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所石油沥青期货交割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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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所石油沥青期货交割实施细则》

《期货交易所石油沥青期货交割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AA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石油沥青(以下简称沥青)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AA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有关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沥青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及指定沥青厂库等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条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四条交割方式

到期沥青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按标准交割流程进行,标准交割流程包括指定交割仓库交割(以下简称仓库交割)和指定沥青厂库交割(以下简称厂库交割)。

未到期沥青期货合约可以通过期货转现货的方式(以下简称期转现)进行实物交收,交割双方采用期转现方式的,应当提前申报并配对成功。

第五条客户的实物交割应当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不允许交割。

某一沥青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沥青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

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该月份持仓直接由交易所强行平仓。

第六条交割地点

到期合约的实物交割地点为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或指定沥青厂库(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未到期合约采用期转现方式交割的,其交割地点由期转现双方在期转现的协议上明确。

第七条交割单位

沥青期货标准合约的交割单位为10吨,交割数量应当是10吨的整数倍。

第八条交割品级

沥青交割品级适用国家交通运输部标准。

用于本合约实物交割的70号A级道路石油沥青,质量标准应符合交通部现行有效的《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中表4.2.1-2规定的技术要求。

若《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调整,新的技术规范执行具体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交割沥青应当是交易所批准的注册商品。

沥青的注册商品和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九条交割程序

实物交割应当在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

交割期是指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后连续五个工作日。

该五个工作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

(一)第一交割日

1、买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

内容包括品种、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或指定沥青厂库名等。

2、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交易所提交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

仓储费用由卖方支付到第五交割日(含当日),第五交割日以后的仓储费用由买方支付(指定交割仓库和指定沥青厂库收费项目和标准由交易所核定并另行发布)。

(二)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

交易所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进行配对。

(三)第三交割日

1、买方交款、取单。

买方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4:

00之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2、卖方收款。

交易所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6:

00之前将货款支付给卖方,如遇特殊情况交易所可以延长交割货款给付时间。

(四)第四、五交割日

卖方交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易所清退其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清退和发票事宜,按《AA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标准仓单流转程序

标准仓单在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的,其流转程序如下:

(一)卖方客户将标准仓单授权给卖方期货公司会员以办理实物交割业务;

(二)卖方会员将标准仓单提交给交易所;

(三)交易所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会员;

(四)买方期货公司会员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客户。

第十一条损耗和溢短标准

(一)沥青入出库一次的总损耗不超过2‰,由入出库货主各承担50%。

(二)溢短:

每张标准仓单所列沥青的重量为10吨,入库或提货时实际沥青溢短重量不超过±3%。

第十二条交割结算价与溢短量的结算

(一)交割结算价

沥青期货标准合约的交割结算价是沥青期货标准合约交割结算的基准价,为该合约最后5个有成交交易日的结算价的算术平均价。

交割结算时,买卖双方以该合约的交割结算价为基础,再加上不同注册商品的升贴水进行结算。

(二)溢短量的结算

沥青入库过程中发生的溢短(扣除1‰的损耗后)由货主按照沥青入库完成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最近月份沥青期货合约的结算价,在入库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直接与指定交割仓库进行结算。

沥青出库过程中发生的溢短(扣除1‰的损耗后)由货主按照沥青出库完成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最近月份沥青期货合约的结算价,在出库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直接与指定交割仓库或指定沥青厂库进行结算。

第十三条交割费用

进行实物交割的买卖双方应当分别向交易所支付1元/吨的交割手续费。

第三章仓库交割

第十四条仓库交割是指合约到期后,买卖双方以标准仓单(格式由交易所统一制定)形式,按规定的程序履行实物交收的交割方式。

第十五条检验方法和机构

沥青入出库以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由交易所另行公告)检验为准,取样方法采用交通部现行有效的《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指定的方法,试验方法采用交通部现行有效的《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指定的方法。

沥青入库时检验机构由卖方在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中选择,沥青出库时检验机构由买方在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中选择。

指定交割仓库若对买方或卖方选择的检验机构有异议,可以与对方协商重新指定检验机构。

若协商不成,可以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由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

买卖双方和指定交割仓库应当配合指定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

检验费用分别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第十六条沥青入出库的最小量应符合交易所规定(由交易所另行公告),运输工具应当符合港口、码头及指定交割仓库等在接卸和计量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并严格遵守指定交割仓库的安全操作规范。

第十七条入库申报(交割预报)

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应当办理入库申报(交割预报),向交易所提交沥青入库申报和制作标准仓单申请。

入库申报的内容包括品种、等级、数量、生产企业及拟入指定交割仓库名称等。

客户应当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办理入库申报(交割预报)手续。

第十八条入库申报审批

交易所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3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

货主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已批准的入库申报中确定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

未经过交易所批准入库或未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入库的沥青不能用于交割。

入库申报自批准之日起有效,入库申报有效期为15天。

第十九条入库申报押金

货主提交的入库申报资料应当属实,并交纳30元/吨的申报押金,申报押金由交易所从会员结算准备金帐户中划转。

货主在有效期内按已批准的入库申报执行的,交易所在货主取得标准仓单后将申报押金清退至会员结算准备金帐户中。

部分执行的,按实际到货量返还;未按申报执行的,入库申报押金不予返还,由交易所支付给指定交割仓库。

第二十条入库检验

沥青运抵指定交割仓库后,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对到货及相关单证进行验核。

入库沥青应由注册生产企业原厂直接运达指定交割仓库。

装运和储存期间不得进行调和。

指定交割仓库有权对沥青运输环节进行监运管理,如认为入库沥青有可能存在潜在质量问题的,可以采集样品检验,检验合格后再要求货主卸货。

入库沥青应当由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分为质量检验和重量检验两部分。

质量检验以指定检验机构检验报告为准,质量检验报告符合交易所沥青质量标准才能生成标准仓单;重量检验以指定检验机构签发的重量检验报告为准。

货主应当确保所入库沥青符合交易所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二十一条货主监收

沥青入库时,货主应当到指定交割仓库监收;货主不到指定交割仓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指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

第二十二条沥青储存

沥青入库应当按照生产企业的不同分罐存储。

第二十三条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一)国产沥青:

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原厂装货凭证,以及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原件。

(二)进口沥青:

应当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放行单原件(交易所复印后退还)、商检证书和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原件。

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二十四条签发标准仓单

(一)交易所审证

入库完毕并验收合格后,会员持交割必备单证到交易所办理审证手续。

交易所审查合格后,通知指定交割仓库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签发标准仓单。

(二)仓库签发标准仓单

指定交割仓库接到交易所指令后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签发标准仓单。

第二十五条提货

(一)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提货时,指定交割仓库在对标准仓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

货主可以自行到库提货或委托指定交割仓库代为发运。

(二)沥青出库时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对罐内沥青进行加温,沥青出库温度应当不低于130摄氏度,并不得高于160摄氏度。

(三)出库检验

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提货时,应当委托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对交割沥青的质量和重量进行现场检验。

沥青出库的重量检验以指定检验机构签发的重量检验报告为准。

质量检验以岸罐内取样为准。

样品应当分为A、B两份,A样用于化验,B样封存。

未委托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视为认可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无误,指定交割仓库不再受理交割沥青有异议的申请。

(四)受理质量争议

若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对交割沥青的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在实物交收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指定交割仓库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对所交割沥青无异议,指定交割仓库不再受理交割沥青有异议的申请。

(五)填制出库确认单

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时,应当及时填制《标准仓单出库确认单》(一式二份,货主和指定交割仓库各执一份),同时将收到的相应标准仓单加盖货讫专用章,与指定交割仓库留底配对,妥善保管备查。

第二十六条在指定交割地进行的实物交收,运输由买卖双方自行解决。

第二十七条沥青自验收合格入库后至沥青出库期间,指定交割仓库对所储存的沥青质量、数量、安全等承担全部责任。

交易所每年将对在库沥青的质量进行检验。

第四章厂库交割

第二十八条厂库交割是指以指定沥青厂库(以下简称厂库)形成的厂库标准仓单为对象,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实物交收的交割方式。

厂库是指沥青生产企业经交易所批准并指定为沥青期货履行实物交割的地点。

厂库标准仓单是指经过交易所批准的指定厂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程序签发的在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生成的实物提货凭证。

第二十九条厂库标准仓单申请

厂库签发厂库标准仓单前,须向交易所提交签发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品种、会员单位、货主名称、拟申请签发仓单数量等。

客户应当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办理申请手续。

第三十条厂库提供担保

厂库在提交签发厂库标准仓单申请之前或同时,须按有关规定向交易所提供经交易所认可的与签发厂库标准仓单数量相对应的银行履约担保函或交易所认可的其它支付保证方式。

当沥青期货合约价格发生较大波动时,交易所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要求厂库调整先前确定的担保。

第三十一条交易所审核

交易所在核定库容允许并且厂库提供了符合规定的担保情况下,在三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厂库签发厂库标准仓单。

厂库核定库容是指厂库可以签发(含已签发且尚未注销)的厂库标准仓单的最大数量。

每一厂库核定库容的确定和调整,需经交易所批准并予以公布。

交易所根据厂库的日生产能力、厂库库容和日发货量以及厂库信用等相关指标核定库容。

第三十二条签发厂库标准仓单

(一)交易所审证

会员持货主与厂库结清货款的凭证及厂库银行履约担保函等相关必备单证到交易所办理审证手续。

交易所审查合格后,通知厂库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签发标准仓单。

(二)厂库签发标准仓单

厂库接到交易所批准签发厂库标准仓单指令后,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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