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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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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粤港澳大湾区规划纲要》、广东省《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总体设想》和《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拓展优化城市发展空间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府〔2019〕1号)等中央、省和市相关政策和工作部署,谋划“湾区都市、品质东莞”下的工业高质量发展态势,推动制造业企业提高资源集约利用水平,加快转型升级步伐,提升东莞制造业企业经济发展质量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用于评价制造业企业在资源集约利用及产业导向、科技创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诚信经营等方面的综合表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制造业企业综合评价的指标体系设定、分类评定、结果发布等。

第四条本评价办法实施主体为市工信局和各镇街(园区)政府。

市工信局牵头负责对各镇街(园区)进行区域制造业发展质量评价,各镇街(园区)负责对所辖区域制造业企业进行制造业发展质量评价。

第二章指标体系

第五条评价范围。

全市范围内除电厂、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特殊类型企业以外,分阶段对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单独供地(含分割二次转让)的规下制造业企业以及其余规下制造业企业开展评价,稳步推进,逐步扩大范围,最终实现制造业企业全覆盖。

第六条评价指标和权重。

评价指标和权重按照规模以上企业与规模以下企业分别设置。

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各指标权重为:

亩均增加值(权数20)、亩均税收(权数10)、单位能耗增加值(权数10)、全员劳动生产率(权数20)、净资产收益率(权数10)、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权数10)、单位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当量(权数10)、产业导向(权数10)。

规模以下制造业企业各指标权重为:

亩均税收(权数60)、单位电耗税收(权数20)、产业导向(权数20)。

各镇街(园区)区域制造业发展质量评价各指标权重为:

亩均增加值(权数20)、亩均税收(权数10)、单位能耗增加值(权数10)、全员劳动生产率(权数15)、净资产收益率(权数15)、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权数20)、单位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当量(权数10)。

第七条基准值。

指标基准值是基于纳入评价企业指标基础数据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确定,用于同每一个企业指标基础数据相比较的指标参照值。

各镇街(园区)将相关部门(单位)提供或实地测量所得的纳入评价企业指标原始数据,按照一定程序取得企业认可,确定为纳入评价企业的指标基础数据,并据此确定各指标基准值。

企业发展质量评价的指标基准值由各镇街(园区)自行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

各项指标基准值按本辖区规上制造业企业各指标基础数据加权平均值的1.5倍左右确定。

区域发展评价的指标基准值由市工信局根据企业评价结果,并参考兄弟省市数据研究确定。

第三章指标定义及计分方法

第八条计分方式。

综合评价基本分为100分,按照每个指标的权重确定各评价指标基本分。

(一)单个指标得分计算公式:

(二)每个指标最高得分不得超过该项权数的1.5倍,超过时取其基准值的1.5倍。

(三)某个指标实际值为负值或空缺的,该指标得分为零。

(四)没有主要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其单位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当量指标得分为本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企业的单位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当量指标得分的加权平均值。

第九条加分项目。

兼顾企业的产业导向、产业链贡献和创新发展、绿色发展,设置综合素质加分项目。

最高不得超过10分。

项目

加分标准

产业分类

属我市五大新兴产业领域十大重点产业的,得2分;属现代服务业的,得1分;属优势传统产业的,得1分。

如某一产业同属十大重点新兴产业和优势传统产业,按高分算。

规模效益

列由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企业的,加3分;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500强”企业、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服务业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500强”企业,加2分;上年度由东莞市统计局发布的“东莞市工业百强”企业,加1分。

创新能力

获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究生工作站、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的加2分;承担国家级重大项目的加2分。

发明专利

近3年内获得有效发明专利的加0.5分,有效发明专利数超过5个的加1分。

品牌

获中国驰名商标的加1分。

质量

获中国质量奖的加2分,获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的加1分,获东莞市政府质量奖的加0.5分

标准

作为第一起草人制订国际标准2分、国家标准1分、行业标准0.5分;参与制订国际标准1分、国家标准0.5分、行业标准0.3分。

第十条减分项目。

围绕企业安全生产、守法经营,设置负面清单减分项目。

最高不得超过10分。

减分

标准

3分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反有关财经、税务、工商、环保、节能、劳动、社保、安全生产、住房公积金、食药监等方面(不含海关)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相关部门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罚没产品的(其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单次处罚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没产品价值金额合计10万元及以上)。

2分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累计受到3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不含单次1000元及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不含海关行政处罚)。

2分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被海关部门认定为失信企业的。

1分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贪污、截留、挪用财政资金并被相关部门处罚。

1.5分

重点用能单位在上年度节能考核不通过的企业。

2分

属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年销售收入4亿元(含)以上的自2017年1月1日起,年销售收入4亿元以下的自2018年1月1日起,经市统计部门审核的上年度研发投入为零的。

0.5分

经清算应退回中央、省、市财政资金,但逾期未足额退回的。

第十一条指标定义。

(一)用地面积:

指企业实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包括企业向村集体承赁土地),分自然资源部门已登记和未登记的工业用地面积。

已登记工业用地面积指企业经自然资源部门登记或批准的工业和仓储两类用地的土地面积;未登记工业用地面积指企业租用或其他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面积。

(由自然资源部门核准)。

(二)工业增加值:

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企业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了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移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后的余额,是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

(由统计部门核准)

工业增加值按收入法计算,具体计算方法:

工业增加值=折旧+生产税净额+劳动者报酬+营业盈余。

(对不能按收入法计算的企业,根据已填报成本费用表所计算出来的行业平均增加值率水平推算其工业增加值。

(三)实缴税金:

指纳税人评价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本地区实际缴纳入库的、且与持续经营有关的增值税(实际入库数+免抵数—出口退库以外的其他退库数)、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指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社会保险费(企业缴纳部分)等税费(其中:

社会保险费按实缴数的50%计入,福利企业、涉农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免的流转税,以及企业实际缴纳的关税,可计入“企业实缴税金”),不包括企业缴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海关征收的增值税、税务机关稽查查补税费、各类税收滞纳金、罚款及代扣代缴的各类税费。

(由税务部门核准)。

(四)工业企业能源消费量:

指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和非工业生产活动中消费的能源,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用于能源加工转换的能源;非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能源。

(由统计部门核准)

(五)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指报告期内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量。

季度或年度平均人数按企业实际月平均人数计算得到,不得用期末人数替代。

(由统计部门核准)

(六)利润总额:

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是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

利润总额为营业利润加上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来自于会计“利润表”中“利润总额”项目的本年累计数。

(由税务部门核准)

(七)所有者权益:

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来自于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合计”项目的期末余额数。

(由税务部门核准)

(八)研发经费支出:

指报告期内企业用于内部开展R&D活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实际支出,包括用于R&D项目(课题)活动的直接支出,以及间接用于R&D活动的管理费、服务费、与R&D有关的基本建设支出以及外协加工费等,不包括生产性活动支出、归还贷款支出以及与外单位合作或委托外单位进行R&D活动而转拨给对方的经费支出。

(由统计部门核准)

(九)主营业务收入:

指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

来自于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本年各月贷方余额(结转前)之和;如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收入”代替填报。

(由统计部门核准)

(十)主要污染物排放当量:

指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四项指标排放总量之和。

(由生态环境部门核准)。

(十一)用电量:

指企业实际用电总量,若企业有多个电表的,按每个电表加总数填报;若多个企业共用一户电表的,每个企业按实际用电量填报,加总电量应该等于该户电表的用电量(由供电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计算公式。

(一)亩均增加值(万元/亩)=工业增加值÷用地面积;

(二)亩均税收(万元/亩)=实缴税金÷用地面积;

(三)单位能耗增加值(万元/吨标煤)=工业增加值÷工业企业能源消费量;

(四)全员劳动生产率(万元/人)=工业增加值÷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五)净资产收益率(%)=利润总额÷所有者权益;

(六)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研发经费支出÷主营业务收入;

(七)单位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当量(当量/万元)=主要污染物排放当量÷工业增加值;

(八)单位电耗税收(万元/万千万时)=实缴税金÷用电量。

(九)

(十)

第四章评价分类

第十三条根据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得分情况,将企业划分为ABCD四类,规上与规下企业分别排序,即:

(一)A类(优先发展类),指资源占用产出高、经营效益好、税收贡献大的企业。

具体标准为:

综合评价得分列所在镇街(园区)前20%的企业。

(二)B类(鼓励发展类),指资源占用产出较高、经营效益较好,但转型升级发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的企业。

具体标准为:

综合评价得分列所在镇街(园区)20%-60%之间的企业。

(三)C类(提升发展类),指资源利用效率偏低、综合效益不佳,需要进行重点帮扶、倒逼提升的企业。

具体标准为:

综合评价得分列所在镇街(园区)60%-90%之间的企业。

(四)D类(限制发展类),指发展水平落后、综合效益差、需要重点整治的企业。

具体标准为:

综合评价得分列所在镇街(园区)90%-100%之间的企业。

(五)T类,对于初创企业、“小升规”企业、重大项目建设期内企业等,纳入评价,但2年内可暂不分类。

对于电厂、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其他特殊类型企业,暂不予以分类。

各类型企业划分标准每年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总量控制,允许例外。

各评价主体在按照上述比例进行企业分类的基础上,对个别企业可根据既定规则调整分类或直接定类,但规则应提前制定并向社会公开。

有下列情形的各镇街(园区)可根据情况进行特殊处理:

(一)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直接评定为A类。

(二)涉及违法、重大违规或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淘汰、限制范围的企业,可直接评定为D类。

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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