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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包采购合同

打包采购合同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市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各条款。

1解释、标、有效采购期及交货

2

2.1解释

2.2

2.2.1如无特别说明,本合同“天”、“日”指日历日,“周”指7个日历日,“月”指日历月。

2.2.2

2.2.3除技术规格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使用公制。

2.2.4

2.3标

2.4

2.4.1本合同标为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供货、验收及质保期保障等相关服务。

2.4.2

2.4.3物料描述(货物名称、品种、型号规格、技术参数、产地、商标、厂家/品牌等)、物料编码、计量单位、单价、金额见合同附件“采购清单”,乙方交付货物必须与合同附件“采购清单”内容要求相一致。

乙方在交付货物或其包装贴上商品条码,或是应按照甲方物资编码规则转换商品条码贴上;并按照标物向甲方提交其电子版图片或照片。

2.4.4

2.4.5供货范围及数量:

供货范围详见合同附件《采购清单》;本合同《采购清单》供货数量是预测数,实际供货数量以有效采购期内甲方采购订单数量为准。

2.4.6

2.5有效采购期

2.6

本合同甲乙双方采用有效采购期内单价固定不变合作模式。

有效采购期为1年,即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甲方向乙方发出要求供货采购订单是合同一部分,乙方须按照本合同规定向甲方供货。

如在到达上述期限前,本合同实际供货金额累计达到合同控制总额100%后,则有效采购期终止。

2.7交货

2.8

2.8.1交货时间:

合同生效后,自甲方向乙方下达采购订单之日起计,交货时间不超过合同附件《采购清单》中规定货期。

2.8.2

2.8.3交货及验收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具体以甲方下达采购订单中指定交货地点为准。

2.8.4

2.8.5交货时必须携带加盖乙方企业公章送货清单(一式三份,并注明项目名称、型号规格、产地、厂家/品牌、单位、数量、单价、总价和本合同编号、甲方计划号)及合同验收条款和订单。

2.8.6

2.8.7合同货物交货验收(合格)后,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由乙方转移给甲方,但因货物本身质量原因引起除外。

2.8.8

3价格

4

4.1本合同《采购清单》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

本合同不含增值税总价按每次实际供货数量乘以本合同单价后累计金额为准。

合同单价已包含货物设计、制造、安装调试、检验、包装、运输、保险、技术服务(包括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售后服务、质保期保障服务、人员培训、附加服务、除增值税外所有税费等。

如果合同采购清单出现同样物资不同单价时,就按照就低单价计算合同价款。

4.2

4.3本合同控制总额(人民币)大写(¥元),其中,不含增值税控制额(人民币)大写                   (¥          元),增值税率%。

4.4

4.5单价

4.6

4.6.1《采购清单》中规定单价,除双方同意根据合同规定对合同进行变更或修改外,在有效采购期内合同单价固定不变。

4.6.2

5履约保证金

6

6.1履约保证金金额:

本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控制总额5%,即(人民币)大写:

(¥元)。

6.2

6.3履约保证金提交方式:

乙方应用本合同货币、按照本合同要求以银行划账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6.4

6.5履约保证金效期:

履约保证金有效期至本合同项下最后一批货物质保期结束为止。

6.6

6.7履约保证金提交时间及逾期提交责任

6.8

3.4.1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如有延迟,乙方须按本合同3.4.3条规定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4.2乙方以银行划账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提交时间以甲方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3.4.3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延长履约保证金有效期,每延迟1天应按履约保证金金额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支付,不影响乙方应提交履约保证金责任及本合同规定其它违约责任。

6.9在乙方不能履行其合同项下任何一项义务情况下,甲方有权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6.10

6.11履约保证金在有效期满后将无息退回。

如在退还履约保证金时发生合同约定费用,则在履约保证金金额内扣减相应费用后将履约保证金余额退回。

6.12

7付款

8

本合同以人民币结算,并采用银行划帐方式支付。

8.1当批结算:

当批货物验收合格后,在甲方收到乙方提交下列完整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四十五(45)个工作日内,按当批验收合格货物合同货款全额(含增值税),由甲方以银行划帐方式一次性支付当批货物货款给乙方:

8.2

8.2.1乙方开具金额为当批货物合同货款百分之一百(100%)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含发票联和抵扣联)一份,标明合同号、品名、型号规格、数量、单价、总价,且该发票开票日期须晚于当批货物验收合格日期,并在发票开具日期起7工作日内送达甲方签收。

8.2.2

8.2.3经甲方签收入库单或验收合格凭证。

8.2.4

8.2.5加盖乙方公章送货清单。

8.2.6

8.3质保金(无)

8.4

4.3配合甲方完成项目归档、项目结算工作,按照甲方要求和相关规定完成本合同结算,提供合同结算资料。

9包装和装运

10

10.1包装必须与运输方式相适应,包装方式确定及包装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由于不适当包装而造成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有任何损坏由乙方负责。

10.2

10.3包装应足以承受整个过程中运输、转运、装卸、储存等,充分考虑到运输途中各种情况(如暴露于恶劣气候等)和广州地区气候特点,以及露天存放需要。

10.4

10.5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

10.6

10.7如货物需要我司协助装卸,装卸过程中所发生损失由乙方承担。

10.8

11货物验收与质量保证

12

12.1质量验收标准

12.2

12.2.1合同货物适用标准:

在中国有强制性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执行;未有国家标准,按照行业标准执行;在中国未有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适用国家推荐性标准、地方标准或按法规规章要求备案企业标准;同时须满足合同约定标准,以及产品合格证书技术性能参数、质量参数,第6.1.2条要求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材质、用途。

在合同货物交付之时,有关机构发布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最新版本标准,按照最新版本标准执行。

12.2.2

12.2.3乙方交付货物必须包装完好,达到本合同第5条包装和装运要求,且产品全新、无缺陷。

12.2.4

12.3检验方法

12.4

本合同货物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几种检验方法检验:

12.4.1按6.1条规定执行:

采取目测和简易测量方法对货物外观进行检验;检查相关证书、证件齐备性;对照适用标准、本合同约定标准以及合格证书或产品质量保证书对产品进行检验。

12.4.2

12.4.3采取送验方法对货物进行检验。

12.4.4

12.4.5采取试用方法对货物进行检验。

12.4.6

12.4.7对照样板进行检验。

12.4.8

12.5验收程序

12.6

12.6.1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原则上在三十(30)天内完成货物验收。

如本合同货物验收技术条件复杂或需装车测试、试用,或需送第三方检测机构鉴定,则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约定货物验收期限;如果货物验收因甲方原因产生拖延,质保期应在货物到达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后第三十(30)天起计。

12.6.2

12.6.3甲方负责组织验收工作并向乙方发出验收通知,如乙方在收到验收通知后无故缺席,则视为同意验收结果。

12.6.4

12.6.5甲乙双方如对验收结果有异议,须即对存在异议货物进行封存,并共同送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属进口商品,送国家检验检疫局鉴定)。

若货物经检验合格,相关检测费用及运输费用由甲方负责;若货物经检验不合格,相关检测费用及运输费用由乙方负责。

如本合同货物无相关检测机构可进行质量鉴定,则以甲方验收结果为准。

12.6.6

12.6.7对验收时确认为不合格货物或经第三方检测机构鉴定为不合格货物,按本合同第8.2条处理。

乙方接到甲方对验收时确认为不合格货物或经第三方检测机构鉴定为不合格货物清退通知后10天内,乙方必须清退。

乙方不按时办理清退手续,货物损毁灭失风险由乙方承担。

12.6.8

12.7质量保证

12.8

12.8.1乙方保证合同项下提供全部货物必须是全新并且没有设计、材料及工艺上缺陷,完全符合合同规定品牌、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和质量标准,并有产品合格证或产品质量证明书。

严禁提供假冒伪劣产品,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拒收或作退货处理,并解除本合同,且因此而产生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12.8.2

12.8.3本合同货物质保期为货物到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计12个月。

12.8.4

12.8.5本合同化工类物资交货时,出厂时注明使用有效期或保质期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时间。

12.8.6

12.8.7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在7个工作日内修复或更换,修复不好或经过两次修复仍不好应给予更换,更换货物质保期应从该更换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重新计算;如不能更换,予以退货。

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应在损失产生后一个星期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出索赔。

12.8.8

13知识产权

14

乙方提供给甲方货物不得侵犯第三人权利,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任何专利、注册设计、版权、商标或商品名称或其他知识产权工业设计权起诉及索赔。

若甲方受到此类索赔或起诉,其责任及给甲方造成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10%违约金。

15违约索赔与赔偿

16

16.1误期索赔

16.2

16.2.1除非双方书面同意延迟到货,若乙方未能按双方协商确定到货期交货,且延迟超过两

(2)周,甲方有权对超过两

(2)周以后延期追索违约金。

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货款0.5%,一周为七(7)天,不足一

(1)周按一

(1)周计算。

如果延迟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到货时间可相应延长。

16.2.2

16.2.3如果乙方未按合同执行或因疏忽而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以致严重影响项目进行时,或由于乙方延误导致其应支付违约金额超过货物总价5%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6.2.4

16.3质量索赔

16.4

乙方应提供与合同要求相符货物,如在到货验收或质量保证期内经检验,证实所供货物与合同不符或存在缺陷,或使用材料不合适,或存在质量问题不能修复而不予更换或退货,甲方可根据本合同有关质量保证或检验规定提出索赔,甲方有权选择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结合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6.4.1用符合合同规定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以使货物达到合同规定规格、质量和性能,乙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遭受一切损失。

同时乙方须相应延长被更换货物质保期,并承担延迟交货责任。

16.4.2

16.4.3若货物出现质量问题,不论质量原因,不合格货物占送检货物比例大于或等于%(比例设置视具体货物而定)时,甲方有权就当批次货物作全部退货处理,乙方将甲方已付该货物所有款项退还甲方,乙方承担由此发生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管、维护和退回所发生其它所需费用,并向甲方支付该货物合同价10%违约金,甲方同时不再退还履约保证金。

因甲方退货导致其他配套使用物品无法使用,不论是否超过质量保证期,甲方有权要求赔偿另行采购类似产品损失。

若配套使用物品从乙方处采购,甲方还有权解除该配套使用物品买卖合同并按照本条约定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16.4.4

16.5不履行合同违约索赔

16.6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拒不履行合同或部分不履行合同,导致合同解除或部分解除,乙方按解除部分合同金额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6.7乙方对任何人身伤亡或其他产品责任事故适用相关法律制约。

16.8

16.9乙方在履约过程中对甲方财产造成损害,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16.10

16.11如果甲方所遭受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乙方应对超出违约金部分损失给予赔偿。

16.12

16.13如乙方存在本合同第7条及合同约定其他违约行为时,甲方有权书面向乙方发出索赔通知,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索赔通知之日起10天内书面答复甲方,否则,视为该索赔已被乙方接受。

乙方未能在收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或征得甲方同意延长期限内,按照甲方从上列方法中选择方案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有权从未付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索赔权利。

所有违约金和赔偿金支付不减轻乙方合同项下任何责任和义务。

16.14

16.15发票赔偿条款责任规定

16.16

8.8.1由于乙方不及时提供发票或提供发票不符合税务部门要求,导致甲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报验抵扣进项税金,或虽可通过报验,后被税务机关以“比对不符”或“失控发票”等事由追缴税款,从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8.8.2乙方开具发票在送达甲方后如发生丢失、灭失、或被盗等,应按照税法规定和甲方要求及时积极协助甲方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办理发票进项税额认证抵扣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由双方平均分担。

17不可抗力

18

18.1签约各方任何一方由于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时间。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签约各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并且它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事件,诸如战争、洪水、台风、地震等。

18.2

18.3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十四(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一旦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持续一百二十(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协议。

18.4

19合同变更与修改

20

20.1因甲方原因变更合同货物,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署有关变更文件。

如因此造成乙方履行合同义务价格或时间增减,将对合同价、交货时间进行公平调整。

乙方据此要求调整必须在收到甲方通知后15天内提出。

20.2

20.3无论是按原合同要求,或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作出变更提供货物,乙方都不能免除其对货物应承担责任。

20.4

20.5除了甲乙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一部分情况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20.6

21合同解除和终止

22

22.1合同自然终止

22.2

甲乙双方各自完成合同规定责任和义务,合同自然终止。

22.3违约违规终止合同

22.4

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违规而采取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22.4.1在8.2.2条情况下发生甲方退货时;或

22.4.2

22.4.3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或

22.4.4

22.4.5乙方没有甲方书面同意转让合同或将部分或整个合同项目分包出去;或

22.4.6

22.4.7由于乙方违约行为而导致该项行为违约金金额达到合同规定最高限额;或

22.4.8

22.4.9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其它任何义务;或

22.4.10

22.4.11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该合同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权力;或

22.4.12

22.4.13经认定,乙方在本合同投标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违反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涉嫌用不正当手段影响甲方采购过程,包括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甲方利益、干扰甲方、评委招标、评标等行为。

22.4.14

22.5定期评估不合格时终止

22.6

甲方每年对乙方服务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质量、交货期、售后服务等等,评估不合格,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对乙方不做任何补偿。

22.7根据11.2条和11.3条规定合同终止后,甲方可自己或由任何其他供应商(承包商)完成本合同项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完成本合同项目所招致所有增加费用。

22.8

22.9如果甲方根据11.2条和11.3条规定,终止了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货物或服务,乙方应承担甲方因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增加支出。

但是,乙方须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部分。

22.10

22.11乙方应在甲方提出索偿要求后三十(30)天内对甲方做出赔偿。

22.12

22.13由于乙方未尽责任或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

22.14

23争端解决

24

12.1凡与本合同有关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将争议提请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12.2诉讼发生费用除法院另有判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12.3在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事项外,合同其他部分仍应继续履行。

25主导语言

26

本合同语言为中文。

27适用法律

28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

29税费

30

30.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甲方征收与本合同有关一切税费均应由甲方负担。

30.2

30.3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与本合同有关一切税费均应由乙方负担。

30.4

30.5在甲方国家关境以外发生与本合同执行有关一切税费均应由乙方负担。

30.6

31银行费用

32

在甲方银行发生费用由甲方承担,在乙方银行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33合同生效

34

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以最后签字日为准。

35其它

36

36.1本合同之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6.2

36.3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有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合同修改书等)均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其生效日期为双方均签字盖章之日期。

36.4

36.5除甲方事先以书面形式确认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合同项下义务。

36.6

36.7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36.8

 

附件:

1.采购清单

2.廉洁协议

3.《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合作企业和个人不诚信行为管理细则》摘录

 

甲方: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附件2:

廉洁协议

廉洁协议

 

为促进双方诚信经营、廉洁从业,防范商业贿赂,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广州市廉政建设规定,(以下称甲方)与(以下称乙方),特此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乙双方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暂行规定》、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规定。

(二)严格执行合同,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相关义务。

(三)在业务活动中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纠正。

情节严重,应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有权要求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条甲方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赌博,并通过赌博方式收受乙方财物;不得接受乙方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合同约定除外)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或与乙方有股权关联企业兼职,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经济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乙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向乙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使用乙方提供与工作无关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乙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钱物。

(七)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给予或赠送干股或红利。

第三条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也不得为甲方提供与工作无关房屋、汽车等。

(五)乙方不得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合同中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六)乙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向甲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

(七)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二条。

甲方按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

甲方举报投诉联系部门: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监察审计部,联系电话:

83106760。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三条。

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后果,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办法:

1、扣除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

2、终止双方已签定所有合同;

3、追究乙方合同其他违约责任;

4、参照《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合作企业和个人不诚信行为管理细则》第三章给予乙方一定期限(6个月至4年,具体由甲方根据情况而定)不得参与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管辖项目投标处罚。

乙方无条件接受甲方处理意见并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全额返还用不正当手段获取非法所得,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条本协议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负责监督。

可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本协议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终止。

第七条本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日期:

日期:

 

附件3《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合作企业和个人不诚信行为管理细则》摘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合作企业和个人从事广州地铁项目管理行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指合作企业和个人,是指与集团公司有合作行为单位和个人。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承包商、设备供应商、材料供应商、集成商、设计、咨询、监理、勘察单位、测量单位、检测单位、维保单位、服务单位、承租单位等与集团公司有合同关系或管理关系另一方,或投标响应单位及企业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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