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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合法率评估标准

行政复议合法率评估标准

根据绩效管理指标考核体系要求,2015年度绩效管理“依法行政”指标中,设置二级指标行政复议合法率,该项指标在县绩效管理统一考核指标体系(100百分制)中占0.5分。

一、评估标准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县政府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限期履行的,每1件扣0.2分。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或第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或者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每1件扣0.1分。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每1件扣0.1分。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行政复议决定的要求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违反规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每1件扣0.1分。

(五)县政府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现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相关行政行为违法,向其发出行政复议意见书的,每1件扣0.1分。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未依法在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行政复议机构的,每1件扣0.1分。

二、分值计算

行政复议合法率得分=0.5分-扣分总和

 

行政行为合法率评估标准

根据绩效管理指标考核体系要求,2015年度绩效管理“依法行政”指标中,设置二级指标行政行为合法率,该项指标在县绩效管理统一考核指标体系(100百分制)中占0.5分。

行政行为合法率包括规范性文件合法率、落实依法行政工作要点情况和行政执法情况三个部分,转换为百分制计算后,占比重分别为10%、30%和60%。

一、规范性文件合法率

  

(一)评估标准

  1.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福建省政府令107号)文件要求,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县政府法制办提交报送备案的报告、文件正本及起草说明,并附送电子文本。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采用邮寄方式的,备案时间以各有关单位将备案材料交邮的时间为准。

超过规定时间报备的或未提交备案报告、电子文本的,每件规范性文件扣1分。

2.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被发现漏报规范性文件的,按照漏报件数占应报件数的比例扣分。

其中,漏报件数占应报件数10%(含10%)以下的,扣3分;占10%-50%(含50%)的,扣5分;占50%以上的,扣10分。

 

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应当将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对外公布,未公布的,每件扣1分。

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经县政府法制办审查存在违法情形,由县政府法制办向报送单位提出限期纠正的书面意见后,报送单位按要求自行纠正的,每件规范性文件扣3分,没有按期纠正的,每件规范性文件扣5分。

漏报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存在违法情形每件加扣5分。

  5.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未按省、市、县有关文件要求,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上报清理结果的,扣5分。

  

(二)分值计算

规范性文件合法率得分=10分-扣分总和

二、落实依法行政工作要点情况

  

(一)评估标准

考核各责任单位完成《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2015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要点的通知》(梅政办〔2015〕57号)文件所分解任务情况,未完成的,对责任落实单位按每未完成一项扣5分,直至该项分数全部扣完。

  

(二)分值计算

  落实依法行政工作要点情况得分=30分-扣分总和

三、行政执法情况

(一)评估标准

按照附件中《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和《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对各有关单位行政执法案卷情况进行评查。

(二)分值计算

行政执法情况得分=

×60%-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卷目录完整性的扣分数

行政行为合法率得分=

  

  附件:

1.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2.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

   

 

附件1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一)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案卷)

项目及分值

序号

基本内容要求

分值

得分

立案

(12分)

1

当事人基本情况。

包括当事人名称、住所地等

2

2

案件来源。

即案件是来自自查、举报、移送或交办等

2

3

涉嫌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

2

4

适用的法律依据。

即处理该案件所援引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具体条款

3

5

承办人、承办机构的意见和签名

3

调查取证(35分)

6

两名(含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共同执法(案卷中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共同执法的记载,且在执法文书中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的签名)

2

7

证据合法(18分)

(1)书证

(2分)

A、有书证的原件

1

B、经核对原件只留存复印件的,应说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和核对人、提供人的签名

1

(2)物证

(2分)

A、取得原物

1

B、无法取得原物的,应取得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证明该物的照片、录像

1

调查取证(35分

7

证据合法(18分)

(3)视听资料(2分)

A、取得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或复制件

1

B、注明制作时间、制作人等

1

(4)证人证言(4分)

A、写明证人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1

B、有证人的签名

1

C、注明出具日期

1

D、有证人身份证明

1

(5)现场笔录(2分)

A、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内容

1

B、有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场的,由其他在场人签名

1

(6)鉴定结论(3分)

A、鉴定委托书

1

B、鉴定报告

1

C、鉴定机构的资质证明文件

1

(7)询问笔录(3分)

A、载明时间、地点、被询问人基本情况

1

B、询问人签名

1

C、被询问人签名

1

调查取证(35分

8

取证程序合法(9分)

(1)登记保存(物品清单、批准文件、符合法定期限)

2

(2)查封、扣押

A、审批记录

1

B、查封、扣押决定书(当事人基本情况,事实理由和依据、期限,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陈述申辩权,查封扣押对象清单,送达规范)

3

C、查封、扣押物品处理文书(解除决定书、没收决定书或者销毁记录等)

2

(3)其他取证措施合法

1

9

调查终结报告(或案件处理审批表)

(6分)

(1)案件来源记载

1

(2)当事人基本情况

1

(3)违法事实和证据

1

(4)明确的法律依据、适用自由裁量基准情况

1

(5)承办人、承办机构的意见及签名

1

(6)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1

审查决定(34分)

10

告知和申辩(6分)

(1)告知书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1

(2)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1

(3)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1

(4)拟作出处罚的种类和具体数额

1

(5)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印章

1

(6)送达回证

1

11

听证(5分)

(1)依法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听证告知书

1

(2)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应有书面记载

1

(3)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制作听证通知书(注明当事人名称、告知权利、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告知当事人申请问题权利、执法机关名称及印章等)

1

(4)听证笔录(听证时间、地点、内容、主持人、记录人签名,听证参加人的签名)

1

(5)听证报告(包括案情介绍、听证情况简介、处理建议及签名等)

1

12

案件处理审批表或其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批文书(4分)

(1)按行政处罚的法定批准权限审批

2

(2)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的讨论记录及参加人员签名等

2

行政处罚决定书(19分)

(1)当事人基本情况

2

(2)违法事实和证据、依据

3

(3)行政处罚的内容

3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3

(5)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3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及印章

3

(7)作出的日期

2

送达和执行

(7分)

14

送达文书规范。

有送达材料名称和文号,被送达人及送达地点,送达日期,送达方式,被送达人(代理人应取得授权)签名,见证人、送达人签名,送达文书须加盖公章

3

15

给予罚款的应使用合法的罚款票据

2

16

没收财物应有没收财物的合法票据和物品清单,依法对没收财物予以处理并记录在案

2

执行完毕的案件,制作结案报告(6分)

17

载明案由及当事人基本情况

1

18

载明案件基本情况及结案理由

1

19

载明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当事人未履行处罚决定的,应有申请强制执行文书

1

20

没收财物应载明罚没财物处理结果

1

21

案件办理人员结案意见、签名及日期

1

22

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结案意见、签名及日期

1

未执行完毕的案件,制作案件进展情况报告(2分)

23

附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

2

案卷归档(4分)

24

一案一卷

0.5

25

卷皮统一

0.5

26

卷内目录填写规范

0.5

27

卷内材料排列有序

0.5

28

卷内材料有页码

0.5

29

装订整齐

0.5

30

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

0.5

31

卷内文字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铅笔或圆珠笔的,入卷前应复印

0.5

备注

被评查案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或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除按照上述标准评查扣分外,还要加扣分数:

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和权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加扣10分;

2.实施行政处罚法律依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加扣10分;

3.被处罚对象主体认定错误的,加扣10分;

4.行政处罚决定未执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加扣10分;

5.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的,加扣10分。

总得分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二)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案卷)

项目及

分值

序号

基本内容要求

分值

得分

行政处罚决定书(84分)

1

使用预定格式和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8

2

被处罚当事人主体认定准确

8

3

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4

4

有违法行为的具体时间、地点

4

5

有证明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

4

6

有罚款金额或警告内容

4

7

有行政处罚依据(条、款、项)

8

8

有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4

9

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实行罚款分离的,应告知当事人罚款缴付的银行名称、地址,并告知若逾期缴纳罚款有加处罚款的规定

8

10

有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途径和期限

8

11

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和盖章

8

12

有当场实施处罚的行政执法人员的签名或印章

8

13

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8

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16分)

14

送达文书规范。

有送达材料名称和文号,被送达人及送达地点,送达日期,送达方式,被送达人(代理人应取得授权)签名,见证人、送达人签名,送达文书须加盖公章

5

15

当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要有明确备注

4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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