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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防安全管理制度

 

澄城县石家坡煤矿

2012年5月1日

一通防值班制度

1、通防科值班人必须督促当日下井工作人员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及安全补充措施的有关规定,遵守工作纪律,认真负责、落实岗位责任制,确保当班内工作质量。

将有关安全规定、措施落到实处。

对违反现场安全质量工作规定的罚款50元/次,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从严处罚。

2、坚持按时点名下井制度,值班日不得参加应酬饮酒,吃饭时间不能超过1小时,发现晚点名等现象,每次罚款30元;被矿查处的每次罚款50元。

3、坚持好班前会制度,认真布置当班工作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安全规程措施,保证班前学习质量,如实填写值班记录、安全责任状、班前安全学习记录。

4、落实汇报制度:

本值班日内发生异常情况、须其他单位协调解决问题,必须及时向调度室汇报清楚,并积极组织处理,严禁推委、拖延和应付、凑乎现象,杜绝弄虚作假、瞒报、假报等现象,如有违反者罚款50元/次。

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从严处罚。

5、值班次日早7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将值班日情况、待落实工作、上级工作安排内容等必须向下一值班人交接清楚,对违反者罚款30元/次。

6、严格落实值班日出勤考核、工作质量检查制度:

①工作人员事假必须向值班人申请,得到批准方可休假,值班人准假时要充分考虑当班工作不受影响;②请假3天以上的必须经主要负责人同意;③未经允许不准跨月休班。

违反以上规定者视为旷勤且每旷勤一天加罚20元。

7、严格考核值班日劳动纪律落实情况,提高现场工作质量,对不遵守安全工作质量规定或出工不出力的人员严格制止,对上述人员给予扣勤、罚款等处罚措施,并严格督促整改,挽回损失和影响。

8、值班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并带头遵守以上规定,按照工作任务,积极主动进行组织落实,深入现场查隐患、查落实;值班期间要及时传达并严格落实有关安全措施和制度,布置工作必须做到严、细、准、全,坚守岗位、严格管理,扎扎实实做好“一通三防”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

1、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15%.

2、主要通风机必须保证连续运转,备用风机必须在10min内开动。

3、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的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

4、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5、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进行1次性能测定。

6、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7、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装有直通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8、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应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应每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本内,发现异常立即报告。

9、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

10、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11、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

三矿井通风系统定期检查和综合评估制度

为保证通风系统合理稳定,满足生产需要,确保通风系统始终处于合理状态,防止各类通风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通风科必须由专人负责通风系统的管理,领导和组织通风系统的建设,确保合理稳定的通风系统。

2、每星期有矿总工程师组织一次通风系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风量分配、通风巷道失修情况、通风构筑物、主要通风机工作状况、地面漏风率。

3、每次通风系统检查查出的问题都要落实到人,限期整改。

否则,按矿规定处罚。

给矿井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责任人责任。

暂时不能解决,要说明原因并制定出措施和解决办法。

4、坚持旬测风制度,每次测风结果及旬报都要及时上报矿总工程师,报表数据要准确。

5、每半月检查一次通风构筑物,每月检查主要通风机装置,每月检查一次巷道失修情况,每年组织一次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并及时汇报。

6、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每季度由矿长组织一次反风设施检查,并做好记录。

7、每月至少由总工程师组织一次矿井通风系统评估,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四主要通风设施修建验收制度

为保证井下各工作地点有足够的新鲜风流,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确保各地点通防设施的正常使用,防止各类通风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通风设施是为井下职工安全服务的,爱护通防设施,保证其正常使用是每位职工义不容辞的责任。

2、通防科要根据井下通风系统的变化,即使构筑通风设施,发现构筑不及时,要追究通防科主要领导的责任。

3、在构筑通风设施时,必须提前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按《煤矿安全规程》、措施要求及标准化要求进行施工,发现不按规定要求施工的要追究责任人责任。

4、构筑通风设施时,不准偷工减料,或人为减化工序,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按矿有关规定处理。

5、通风设施工要经常维护和维修好各类通风设施,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构筑设施人员要合理用料,凡发现浪费现象的,要给予重罚。

7、通风设施工应努力学习业务技术,提高自身素质,争创一流的通风设施。

8、通风设施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保证工程质量,及时完善通风系统。

9、任何人不得随意破坏通风设施,否则,按严重“三违”处理。

10、通风设施应挂牌管理、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建立健全通风设施管理台帐和检查维护记录。

11、控制风流的通风设施:

风门、风窗每周检查一次;密闭、挡风墙、风桥每周检查一次;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一次;主要通风机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12、建立通风设施竣工验收制度,每处通风设施施工完毕后,通防部门都要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发现不符和措施要求的,要限期定人整改,不合格的工程坚决推倒重建。

13、各种通风设施记录、台帐、措施等要存档备查。

五矿井测风制度

为及时掌握矿井实际进风量,满足通风需要,确保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05条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测风人员必须对矿井10天进行一次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对每次测风结果记录好,并填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2、旬测风地点按以下要求设置:

(1)矿井总进、回风;

(2)每翼进、回风;

(3)每水平进、回风;

(4)采区进、回风;

(5)采煤工作面进、回风(测风点设在距工作面上下端头大于20米处);

(6)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设在大于10米处)、后(设在局扇后10米处或回风口以里大于10米处)、工作面(设在风筒出风口或距工作面大于20米处);

(7)峒室的回风侧(设在巷道或调节窗口处)。

3、旬测风结果必须填写在原始记录表上,同时执行旬报表和月报表制度。

4、测风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测量方法、操作步骤及具体要求进行测风,做到严谨细致,尽量使测定的结果数据准确无误。

5、测风结果必须及时上报技术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保证各用风地点的风量满足需要,矿井有效风量率和矿井外部漏风率达到规定要求。

六通防例会制度

1、矿长负责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研究解决“一通三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矿总工程师每月组织一次通防专业会议,总结全矿上月各项通防工作,研究部署下月通防工作。

3、通防科每周的星期五负责召开一次采掘、辅助区队负责“一通三防”的区队长、技术员参加的通防专业会议,研究下周通防工作,通报本周在通防方面存在隐患及违章情况。

4、通防科科长每天都必须组织召开科务会,对一天来的工作进行总结,研究部署第二天的工作安排。

七通风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必须按隐患排查制度的有关规定,每月由矿总工程组织通防人员,进行一次通防隐患排查。

2、通防科每日必须对全矿的通防隐患排查一遍。

3、每次排查出的隐患要进行确认,定出级别,提出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时间及责任人。

4、对整改的内容要进行检查验收,暂不能解决的,必须制定出整改计划和措施。

5、对排查出的隐患,凡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追究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巷道贯通制度

1、掘进巷道贯通时,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炮掘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

地测部门必须向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报告,同时向有关部门、施工单位下达“巷道预透通知单”。

通防科接到“巷道预透通知单”后,编制巷道贯通通风安全技术措施,并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2、巷道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3、掘进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当班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1%时,必须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两巷道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方可爆破施工。

两巷各入口处必须有专人警戒。

4、巷道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受到影响工作地点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并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工作。

5、掘进工作面遇到盲巷、旧巷时,必须由救护队提前对被贯通巷道按规定进行探查、排放瓦斯,只有当被贯通巷道内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不超过1.5%时,方可贯通。

6、贯通时要有一名通防管理人员在现场指挥,贯通后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并对相关区域的风量、瓦斯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7、生产采区的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矿井的主要进回风巷之间,不得补打横贯。

如确实需要时,必须完成永久通风设施,严禁使用临时通风设施。

同时,除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外,贯通后通风系统受影响的地区,还必须有专人检查瓦斯,停电撤人,设置警戒。

九局部通风机管理制度

1、局部扇风机的安装和使用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保证正常运转,无循环风。

2、局部扇风机的设备要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有衬垫,局部扇风机离地高度要大于300mm。

3、风机的出口风量不得小于40m3/min,并保证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限,巷道中的风流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4、局部扇风机和掘进工作面中的电气设备必须有风电闭锁装置。

采掘工作面的供电要分开,保证局部扇风机可靠运行。

5、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风筒无破口(末端20m除外)。

6、风筒接头要反压边、严密、不漏风,风筒吊挂严格按通防质量标准执行。

7、风筒拐弯处设弯头,分叉处设三通,异径风筒接头要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

8、局扇严禁随意停开,实行挂牌管理,严格风机开停送风送电制度。

9、不得一局两供或一局多供,不得出现局扇群情况。

10、漏风率不得大于10%。

11、按规定安装使用风速传感器。

十局扇安装及设施验收制度

1、局部扇风机及安全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

保证正常运转,满足生产需要。

2、局部扇风机及安全设施安装完毕后,通防科须派专人进行验收,设备必须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有衬垫,不漏风。

扇风机、风电闭锁必须上架,离地高度要大于300mm。

3、局扇必须实行挂牌管理,标明风机型号、功率、供风距离、供风点、供风量、维修人。

4、对安全保护设施要及时处理,不能解决的,局扇应停止使用,以保证安全,井下局扇应每半年升井检修一次。

十一局部通风机入井检查和吸风量测定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局部通风质量,满足工作面用风需要,确保职工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新购进的局部通风机入井前必须进行质量检查和吸风量测定,保证“三证”“一标志”齐全,局部通风机质量不合格、吸风量达不到要求、“三证”“一标志”不全严禁入井。

2、上井后经过维修的局部通风机,入井前必须进行质量检查和吸风量测定,检查不合格,严禁入井,机修车间重修。

3、入井检查时,机电科、生产科、通防科、使用单位必须有人参加。

4、安装后的局部通风机必须经机电科、生产科、通防科、使用单位共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检查内容包括:

(1)风机安装质量;

(2)高压部位密封情况;

(3)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使用情况;

(4)接线盒隔爆情况;

(5)风速传感器工作情况;

5、使用中的局部通风机至少每周检查一次;

6、检查完毕后,所有参加检查的人员都必须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7、检查记录要认真整理存档,以备以后参考查看。

十二瓦斯管理制度

1、所有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工作地点,凡是发现瓦斯超限、积聚,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待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工作。

2、瓦斯检查员的配备必须满足井下各工作地点及峒室瓦斯检查的需要,每班检查次数必须符合《规程》规定。

3、井下采掘工作面所有放炮的地点,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4、煤和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和回采工作面及其他峒室,需要安设安全监测仪器地点,要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设瓦斯报警断电仪探头。

5、安全监控设备每月必须进行1次调试、校正。

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

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进行处理,在处理时要严格遵守停送电制度和有关安全措施。

6、瓦斯检查员必须做到在井下指定地点进行交接班。

并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7、临时停工地点,必须保证正常供风,否则,必须立即断电撤人,设置栅栏及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向调度室报告。

长期停风区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8、回采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在一个月内进行永久性密闭。

9、瓦斯检查员应按规定的检查范围或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瓦斯巡回检查点及检查次数进行检查。

10、排放瓦斯必须具有经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11、瓦斯检查要杜绝空班漏检,做到手册、牌板、报表的“三对口”,瓦斯报表每日必须报矿长、总工程师审阅、签字。

十三瓦斯检查制度

为搞好瓦斯检查,预防瓦斯超限的积聚,杜绝瓦斯事故,保证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瓦斯检查员配备必须满足井下各工作地点及峒室瓦斯检查的需要,并且经由三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考核合格的人员担任,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本检查制度,必须严格按照当月巡回检查图表规定的检查路线、检查地点、时间、次数进行检查。

2、瓦斯检查地点按以下要求设置:

(1)矿井总回风道、采区进、回风道每班检查不少于一次,要在当班正常生产2小时后进行检测。

(2)采煤工作面风流、回风隅角、回风流、掘进工作面风流及回风流每班至少检查两次,间隔时间3~5小时。

(3)串联通风的采掘工作面,须在被串面的进风流中或离被串局扇吸风口外20m范围内的进风流中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4)临时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中班至少检查一次。

(5)临时停工不停风的采掘工作面及峒室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6)已密闭的采空区及挡风墙内外的CH4、CO、CO2、空气温度等变化情况由辅助救护队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7)有瓦斯、二氧化碳涌出可能的场所、使用中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每天中班由瓦斯检查员检查一次,电气设备停开,挪移时,由电钳工用便携式瓦检仪检查附近10m以内的风流中的瓦斯浓度。

3、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跟班区队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下井,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检仪,对所经过区域进行瓦斯检查。

4、井下所有地点放炮时都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对放炮地点周围2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进行检查,浓度达到1.0%时,严禁装药、爆破并采取措施处理。

5、瓦检员要做到在井下指定地点进行交接班,并做到瓦斯检查记录手册、牌板、瓦斯班报表“三对口”,通知现场作业人员,由组长在记录手册上签字,瓦斯日报表要逐日报矿长、总工程师审阅、签字。

6、所有采掘工作面及其他瓦斯检查地点,凡是发现瓦斯超限现象,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对超限区域周围20m以内切断电源,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7、煤和半煤岩巷有瓦斯涌出的岩石巷道掘进工作面、采煤工作面必须设置甲烷断电仪,掘进和回采工作面、掘进和掘进工作面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流侧必须设置甲烷断电仪。

8、甲烷断电仪、便携式瓦检仪每七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气样调校一次。

每七天必须对甲烷断电仪的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保证安全监测仪器的灵敏可靠正常使用。

9、瓦检员必须按照设定的瓦斯巡回检查路线认真检查瓦斯,检查结果检查时间都必须记录在瓦斯检查手册上和检查牌板上,瓦斯检查牌距工作面距离不得大于50米。

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手册、检查牌板、瓦斯报表、瓦斯智能采集器做到“四对口”,瓦斯检查手册必须有班长签字。

同时输入瓦斯智能巡检系统数据采集器,上井后及时输入微机。

10、瓦斯巡回检查点检查的间隔时间在3~5小时,一般情况下每间隔4小时检查一次。

11、瓦检员交班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检查地点,开始巡回检查,凡晚下井或没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检查地点的,按严重“三违”处理。

12、瓦斯检查手册上必须注明检查时间,否则按漏检处理。

13、瓦检员在巡回检查中若发现瓦斯积聚或采掘面瓦斯超限时,要立即汇报调度室和通防工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4、井下检查点发生变化时,瓦检员要及时掌握巡回路线的变化,防止漏检。

15、瓦斯检查手册每月一换,旧的瓦检手册要交工区保管。

十四瓦斯报表审批制度

1、严格执行瓦斯检查“三对口”制度及班组长签字制度,严禁代签字。

2、瓦斯班报表、一炮三检日报表由瓦检员升井后,在值班室填写,数字要准确无误,报表清晰整洁,严禁涂改、弄虚作假,瓦斯检查日报表一式两份,每天早晨七点由工区值班人员汇总审查,报矿总工程师、矿长审阅并签字后,分送安全监察处及通风工区。

3、通风科对瓦斯报表要妥善保存每月进行整理一次,分类按日期排列,建档管理,以便查阅。

4、瓦检员报表时负责向领导解释现场瓦斯、通风情况,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5、瓦斯报表中每周应检查一次各峒室的气体含量情况。

6、对于虚报瓦斯、空班漏检、脱岗者,一经发现给予开除矿籍留矿查看的处分。

十五瓦斯排放制度

1、排放瓦斯前要编制排放瓦斯、恢复通风的安全技术措施,由总工程师召集有关人员进行会审、学习。

2、排放瓦斯措施由辅助救护队执行,排放前必须准备好所用的专用工具。

3、排放瓦斯前,凡是排出瓦斯流经的区域必须撤出全部人员,切断电源,在指定地点警戒,并设专人指定警戒,未经批准不得撤离,严禁任何人进入排放瓦斯区域。

4、排放瓦斯所使用的局扇,严禁喝循环风。

5、排放前须先检查瓦斯,当局扇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扇向巷道内送风。

6、排放瓦斯时,应有瓦斯检查员在巷道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经常检查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达到1%或二氧化碳达到1.5%时,应通知调节风量人员,减少向巷道的送入风量,确保巷道排出的瓦斯在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

7、排放瓦斯时,严禁一风吹。

发现异常必须及时处理。

8、排放瓦斯后,经检查证实,整个巷道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稳定30分钟后,方可恢复局扇的正常通风。

9、巷道恢复正常通风后,必须由电工对巷道中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证实完好后,方可人工恢复巷道中的电气设备的电源。

10、撤回排放瓦斯所设的站岗人员。

十六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制度

1、瓦斯检查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井下所有地点按巡回路线在规定时间期限内进行检查。

2、接班人员必须及时下井,并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接班地点,只准提前不得托后。

3、交班人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交班地点,必须做到你不来我不走。

4、交接班时必须认真履行交接班手续,口对口交接清楚,经查对证实符合要求后,方可在手册上互相签字。

5、交班人交班前严禁脱离工作岗位,否则,将给予严肃处理。

6、接班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接到交班人的班,必须及时汇报通风部门,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7、交班人在交接班后,必须得到接班人的许可,方准下班,否则出现问题由交班人负责,并追究其责任。

8、接班人交接班后,必须立即投入现场工作,不得借交接班而随意耽误时间。

9、交接班的内容:

负责范围由各地点的瓦斯含量、风筒长度、存在的问题、处理情况及处理结果,下一班应注意的事项,可能出现的问题等,最后填好交班人姓名、日期。

10、发现瓦斯涌出异常时,必须现场交接班,并随时向调度室和通防科值班人员汇报瓦斯变化情况。

 

十七瓦斯检查员请示报告制度

1、瓦斯检查员在瓦斯检查过程中,遇到气体超限、局部通风机停电、瓦斯积聚、通风系统出现问题等情况时,必须及时向矿调度室和通防科请示报告,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当采掘工作面出现瓦斯超限时,瓦斯检查员有权责令现场工作人员立即撤离工作地点,并揭示警标,立即向调度室和工区汇报。

3、瓦斯检查员在巡检过程中,如果发现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浓度达到0.75%时,瓦斯检查员必须立即报告矿总工程师,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4、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都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报告矿总工程师,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5、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先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汇报调度室,查明原因,制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

6、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

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调度室请示报告。

7、瓦斯检查员正常巡检时,当发现局部通风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先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再请示报告调度室和通防科,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⑴局部通风机运转声音异常时;

⑵局部通风机高压部位出现焦臭味;

⑶局部通风机剧烈振动;

⑷局部通风机掉落或悬挂部位松动有掉落的可能时。

8、瓦斯检查员在巡检过程中,发现局部瓦斯积聚或自然发火征兆时,必须立即汇报调度室和通防科,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9、当发现通风系统出现问题:

风量不足、通风设施被破坏、风流短路、风流反向等现象时,必须立即请示报告调度室。

10、当发现矿井火灾或其他意外事故时,要立即请示报告调度室,并现场采取措施进行抢救。

11、瓦斯检查员发现隐患,及时请示报告采取措施处理后,避免事故的发生或减少损失的,有突出贡献的,矿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12、瓦斯检查员发现隐患后,既不请示也不报告,矿井造成重大损失的,矿将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瓦斯检查设点制度

为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树立牢固的安全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每月的月底由通风技术人员制定下月的瓦斯设点计划,报总工程师批准,瓦斯检查员按设点计划进行巡查,当月采掘如有变动,要在增、撤点台帐中标明。

一、瓦斯检查设点要求:

1、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矿井总回风道、一翼回风道、采区回风道、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和配电点。

2、采煤工作面

(1)采煤工作面需在工作面风流、回风流和回风隅角设置瓦斯检查点。

(2)串联通风的采煤工作面,须在被串联面的进风流中加设瓦斯检查点。

(3)对采煤工作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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