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修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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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修改版

第一篇:

《山东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

办法〉细则》的通知鲁建发[2000]52号

各市地建委:

现将《山东省实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细则》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0年10月1日起,所有房屋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要一并签订《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的工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二、各地要抓紧对2000年1月30日之后竣工工程签订的《质量保证书》和《质量保修书》的内容进行规范。

凡未有房屋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办法、赔偿责任内容或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主管部门要责令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改正。

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由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样式见附件。

附: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

山东省实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细则

第一条为保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细则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并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保修方法、承诺保修时限、保修费用的支付方式、不履行保修责任的罚则、保修责任争议处理办法等。

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中向建设单位提供房屋建筑使用说明。

第七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是指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并由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文本的日期。

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

发生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第十条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

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十一条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

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其他施工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保修义务和保修的经济责任的承担应按下述原则处理:

(一)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的,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并承担经济责任。

?

(二)由于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由设计单位承担。

在实施中,先由建设单位支付保修费用,再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向设计单位索赔。

(三)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质量缺陷的,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或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经济责任。

(四)因建设单位(含监理单位)管理失误造成质量缺陷的,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如属监理单位责任,则由建设单位向监理单位索赔。

第十四条在保修期限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出的商品房保修,还应当执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并按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下列情况不属于本细则规定的保修范围:

(一)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二)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第十八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责任单位,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山东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3: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一条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⒈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⒉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______________年;

⒊装修工程为____________年;

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________________年;

⒌供热与供冷系统为__________________个采暖期、供冷期;

⒍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________________年;

⒎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质量保修责任

⒈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⒉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⒊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⒋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第四条

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第五条

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合建契约书

立契约书人xxx(以下简称甲方),xxx(以下简称乙方),兹因合作兴建房屋事宜,经双方协议,同意订定各条款如下:

第一条甲方所有坐落xxxx地号土地一笔,如附图所示,约xx平方米。

愿提供与乙方合作兴建房屋。

第二条本约甲方所提供的土地双方协议同意兴建四层钢筋混凝土造和集合住宅,除依法应设置的公私道路用地外,其余可建土地,乙方应依法合理充分利用。

第三条本约双方合作兴建房屋,其土地规划,建筑设计,请领建造执照,营造施工及有关的风险等,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负完全责任,其各类费用亦由乙方负担,概与甲方无涉。

乙方营造施工过程中,甲方得随时亲自派员监督。

第四条本约甲乙双方按附图所示的拟建房屋为准,采立体分屋方式,由甲方取得百分之xx,乙方取得百分之xx。

若双方分取的房屋户数未能整数时,其间的差额,可经双方的同意,由取得之一方按协议价格以现金补偿对方。

第五条本约有关建造设计文件图说应征求甲方同意,并按前条双方分配的位置,标明于图说上,各自具名或指定第三人为起造人,由乙方负责提出申请建造执照。

第六条本约兴建房屋事宜,均依现行建筑法规办理,若法规变更而受限制时,则依变更后的法规办理。

第七条凡畸零地及水利地的合并承买等事宜,均由甲方备齐所需证件并由乙方负责办理。

惟费用由甲方负担,产权亦归属甲方所有。

第八条本约土地的地上物由乙方负责处理,惟甲方应从旁协助。

地上物理清之日起一个月内,乙方应提出申请建造执照,乙方并应先期通知甲方备齐请照所需的有关证件交付乙方。

第九条本约乙方应于领取建造执照之日起二个月内开工,于开工之日起xxx个工作天内建筑完竣,于建筑完竣后xx月内领得使用执照,并以接输水电完妥之日为完工日。

第十条本约甲方应于乙方工程进度至一楼顶板完成时办理基一合并、分割、地目变更等手续,其的需的各项费用,由双方各半负担。

乙方工程进度至三楼顶板完成时,双方会同办理乙方他得房屋的应有基地持分产权移转登记。

其所需的各项费用由乙方负担,增值税由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本约保证金为人民币xx元整,于本约签订时,由乙方一次交付甲方,甲方应于本约第九条所定的完工日,一次无息返还全部保证金与乙方。

以支票为保证金的交付或返还,若各该支票一部分或全部不能兑现时,则以违约论处。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就切实照约履行,如甲方违约时,甲方除将所收的保证金加倍全部退还(无息)与乙方外,同时并须赔偿乙方已施工之工程损失及其他因该工程而支出之一切费用(可由乙方另列清册),如乙方违约时,甲方得将已收的保证金予以没收。

如工程逾期时,乙方每逾一天应赔偿甲方分得间数总售价金额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违约之一方应于违约日起十天内履行赔偿,不得拖延,否则,未违约之一方,得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抵偿。

第十三条凡申请建筑、使用执照、接水电等须甲方盖章或出具证件时,甲方应随时提供,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十四条本约有效期间内,如因政府变更城市计划致无法全部履行契约或只履行一部分契约时,甲方应将本约第十一条所收的保证金依照可建的土地比率于上列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无息还与乙方,若在该土地上乙方业已施工的工程损失,政府有意补偿时,其土地部分归属甲方,建筑物部分归属乙方,如有用甲方名义须甲方协助的,甲方应无条件亲自办理或备齐证件及加盖印章给乙方,甲方不得借故刁难或异议,如甲方须乙方协助的,乙方亦应无条件协助办理清楚。

第十五条本约所定的土地,其应缴的一切税费,在开工日以前的,均由甲方负担,开工日以后的,由甲乙双方各半负担。

第十六条本约成立之日起,甲、乙双方不得以本约土地向任何公私机关或个人办理他项权利设定,于契约存续期间,甲方亦不得将本约土地提供予第三人建筑或出售与他人。

第十七条甲、乙双方对本约权利均不得转让、典当或作保。

第十八条本约土地如有来历不明、瓜葛纠纷划他项权利设定,订立三七五租约等现象应由甲方于本约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理清,所须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惟地上物清理按本约第八条约定办理。

第十九条甲方户籍地址以本契约记载为准,如有变更时甲方应即以书面通知乙方,否则因此误时误事致乙方蒙受损失时,甲方应负责赔偿。

第二十条本约若有未尽事宜,悉依照有关法规规定及一般社会惯例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约建筑物构造---施工说明;

1结构:

钢筋混凝土构造,依政府核定图样施工、防火、防台风、耐震、安全坚固。

2外墙:

正面贴高级马赛克后面水泥粉光。

3内墙:

除厨厕隔间外余不隔间,其余墙面为水泥粉光、漆PVC漆。

4平顶:

水泥粉光后加PVC漆。

5浴厕:

地面铺马赛克,墙面贴白瓷砖到顶,玻璃纤维浴缸、冷热水龙头、马桶及面盆均为白色国产高级品,毛巾架、镜箱等附件俱全。

6厨房:

地面铺红钢砖,墙面贴白磁砖到顶,不锈钢厨具全套。

另设电锅、排油烟机专用插座,及冷热水龙头、挂厨。

7地面:

一楼磨石子,

二、

三、四楼贴PVC地板,一楼不设围墙。

8门窗:

住家客厅采用落地铝门窗,外窗采用高级铝窗,一楼店铺为铁卷门,二楼以上每户大门为雕花大门附高级名锁,后门采用桧木材料,阳台加装晒衣架及洗衣插座。

9电力:

每户独立电表采用单相三线式110V或220V供电,客厅、餐厅、卧室、浴厕、厨房预留电灯座一处,插座孔两处,开关一只,并留设电视天线暗管及电话线管。

10水力:

地下蓄水池屋顶水塔间接供给,设总表一只,另各户设分表一只,总表与分表差额由分表各户共同分担。

11屋顶:

铺设五皮柏油毛毡,防水层上覆泡沫混凝土,具防水隔热的效果。

12楼梯:

磨石子阶梯加PVC扶手铁栏杆。

13地下设蓄水池须加装电动抽水机送到屋顶储水塔。

第二十二条本约前条的订定均系大原则,其细部及详细设计应由乙方依一般惯例办理,其使用材料除特定产品外,其余均以xx出品的高级品为原则。

第二十三条本约土地内现有电柱的迁移等一切费用手续均由乙方负责办理,如需甲方各项证件或签章时,甲方应无条件即时协助,不得刁难。

第二十四条除本约土地外,其余甲方所有的土地,若甲方未有使用计划时,于本约建筑期间内,甲方同意由乙方无偿使用。

第二十五条甲方分得的建筑物,可委由乙方代售,代售费用另议。

第二十六条本契约书的权利义务及于甲方的继承人及受赠人。

第二十七条本给自签订日起升效,至双方工务及财务理清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约同文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立契约书人:

甲方:

住所:

身份证统一号码:

乙方:

住所:

身份证统一号码:

见证人:

年x月x日

xxxx

第三篇: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合肥海恒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保修的内容,为本承包合同项下由承包人承包的所有工程,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均属承包人保修范围。

属使用不当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承包人给予保修,保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质量保修期

2.1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最低质量保修期限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保温5年;

(3)装修工程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7)电梯、热水器至少为3年

(8)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不少于2年且不低于国家规定。

2.2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正式书面移交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单位,且由双方在移交书上签字、盖章之日起计算。

3、质量保修责任

3.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须在接发包人通知后24小时内赶到现场查看情况,并在查看情况后按照通知要求时间内(通知未指定期限的,为收到通知后2日内)处理完毕并清理维修现场,做到工完场清(特殊情况,由发包人另行指定保修完成时间)。

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或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工程质量问题,例如:

房屋渗漏,供水、供电、供气因线路及设备安装原因造成中断等,承包人须在接发包人通知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抢修。

3.3特别约定:

钢化玻璃、公共区域的电灯、开关,地下室内的泵房控制箱、泵等设备保修期为两年,除明显人为破坏以为,其他情形全部由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

3.4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筑业管理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承包人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力量实施保修。

涉及影响使用功能的保修,如渗水、漏水,粉刷层开裂等,承包人应制定维修方案报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审批后才能实施维修。

3.5质量保修完成后,承包人应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并在完成后取得业主和工程的物业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验收签字盖章,方视为维修合格。

承包人所维修项目如在剩余的保修期内(剩余保修期不足六个月的,按六个月计)再次出现同类型缺陷的,仍然由承包人免费维修。

3.6无论质量问题属发包人或业主责任,承包人同意在接到通知后,均遵守上述时间性要求不问理由地进行维修;并在维修过程中与发包人及业主共同取证,以判断责任原因,不属承包人责任的,由责任方向承包人支付维修费。

3.7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保修期。

4、保修费用

4.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4.2因承包人原因出现的质量缺陷,导致业主退房、补偿等全部责任、费用及发包人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并按本保修书5.3.7条约定处理;同时,承包人仍应承担保修责任。

5、其他

双方特别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5.1发包人负责保修部门:

发包人指定部门负责本工程保修期内保修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及保修金的返还手续,承包人就工程质量保修向发包人指定部门负责,工程保修金最终由承包人和发包人指定部门进行结算,相关手续由发包人指定部门负责办理。

5.2承包人指定的保修负责人

5.2.1承包人指定保修负责人一名,全权负责本工程的保修工作,若在工作中发包人认为该负责人不能胜任工作或不能尽到维修责任,则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更换保修负责人,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更换要求。

5.2.2承包人指定的保修负责人为:

姓名: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地址:

通讯地址:

传真:

5.2.3本保修书约定发包人送达承包人的各种通知,发包人可按上条载明的承包人指定保修负责人通讯方式,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邮寄、传真等任何一种方式进行送达。

5.2.4以上通讯方式若有变动,承包人需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客服中心,否则无法联系时,视为承包人已收到发包人传达之信息。

5.3维修质量保障措施

5.3.1因质量问题承包人维修一次后,六个月内同一部位再出现类似问题,承包人每次每项部位维修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

5.3.2维修工作完成后,承包人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维修过程中给业主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否则每人次承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

5.3.3承包人的维修人员应按发包人制定的维修程序进行维修,服从发包人客户服务中心的管理,服从业主的监督,文明施工、文明用语,不得与业主发生任何争执,否则每人次承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

5.3.4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该行为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保修责任),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接到发包人保修通知后两日内未能按时派人到现场处理问题;

(2)两日内未修复或超过约定的时间仍未能将工程维修合格;(3)对同一位置经过一次保修仍未彻底解决问题;(4)因现场维修人员服务行为造成业主强烈投诉。

(5)水、电、气、进户门锁等紧急维修30分钟未到场的。

承包人到现场维修未到物业公司进行核销维修单的,每发生一次处罚违约金1000元。

5.3.5出现5.3.4条约定情形的,视为承包人已认可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需维修,且该质量问题系承包人原因所致,承包人负有保修责任并应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5.3.6发包方依本保修书约定委托第三方维修的,承包人同意按下列方法执行:

(1)需进行质量保修的部位,以发包人与第三方维修单位、业主共同确认的为准。

(2)维修方案由工程原设计单位或第三方维修单位出具,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

(3)维修费用按维修时合肥市相应类别的维修定额及维修当月合肥市场价格信息进行组价,由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审计确定,其中维修人员工资(按300元/天计算,不满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并计入维修给业主造成的损失(含误工费、交通费、房屋租金等),并加收20%作为发包人管理费。

(4)第三方维修单位的误工费:

承包人到现场维修但未到物业公司进行核销维修单的,发包人安排第三方维修单位到现场维修的,每次收取300元误工费。

5.3.7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第三方维修单位或业主损失的,承包人应按照以下标准赔偿发包人损失:

直接维修加直接赔偿、补偿的费用在500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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