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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法》学习笔记
《国际法》学习笔记第一章导论
1.[识记]国际法的概念是什么?
国际法是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识记]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有哪些?
[201004单选]
(1)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2)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3)其他国际法主体相互之间的关系。
3.[识记]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是什么?
[201104单选]
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被认为是近代国际法(或称“传统国际法”)产生的标志。
4.[识记]格老秀斯在国际法发展过程中占据怎样的地位?
[200807单选,200907单选]
(1)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目睹了欧洲三十年战争的惨状,深感重建和平与法律秩序的必要,遂写下了《战争与和平法》这部不朽名著。
该书在历史上第一次系统地论述了近代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全面阐述了当时国际法的几乎全部内容,从而对《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拟订和内容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2)格老秀斯关于自然法和国际法的学说对近代国际法学的影响颇大,他因此而成为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被誉为“国际法之父”。
5.[领会]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两者主要有哪些不同之处?
[200907简答,201004简答]作为国际社会法律秩序的国际法与调整某一国内社会关系的国内法相比,两者主要有下列不同之处:
(1)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国际法的主要调整对象,国际法的绝大部分内容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而国内法主要调整一国之内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创制法律的方式不同。
国际法规范是由组成国际社会的国家以明示的同意(即协议方式)或者默示的同意(即习惯法的形式)共同确认的。
换言之,国际法规则是国际社会就某一问题达成法律上的共识之结果。
而国内法规范是由一个国家单独创制的,由单个国家的专门立法机构予以制定或认可的。
(3)强制实施方式不同。
国际法的执行主要靠国家的自我遵守,而不是靠国家之上的强制执行机关来维护。
而在国内社会,其权力集中于国家,国内法主要依靠有组织的国家强制机关,如军队、警察和法庭等加以维护,并保证国内法的实施。
6.[识记]国际法的法律性质有哪些?
(1)国际法是法律,它是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的。
(2)国际法主体若违反国际法的规范,将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并由此而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
(3)国际法作为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不仅为世界各国所公认,而且也为各国所遵守。
7.[识记]《联合国宪章》确立的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明确了一国若违反该原则将导致哪些国际法律后果?
一国若违反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将导致下列国际法律后果:
(1)违反国将遭受联合国的制裁,包括非武力的和武力的制裁措施。
(2)导致受害国行使单独或集体的自卫权。
(3)违反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所产生的权益无效,“不法行为不产生权利”的法律原则在国际法上也是适用的。
(4)违反国家承担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5)违反国承担削弱军备义务。
(6)战争策动者个人承担国际刑事责任。
8.[识记]为什么在没有“世界警察”和有普遍强制管辖权的“世界法院”的情况下,国际社会能够拥有一定的秩序?
(1)国际法的原则或规则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这些原则或规则植根于国家的自我利益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这两大利益之中。
(2)一国如果不遵守国际法,将受到来自国际社会的反对和压力,并为此付出代价。
9.[识记]国际法的效力根据的概念是什么?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又称“国际法的效力基础”或“国际法的根据”,是指国际法为什么对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
10.[领会]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有哪些?
[201104单选,201007简答,201104简答,201107单选,201107多选]
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
普遍认为,条约和国际习惯在国际法渊源中处于最为重要的地位。
一般认为对国际法渊源作了权威性说明的国际文件。
(1)条约作为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权利和义务关系所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条约包括“一般”条约和“特别”条约两种。
(2)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国际习惯”是指各国在国际交往中不断重复的一致实践,并且被认为具有拘束力的惯例的总和。
(3)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国际法的渊源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中的措辞“为文明各国所承认”以及该《规约》第9条关于法官的选举应使法官全体确能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及各主要法系”的规定,将“一般法律原则”理解为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是较为恰当的,这也是多数国际法学者所持有的观点。
11.[识记]如何理解条约在国际法渊源中的地位日趋重要
(1)缔结条约是国家之间创立国际法的一种最普遍、最重要的方式。
(2)同国际习惯相比,条约的规定往往更为明确,因而条约被各国广为采用来调整它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缔约国之间的行为规则。
12.[识记]国际习惯的形成需要哪些要素?
[200904单选]国际习惯的形成需要两个要素:
惯例和法律确信意见。
13.[领会]简述国际习惯法规则的形成?
[201004单选]一项习惯法规则的确立必须同时具备这两方面的因素,缺一不可。
(1)惯例,又称为“通例”,它来自国家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反复的和前后一致的实践,是国际习惯的基础。
(2)法律确信,是国家相信体现于惯例中的规则具有法律拘束力。
只有当查明了各国重复某一类似行为是出于法律义务的意识时,习惯法才能确立起来。
14.[识记]国际法的最初表现形式是什么?
[200807单选]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最初表现形式。
15.[识记]确定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有哪些?
(1)司法判例
(2)公法学家学说(3)国际组织决议
16.[识记]成立国际法主体应具备哪三个要件?
成为国际法主体应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1)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
(2)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
(3)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
17.[识记]现代国际法的主体有哪些?
1)国家
(2)国际组织(3)其他国际法主体除了国家和部分国际组织之外,某些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等其他非国家实体也被国际社会接受为国际法主体。
18.[领会]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如何理解这是由国家的特征以及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如何理解这是由国家的特性以及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
(1)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处于最主要的地位和起着最重要的作用;
(2)国家的特性决定了它是国际法的完全主体;3)当代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国际法的绝大部分内容是关于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行为规范。
19.[识记]简述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几种学说?
[200904简答]在理论上,学者们对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看法不一,其主要学说或理论有二元论与一元论两种。
这两种学说在关于国际法和国内法是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还是属于两种不同法律体系的问题上意见相左。
一、一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构成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即两者同属一个法律体系。
一元论可分为两个学派:
1、国内法优于国际法的国内法优先说;2、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国际法优先说。
二、二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分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彼此独立存在的。
20.[识记]一元论学说的主要代表及其首倡者是谁?
[200907单选]
国际法优先说成为一元论的主要代表。
这种理论的首倡者是奥地利学者凯尔森。
21.[领会]简述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的国家实践?
[201007简答,201107单选]一、关于国际习惯由于国际习惯是否业已形成或其内容方面存在的不确定性,这给习惯法在国内适用带来了困难。
因此在宪法中对习惯法作出规定的国家为数不多,但凡是对习惯法作出规定的宪法,一般都对习惯法采取直接适用的方式。
1.在英国,习惯法规则如果不与议会立法或终审法院先前的司法判决相抵触,则将被视为本国法律的一部分而予以实施。
2、在美国,国际习惯法在美国的效力与英国的情况相似,得到普遍承认或至少已经美国同意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在美国国内有效,为美国所适用。
3、在日本,习惯法规则不必经过特别的立法措施即具有国内法的效力。
但它们是否与日本法律具有同等地位或高于日本法律,则不明确。
4、在中国,国际习惯法规则是否直接适用于中国国内以及它们与中国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的问题,尚不明确。
二、关于条约1、条约在国内适用的方式
(1)直接适用方式。
国家在法律上接纳或接受条约为本国法的一部分。
(2)间接适用或转化适用的方式。
它是指国家通过实施性法律使条约在国内适用。
(3)混合制,即兼采直接和间接适用两种方式。
以下是关于一些国家在此方面的实践:
(1)在美国,被称为“最高条款”的美国《宪法》第6条第2款规定:
美国缔结的条约,像宪法本身和美国的法律一样,是美国的最高法律。
但这只是对“自执行条约”而言,而那些“非自执行条约”则需要必要的立法规定才能在美国法院适用。
(2)在英国,由于缔约权和立法权分离,英国是转化适用条约的典型国家。
缔约权和批准条约权属于英王,在议会通过有关的法案后,有关条约才成为英国法的一部分,即条约只有经议会的立法程序后才能在国内适用。
(3)在荷兰,该国是条约直接适用的典型国家,条约在该国具有直接的效力,但荷兰法院也曾拒绝直接适用条约的规定,荷兰判决条约可否直接适用的决定因素是条约的内容。
2、条约在国内法上的地位
(1)规定条约的效力在宪法之下但优先于一般法律。
(2)规定条约与本国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3)规定条约的效力有条件地优于宪法。
【简答题】国际条约的主要特征?
1.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2.为缔约主体创设国家权利和义务3.必须以国际法为准4.以书面形式为准
22.[领会]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的方式有哪些?
(1)直接适用方式。
国家在法律上接纳或接受条约为本国法的一部分。
(2)间接适用或转化适用的方式。
它是指国家通过实施性法律使条约在国内适用。
(3)混合制,即兼采直接和间接适用两种方式。
23.[识记]简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其必须具备的三个特征?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且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根据这一定义,国际法基本原则必须具备三个特征:
(1)各国公认
(2)具有普遍意义(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以上三个特征决定了国际法基本原则还构成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即属于国际强行法的范畴。
24.[识记]国际强行法的概念是什么?
强行法(又译“强制法”或“绝对法”),它意指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的法律规范。
25.[识记]强行法的特征有哪些?
[201107单选]
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可以归纳出强行法的几项特征:
(1)国际社会全体接受。
这体现了强行法拘束力的普遍性。
(2)公认为不许损抑(或背离)。
这是强行法规则最突出的特性,强行法与任意法的根本区别之处正在于此。
(3)唯有以后具有同样强制性质的规则才能予以更改。
(4)与强行法相抵触的条约均属无效。
这反映了强行法规则的法律拘束力优于或高于其他的国际法规则。
26.[识记]根据《联合国宣章》,联合国及其成员国应遵循哪七项原则?
[200907简答]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最重要的法律原则)
(2)善意履行宪章义务原则;(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4)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5)集体协助原则;(6)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必要范围内保证非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7)不干涉别国内政原则。
这七项原则,尤其是前四项和最后一项原则一般被认为构成了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27.[识记]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宣示了哪些原则?
[200807简答]
(1)禁止非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
(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3)不干涉内政原则;(4)国际合作原则;(5)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原则;(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7)履行依宪章所负义务原则。
28.[识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含义及地位是什么?
(1)含义: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指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2)地位: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被认为是中国、印度和缅甸共同倡导的,它是中国对国际法的重要贡献之一,在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29.[领会]简述国际法几项主要的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2)禁止使用武力原则(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4)不干涉内政原则(5)民族自决原则
30.[识记]简述国家主权的概念及其内涵
(1)国家主权,或称国际法上的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2)国家主权的内涵包括对内具有最高统治权和对外具有独立权两个方面。
31.[识记]最重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是什么?
为什么?
[201004单选]
国家主权原则是最重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因为国家主权是现代国际法的基石。
(1)传统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是建立在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础之上的;
(2)国际社会是主权国家林立的社会,不管国际关系如何发展,处理国家之间关系的基本出发点依然只能是国家主权。
32.[应用]运用国际法基本原则分析2003年伊拉克战争的合法性问题?
一、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禁止各会员国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禁止各会员国以同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他国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二、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包括以下要点:
1、每个国家都有义务在国际关系中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构成违反国际法以及《联合国宪章》的行为,永远不应用作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2、侵略战争构成危害和平的罪行,在国际法上须负责任;3、各国有义务避免从事侵略战争的宣传;4、应尊重国际疆界;5、禁止武力报复行为;6、禁止在他国发动、煽动、协助或参加内战或恐怖活动;7、禁止对他国领土进行军事占领。
三、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只有在下面两种情形下的武力使用才是合法的:
1、联合国安理会所采取的或授权采取的武力行动;2、国家自卫权的行使。
四、美国2003年发动的伊拉克战争在没有通过联合国授权,绕过联合国单独采取的战争行为,违背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不合法的。
33.[识记]第一次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规定为一项普遍的国际义务的国际文件是什么?
[200807单选]
《联合国宪章》第一次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规定为一项普遍的国际义务。
《联合国宪章》是在旧金山会议上制订的
34.[识记]不干涉内政原则中的“内政’包括哪些?
[201004多选]
一国根据本国国情确定自己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纯属该国国内管辖事项,不受他国任何形式的干涉。
35.[识记]哪些行为是国际法所禁止的行为,国际社会应该进行干预和制止?
[201004多选]
国家在其境内实行种族隔离、种族灭绝或种族歧视政策,或者策划发动侵略别国的战争等。
这些都是国际法所禁止的行为,对此,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国际社会应该进行干预和制止,以伸张正义和维护国际法原则不被破坏。
36.[识记]成立国际法主体应具备的要件及其主体?
[201204单选]
答案:
一、成为国际法主体应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1、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
2、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
3、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
二、现代国际法的主体1、国家。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这是由国家的特征以及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
2、国际组织。
3、其他国际法主体。
除了国家和部分国际组织之外,某些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等其他非国家实体也被国际社会接受为国际法主体。
美国、荷兰强大,自己能执行(自执行条约)的就直接用(直接适用方式),英国听美国的,总要转化下再(转化适用条约)间接用(间接适用或转化适用),还有些国家是混合使用(混合制)。
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1.[识记]国际法上国家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1)定居的居民;
(2)确定的领土;(3)一定的政权组织;(4)主权。
2.[识记]按照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可分为哪几类?
并举例说明:
按国家的结构形式,可分为单一国和复合国两种类型。
一、单一国单一国(单一制国家),是指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
中国是单一制国家。
根据中国宪法和相关法律,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是国家权力的最高执行机关,行使对内对外职能。
二、复合国复合国(复合制国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邦组合起来形成复合结构的国家或国家联合体。
目前,这种国家有联邦和邦联两种形式。
1、联邦联邦是指由若干个成员单位根据联邦宪法组成的国家。
它是复合国中最典型和最主要的形式,如美国、俄国、加拿大、瑞士、德国、印度等都是联邦国家。
2、邦联邦联是由若干个主权国家根据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体。
邦联的当代例子是由波黑联邦和克罗地亚共和国组成的邦联。
4.[识记]永久中立国的战争权受到一定限制,这种限制是什么?
[200807单选,201107单选]
永久中立国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结果,使其与战争有关的权利受到了一定限制,但这并不影响该国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因为这类国家只是自愿地放弃了有限的权利,但并没有放弃国家主权。
5.[识记]现在的永久中立国有哪些?
现在的永久中立国有瑞士、奥地利、土库曼斯坦这三个国家。
7.[识记]狭义自卫权的行使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201004单选]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51条和国际习惯法,自卫权行使的条件包括:
(1)自卫权行使的前提条件须是“受到武力攻击”,即国家只有在“受到武力攻击”的情况下,自卫的行使才被准许。
(2)自卫的时间应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之前”。
(3)联合国会员国行使自卫权所采取的行动应向安理会报告,并不得影响安理会行使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职权。
(4)自卫权行使的武力限度是须遵守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
8.[领会]简述国际法上的国家管辖权?
[200907单选,201004单选,201007简答,201107单选]管辖权问题在国际法上颇为复杂,国际法至今尚未形成有关管辖权的详细和确定的规则。
(1)属地管辖权属地管辖权(又称“领域管辖权”、“属地优越权”或“属地最高权”)是指国家对本国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除国际法公认的豁免者(如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士)外,有行使管辖的权利。
(2)属人管辖权属人管辖权(又称“国籍管辖权”、“属人优越权”或“属人最高权”)是指国家对具有其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的权利,而无论该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
(3)保护性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或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的权利。
(4)普遍性管辖权普遍性管辖权(或称“普遍管辖权”、“普遍管辖原则”)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严重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管辖权,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
9.[识记]属地管辖权的概念是什么?
[200807单选]属地管辖权(又称“领域管辖权”、“属地优越权”或“属地最高权”)是指国家对本国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除国际法公认的豁免者(如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士)外,有行使管辖的权利。
10.[识记]属地管辖权不是绝对的,它存在哪些例外或受限制的情况?
(1)基于外交豁免权,一国不得对外国国家元首和外交代表行使属地管辖权。
(2)由于主权豁免原则,国家不能对他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行使管辖权。
(3)在领海行使属地管辖权时,应不干预外国船舶的内部事务,并允许它们无害通过。
(4)属地管辖权的行使有时受到外国的属人管辖权的限制,如国家无权强迫在其本国内的外国人服兵役。
11.[领会]国家对在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地方(如公海或外层空间等国际空域)的具有本国国籍的航空器、船舶等交通工具上的人、物及事件行使管辖,其所依据的原则是否也是属地管辖原则呢?
答案应当是否定的。
依照国际法,一国可以对处于其属地领域以外具有该国国籍的航空器、船舶等交通工具上的人、物或事件行使管辖。
如我国《刑法》第6条第2款规定: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但这种情况行使管辖权的依据不是属地原则,而是一种具有独立基础的管辖原则。
12.[识记]属人管辖权又可以称作什么?
[200907单选]属人管辖权,又称“国籍管辖权”、“属人优越权”或“属人最高权”。
13.[识记]保护性管辖权的概念是什么?
[201004单选]
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或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的权利。
14.[领会]简述普遍管辖权行使的限制?
由于普遍管辖权突破了地域、国籍和利益保护这三种传统管辖的因素,因而它在国际法上历来受到严格的限制。
(1)属于普遍管辖权范围的某些犯罪,是被国际社会认为其行为的严重性非常之大以至于它们应该受到所有国家的管辖。
(2)一般来说,一国只能在本国管辖范围内或者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区域行使普遍管辖权。
15.[识记]国家豁免的概念是什么?
[201104案例分析题]
国家豁免另称“国家管辖豁免”、“主权豁免”(因国家豁免是以国家主权为根据的,故得此名)或“国家主权豁免”,它是指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原则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17.[领会]简述国家豁免原则的发展?
[201004论述、201104案例]一、国家豁免是19世纪逐渐形成的一项国际习惯法规则。
其理论依据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即所谓的“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这一罗马法格言。
二、19世纪末,按照国家豁免原则,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均免受外国法院的司法管辖,这称为“绝对豁免原则”。
根据该原则,国家在外国法院的诉讼中可以对自己所有的行为援引管辖豁免。
三、到了20世纪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逐渐采取了“有限豁免原则”或称“限制豁免原则”或“相对豁免原则”。
该原则的主要做法是将国家行为分为两类:
1、国家传统上所从事的政治、外交以及军事行为。
2、经济、贸易等原来主要由私人或法人从事的行为。
对这两类国家行为,前者可以享受豁免,而后者则不能享受豁免。
目前,发达国家多数采取有限豁免原则,并颁布了国内制定法。
而长期以来,多数发展中国家坚持绝对豁免原则。
四、联合国大会于2004年12月通过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于2005年1月17日开放给所有国家签署。
虽然该《公约》至今尚未生效,但它是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原则发展新的里程碑。
《公约》第一次以普遍性国际公约的方式确立了限制豁免原则。
18.[识记]根据《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的规定,一国在哪些事项引发的诉讼中,不得向另一国原应管辖的法院援引管辖豁免?
(1)商业交易;
(2)雇用合同;(3)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4)财产的所有、占有和使用;(5)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6)参加公司或其他集体机构;(7)国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
然而,在
(2)、(3)、(4)、(5)(7)种情况中,如有关国家之间另有协议,被告国亦可主张管辖豁免。
19[识记]根据2004年《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第2条对该《公约》中“国家”一词解释,享有国家豁免权的主体有哪几类?
(1)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
(2)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3)国家机构、部门或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权权力;(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
20.[识记]国家豁免的放弃有哪些形式?
豁免的放弃可分为明示放弃和默示放弃两种形式。
(1)明示放弃明示放弃是指国家通过条约、合同、其他正式文件或声明,表示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
(2)默示放弃默示放弃是指国家通过在外国法院的与特定诉讼直接有关的积极行为,表示其同意接受法院的管辖。
21.[识记]根据《公约》的规定,在哪些情况下,一国的行为不应解释为同意另一国的法院对其行使管辖权?
(1)一国同意适用另一国的法律;
(2)一国仅为援引豁免或对诉讼中有待裁决的财产主张一项权利或利益的目的而介入诉讼或采取任何其他步骤;(3)一国代表在另一国法院出庭作证;(4)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