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分则讲义.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8052033 上传时间:2023-01-28 格式:DOCX 页数:173 大小:555.0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分则讲义.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73页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分则讲义.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73页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分则讲义.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73页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分则讲义.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73页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分则讲义.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7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分则讲义.docx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分则讲义.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分则讲义.docx(17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分则讲义.docx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分则讲义

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分则讲义

第一讲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取得型财产犯罪

(一)盗窃罪(第264条)

1.基本行为构造窃取,是指违反他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以和平方式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解出以下问题:

⑴盗窃行为违反被害人意志

如果财物的主人同意行为人将财物转移占有,行为人不可能成立盗窃罪。

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是完全违反被害人意志而转移占有的犯罪,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是利用被害人有瑕疵意志而转移占有的犯罪。

【考点】我国刑法中的财产犯罪都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不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故行为人在转移被害人财物时,以类似物品进行"填补"的,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

例如:

(2013卷二8)甲深夜进入小超市,持枪胁迫正在椅子上睡觉的店员乙交出现金,乙说“钱在收款机里,只有购买商品才能打开收款机”。

甲掏出100元钱给乙说“给你,随便买什么”。

乙打开收款机,交出所有现金,甲一把抓跑。

事实上,乙给甲的现金只有88元,甲“亏了”12元。

D.甲虽“亏了”12元,未能获利,但不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构成抢劫罪既遂。

(甲抢劫的数额为88元,被害人

乙及超市的个别财产损失也是88元,不能从整体上计算被害人有无财产损失)

⑵对象:

他人占有的财物

财物

他人占有的

抢劫、抢夺、盗窃、诈骗、敲诈勒索(取得型财产犯罪)行为对象

(可分

财物

为三

无人占有的

无人占有和所有的财物—非犯罪对象

类)

财物

无人占有他人所有的财物(遗忘物、埋藏物)—侵占罪对象

本人占有的

本人占有本人所有的财物—非犯罪对象

财物

本人占有他人所有的财物(委托物)—侵占罪对象

【考点归纳】占有的有无和归属判断(10种情形)

判断财物属于谁在占有?

有两个标准:

1.事实物理上的支配力

2.一般人社会观念上

他人直接支配下的财物,为该人占有:

他人身体现实控制的财物,物主、管理人近在咫尺的财物,为该人占有,但占有的辅助者,不占有该财物。

例如:

秘书、助理替上司提着的公文包,此项财物为上司占有,秘书、助理为占有的辅助者。

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为该事实领域的支配者占有。

例1:

他人住宅、车、信箱内的财物,为该人占有;宾馆提供的睡衣、商店里的衣服,为宾馆、商店的管理者占有。

在特定场所,财物的所有人、占有人在场,财物不属于场所的管理人占有。

例2:

飞机上的乘客的手提行李,不管其放在何处,都由乘客占有,并非由航空公司占有。

可推知他人事实上支配的财物,此类财物在社会观念上属于他人占有。

例1:

他人门前的自行车、汽车,他人门上、窗户上悬挂的财物,大学生占座用的手机、电脑、果园里的果实、地里的作物、鱼池中的水产品、具有回到原处能力或习性的宠物等,虽然他人并无现实的看管、监视、控制,但属于他人占有;

例2:

大海发生沉船事故后,即使货主或者运输者为逃生离开原地,也应认为该船舶以及船中

的认识

的货物由货主或者运输者占有;

例3:

因为地震或者其他自然灾害,他人的房屋倒塌,即使财物显露在外,没有人看管,也应认为该财物由他人占有。

他人短暂遗忘或者短暂离开,但处于他人支配力所能涉及范围的财物,为该人占有,并非遗忘物:

例如:

在餐馆、商场、酒店大堂、银行大厅、火车、飞机等公共场合落下物品,权利人短暂离开或者遗忘也是其占有。

如果权利人已经离开一段时间,变为遗忘物。

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该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管理者或第三者占有的,该财物不是遗忘物:

例1:

旅客遗忘在旅馆房间的财物,客人遗忘在别人住宅的财物,游人向公园水池内投掷的硬币等财物,分别为旅店主人、住宅主人、公园管理者占有;

例2:

乘客遗忘在小型出租车内的财物,如果乘客已经离开,则该财物转归出租车司机占有(如果乘客刚下车尚未走远,则仍然属于乘客占有)。

共同占有:

不是按份占有的情况下,两个人以上同时占有着整个财物,其中一方把整个财物拿走,由于侵犯了共同占有人对整个财物的占有,成立盗窃。

例如:

甲将与他人共同经营的果园的水果(价值5000元)偷摘卖掉,构成盗窃罪

上下主从关系的占有:

刑法上的占有通常属于上位者,而不属于下位者。

即使下位者事实上握有、支配财物,下位者也只是占有辅助者或者单纯监视者。

如果下位者基于非法占有目的取走财物,成立盗窃罪

存款占有:

存款债权本身属于存款人占有,存款债权指向的现金本身是银行管理者占有。

例1:

甲侵入银行计算机系统,将乙账户上钱转移到自己的存折当中,甲成立对这笔债权的盗窃罪①

例2:

某公司需要向乙支付1万元现金,由于公司没有现金,公司经理将公司的储蓄卡(内有10万元存款)交给乙,让乙自行取款后归还储蓄卡,但乙从自动取款机中取出了

10万元据为己有,乙对9万元成立盗窃罪。

封缄物的占有:

封缄物整体由受托人占有,内容物为委托人占有。

受托人不法取得缄物整体,如果不能认定其占有内容物,成立侵占罪;如果能够认定已经不法占有内容物,成立盗窃罪。

例如:

甲吃饭后将装有6000元的锁好的包遗落在饭店,回到宾馆才想起来,返回去取包的时

候,服务员乙已经把6000块拿走逃匿,由于乙不法占有了封缄物中的内容物,因此定盗窃罪

死者占有:

行为人非出于抢劫意图杀害他人后,临时起意取走死者财物,或无关第三者取得死者身上财物的,根据该财物能否评价为他人占有,认定为盗窃罪或者侵占罪。

观点一认为,死者仍占有随身财物,因此行为人除故意杀人罪外另构成盗窃罪,观点二认为,死者不能占有随身财物,因此行为人另构成侵占罪。

⑶财物的范围

①(2010卷二7)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钱某曾合伙做生意(双方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2009年5月23日,赵某通过技术

手段,将钱某银行存折上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的账户上(没有取出现金)。

钱某向银行查询知道真相后,让赵某

还给自己9万元。

(赵某窃取了钱某的存款债权)

②在民法上银行或许不对乙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能据此否认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因为刑法与民法的目的不同。

虽然银行最终没有受损失,不意味着银行没有损失,而是因为银行立即以减少乙的债权的方式弥补了自己的现金损失

值和使用价值

(主观价值)

共秩序,仍应以盗窃、诈骗等财产犯罪论处,不能以计算机相关犯罪论处,因为计算机犯罪属于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公法益犯罪。

餐巾纸、铅笔、名片等价值极为低廉的财物不是刑法保护的对象;

【提示】信用卡、身份证、存折等虽然数额不大但仍是刑法保护的财物,以入户盗窃、扒窃、携带凶器盗窃等特殊方式盗窃信用卡、身份证、存折等即使不取款也构成盗窃罪。

违禁品,如毒品、假币、侵权物品、淫秽物品属于财物,是刑法保护的对象;

【提示】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公文、印章、商业秘密、国有档案的认定为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盗窃公文、证件、印章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窃取国有档案罪等其他罪名。

电信码号、电信卡、上网账号、密码。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⑷平和手段转移占有的手段必须是平和手段,即是指手段不能对人身具有暴力、胁迫的性质。

新理论认为窃取行

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但并不限于秘密窃取,否则必然存在处罚上的空隙,造成不公正现象,因此必须承认公开窃取也是盗窃。

例如:

(2013卷二60)甲潜入他人房间欲盗窃,忽见床上坐起一老妪,哀求其不要拿她的东西。

甲不理睬而继续翻找,拿走一条银项链(价值400元)。

(观点一:

如认为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关键在于是秘密取得财物还是公然取得财物,由于甲的行为为被害人发觉了,则甲的行为属于抢夺行为;如甲作案时携带了凶器,则对甲应以抢劫罪论处(携带凶器抢夺法律拟制为抢劫);因甲作案时未携带凶器,也未秘密窃取财物,只取得400元又不符合抢夺罪“数额较大”的要件,无法以财产犯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观点二:

如认为盗窃行为不限于秘密窃取,则甲的行为属于入户盗窃(不要求数额较大),可按盗窃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②

【提示】在现实生活中,公开盗窃的情形大量存在,刑法理论就必须面对现实,承认公开窃取行为构成盗窃罪。

例1:

甲进入他人住宅后,明知卧床不起或者胆小的占有者盯着自己,但依然搬走他人的电视机,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例2:

乙明知停车场管理者看守着他人的自行车,仍然偷走自行车,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⑸转移占有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后,建立起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这就是转移占有的过程。

若只是单纯排除他

人对财物的支配,如将他人喂养的鱼放走,不是窃取行为。

2.五种行为方式

普通盗窃

“数额较大”的标准是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某些特殊情形之下,“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百分之五十确定。

多次盗窃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盗窃行为,“次数”应根据客观行为认定

入户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

“户”的理解

【考点】非法入户往往同时触犯非法侵入住宅罪

携带凶器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不要求明示、暗示或使用凶器)

①例如: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的电信码号或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定盗窃罪

②本题实际上犀利地指出了传统观点“秘密说”的漏洞所在,依照所谓通说有些实际案件是无法得到妥当处理的。

3.责任要件:

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故意的认识内容

成立盗窃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窃取的是他人占有的、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

成立普通盗窃,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窃取的是数额较大的财物。

将数额较大、巨大乃至特别巨大的财物误认为是价值微薄的财物而窃取,又不属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不应认定为盗窃罪。

例如:

(2013卷二6)2010年某日,甲到乙家,发现乙家徒四壁。

见桌上一块玉坠,断定是不值钱的仿制品,甲便顺手拿走。

A.甲断定玉坠为不值钱的仿制品具有一定根据,对“数额较大”没有认识,缺乏盗窃犯罪故意,不构成盗窃罪(本案不是入户盗窃,客观上是普通盗窃,但主观上对数额较大无认识,只有小偷小摸的意图,无盗窃故意,故不构成盗窃罪)

非法占有的

组成要素(行为时下列2种意思必须同时具备)

机能

目的(包括

排除意思:

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财物进行支配;

将不值得科处刑罚的

为第三人占

【考点】不要求永久排除对方占有,要求严重妨害对方利用财物

盗用、骗用行为排除

有的目的)

【考点】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在犯罪之外

应作出相同理解。

利用意思:

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使盗窃、诈骗等取得

【考点】不要求按照财物通常的用途和正常价值去利用,包括任何

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

可能用法

相区别

4.认定问题

⑴着手的判断标准:

当盗窃行为具有使他人丧失财产的紧迫危险的时为着手,须根据不同的盗窃类型具体判断。

入户盗窃的着手

为“入户”后开始具体物色财物的行为(少数人认为侵入住宅即为着手)

侵入无人看守的仓库盗窃的着手

开始侵入仓库时

扒窃的着手

手接触到被害人装钱包现金的口袋或者提包外侧时

⑵既遂标准:

取得控制说

①基本原理:

既遂须打破了旧的占有关系,已建立新的占有关系,如果虽打破了旧的占有关系,未及建立新的占有关系,只构成盗窃的未遂。

例1: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火车上将他人财物扔到偏僻的轨道旁,打算下车后再检回来。

例2:

住在雇主家的雇员,将窃取的财物藏在雇主家隐蔽的场所。

②具体情形:

根据案件情形,考虑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主人对财物的支配力强弱。

体积很小

藏入腋下、口袋、怀中时既遂

(2013卷二54)D.甲在珠宝柜台偷拿一枚钻戒后迅速逃离,慌乱中在商场内摔倒。

保安扶起甲后发现其盗窃行为并将其控制。

甲未能离开商场,属于盗窃罪未遂。

(错误)①

体积很大

搬出特定场所时既遂

工厂财物

工厂大门可随意出入

搬离仓库、车间既遂

工厂大门不可随意出入

搬离工厂大门既遂

盗窃机动车

发动并开始移动

(2007卷二6)甲将汽车停在自家楼下,忘记拔车钥匙,匆匆上楼取文件,被恰好路过的乙发现。

乙发动汽车刚要挂档开动时,甲正好下楼,将乙抓获。

(盗窃机动车的,应以已经发动车辆开始移动时为既遂,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未遂)

①现在盗窃既遂的通说是取得说,不是隐匿说,隐匿说要求将财物转移至安全场所隐匿才既遂,若按隐匿说本题就是正确的,本题背后隐含着观点的冲突。

入户盗窃、扒窃等特殊盗窃方式的既遂均须取得刑法上值得保护的财物。

⑶盗窃数额是被害人的损失数额,不能将行为人的销赃数额认定为盗窃数额。

盗窃后销赃数额高于被害人的损失数额时,只能按被害人的实际损失数额来计算盗窃数额,如果行为人以诈骗手段出售赃物,又构成诈骗的,也不能将诈骗罪被害人的损失数额计入盗窃罪被害人的损失数额。

例1:

张三盗窃汽车一辆(价值20万元),却欺骗王五该车为自己所有,以30万元卖给王五,张三盗

窃的数额为20万元,张三对王五又构成诈骗罪,诈骗的数额为30万元。

例2:

(2017卷二88)后王某建议李某将金饰出售,得款二人平分,李某同意。

李某明知盗窃的金饰价值1万元,却向亲戚郭某谎称金饰为朋友委托其出售的限量版,售价5万元。

李某对郭某进行欺骗,导

致郭某以高价购买赃物,构成诈骗罪,李某虽将金饰卖得5万元,但王某所犯盗窃罪的数额为1万元。

【考点归纳】盗窃罪的法益

法益一:

所有权及其它本权;

例1:

张三从李四家窃取借给李四的三轮车,所有权人张三

仍构成盗窃罪,因其侵犯了李四对该车的合法占有,财产犯

罪不仅保护财产所有权,还保护他人对财物的占有

法益二:

需要法定程序改变现状

例2:

李四盗窃他人的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虽

的占有,即合法占有、非法占有;

然他人对这些违禁品的占有是非法的,需要法定程序改变占

有的状态,但非法占有也受保护,故李四成立盗窃罪

除外情况:

在非法占有的情况下,

例3:

甲窃取乙的iPhone6plus手机一台,乙从甲处将手机

相对于本权者恢复权利的行为而

窃回,因甲对手机是非法占有,乙作为所有权人将手机窃回

言,该占有不是财产犯罪的法益,

系恢复权利的行为,非法占有不能对抗所有权人,乙不构成

即被害人恢复权利的行为排除在

盗窃罪。

财产罪之外。

(二)抢劫罪

1.普通抢劫(第263条)

手段

方式

内容

对象

程度

行为

暴力

不法使用有形力:

“他人”:

不限于财物的

足以压制

【考点1】成立事后抢劫

殴打、捆绑、伤害、

直接持有者,包括其他

对方反抗

中的“暴力、胁迫”与普

禁闭、故意杀害

妨碍劫取财物的第三

通抢劫暴力、胁迫的要求

(爆炸、放火)等

人。

相同。

胁迫

当场立即使用暴

他人:

财物的所有人、

【考点2】比较强奸的“暴

力相威胁

占有人等

力、胁迫、其他手段”与

其他

其他造成被害人

抢劫的“暴力、胁迫、其

方法

不能反抗的强制

他方法”的差异

方法:

昏醉抢劫

目的

强行劫取财物(非法转移占有),“当场”取财的理解采广义—不要

手段行为与取得财物须有

行为

求在同一场所,犯罪现场时空不中断的延续。

因果关系

【考点】因果关系的特殊性抢劫罪既遂,必须是行为人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行为压制被害人反抗,强行劫取财物。

如果行

为人取得对方的财物并不是基于压制反抗取得,抢劫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就没有因果关系,抢劫不可能既遂。

①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4日发布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7项规定:

“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

”其中的销赃数额可谓行为人的获利数额。

但是,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不管行为人销赃数额多高,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数额并不因此增加。

既然如此,就只能按被害人所丧失的财物数额来计算行为人的盗窃数额。

如果盗窃犯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将所盗财物高价卖给他人,达到诈骗罪数额起点的,除成立盗窃罪之外,还另成立诈骗罪,实行数罪并罚。

正因为原有司法解释存在明显缺陷,所以,2013年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删除了上述规定。

例1:

A为了非法占有B饲养的活猪,深夜将看守活猪的B所在的小屋反锁(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方法)。

但在A运走活猪的过程中,B一直没有醒来。

对A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未遂与盗窃既遂,实行并罚;如果A在盗猪的过程中,B醒来但不能走出小屋制止A的行为,则应认为A的行为成立抢劫既遂。

例2:

(2013卷二56)C.甲为劫财在乙的茶水中投放2小时后起作用的麻醉药,随后离开乙家。

2小时后甲回来,见乙不在(乙喝下该茶水后因事外出),后取走乙2万元现金。

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

(错误)

【提示】为何强调乙喝下该茶水后因事外出?

2.事后抢劫(第269条)

刑法第269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盗窃、诈骗、抢

1.只要着手实行盗窃、诈骗、抢夺,有取得数额较大财物的危险性,不要求既遂;②

夺罪

2.“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应当限定为犯第264条的盗窃罪、第266条的诈骗罪、

第267条的抢夺罪。

【考点】凡是可以评价为盗窃、诈骗、抢夺罪的行为,都可成立事后抢劫。

例如:

盗伐林木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成立要件,各种金融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

也符合诈骗罪的成立要件,因而可成立事后抢劫罪。

当场使用暴力或

只有当暴力、胁迫与盗窃、诈骗、抢夺有时间与空间上的紧密性时,才算“当场”,

者暴力相威胁

即“当场”是指在盗窃、诈骗、抢夺的现场以及行为人刚离开现场即被他人发现并

抓捕的情形。

【考点】事后抢劫中的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应与普通抢劫中的暴力胁迫相同解释。

司法解释规定:

对于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强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

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

例如:

(2008卷二62)D.丁在一网吧里盗窃财物并往外逃跑时,被管理人员顾某发

现。

丁为阻止顾某的追赶,提起网吧门边的开水壶,将开水泼在顾某身上,然后逃

离现场(本案中,丁构成事后抢劫)

【提示】在事后抢劫当中,使用暴力、胁迫等行为导致抓捕者等人重伤、死亡的,

应认定为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例如:

(2017卷二60)D.丁抢夺张某财物后逃跑,为阻止张某追赶,出于杀害故意

向张某开枪射击。

子弹未击中张某,但击中路人汪某,致其死亡。

丁成立事后抢劫,

出现打击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可构成抢劫致人死亡。

为了窝藏赃物、抗

如果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被发觉,为了排除被害人反抗继续取得财物而使用

拒抓捕、毁灭罪

暴力、胁迫,成立第263条的抢劫罪,不是事后抢劫。

证。

例如:

(2008卷二15)甲乘在路上行走的妇女乙不注意之际,将乙价值12000元的项

链一把抓走,然后逃跑。

跑了50米之后,甲以为乙的项链根本不值钱,就转身回来,

跑到乙跟前,打了乙两耳光,并说:

“出来混,也不知道戴条好项链”,然后将项链

扔给乙。

(对甲的行为,应当定抢夺罪既遂)

4.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年龄

①为什么题干里特意交代乙喝下茶水后才外出,因为只有喝下茶水才可以认为抢劫着手了,才成立抢劫未遂。

类似总则当中讲的投毒杀人,投毒下去不是杀人的着手,当被害人端起来要喝时才是杀人着手。

本题中如果乙没有喝茶水就外出的话,只能认为抢劫罪是预备,抢劫还没有着手,那么实行行为就是盗窃,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既遂一罪,可见题干里每一句话都不是废话,命题老师是很严谨的。

②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四种类型的行为成立盗窃罪,不以盗窃数额较大财物为前提,只要行为人实施上述四种特别类型的盗窃行为,原则上就符合了“犯盗窃罪”的条件。

5.八种法定刑升格情形

入户抢劫

主观上:

必须认识到是“户”、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例如:

为杀人、伤害、强奸等犯罪而入户;为了盗窃、诈骗、抢夺而入户后转化为事后抢劫或直接实施普通抢劫,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客观上:

必须有“违法入户”的事实,且在户内对人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行为;“入户抢劫”与“在户内抢劫”区别开来:

1.因访友办事等原因经户内人员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或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2.以欺骗手段将被害人骗到户外后实施抢劫,不宜认定为入户抢劫。

主体上:

户内成员单独抢劫户内其他成员的财物,不构成入户抢劫,仅构成普通抢劫;

【提示】户内成员教唆、帮助他人进入户内抢劫的,虽然他人可成立入户抢劫,但户内成员仅承担普通抢劫罪的刑事责任;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公共交通工具:

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地铁,轻轨,轮船,飞机等,不含小型出租车,包括虽不具有商业营运执照,但实际从事旅客运输的大、中型交通工具。

【提示】接送职工的单位班车、接送师生的校车等大、中型交通工具,视为“公共交通工具”。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处于运营状态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也包括拦截运营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但不包括在未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

【提示】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手段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特定人员实施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抢劫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

要求抢劫金融物资,包括ATM机、运钞车,不包括抢劫办公用品。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

多次:

三次以上,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

认定“抢劫数额巨大”,参照各地认定盗窃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执行。

抢劫博物馆、重要文物的,属于抢劫数额巨大。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须抢劫的基本行为直接导致重伤、死亡,可以是故意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

(另一少数观点认为,此处仅限于过失致人重伤、死亡)

例如:

(2015卷二8)D.甲以胁迫手段抢劫乙时,发现仇人丙路过,于是立即杀害丙。

甲在抢劫过程中杀害他人,因抢劫致人死亡包括故意致人死亡,故甲成立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甲是另起犯意故意杀人,而非抢劫的基本行为导致丙死亡,不成立结果加重犯,应两罪并罚。

胁迫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或精神病突发死亡,可以认定为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认定“冒充军警人员抢劫”,要注重对行为人是否穿着军警制服、携带枪支、是否出示军警证件等情节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是否足以使他人误以为是军警人员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文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