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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字如面》21

《见字如面》

1.节气是中国古代订立的一种用来指导农事的补充历法,是中国古代汉族劳动人民长期经验的积累和智慧的结晶。

是在春秋战国时期形成的。

由于中国农历是一种“阴阳历”,既根据太阳也根据月亮的运行制定的,因此不能完全反映太阳运行周期,但中国又是一个农业社会,农业需要严格了解太阳运行情况,农事完全根据太阳进行,所以在历法中又加入了单独反映太阳运行周期的“二十四节气”,用作确定闰月的标准。

二十四节气能反映季节的变化,指导农事活动,影响着千家万户的衣食住行。

二十四节气是根据太阳在黄道(即地球绕太阳公转的轨道)上的位置来划分。

2.2006年5月20日,“二十四节气”作为民俗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2014年4月中国文化部正式启动将“二十四节气”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工作。

历史由来;二十四节气指二十四时节和气候,是中国古代订立的一种用来指导农事的补充历法。

3.节气依次为:

冬至、小寒、大寒、立春、雨水、惊蛰[zhé]、春分、清明、谷雨、立夏、小满、芒种、夏至、小暑、大暑、立秋、处暑、白露、秋分、寒露、霜降、立冬、小雪、大雪。

4.立春:

斗指东北。

太阳黄经为315度。

是二十四个节气的头一个节气。

自秦代以来,我国就一直以立春作为春季的开始。

还曾一度被认为是新的一年的开始。

立春是从天文上来划分的,而在自然界、在人们的心目中,春是温暖,鸟语花香;春是生长,耕耘播种。

在气候学中,春季是指气候(5天为一候)平均气温10℃至22℃的时段。

时至立春,人们明显地感觉到白昼长了,太阳暖了。

气温、日照、降雨,这时常处于一年中的转折点,趋于上升或增多。

小春作物长势加快,应该及时浇灌追肥,促进生长。

农谚提醒人们:

“立春雨水到,早起晚睡觉”大春备耕也开始了。

虽然立了“春”,但是盆地大部分地区仍会有霜冻出现,少数年份还会有“白雪却嫌春色晚,故穿庭树作。

5.雨水:

斗指壬[rén]。

太阳黄经为330°。

这时春风遍吹,冰雪融化,空气湿润,雨水增多,所以叫雨水。

惊蛰:

斗指丁。

太阳黄经为345°。

这个节气表示“立春”以后天气转暖,春雷开始震响,蛰伏在泥土里的各种冬眠动物将苏醒过来开始活动起来,所以叫惊蛰。

这个时期过冬的虫排卵也要开始孵化。

我国部分地区过入了春耕季节;春分:

斗指壬[rén]。

太阳黄经为0°。

春分日太阳在赤道上方。

这是春季的中分点,这一天南北两半球昼夜相等,所以叫春分;

6.清明:

斗指丁。

太阳黄经为15°。

此时气候清爽温暖,草木始发新枝芽,万物开始生长,农民忙于春耕春种;清明,在仲春与暮春之交,也就是冬至后的108天。

中国汉族传统的清明节大约始于周代,距今已有二千五百多年的历史。

清明节的名称与此时天气物侯的特点有关。

“清明节”的得名还源于我国农历24节气中的清明节气。

冬至后第105天就是清明节气。

清明节气共有15天。

作为节气的清明,时间在春分之后。

这时冬天已去,春意盎然,天气清朗,四野明净,大自然处处显示出勃勃生机。

用“清明”称这个时期,是再恰当不过的一个词。

 

7.谷雨:

斗指癸[guǐ]。

太阳黄经为30°。

就是雨水生五谷的意思,由于雨水滋润大地五谷得以生长,所以,谷雨就是“雨生百谷”,谷雨时节,南方地区"杨花落尽子规啼",柳絮飞落,杜鹃夜啼,牡丹吐蕊,樱桃红熟,自然景物告示人们:

时至暮春了。

谷雨的天气最主要的特点多雨,有利于谷物生长。

中国古代将谷雨分为三候:

"第一候萍始生;第二候鸣鸠拂其羽;第三候为戴胜降于桑。

"是说谷雨后降雨量增多,浮萍开始生长,接着布谷鸟便开始提醒人们播种了,然后是桑树上开始见到戴胜鸟。

8.立夏:

斗指东南。

太阳黄经为45°。

是夏季的开始,从此进入夏天,万物旺盛。

习惯上把立夏当作是气温显著升高,炎暑将临,雷雨增多,农作物进入旺季生长的一个最重要节气。

每年5月6日左右立夏,在天文学上,立夏表示即将告别春天,是夏天的开始,而现代气象学规定,以每候平均气温高于22℃才为夏季,我国各地实际夏季时间不尽相同。

9.小满:

斗指甲。

太阳黄经为60°。

从小满开始,大麦、冬小麦等夏收作物,已经结果、籽粒饱满,但尚未成熟,所以叫小满。

芒种:

北斗指向己。

太阳黄经为75°。

这时最适合播种有芒的谷类作物,如晚谷、黍、稷等。

如过了这个时候再种有芒和作物就不好成熟了。

10.夏至:

北斗指向乙。

太阳黄经为90°。

太阳在黄经90°“夏至点”时,阳光几乎直射北回归线上空,北半球正午太阳最高。

这一天是北半球白昼最长、黑夜最短的一天,从这一天起,进入炎热季节,天地万物在此时生长最旺盛。

小暑:

斗指辛。

太阳黄经为105°。

天气已经很热了,但还不到最热的时候,所以叫小暑。

此时,已是初伏前后。

大暑:

斗指丙。

太阳黄经为120°。

大暑是一年中最热的节气,正值勤二伏前后,长江流域的许多地方,经常出现40℃高温天气。

要作好防暑降温工作。

这个节气雨水多;

11.立秋:

北斗指向西南。

太阳黄经为135°。

从这一天起秋天开始,秋高气爽,月明风清。

此后,气温由最热逐渐下降。

处暑:

斗指戊。

太阳黄经为150°。

这时夏季火热已经到头了。

暑气就要散了。

它是温度下降的一个转折点。

是气候变凉的象征,表示暑天终止。

白露:

斗指癸。

太阳黄为165°。

天气转凉,地面水汽结露。

12.秋分:

斗指已。

太阳黄经为180°。

秋分这一天同春分一样,阳光几乎直射赤道,昼夜几乎相等。

从这一天起,阳光直射位置继续由赤道向南半球推移,北半球开始昼短夜长。

依我国旧历的秋季论,这一天刚好是秋季九十天的一半,因而称秋分。

但在天文学上规定,北半球的秋天是从秋分开始的。

13..寒露:

斗指甲。

太阳黄经为195°。

白露后,天气转凉,开始出现露水,到了寒露,则露水日多,且气温更低了。

所以,有人说,寒是露之气,先白而后寒,是气候将逐渐转冷的意思。

而水气则凝成白色露珠。

霜降:

斗指戌【Xū】。

太阳黄经为210°。

天气已冷,开始有霜冻了,所以叫霜降。

立冬:

斗指乾。

太阳黄经为225°。

习惯上,我国人民把这一天当作冬季的开始。

冬,作为终了之意,是指一年的田间操作结束了,作物收割之后要收藏起来的意思。

14.小雪:

斗指己。

太阳黄经为240°。

气温下降,开始降雪,但还不到大雪纷飞的时节,所以叫小雪。

小雪前后,黄河流域开始降雪(南方降雪还要晚两个节气);而北方,已进入封冻季节。

大雪:

斗指癸[guǐ]。

太阳黄经为255°。

大雪前后,黄河流域一带渐有积雪;而北方,已是“千里冰封,万里雪飘”的严冬了。

15..冬至:

斗指子。

太阳黄经为270°。

冬至这一天,阳光几乎直射南回归线,我们北半球白昼最短,黑夜最长,开始进入数九寒天;冬至,俗称“冬节”“长至节”或“亚岁”等,既是农历二十四节气中一个重要的节气,也是中华民族的一个传统节日,冬至为“冬节”,所以被视为冬季的大节日。

在古代民间有“冬至大如年”的讲法,古时候漂在外地的人到了这时节都要回家过冬节,所谓“年终有所归宿”,古时有“冬至一阳生”的讲法,也就是说从冬至这天开始阳气慢慢开始回升。

16.小寒:

斗指子,太阳黄经为285°。

小寒以后,开始进入寒冷季节。

冷气积久而寒,小寒是天气寒冷但还没有到极点的意思。

大寒:

斗指丑,太阳黄经为300°。

大寒就是天气寒冷到了极点的意思。

大寒前后是一年中最冷的季节;大寒以后,立春接着到来,天气渐暖。

至此地球绕太阳公转了一周,完成了一个循环。

民法典内容:

17.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18.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19.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

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21.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

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2.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3.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六条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4.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25.第一百六十九条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26.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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