广告。
画面中,几个身材肥硕的演员站在甩脂机上做演示,剧烈的晃动感,给观众以脂肪在甩动中消耗的错觉。
③
2006年7月,浙江丽水的章女士由于减肥心切,频繁使用甩脂机。
结果在一个星期之后,她就感觉身体不适,到当地医院检查后得知自己的肾出血了。
据医院诊断,章女士有肾病史,患有肾积水,在使用了甩脂机剧烈震动后,引发肾出血,且一时难以治愈。
最后经过医学专家研究认定,甩脂减肥是没有科学依据的,如果脂肪被甩出来则将进入血液,会造成脂肪栓塞,还可能造成骨骼神经损害,甚至影响内脏器官功能,对人体会造成很大的伤害。
3.隐瞒重要信息广告
隐瞒重要信息广告主要特征是未就商品、服务的全部事项披露,故意掩盖事实真相,隐藏对消费者不利的信息,以偏概全,欺骗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对产品的知情权。
例如:
在广告中宣传某种产品时只谈论其优点而故意隐瞒商品或服务本身具有的法律、法规要求应予明示的瑕疵。
如“巨能钙”在广告中宣称它可以帮助钙质吸收,但对长期服用有何副作用却只字不提。
事实上,长期服用“巨能钙"可能会导致双氧水中毒。
再如,熟知的河北三鹿奶粉含有三聚氰胺事件。
三鹿奶粉的广告是由明星邓婕代言的,她历来给人以亲切可信的形象,试想,如果她不代言三鹿奶粉,消费者上当受骗,孩子受害的几率将会大大减小。
这就是,明星代言的问题。
三鹿奶粉的问题被简光洲揭露后,一连串的奶制品行业内幕和潜规则被揭发出来。
笔者在当时看《南方周末》的深度报道中了解到,不仅是三鹿一家在奶制品中添加了三聚氰胺,行业中其他的品牌都普遍存在着问题。
因为奶制品需求量大,市场潜力大,蒙牛、伊利、三鹿等品牌为了抢夺奶源,展开了隐形斗争,但是奶源不足,牛奶质量不高,他们就往奶制品中添加三聚氰胺,因为它能使奶制品更加香甜粘稠,能产生像蛋白质一样的口感。
这在行业里已经不是秘密。
笔者想在后文中分析行业自律问题。
三.虚假广告的特征
1.违法性
我国的《广告法》第3条这样陈述道: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
”第4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9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成效、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10条: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
”第11条: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了专利权。
广告中禁止使用未授权的专利申请和无效、撤销的专利。
”④
上述条文是关于广告的禁止性规定。
只要是虚假广告就一定满足以上条文的一点或两点内容,对消费者做了虚假的宣传和引导,侵害消费者权益。
虚假广告的违法性特征是最基本也是最具有决定性的特征。
2.误导性
误导性也是虚假广告的重要特征。
它主要是通过一些所谓的“意见领袖”言过其实的溢美之词,对产品的性能、用途、成效进行夸大性的宣传。
有两种方式对消费者的感官灌输进信息,从而影响消费者的决策:
笔者认为第一种是,明星嘉宾、专家代言。
这是视觉上的虚假。
首先它利用明星和专家教授的权威性和可信赖性,使受众产生一种只要是明星专家推荐的产品就一定是可信度高、信誉好、质量有保证的产品。
其次,明星专家在这里作为产品的“意见领袖”现身说法,又是扭动着身姿,又是甜美笑容,或是直接演示等来诱导受众,以达到广告主牟利的目的。
第二种是,言过其实的广告语。
这是听觉上的误导。
传播学上有种理论是讲,有些消费者在性格上属于温柔的、易接受他人的、易被动摇的性格,他们容易相信他人,容易受宣传的影响,这类人更容易听信广告语的胡言乱语,容易上当受骗。
溢美之词不断的广告语,让耳根子软的消费者相信了广告上所言,从而采取行动,购买虚假广告背后名不副实的劣质产品。
3.危害性
为什么要遏制虚假广告,就是因为虚假广告对消费者造成极大的生命财产伤害,对社会稳定、人民幸福生活造成恶劣影响。
凡是虚假广告的,一方面以生活必需品为主,这类产品对消费者造成极大的伤害。
因为我们每个人都不能离开生活必需品,它属于硬性需求。
所以经济学上讲,硬性需求越大的产品,它的价格一般波动不大,但同时它的伤害性却是致命的。
比如,仍然拿出三鹿牛奶三聚氰胺的例子,为什么呢?
奶粉是每个婴幼儿的必需品,这是进入身体,参与能量转化,提供营养的唯一产品。
如果连它也出现问题,试想婴儿的生命安全如何保障。
作为一个家庭的希望—婴幼儿的生命安全都难以保障,何谈家庭幸福,更何谈社会稳定,人民过上幸福的、“有尊严的生活”(温总理语)?
另一方面以非生活必需品为主。
虽然这类产品不是硬性需求,但是随着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它的需求日益增长。
如果这类产品含虚假广告的话,人们的发展需求就难以得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同落后的经济发展的矛盾就难以得到解决。
即使中国现在的经济发展速度一直在8%以上,受世界瞩目,什么中国威胁论,各种中国强国的论调层出不穷。
但是要知道,就像火箭在刚升空,加速度最大时,和大气的摩擦力也处于最大值,这个时候最危险,各种问题最容易出现。
所以,虚假广告数量众多,广告业管理混乱是必然会发生的现象。
所以,虚假广告的社会危害性是其重要的特征之一。
它的发生虽然有一定的必然性,但它更有被解决的迫切性和必要性。
只有遏制虚假广告的发展蔓延,把它的危害性降到最小,才能实现社会发展,经济稳定有序增长。
四.虚假广告产生的原因
首先是广告主体因素:
1.广告主谋取暴利的本质
作为广告主,身处刚刚勃兴的广告业,谁都想在这个市场分一杯羹,并且得到最大份额的蛋糕。
因为广告主,作为企业法人是带有逐利本质的,他们生产产品,就是为了获得利益,并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一部分广告主,诚信经营,诚诚恳恳,事业得到长足发展。
但仍然有一部分广告主,投机取巧,钻法律的空子,打擦边球。
通过做虚假广告,骗取消费者的信任,在自己没有真实的产品或服务,或者低成本的产品或服务下,就运用各种手段牟利。
2.广告主职业道德的缺失
这是和广告主的教育水平、生活经历息息相关的。
试想,一个没有受过良好的教育,没有接受普世价值观,生活经历中充满被欺骗的各种悲剧经历,他很难拥有高度的自律精神和严格的职业道德精神。
是否做虚假广告,是否通过非法手段采取不正当竞争,都和他们心中的道德律有着密切的联系。
因为每个经营者都是为了在市场上获取更多的利润,但是方法各有不同。
如果没有职业道德的约束,法律的制约,虚假广告是个低损耗、低成本、高回报、高风险的牟利方式。
当然这都是违法的做法,投机取巧者往往就钻法律的漏洞,冒险谋取高额利润。
他们把社会责任感抛在脑后,置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福祉于不顾,做出谋财害命的事情来,真是为人所不齿,理应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2.广告业内部行业自律的不足
现在广告业最大的行业协会组织是中国广告协会,它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指导下的广告行业组织,但是跟我国大部分行业协会一样,它并没有完全摆脱行政隶属关系,其法律地位及与此相对应的法律权利、义务一直没有正式法律保障,因此协会在开展行业自律、行业督察等工作时就处于法无依据的状态,在具体开展指导、协调、服务、监督广告行业的工作职能时存在很多不利的制约因素,独立性和自主性较差。
⑤
况且,我国的广告业同发达国家相比,起步较晚,成熟度很低,问题很多。
笔者认为,业自律需要很多大型的具有权威性和领导力,知名度高的多个广告商共同协商制定规则,由于我国的广告经营者仍然处于发展阶段,没有非常具备影响力的几个巨头来为行业自律牵头,所以很难有非常显著地自律和自我监督的效果。
有起步阶段晚的客观原因,也有行业内部自律能力不足的主观原因。
其次是法律和执行力的因素:
1.法律规制的不完善
虚假广告的目的通过欺诈手段推介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从而误导消费者来获取利润。
他
们的目的和意图很明显是获取利润。
如前述《广告法》说言,广告内容含有关于产品的生产者、功能、用途、成效、有效日期、产地等进行虚假宣传的,被判定为虚假广告,应得到相应处罚。
但如果有些产品没有相关的信息的,这则广告不能被认定为虚假广告。
表述或说明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说明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不符及不相符的程度.这是判断虚假广告的最重要标准。
要指出的是,广告中宣传的商品是假冒伪劣商品。
则不论广告中如何说明,则一律构成虚假广告。
还有使公众产生误解和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对于一则虚假广告我们要考虑内容的失实度.也要考虑公众的误解度.有专家认为,法律应对误解程度的限度把握做出较为明确的规定.对于可能同时危害、损害其他竞争者利益的。
⑥
对于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现实.司法实践方面存在着法律相关规定的缺失,我困的《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皆没有明确规定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
那么.对于虚假广告的打击不仅存在法律滞后的问题.而且还存在着司法能动性不够的问题。
再次是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维权困难
1.我国消费者的消费认知水平不高,知情权没有得到很好地保护。
虚假广告主体在社会诚信方面的缺乏,使得消费者的知情权得不到有效保障,这种不对称的状况被虚假广告进一步的放大和加剧。
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体可以利用虚假广告,对产品的性能、产地、制作材料和价格等信息进行虚构或隐瞒,造成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的错误认识与判断并进而做出错误的消费行为,从而谋取不法利益。
在一个新科技和新产品层出不穷的时代,广告可以被制作的异常华美,但是受骗的就是消费者了,因为消费者很难分辨虚假广告所提供信息的真假。
而虚假广告之所以能够嚣张的进行与泛滥,很大程度上就是这种广告产品真实信息和消费者认知结果不对称造成的。
2.消费者维权成本高,维权渠道少。
我们都知道,维护自身权益需要付出代价。
有些代价甚至是高昂的。
笔者想起曾经看过
一部电影叫做《惊爆内幕》(英文名字有点忘了)。
就关于一个从美国烟草巨头公司辞职的一名高级人员在承受巨大压力下爆出烟草行业的内幕。
其实,他并不是想要为自己维护法律权益,但是我认为他是有着正义良知的斗士。
在影片中,他是和公司签过保密协定的,但他还是在镜头前面陈述了烟草中含有的尼古丁会使人上瘾,并致癌的内幕。
对于烟草巨头来说,这是广告中并未提及的,即他们做的烟草广告在一定程度上属于虚假广告,因为它隐瞒了对于消费者权益很重要的相关信息—隐瞒重要信息的虚假广告。
当时,在他未披露烟草内幕前,他是承受着常人难以想象的压力的,因为内心充满着矛盾。
一方面,他愧疚于参与了烟草的研发,蒙受着良心的职责,想要告诉公民这个事实真相。
但是,另一方面,他及他的家人遭受到烟草公司的监视和威胁,正常的生活受到严重干扰。
最后,他还是决定揭露真相。
只是,他却牺牲了自己的婚姻家庭。
为了公平正义,为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他勇敢地站了出来,即使电影的最后,他一个人落寞地坐在昏暗的角落。
又有多少人愿意如他,用这样的代价去维护自己或者是他人的权益?
虽然,艺术高于生活,但毕竟源于生活。
我们可以从一个侧面看出,维权成本高,维权困难。
维权困难,无疑助长了虚假广告主的不法之风。
消费者在一定程度上就成为了商业环境中的弱势群体,间接导致了虚假广告的滋长。
五.遏制虚假广告的解决方案
如何有效遏制虚假广告呢?
从传播学的角度讲,有传者、受者和传播媒介。
还有媒介环
境,放大了说,就是所处的社会环境。
要解决虚假广告的问题,就要从政府、法律制度、广告主体和广告客体(消费者)入手。
同时,为了使解决的过程更加清晰,从时间角度来讲,分为广告发布前,广告发布中,广告被判定为虚假广告后。
凡事要防患于未然,古人讲究未雨绸缪。
笔者认为,第一,加强广告的事前审查制度。
遏制虚假广告需要从源头上开始监管,对广告进行严格的事前审查,并加强惩罚措施力度。
第二,修订《广告法》,明确虚假广告的认定标准、惩治措施和执行力度,完善广告法体系。
第三,强化行业自律意识。
第四,消费者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第五,加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1.加强广告的事前审查制度
加强对药品、食品、化妆品、农药、医疗器材等实务广告的事前审查制度,行政机关事前应严加审理,以期防患于未然,对有违法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均应有效地予以追惩。
加大对虚假广告的惩处力度与范围。
事前审查制度的加强,需要严格立法程序,照章办事。
因为在我国,广告法不够完善,即使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了吗?
不一定,所以如果要想引入事前审查制度,必须从行政机关入手,对即将发布的广告进行从头到尾的审查制度。
为什么我国的文化事业审查制度严格,但虚假广告却泛滥异常呢?
因为国家想要在意识形态上占据主导位置,就必须控制好文化事业发展走向,对具体的电影审查非常严格。
如果相关部门能对广告也进行严格的事前审查,对广告主的经营执照、产地、生产的产品、性能、功效、有效日期,同广告结合进行一一对应。
有明显不符合的项目,有违反广告法的信息出现,就需要被判定为虚假广告,并加以严惩,以防改头换面,重新上市。
所以,笔者认为,其一,要加强广告的事前审查制度,就需要政府扩大权限,赋予更多的机构以权力和资金来加强对虚假广告认知的宣传力度,从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比如,像工商局,金融机构,管理部门,区委会和村委会等,向他们发放有效识破虚假广告的宣传手册,或者分发宣传海报等。
使这些民众接触频率高的机构充满着对消费者的人性关怀,从而进一步提高消费者识破虚假广告的水平,也拉进政府、相关部门、机构和群众的关系。
因为,向消费者宣传相关的知识,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政府对公众的人文关怀,也能逐渐消弭越来越严重的官民纠纷和矛盾。
这也属于事前审查制度的一部分,因为它对消费者进行的及时提醒,能减少消费者上当受骗的可能性。
其二,在法体制度许可下,引进“非正式行政程序”使案件能迅速解决。
如美国FTC是一个独立行政委员会,下辖消费者保护局及FTC一半以上幕僚人力投入管制虚假广告工作。
充分发挥了管制广告的功能。
在行政处分方面,以中止性保证及同意处分等非正式程序,不必扩大调查或举行证昕,使业者同意中止某些虚假广告,不仅提高效率且达到管制目的。
FTC采用非正式程序解决问题比率高达70%。
⑦
有学者称:
“非正式行政程序实是行政程序之命脉”。
这样就使得大部分行政资源能集中在违法行为严重、影响深远且有争议之事件上。
但也应设计防止非正式程序所带来的后遗症的法律制度。
比如易于官商勾结、谈判不对等、伤害企业自由、妥协内容不易强制等,将这些因素提早考虑在内,在制度上有效予以排除。
其三,还是从事前审查的角度讲,通过广告法判定其为虚假广告后,就需要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代言者(如明星、专家教授等)进行制裁、惩罚等。
我国的事前审查制度不完善,更别说事前审查的罚款力度和实施力度了。
如果要有效遏制这些虚假广告,防止它们重新抬头,换一种形式重新走入观众视野,就需要采取严格的惩罚措施。
比如,对广告法中的惩罚金额进行加倍处理,以严惩他们的不法行为。
其次,不仅对他们的广告进行禁播和销毁外,也要派遣人员对他们的生产公司进行彻查,发现有违法经营的,就要尽早吊销执照,取缔广告主所在的组织。
如果是个人或者是无章人员的违法行为,就要依据法律进行制裁。
2.明确虚假广告的认定标准、惩罚力度
虚假广告一般是指广告活动中采用欺骗的方法或者引人误解的陈述,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主要内容作不真实的宣传,侵害了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包括四层含义:
(1)虚假广告指的是一种商业广告,即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虚假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虚假广告的接受方是广大的消费者。
(2)虚假广告是违反广告法规定的广告。
广告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
广告行为人(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权利与义务,我国法律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广告行为的管理在广告法中也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因此虚假广告是一种违法广告。
(3)虚假广告在内容上是对商品和服务作虚假的宣传介绍。
(4)发布虚假广告的目的是欺骗、误导消费者。
⑧
这是虚假广告的四层含义。
我国的虚假广告之所以泛滥,消费者受害的程度较深,有一个方面的原因,就是我国判定是否为虚假广告,是完全根据《广告法》中规定的广告内容中的产品介绍、性能、功效、有效日期、产地和实际情况不符等规则来处理违法行为的。
殊不知,大部分的虚假广告是不仅是因为广告的内容是虚假的,而且因为广告内容使消费者产生了误解,就是广告语种有大量的误导性言语和行为,使消费者对产品产生了不且实际的联想和想象,进一步造成了错误的购买行为,这些都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其一,在阅读文献的过程中,笔者发现国外虚假广告的法律是按照消费者对广告的误解程度来判定一则广告是否为虚假广告的。
国外的广告管理法规也是走过相当长的岁月,才取得了成效的。
所以,他们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笔者认为,判定一则广告使消费者产生的误解程度和他们上当受骗的程度或者说受到的伤害程度成正比。
所以,由此推导出,消费者误解程度越深的广告,广告的虚假程度越深,惩罚的力度也应增强。
在这里,我们强调的不仅仅是对照广告内容和产品实际,更重要的是以人为本,从人本主义角度出发。
根据对消费者的调查,采取抽样调查等方法,获取消费者对确切的广告的认知,了解消费者误解的程度,从而判定一则广告是否为虚假广告。
这样的选择更加合理,更加具有人文情结。
其二,由于现在的虚假广告泛滥蔓延,铺天盖地,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法律对虚假广告的惩处力度过轻,或者是执法不力,以公肥私等现象层出不穷,法律失去了威慑性。
因此需要加大惩处力度。
同时,不仅要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实施有效的管理,还要扩大惩罚的范围。
对广告公司具体的广告行为做出规范,对参与制作虚假广告的广告公司、媒体乃至于个人(如明星)也要进行处罚。
因为一般情况下,法律只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而对参与制作虚假广告的其他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应将刑事责任主体扩大到参与制作虚假广告的个人和单位,同时加大惩罚力度。
3.强化行业自律意识
我们知道,行业自律意识的提高有利于遏制虚假广告的蔓延。
我国的行业自律法规还仍然比较薄弱。
这个学期,笔者修习了《传播学概论》这门课,冯炜老师讲到“社会责任论”时说到,西方的“社会责任论”是在新闻自由,言论自由的前提下发展的。
而中国的社会责任论在现行体制下相对而言不够明显。
由此看出,行业自律意识目前在中国比较薄弱,行业法规也不够完善。
我们来看一下美国的行业自律意识。
美国的行业组织很多,他们的广告主、媒体都有很多的自律组织,组织纪律严格。
美国最广泛的自律机构是全美广告审查理事会。
它致力于广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审查,“其有权监测虚假广告,受理广告投诉,审查证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