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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及重点

案例1 结合教学工作的实际,谈谈加强依法治教、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思考题1)P5页

  学校对学生的处理是否恰当,合法:

  某初中生马超,学习成绩不好,守纪情况也差.一天,在教学楼内玩球,故意将一个价值三百元的吊灯打坏,学校在查明事实经过后,依据学校有关"损坏公物要赔偿和罚款"的规章制度,对马超作出三点处理决定:

一是给予警告处分;二是照价赔偿吊灯;三是罚款三百元.(对此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均没有感到什么不妥当.该校在全校师生大会上以此事为案例,大谈依法治校,从严治校的重要性)

  对此做法,你认为是否妥当?

为什么?

  学校对马超的处理意见并不都是合法的,一,二条处理意见是合法的,但对学生课以罚款则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因为行政制裁分行政处分和处罚两个方面,而实施行政处分和处罚的单位是有明确要求的,国家特定行政机关享有行政处罚权如工商,税务,治安等机关,而学校只有行政处分的权力,可以对学生处分(纪律处分),但没有对学生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

  因为行政处分是一种内部行政法律行为,是隶属关系之间的双方,上对下实行如医院对医生,学校对学生教师,机关对工作人员,处分类别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开除,免职;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行政法律行为,具有公共行政意义,由特定行政机关实行如治安机关进行的拘留,劳动教养,罚款,没收财产等.∴罚款是行政处罚,只有特定国家的行政机关才有行政处罚权,学校不是行政机关,而且学校对学生是隶属内部行政行为,学校对学生予以罚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96年《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案例2 某班主任经常开拆学生的信件,目的是检查学生是否有不良行为,及掌握学生思想现状,班主任的做法合法吗?

  不合法,除法律规定的部门外,任何人不得开拆他人的信件。

  所谓依法治教,就是用法律来规范教育管理,协调教育关系,指导教育活动,解决教育纠纷,保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依法治教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全民族法律素质,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的基础性工程;是维护社会稳定和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教育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广大青少年家长的迫切期望。

  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

  ⑴、依法治教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

  ⑵、依法治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需要

  ⑶、依法治教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⑷、依法治教是培养跨世纪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

  2、我国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如何理解这些原则?

(思考题2)

  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是指我国教育立法、执法、司法活动所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它既是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我国教育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总原则在教育法制建设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国家教育基本政策的集中体现,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的基本性质和教育工作的基本规律。

具体讲有以下几点:

⑴、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是我国教育工作必须始终不渝地贯彻实施的一项根本性原则。

  案例3“读书是为挣大钱娶美女”

  尹建庭1996年12月20日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原为株洲市第二中学在聘语文高级教师。

在他撰写的《入学教育课》论文中,提出了“读书考大学,是为了自己,不是别人。

读书增强了自己的本领,提高了自己的资本,将来能找到一个好的工作,挣下大把的钱,从而有一个美好的个人生活,比如生活愉快,人生充实,前途羡好,事业辉煌,甚至找一个漂亮的老婆,生一个聪明的儿子。

所以,我强调读书是为了自己”的观点。

该论文曾被株洲市中学语文教学专业委员会评为小组二等奖。

一家媒体刊登了批评尹建庭“读书是为挣钱娶美女”论文观点的文章,引起社会上广泛的关注和争论。

(尹健庭:

我们有统一的教育理念,也要有独立的教育理念。

但这个理念它一定是要正确的,学生无论撞到什么样的老师都能得到很好的培养,就足够了。

2006年7月他作客搜狐聊天实录)不应该在课堂上明目张胆的这样讲

  ⑵、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指公民有受教育方面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不因公民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的不同或差别而受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案例3:

.某高校市实行学年学分制的学校,其制定的“淘汰制”规定:

无论考核课程的成绩积点高低或者是否及格,每班学习成绩排列在最后5%之内的学生均将被列为“淘汰”对象。

列为“淘汰”对象的学生,允许交纳一定的费用后跟班继续学习,如果这些学生在下学年度仍位居最后5%之内,则实行“淘汰”――被勒令退学。

在实施“淘汰制”规定之后,好多学生感到压力很大,都认真学习,希望不被列入“淘汰”对象。

已被列入“淘汰”对象的学生,在下半年度所修读的课程经努力均取得及格以上,但分数不高,积分偏低,仍摆脱不了名列最感后5%之内,最终同样被学校勒令退学。

对此,学生议论纷纷,认为学校这个规定不合理,应当修改或废止,但学校管理部门无动于衷。

  试分析学校的做法的违法之处。

包括:

起点、过程、终点三个环节,也就是在入学、就学、学业成绩三个方面的平等。

  ⑶、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教育法》第八条关于“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确立了我国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特征,也是国家对教育活动的基本要求。

应当做到:

①在中国境内实施教育活动必须对国家和人民负责,而不是对是对个人或者小团体负责。

②我国的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

办学应该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办学。

③教育活动必须接受国家和社会的依法进行的管理和监督。

④教育的公共性原则还体现在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⑷、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既要依法行使其教育权或者受教育权,又要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不能把权力和义务对立起来,片面地强调权利的享有或者义务的履行。

其体现在,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统一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行使权利的同时。

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教育领域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体现在:

首先,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统一的。

接受义务教育既是适龄儿童少年的权利,也是他们的义务。

其次,权利和义务的相互依存。

权利人权利的享受依赖于义务人履行其义务,义务人如果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就不可能享受权利。

再次,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⑸、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教育法制统一是指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由国家机关统一制定,统一实施,对全体公民和法人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

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体现为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权只能由国家机关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行使;教育法律法规的执行权只能由国家机关或有关机构依法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行使;教育法律法规的效力按发布机关,调整对象及适用范围,形成层次有序,协调统一的整体,以维护教育法制的统一和权威。

  3、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推进我国依法治教?

(思考题3)

  ⑴、提高教育法律意识,转变教育管理观念

  ⑵、依法治教的重要条件是有法可依⑶、运用法律手段,推动、促进、深化教育改革

  ⑷、初步建立新的运行体制,不断提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与水平⑸、继续推进教育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4、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之间的关系(思考题4)

  案例4:

王力是一个15岁的初中生,她总觉得自己不是读书的料,就想到一家餐馆去打工赚钱,可是,她又听别人说,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是不允许被雇用的。

  请问:

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

并说明教育政策与教育法律的关系。

  后一观点是正确的。

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3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所以,王力还暂时不能去打工。

如果她还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那么她就应该继续她的学校生活;如果她已经完成了九年义务教育,并且不想继续升学,那么,她可以参加一些国家和社会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为年满16周岁以后的就业做准备。

  我国的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体现的意志和根本任务的相同的。

  ⑴、政策是法律的基础和灵魂,而法律是政策的特定表现形式,因此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必须在政策指导下进行。

法律的制定不得与党和国家的总路线、总方针、总政策及其各项基本政策相违背。

执行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也是有效地贯彻实施党对教育工作政策的重要保证。

  ⑵、政策和法律有着共同的本质,这是政策和法律保持协调一致的基础。

在一定条件下,政策和法律之间会发生不一致,甚至相抵触的情况。

就应当区别具体情况,及时调整政策或者修改法律。

  ⑶、政策和法律由于各自不同的特点,使其在调整社会关系上具有各自特有的优势。

这就需要我们在保持政策与法律协调一致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政策和法律各自的优势,相互配合,既要发挥政策对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作用,又要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发挥教育法律的规范性作用。

  5、你认为依法治教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意义有哪些?

(思考题5)

  ①依法治教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依法治国方针在教育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关系教育改革与发展全局的一个重要工作方针。

②随着依法治国思想的深入人心和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依法治教成为当前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必然选择和重要任务。

  ③加强教育的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教,使教育工作全面走上法治轨道,对于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确保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

  1、教育法的基本特征和原则有哪些?

(思考题1)P18-19页

  案例6:

小学校长挪用教育经费,造成校舍倒塌师生死亡

  某地一所农村小学,学校的房舍由于年久失修,房舍损坏严重,上级主管部门为其专门拨出经费2万。

让他们完善整修校舍,而校长张某却把此款用来为其情妇小翠仙修建了房屋。

在一个阴雨天,校舍倒塌,致使三个学生和当堂教师死亡,10人受伤。

案发后,引起了上级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对其立案审判。

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从重判处他有期徒刑20年,没收一切非法所得。

  案例中张校长的行为兼有侵占教育经费与玩忽职守的性质,且情节严重,已经构成贪污罪与玩忽职守罪两项罪名。

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从重判处他有期徒刑20年,没收一切非法所得。

  ⑴、教育法的基本特征:

  ①、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

教育法所规定的事项,主要是表达国家对教育的要求和意志。

为此,该事项具有公认而确定的效力,即公定力。

  ②、教育法的规定性具有强制性。

教育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它所规定的事项,与其他法律一样具有国家强制性,不允许任何人违犯或变更。

  ③、教育法具有多变性的特点。

教育法的多变性主要是由于具有立法主体的多元性所致。

在我国,立法的主体不仅有最高权力机关,地方权力机关,而且有最高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委以及地方行政机关。

  ④、在教育法之上没有统一的法典。

教育法与民法、刑法不同,它们都具有统一的法典,分别适用于民事活动和刑事活动。

而教育法在形式上散见于宪法、民法、行政法等法律、法规之中,没有统一的法典和完整的系统,也没有共同性的或一般性的规定。

  ⑵、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所有教育法律、法规应遵循的总原则,它贯穿于一切教育法律规范中,是教育立法、执法和研究的出发点及基本依据。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①、方向性原则。

教育法必须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

方向性原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必须保证教育权掌握在无产阶级手中;二是必须保证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②、公益性原则。

公益性原则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特征,它是指教育事业的过程和结果具有社会影响,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③、平等性原则。

平等性原则主要是指人们在教育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平等的承担法律责任,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④、终身性原则。

终身性原则是指人的一生应当不断地接受教育,应当在任何阶段都有机会接受教育,教育应当面向所有的人。

  2、结合教学工作实际,谈谈你对教育法作用的认识。

(思考题3)P19-21页

  案例7:

女儿被留家观察父亲扰乱学校教学秩序被拘留2003年5月,在各方全力防治非典的紧要关头,孙家村郑某的儿子从疫区返乡,因与在孙家村小学上学的妹妹有接触史,校方依照通知规定,在例行对学生的身体检查中,要求女儿在家留观14天。

其父对此不满,5月6日一大早就到学校问缘由。

校方作出解释后,郑某仍然不理睬,在学校内拨通关山镇教育组的电话,破口大骂教育组工作人员,还当场撕毁了区教育局文件,连续吵闹1个多小时。

  扰乱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

关山派出所依照《教育法》第72条第1款规定,将郑某传唤至派出所,并对其治安拘留14天处罚。

  案例8:

两名中学生星期天在居民区空地上踢足球,在争球时,不慎将球踢到邻居阳台上,不仅造成阳台玻璃破碎,而且使阳台一名儿童被玻璃划伤。

  问:

邻居财产损失及人身被伤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由两名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教育法的作用教育法的作用也可以从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是教育法的规范作用,二是教育法的社会作用。

  ⑴、教育法的规范作用

  ①指引作用。

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法律规范实现的。

法作为人们的行为规范明确的规定了人们的行为规则。

它明确地规定了人们应该怎样行为、禁止怎样行为和可以怎样行为,从而为人们的行为指出了方向。

  ②评价作用。

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它是判断、衡量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

  ③教育作用。

法是人们的行为规范,它对于人们应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都具有鲜明的教育作用。

④预测作用。

由于法具有严格而稳定的规范性,这样可以使人们预先知道从事某一种行为或不从事某种行为将必然发生的法律后果,从而调整人们的行为。

⑤强制作用。

法律的强制作用具有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法对人们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可以做什么加以规定,而且还要使人们必须去接受,这体现了法的强制性特征;其二,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要受国家强制力的制裁。

  ⑵、教育法的社会作用

  教育法有着其独特的社会作用,其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①保证我国教育的正确方向。

我国教育法的首要作用就在于通过立法的形式切实保障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方向,也就是要保障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保障党对教育事业的领导,保障培养出适合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人才,提高劳动者和全民族的素质。

②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教育法保证了我国公民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教育法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保障与促进作用。

③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育。

由于我国教育法的社会主义性质与教育的客观规律在本质上是完全一致的,所以教育法应该是教育客观规律的体现,通过教育立法将按照教育规律办教育的一般要求转化为法律规范,以避免教育工作中的随意性。

它可以保障我们在教育活动中按教育规律办事。

④保障有关各方在教育上的合法权益。

教育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和保障与教育相关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在教育活动中,各方享有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教育法作了具体规定,这样教育法就可以保障有关各方在教育上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同时可以防止和制裁违法行为。

⑤可以极大地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

教育管理是为了实现预定的目标,组织和使用人、财、物、时间、信息的过程,其目的就是设法提高被管理系统的功效。

  3、谈谈教育法律法规与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条文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思考题2)P22页

  教育法律法规与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条文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总的说,教育法律法规是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及教育法律条文的内容,而教育法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法律条文是教育法律法规的载体,它们之间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

  ⑴、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的区别。

教育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活动中全部行为规则的总称。

教育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指的行为规范,而不是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者在逻辑上是从属关系。

教育法是种概念,它的外延大于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规范是属概念,全包含在教育法概念的外延之中。

  ⑵、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文件的区别。

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基本内容,但不是全部内容。

  ⑶、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条文的区别。

教育法律规范要用教育法条文来表现,但教育法条文不一定就是教育法律规范。

有的教育法条文不包括规范。

  4、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有哪些?

(思考题4)P24-28页

  法律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的渊源,即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它们是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教育法的渊源是国家根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有:

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以及教育条约和协定。

  ⑴、宪法①宪法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是一国之根本大法,它规定了一国的根本制度和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制定一切法律法规的依据。

原则性规定了教育法的指导思想。

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社会主义公有制、坚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宪法至上。

  ②宪法规定了教育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一是规定了发展教育事业的目的、形式和任务。

二是规定了公民受教育的权利。

受教育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

三是规定了从事教育工作的公民有进行创造性工作的自由。

培养人的创造性能力是教育的重要原则。

四是规定了父母或监护人的具有义务。

养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所以父母有责任和义务保证自己的子女受教育。

五是规定了教育管理的权限。

现代教育主要是由国家推动的,为了保证教育的有效发展,国家必须重视对教育的管理。

  ⑵、教育法律、①教育基本法律是依据宪法制定的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可以说是教育法律体系的“母法”。

教育基本法律通常规定国家的教育基本方针、基本任务、基本制度以及教育活动中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如:

《教育法》

  ②教育单行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是国家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律的原则制定的规范和调整某一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关系的教育法律。

我国已经制定并公布实施的单行法律有五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五常13)1980年12月12日通过,1981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六常4)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6年7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八常4)1993年10月31日通过,1994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八常19)1996年5月15日通过,1996年9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九常4)1998年8月29日通过,1999年1月1日施行;

  ⑶、教育法规①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实施、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教育行政法规一般有三种:

一是条例。

它是针对某一方面的教育行政工作比较系统、全面的规定。

二是规定。

它是指对某一方面工作部分规定。

三是办法或细则。

它是指对某一项行政工作的较为具体的规定。

②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制定的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地方性教育规定是我国教育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从立法目的和立法的依据上划分,可以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执行性、补充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规。

第二种是自主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规。

地方性教育法规与一般性的教育法规比较有其特点:

一是与国家的宪法,教育法律法规保持一致,不得违背或有抵触;二是只在本地区适用,在其他地区则不适用;三是更具有可操作性。

  ⑷、教育规章

  按制定发布机关的不同,教育规章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教育规章,称部门教育规章,经常称之为:

规定、办法、规程、大纲、标准等。

另一类是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在范围上只局限于本行政区域,

  ⑸、教育法的其他渊源

  教育法律的渊源还有行政法、民法、刑法等。

教育政策、教育判例也是教育法的渊源。

  5.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及特征

  法律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相互之间所形成的一定的社会关系,即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形成必须以法律规范为前提,不由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不是法律关系社会生活中有各种各样的关系,政治、经济关系,家庭、爱情、邻里关系,师生关系等等,只有由法律所调整的,才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

①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教育法形式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法规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

教育法律关系与教育法律规范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②教育法律关系根植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并由教育关系和教育法律的性质和内容所决定。

③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社会关系,对违反和破坏教育法律关系的行为,予以相应制裁。

④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为前提。

  6、简述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P24-28页

  教育法是调整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就其性质而言,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纵向性的法律关系,一般称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另一类是横向性的法律关系,一般称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⑴.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教育行政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反映的是国家与相对人的纵向关系,其实质是国家如何领导、组织和管理教育活动。

这一关系中,国家教育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当事人,与国家教育行政机关相对的另一类当事人则主要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职员、学生及其家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等;这一关系中,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与其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

国家行政机关处于管理的、领导的和主动的法律地位,而其管理的相对人处于被管理的、被领导的和被动的法律地位。

  ⑵.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是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与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在教育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这类关系是共同意思表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这是一类具有教育特征和民事性质的教育法律关系,随着教育民主化的发展,这种平权性的教育法律关系的范围将会逐步扩大。

  8、简述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P24-28页

  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教育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第一、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

可以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有:

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者、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公民等。

在华的外国人、无国籍人,财团法人也可以成为我国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作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教育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教育法上的权利能力,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能够享受教育法上的权利和履行教育法上的义务的一种资格或者能力。

教育法上的行为能力,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教育法上的权利和承担教育法上的义务的能力。

如教育者在教育法上的细微能力除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外,还应该具有相应的学历并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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