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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七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1.什么是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字样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2.各级人民政府在反对家庭暴力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反家庭暴力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3.遭遇家庭暴力应该怎么办?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第一、第二款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4.单位或个人发现家庭暴力后应该如何处置?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另外,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5.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该如何处置?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6.遭遇家庭暴力后应该去哪里寻求庇护?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八条规定,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7.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8.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9.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具备什么条件?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威胁现实危险的情形。

10.人民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后,应在多长时间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11.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哪些措施?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12.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期限一般为多长?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13.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应该怎么办?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14.如何保障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15.违反《家庭暴力法》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规定,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反家庭暴力法》保护哪些人?

《反家庭暴力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17.家庭暴力的证据有哪些?

(一)报警、接警、出警记录;

(二)伤情鉴定、医院病历、伤情照片;

(二)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加害人保证书、悔过书、手机短信;

(六)社区、妇联等组织、团体保存的资料;

(七)其他能证明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证据。

18.因家庭暴力提起离婚诉讼的,受害人可请求哪些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9.父母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会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七)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20.被家庭暴力侵害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吗?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

经济困难的公民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受害人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部门寻求法律援助,也可以请求当地妇联组织协助申请相关法律帮助(妇联维权热线:

12338)。

附录:

案例

案例一:

刘某故意伤害案

2013年11月14日19时许,南宁市西乡塘区的刘某在家中因琐事殴打妻子张某,导致张某左耳鼓膜穿孔,经司法鉴定为轻伤。

庭审过程中,刘某否认殴打妻子。

但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出警证明、被害人就医病历等足以证明刘某殴打张某的事实存在。

最终,刘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例二:

沐某故意杀人案

沐某经常酒后殴打父母、妻儿,因不堪忍受其暴行,父母搬离,妻子亦离家,留下其与女儿沐某某(被害人,殁年5岁)共同生活。

2014年2月2日晚,沐某认为沐某某难以管教,遂用绳子将沐某某捆绑在家里的柱子上,用木棒殴打,致沐某某颅脑损伤死亡。

最终沐某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三:

林某某申请人身保护案

林某某婚后不久即遭丈夫余某谩骂殴打、持刀追杀,林某某的朋友也遭威胁恐吓。

在被林某某发现自己有婚外情后,余某擅闯林某某住处换锁、打砸东西并打伤林某某,还发短信威胁杀害林某某父母和儿子。

林某某曾多次报警,但余某恶习不改。

2013年3月林某某向广州市越秀区法院起诉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审查后出具人身保护民事裁定书,禁止余某殴打、威胁林某某或其亲属;禁止余某妨碍林某某及其亲属的正常生活;禁止余某在林某某居住区200米范围内活动。

如余某违反禁令,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作出裁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其余条文见前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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