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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事档案管理规定办法

国家人事档案管理规定办法

国家人事档案管理规定方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国家人事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流淌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峻性,完善人才流淌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家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流淌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峻性,完善人才流淌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流淌人员人事档案是指:

(一)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人事档案;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全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五)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七)其它流淌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三条流淌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体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流淌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条流淌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淌服务机构),其它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淌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第五条跨地区流淌的流淌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流淌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淌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尚未建立人才流淌服务机构的地区,流淌人员人事档案仍由原人事档案管理单位管理。

第七条人才流淌服务机构应仔细做好流淌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仔细做好与流淌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的流淌人员身份认定、档案工资记载、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经授权做好相关的职称资格考评、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三章流淌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

第八条人才流淌服务机构凭吻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淌的有效文书,向流淌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单位按到调档函十五天内,将流淌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通知单转交人才流淌服务机构。

转递的流淌人员人事档案务必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人才流淌服务机构经审核无误后,准时将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退回原单位。人才流淌服务机构发觉转来的档案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晰的,应要求原单位补齐或查清晰。

第九条流淌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沟通动人员本人自带。对流淌人员本人自带的人事档案,人才流淌服务机构不得接收。

第十条人才流淌服务机构接管流淌人员人事档案,须由流淌人员或现所在单位办理托付存档手续。人才流淌服务机构应与流淌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签订档案管理合同书,合同书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一条人才流淌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与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具的转档手续具有相同效力。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务必凭人才流淌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方可接收流淌人员人事档案。第四章流淌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利用

第十二条人才流淌服务机构应加强与流淌人员及其现所在工作单位的联系,做好流淌人员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不断改善流淌人员人事档案的内容。收集的材料,务必经过仔细的鉴别。需经单位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签字盖章后方能归入档案。

第十三条人才流淌服务机构应依据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的有关规定,仔细做好流淌人员档案材料的整理工作。在整理档案过程中,要防止丢失档案材料和擅自泄露档案内容,不得擅自涂改、抽取、销毁或伪造流淌人员人事档案材料。

第十四条人才流淌服务机构应依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流淌人员人事档案查阅、借阅工作(制度)和留意事项。

(一)查阅流淌人员人事档案应办理审批手续。查阅单位应申明查阅理由,管档单位依据规定和需求确定需供应的档案材料。

(二)查阅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到人才流淌服务机构查阅流淌人员人事档案。对不吻合规定条件的,人才流淌服务机构可依据实际状况向查阅单位介绍被查阅人的有关状况。

(三)人才流淌服务机构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涉及国家隐秘的流淌人员人事档案要严格保管,严格查阅手续。

(四)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五)查阅档案务必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第四章流淌人员人事档案的保管

第十五条人才流淌服务机构应具备管理流淌人员人事档案的物质条件,建立坚固的防火、防潮的专用档案库房,配备铁质的档案柜;常常检查库房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和平安措施;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人员办公室应三室分开。要不断争辩和改进档案的保管方法和疼惜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流淌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内部规章制度,加强流淌人员人事档案工作的政策争辩和理论争辩,实行目标管理,不断提高流淌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七条流淌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应由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人员务必是党性强、作风正、忠于职守、具有确定的档案管理专业学问的共产党员。第六章监督与惩处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擅自管理流淌人员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

(二)擅自涂改档案内容或伪造档案材料的;

(三)擅自向外公布、泄露档案内容的;

(四)在流淌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中,消逝违反本规定行为,造成严峻后果的。对前款所列情形负有责任的单位或挺直责任者,要视情节轻重,赐予批判训练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人才流淌服务机构管理流淌人员人事档案,应本着"服务为主,适当收费"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但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方法或工作细则,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说明。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档案管理方法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地疼惜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我公司各项工作服务,依据中共中心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13号),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人事档案工作是企业组织人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是为先贤举能,知人善任,历史地面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用法干部服务的。

第三条人事档案是企业人事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党的政策,在工作中形成的记载个人经受、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力气、工作表现、工作实绩、工资待遇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的重要依据,是反映个人成长历史的凭证和依据,应由公司人力资源处人事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务必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平安。

第二章体制、任务和人事档案干部

第五条人事档案是企业档案的一个组成部分,集中纳入人力资源处统一管理,业务工作接受公司党委领导和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六条人事档案室的任务是贯彻实行党和国家关于人事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企业人事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负责接收、鉴别、整理、保管、转递、供应利用公司各级员工的人事档案。

第七条人事档案工作人员要仔细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养,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三章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范围与归档要求

第八条为了使人事档案能够真实地面面地反映个人全貌,人事档案室要常常通过有关部门收集全公司员工的工作调配、干部任免、职称职务评聘、考察、考核、培训、奖惩、工资待遇等工作中形成的反映个人德、能、勤、绩的文件材料,改善档案内容。详细收集归档范围见附件。

第九条公司各级党委(总支)、各厂、各处室(科室)要建立主动送交人事档案材料的工作制度,并由各单位党委(总支)的人事干事、组织干事负责收集各单位的归档材料,属于归档范围的人事档案材料,在材料形成后,经有关部门审查签章后送交人事档案室归档,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形成的各类材料务必在离公司前全部移交档案馆。

第十条收集的人事档案材料,务必经过仔细的鉴别,属于归档的材料应真实精确,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对象明确,手续完备、具有保存价值。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人事档案。

第十一条不属于档案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经过鉴别,可分别状况予以处理。凡销毁材料务必具体登记,并报请人力资源处负责人审查批准,由专人负责监销。

第十二条人事档案材料,须统一用法十六开规格的办公用纸,不得用法圆珠笔、铅笔、或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第四章人事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十三条人事档案室对收集的人事档案材料按规定进行整理,并按在职人员档案、离退休人员档案、死亡档案进行分类、编号、排架。人事档案室对不属于上述范围人员的人事档案应进行代管,并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收取管理费。

第十四条对人事档案应建立登记和统计制度,建立各类档案名册。每半年检查核对一次档案,做到档号与档案名册编号一致,发觉问题准时解决。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确保档案的确定平安和精确无误。

第十五条依据平安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人事档案应严密科学地保管。档案库房应是坚固的,具有八防等平安设施和措施的专用档案库房,配置铁质档案柜。库房内应保持清洁,整齐和适合的温湿度。

第十六条档案卷皮,名目和档案袋的样式、规格按标准制作,干部档案的整理严格依据中心组织部下发的《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严禁任何人私自保管他人档案,人事档案干部不得保管本人和亲属的档案。不得在电话里泄露档案内容。

第十八条做好档案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编制检索工具,逐步实现人事档案的现代化管理,便于供应利用。

第十九条凡需从人事档案中取证或办理公证,务必由人事档案室办理。有关材料应仔细核实签署看法并加盖“济南啤酒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处”公章,方能有效。

第二十条对人事档案的接收、传递务必严格手续,有案可查。查借阅人事档案应严格按档案室制定的《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办理。

第五章档案的转递

第二十一条人事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渠道转递或派专人传送,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如外单位派专人来提取,务必持人事或组织部门出具的介绍信,一般介绍不予办理。

第二十二条如《调档通知》调出人员要求转递档案,务必经人力资源处负责人同意签署看法方可转出。有关部门同时把本人的现实表现、体检表或技术档案转入人事档案室,由人事档案室统一转递。档案转出后,逾期一个月未见对方退回回执应写信催回,以防丢失。

第二十三条为使人事档案能够随着公司的人事变动,干部职务变动而准时调整,公司人力资源处应将人事变动状况、干部调动单位和任免通知准时通知人事档案室。因商调而转出档案后,人力资源处应准时通知人事档案室此人是否商调胜利,如未商调胜利有关部门应在一个月以内追回档案,最多不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四条公司员工因辞职、退职、自动离职或被学校解除合同、终止合同、除名、开除等,在没收到人力资源处转来的转递档案通知单前,其档案仍由人事档案室保管;但要从处理预备下达之日算起,按有关部门的收费规定收取档案保管费。?

第二十五条公司各单位、部门应乐观协作档案室做好员工档案的转递工作,同学支配单位有转变时应准时通知档案室,以使档案能正确投递。

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范围

1、员工调配、任免、考察考核等工作中形成的各种登记表(如职工履历表、登记表),任免呈报表(包括上报的考察材料),鉴定、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形成的综合材料,离退休审批表,军队转业部门审批表等。

2、录用和聘用工作中形成的录用和聘用审批表,政审材料,续聘审批表,退职材料。

3、出国出镜人员审批表、登记表及在外表现状况的鉴定材料。

4、党代表大会、人代会、政协会议的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代表会以及民主党派代表会的代表登记表和委员的(简历)表、政绩材料。

5、办理工资、待遇工作中形成的审批表和解决待遇问题和审批材料。

6、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工作中形成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申报表,专业技术职务考绩材料以及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审批表。

7、员工更改姓名、民族、年龄、入党入团时参与革命工作时间等过程中形成的个人申请表,组织审查报告,上级批复以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

8、党团组织建设中形成的入党志愿书(1-2份系统的)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党员登记表、不予登记的预备、组织审批看法及所依据的材料,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形成的组织看法。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优秀党员事迹及审批材料。

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和审批材料,退党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看法;入团志愿书、申请书、团员登记表、退团材料;加入民主党派的材料。

9、干部审查工作中形成的(调查报告)、结论、上级批复、个人结论的看法、检查交待、旁证材料;甄别复查结论、调查报告、批复及有关的主要依据材料。

10、表扬嘉奖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先进人物登记表、审批表、先进模范事迹。

11、各种处分预备、调查报告、上级批复、本人交待及旁证材料、刑事判决书。

12、员工的制造制造、科研成果、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等名目。

13、体格检查中确诊有残疾的体检表及工伤致残确定残废等级的材料。

14、办理丧事活动中形成的悼词、讣告;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

15、高等训练、国民训练、成人训练和干部进修、培训工作中形成的同学(学员)登记表、学习成果登记表、毕业登记表,授于学位的材料,学历证明书,学习鉴定材料。

16、同学学籍变动记录材料。

17、同学在校期间每学年的思想品德评定表。

18、毕业同学体检表。

19、其他可供组织参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条例

1、查(借)阅人员务必是2名中共-党员,持有《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和《查阅干部档案介绍信》,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和其它联系工作介绍信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2、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依据规定,确定是否供应和提借什么材料,并对供应查阅的档案进行登记。

3、任何人不得查阅或借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干部人事档案。

4、查阅人员务必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密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5、查阅人员要疼惜干部人事档案,严禁在档案材料上圈画、批注、涂改、折叠,不得抽换、拆散档案材料。

6、未经档案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复制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不允许把档案内容抄在笔记本上。摘录的材料要细致核对,经档案主管部门签署看法盖公章后,方可用法。

7、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借出。因特别需求(干部死亡、办理退休允许借一次)须按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审批手续办理(务必是正科级单位政工人员),并填写借出登记。借出的档案要妥当保管,不得交无关人员翻阅,不得转借,不得复制,限期归还。(最多不超过15天)

二、干部人事档案计算机管理制度

1、疼惜机器设备,生疏机器性能,按程序规范操作。

2、充分发挥《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建立完整的档案信息数据库,利用该系统完成档案查借阅、转递、名目及零散材料的管理和“四统一”管理。

3、以干部人事档案和干部人事工作中形成的正式文件为依据采集信息并准时维护,确保信息内容的精确、完整和新颖。

4、新进干部档案和零散材料的信息录入在三个月内完成;干部档案索引每半年打印一次;日常管理信息每年汇总一次,并做好有关资料的立卷工作。

5、对新维护的档案管理信息要准时备份,并登记备份的时间和主要内容。

6、不得任凭用法外来磁盘,确需求用法时要进行病毒检查,防止机器故障造成信息的损坏或丢失。

7、未经批准不得供应、复制干部信息,无关人员不得查看干部信息,贮有保密信息的载体严禁外传。软件应由专人保管。

8、利用干档信息对干部队伍进行综合分析,为领导决策供应服务。

三、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补充制度

1、依据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收集归档规定》,常常通过有关部门收集干部任免、调动、考察考核、培训、奖惩、工资、入党等工作中新形成的干部材料,改善档案内容。

2、收集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务必是组织上形成的,或者是组织上审定认可的材料,未经组织同意,个人供应的材料不得收集。

3、凡新参与工作的国家干部、地方新安置的部队转业干部,都应填写“干部履历表”和“干部自传”,审核后,补充进干部人事档案。

4、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形成部门,在材料形成后的一个月内,将材料主动送交主管干部人事档案的部门归档。

5、把握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准时、主动地向有关部门索要应归档材料。

6、留意做好材料收集中的平安保密工作,不得泄露材料内容。

7、仔细办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登记和交接手续。

四、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鉴别归档制度

1、对收集的干部档案材料务必依据中组部的有关规定进行仔细鉴别,不属归档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

2、归档的材料务必真实、完整、文字清晰,对象明确,手续完备。

3、不属归档范围的材料,可分别状况,予以处理。凡销毁材料,务必具体登记,并报主管负责人审查批准。

4、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务必是铅印、胶印、油印或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墨汁书写。凡圆珠笔、铅笔、红墨水、纯蓝墨水书写的材料,务必经过复制方可归档。

5、归入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均应依据《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进行整理立卷。

五、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制度

1、转递干部人事档案或材料务必做到准时、精确、平安。

2、县及相当于县经上的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可以挺直转递干部人事档案。

3、转出的档案务必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仔细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4、干部人事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5、转递档案务必填写“干部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办理登记手续。

6、接受单位收到档案后,应仔细核对,并在“干部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的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未退回,转出单位要查询,以防丢失。

7、干部人事档案应随着干部的工作调动或职务的变动准时转递,避开人档分别。

8、凡是转出的干部人事档案或材料均应严密包封,并加盖机密章。

六、干部人事档案检查核对制度

1、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对所管理的档案要定期地进行检查核对,一般每半年核对一次,发觉问题,准时解决。

2、凡供应利用的干部人事档案,在收回时,要严格检查,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入库。

3、整理好的干部人事档案入库前,要逐人、逐卷、逐份、逐页进行检查核对,发觉差错,准时订正。

4、转出和接受干部人事档案时,应将材料与名目检查核对一遍,防止张冠李戴或缺少材料。

5、凡收集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应检查是否属于归档材料,是否完整齐全,是否吻合归档要求,是否手续完备。

6、输入计算机的干部人事信息须与干部人事档案核对无误后方可用法。

七、干部人事档案保管保密制度

1、严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隐秘法》,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保管保密工作。

2、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设立专用档案库房(室),配置铁质档案柜,妥当保管干部人事档案。

3、干部人事档案库房(室)务必备有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平安措施应常常检查,保持库房的清洁和适合的温、湿度。

4、干部人事档案库房(室)和档案柜,应明确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务必办理好交接手续。

5、非管理及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档案库房(室)。

6、严禁用电话、电报索取或供应有关干部的面面材料和涉及干部政治历史问题或其它重要问题的材料。

7、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泄露有关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

8、严禁任何人携带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进入公共场所和消遣场所。

9、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种草稿、废纸等,不得乱扔、乱抛,一律按保密纸处理或销毁。

八、送交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制度

1、各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训练培训、审计、统-战等部门,应建立送交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归档的工作制度。

2、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形成部门,应在材料形成的一个月内,主动送交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3、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积压、滞留应归档的材料。

4、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与各有关部门建立联系制度,保持收集材料的渠道畅通。

5、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对未能按时递交档案材料的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

6、发觉递交归档的材料,不吻合归档要求的,准时通知有关部门补送或补办手续。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1、依据干部管理权限,保管应管干部的人事档案,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

2、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3、办理干部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的转递;

4、登记干部职务、工资的变动状况;

5、为有关部门供应干部的状况;

6、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平安保密、疼惜工作;

7、调查争辩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状况,制定规章制度,搞好干部人事档案的业务建设和宏观业务指导;

8、推广、应用干部人事档案现代化管理技术;

9、定期向档案管(室)移交死亡干部的档案;

10、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出纳岗位职责会计工作职责会计岗位职责

稽核岗位职责财务总监职责出纳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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