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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合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

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收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6、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章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第五章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七条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或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第九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一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章货物检验及赔偿处理

第十条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收货人应在十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否则保险人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1、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签定书;

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

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十天内赔付。

第十二条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四条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

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旧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一百八十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出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

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理。

 

国内货运险核保细则

(一)承保险种和险别的规定:

1.国内货运险可分为国内公路运输险、国内水路运输险、国内铁路运输险、国内航空运输险。

2.出单时应按其运输方式分别录入各险种中,严禁录入旧国内货运险栏目中。

3.承保险别栏目应注明基本险或综合险及所采用的条款,严禁将此栏目空白。

4.国内货运险严禁附加任何附加条款。

(二)承保费率的规定:

1.参照总公司颁发的费率汇编中《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保险费率表》执行,费率应按表中规定查明保险标的的货物类别后确定。

2.核保时可视货物类别、包装情况、运输工具、航程航区、气候条件等因素,而适当将费率上下浮动20%。

(三)承保标的的规定

1.重点发展的业务:

国内铁路货物运输险、国内航空货物运输险、邮包险。

2.严禁承保的业务:

(1)保险标的:

△珠宝、玉器及玉雕制品、首饰;

△鲜活货物和植物及其种子;

△个人行李;

△易燃易爆品;

△易碎易损品。

(2)包装情况:

△无外包装或包装不符合规定的货物

(3)运输工具:

△水路运输中,船龄超过25年的船舶或承运船改变用途或最后一个航次运输的业务;

△公路运输中,不符合交通部门有关规定的汽车。

3.可承保国内运输基本险的业务

△旧器材、已受损的货物应退运原产地修复的,应在双方共同检验确定原残后承保,并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原始购买发票;

△罐头食品、原木以及大蒜、葵花子、大米、豆粕、玉米等农副产品;

△各种大额散装货物、矿砂等,但必须向分公司提供有关运输工具的详细资料;

△船舶运输装在舱面的货物。

4.需要逐笔向分公司上报详细资料的业务:

△保额超过RMB500万元的整船国内运输货物;

△鱼粉、豆粕、花生的运输;

△保额超过RMB500万元的散装货物;

△保额超过RMB1000万元的货物;

△以预约保险形式承保的业务必须向分公司报备有关协议;

△各种大额散装货物、矿砂等。

△每单标的超过RMB300万元的货物,应查明运输船舶、火车或汽车的情况并将资料上报分公司财产险部。

5.其他应注意事项

△对精密设备/仪器应谨慎承保,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安排监装监卸,要求承运人务必做到谨慎装卸、固定牢靠、稳妥驾驶。

并应在承保条件中列明:

本保险对无论任何原因所致机械、电气及电子功能不协调的损失不予负责。

△承保公路货运险附加盗窃险时,应在设定免赔额的同时设定不小于损失金额20%的免赔率。

另须在保单上注明:

不负责全车失窃的损失,不负责被保险人自有车辆运输的损失。

△各种散装货物只承保第一程运输,而不扩展第二程运输,并应设定5%的绝对免赔率。

△承保豆粕运输险,须将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货物变色、发热及霉变损失赔偿责任除外。

△整船运输业务必须了解承运船及承运人资料,对于福建籍船舶、改装船、私人及小型船公司的船舶、200总吨以下的船舶、20年以上船舶运输的货物应谨慎承保,核实承运船的载重吨与货量的关系,禁止承保超载运输的货物。

系老船运输的,须按规定加收老船加费。

△禁止承保拖航运输业务,尤其是大型设备的拖航运输。

△控制承保整船运输的白糖、钢材。

△与港口、货代及承运人等签署保险代理协议时,应避免将其作为被保险人签发保单,并在保单上约定:

本保单不负责超载运输的货物发生的任何损失。

6.公路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定额保险的核保规定参照国内货运险,但每张保单原则上保额固定为RMB2万元,如单笔业务(每辆车)保额超过RMB10万元,须将其详细资料上报分公司财产险部。

7.船舶险业务须逐笔上报分公司财产险部。

(四)免赔率的规定:

1.保险条件项下须注明承保险别以及适用条款,对免赔额的表述须明确为绝对免赔占整批货物保险金额/损失金额的比例。

2.对于下列保险标的,应严格设定免赔额或免赔率:

△各种散装货物的绝对短量免赔率为整批货物保险金额的1%以上,以商检水尺/空高计量为准;

△粮食谷物、油类、工业原料、粉、粒状商品、食糖、粗盐、香料的短量免赔率为整批货物的2%;

△灯具、玻璃器皿、瓷砖、大理石的破碎免赔率为整批货物保险金额的2%以上;

△油类、化学品的渗漏免赔率为整批货物的2%以上。

△承保纸张及其制品须设定不低于保额1%的绝对免赔率。

3.对于风险较高的保险标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危险程度订免赔率或免赔额。

4.原则上,免赔率每降低1%,费率则增长0.5%,但最低不能低于一般货物的一切险费率。

5.免赔率或免赔额必须写明是绝对还是相对免赔率或免赔额。

同时,应将此项规定在承保条件和投保单中写明。

(相对免赔率:

%FRANCHISE;绝对免赔率:

EXCESSOF%)

(五)签订代理协议:

签订代理协议时,协议中必须明确规定代表人的权限,包括保额、标的、风险限制以及适用条款等等,并将公司核保规定以书面形式附后,以便代理人参照执行。

(六)综合管理规定

1.各机构严禁随意合并危险单位,私自将多张保单合并为一。

特殊情况下,可对凭证式保单多单合一后录入电脑,合并后每单保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2.国内货运严禁倒签单现象。

3.出具保单后,若保险因素发生变化,应在保险标的起运通知我司更改。

4.严禁事后随意出具批单更改保额等主要保险因素,影响分保工作的正常进行。

5.严禁在货物起运后,出具注销或退保批单。

6.加强道德风险的防范

7.国内货运险因其保险期限短,应在签单时收取保费;

8.严禁倒签单。

(七)投保单规定:

1.投保单的要素要填写完全、清晰。

2.投保条款与投保险别要保持一致。

同时,要写全条款或险别的名称。

3.特别约定应在投保险别后标明,同时应得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同意。

(八)录单规定:

1.应按照小型机中的各项要素准确录入各项信息。

2.准确录入货物大类和货物类型,为以后进行统计分析提供方便。

4.对于并笔录单的①在录单时应注意起讫日期应包含所有并笔的凭证,并在备注栏中标明所有并笔保单的流水号或保单号码;②合并后录入的数据必须与原始保险凭证加总后的数据相一致;③凡合并录单的,必须登记台帐(见附件);④原始保险凭证必须妥善留存,并按序号装订,以便理赔时核对单证(注意合并录入后的电脑保单不具备法律效力)。

5.对于代理的业务,应及时录单,及时整理,装订,归档。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二种。

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负赔偿责任。

(一)航空运输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爆炸或由于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航空运输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航空运输险的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货物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运输工具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三十天为止。

如在上述三十天内被保险的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继续有效。

保险责任按下述规定终止:

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

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的货物在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三十天为止。

2.被保险货物在三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

(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本公司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

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

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需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三)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

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五、索赔期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起计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

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

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人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

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2、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

(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

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被保险人和本公司都可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

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本保险才继续有效。

(四)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

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五)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五、索赔期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火车、汽车)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二种。

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陆运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洪水、地震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覆、出轨,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陆运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陆运险的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陆上和与其有关的水上驳运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运抵最后卸载的车站满六十天为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

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本公司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立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

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

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需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三)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

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五、索赔期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地车站全部卸离车辆后计算,最多不超过两年。

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补偿保险货物在空运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造成的损失,以利生产的发展和经营的稳定,特举办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凡是向

民航部门(以下简称承运人)托运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或托运人)

都可以依照本条款规定,将其空运货物(鲜、活物品和动物除外)向本公司(以下简

称保险人)投保。

第二章责任范围

第二条保险货物在保险期限内无论是在运输或存放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

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一、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失踪(在三个月以上)、在危难中发生卸载

以及遭遇恶劣气候或其它危难事故发生抛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二、保险货物本身因遭受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

震、地陷、崖崩所造成的损失;

三、保险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等损伤

以及由此引起包装破裂而造成的散失;

四、凡属液体、半流体或者需要用液体保藏的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受震动、碰

撞或压力致使所装容器(包括封口)损坏后发生渗漏而造成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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