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讲义65讲第34讲追索权银行本票支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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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讲义65讲第34讲追索权银行本票支票
【考点6】追索权(★★★)(2007年多选题、2008年判断题、2009年多选题、2014年简答题)
1.行使追索权的条件
(1)实质条件
①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
②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
③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④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2)形式条件
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如退票理由书、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件)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考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在汇票到期日前的下列情形中,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有( )。
(2009年)
A.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
B.汇票被拒绝承兑
C.承兑人或付款人被宣告破产
D.承兑人或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答案】ABCD
【解析】根据规定,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追索权行使(2014年简答题)
被追索人
主体
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
顺序
(1)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2)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责任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通知
要求
收到被拒绝的证明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直接前手、其他的追索义务人
后果
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虽然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应当赔偿因为迟延通知而给被追索人造成的损失,赔偿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金额
首次
(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2)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至清偿日,按人民银行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再次
(1)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2)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至再追索清偿日,按人民银行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考题1·多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被追索人在向持票人支付有关金额及费用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
下列各项中,属于被追索人可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清偿的款项有( )。
(2007年)
A.被追索人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利息
B.被追索人发出追索通知书的费用
C.持票人取得有关拒绝证明的费用
D.持票人因票据金额被拒绝支付而导致的利润损失
【答案】AB
【解析】根据规定,被追索人行使再追索权,可以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因此,选项D中所说的利润损失是不包括的。
【考题2·判断题】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 )(2008年)
【答案】√
【解析】根据规定,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追索权
【考点7】银行本票(★)(2006年单选题、2018年单选题)
【银行本票】
1.概念
银行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
【解释】
(1)汇票、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
(2)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1)在我国,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
(2)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3)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2.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
①表明“本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承诺;③确定的金额;④收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
【提示】相对于“汇票”、“支票”,本票没有“付款人名称”
相对记载事项
①付款地:
未记载,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②出票地:
未记载,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3.提示付款期限
(1)银行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2)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背书人及其保证人)的追索权。
【解释】持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可以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考题1·单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本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2006年)
A.本票的基本当事人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B.未记载付款地的本票无效
C.本票包括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D.本票无须承兑
【答案】D
【解析】
(1)选项A:
本票的出票人就是付款人;
(2)选项B:
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3)选项C: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
【考题2·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本票的相对记载事项的是( )。
(2018年)
A.收款人名称
B.出票日期
C.出票地
D.确定的金额
【答案】C
【解析】选项ABD:
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
【例题·多选题】甲出具一张本票给乙,乙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丙,丁作为乙的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
丙又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戊,戊作为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向出票人提示本票。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戊不得行使追索权的有( )。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BCD
【解析】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提示本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在中,持票人只能向出票人甲行使追索权,对乙、丙、丁不得行使追索权。
【考点8】支票(★★★)(2009年多选题、2014年单选题、2017年单选题、2018年简答题)
1.支票种类
转账
取现
现金支票
×
√
转账支票
√
×
普通支票
一般
√
√
划线支票
√
×
【支票—现金支票】
【支票—转账支票】
【支票—普通支票】
2.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
①表明“支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
①付款地:
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②出票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授权补记(★)
(2018年简答题)
“金额”和“收款人姓名”
【提示】未补记前,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解释1】出票人即可以授权收取支票相对人补记收款人名称,也可以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
【例如】甲公司签发支票给乙公司,但是未记载收款人。
乙公司为支付货款,直接将支票交付给丙公司,未作任何记载。
丙公司将自己的名称记载为收款人后,持票人向付款人主张票据权利。
甲公司、乙公司的行为,均符合《票据法》承认了转让背书之外的这种票据权利转让方式。
【解释2】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考题1·多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将导致支票无效的有( )。
(2009年)
A.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
B.支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
C.支票金额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不一致
D.支票的出票日期被更改
【答案】CD
【解析】
(1)选项A:
根据规定,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选项B:
支票属于见票即付票据,无需记载付款日期;(3)选项C:
票据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不一致的,票据无效;(4)选项D:
票据的金额、收款人和出票或签发日期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考题2·单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下列记载事项中,出票人可以授权补记的是( )。
(2014年、2017年)
A.出票日期
B.出票人签章
C.付款人名称
D.收款人名称
【答案】D
【解析】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3.提示付款(2018年简答题)
(1)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
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而非支票本身无效。
(2)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相关链接】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本票与支票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