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工业招商引资政策修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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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工业招商引资政策修改版
第一篇:
遵义市工业招商引资政策
遵义市工业招商引资政策
为抢抓国家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促进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等重大机遇,进一步扩大开放,强力推进工业招商引资工作,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意见》(黔党发[2010]1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土地利用方面
(一)全市每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预留指标用于支持产业园建设。
对投资额在1500万美元或2亿元以上项目,优先保障用地;对用地节约集约的国家鼓励类招商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对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工业招商引资项目用地实行“点供”。
(二)对优先发展、用地集约的产业和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三)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执行。
(四)在我市投资资源型深加工项目,土地出让金实行“一事一议”。
(五)在我市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缴纳按国家政策“一事一议”。
(六)新建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可在全市范围内调剂,指标调剂价格由供需双方商定。
(七)对建设标准厂房的工业土地,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园区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0]17号)文件执行。
(八)本市优先发展的重点工业项目,特别是资源深加工和精加工、延长产业链、高新技术类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优惠供地。
二、财税扶持方面
(一)凡国家规定的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涉及的财税优惠政策,我市确保兑现。
(二)对市内重大工业招商引资项目,积极争取国家税收政策的支持。
对省内重点出口企业,在申报单证齐全、电子信息无误的前提下,国税部门于8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税审核审批手续。
(三)在我市注册的企业,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所得税减按15%
缴纳。
(四)园区内工业项目符合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上报审批。
(五)投资额度在1亿元以上的矿产资源产品精深加工和延长产业链项目,自项目投产起算,前2年的企业所得税市、县留成部分全部用于企业发展;第3年的企业所得税市、县留成部分,50%用于企业发展。
(六)在“10+7”工业园区内的鼓励类企业,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从企业投产之日起3年内,企业所缴纳税收的市、县财政留存以上年为基数的增量部分,由所在地市、县政府以技改投入等形式全额补助给企业用于发展;项目投产第4至5年,企业所缴纳税收的市、县财政留存以上年为基数的增量部分,由所在地市、县政府以技改投入等形式按50%补助给企业用于发展。
外来投资企业用实现利润进行再投资的,视同新引进的投资。
(七)在“10+7”工业园区内的企业,自企业投产之日起,年销售收入达到以下标准的,前3年按规定实缴的增值税(指缴纳税金减去退税税金部分),由企业申请,经财政和税务部门核实,报县、市两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分别按以下比例安排给企业扩大再生产:
1.年销售收入达1亿(含1亿)—2亿元的,按实际缴纳增值税市、县两级地方留存部分的30%安排给企业扩大再生产。
2.年销售收入达2亿(含2亿)—3亿元的,按实际缴纳增值税市、县两级地方留存部分的35%安排给企业扩大再生。
3.年销售收入达3亿(含3亿)—4亿元的,按实际缴纳增值税市、县两级地方留存部分的40%安排给企业扩大再生产。
4.年销售收入达4亿(含4亿)—5亿元的,按实际缴纳增值税市、县两级地方留存部分的45%安排给企业扩大再生产。
5.年销售收入达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按实际缴纳增值税市、县两级地方留存部分的50%安排给企业扩大再生产。
(六)、
(七)两条优惠政策企业可择优享受,但不重复计算。
三、收费方面
(一)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向企业和社会公布收费标准和收费部门,便于咨询。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工业项目一律按下限收费。
(三)企业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市级管辖权限内各种证照只收取工本费。
(四)进入“10+7”工业园区的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用水、用电,实行同网同价、同城同水源同价。
四、服务承诺
(一)凡来我市投资发展企业的客商,其直系亲属可以办理项目所在地长期居住证,其子女在入托、入学、就业、医疗等方面享受本辖区城市居民同等待遇,参加高考的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二)在我市投资建设(开发、生产、经营)重点发展产业或重点发展项目的,正式签订投资合同后,由投资企业提供必备资料,由项目建设所在地县、区(市)政府或园区管委会代办相关手续。
五、其他
(一)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工业招商引资政策。
(二)本文件规定条款,由市投资促进局及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三)本文件自市人民政府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
七里河工业园区招商引资政策
锦州七里河工业园区招商引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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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七里河工业园区位于义县七里河镇,是经辽宁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园区。
为进一步加快园区建设和发展步伐,早日建成辽宁省乃至国家重要的电力电器和新兴健康产业基地,县政府决定对进驻园区的企业给予下列招商引资政策:
一、招商引资政策适用于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投资强度每亩50万元及以上,纳税能力每亩达到10万元及以上,并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锦州七里河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的电力电器和新兴健康产业项目。
二、新建企业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相关土地政策出让期可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
其获得土地所付出成本超出每亩4.8万元的部分,由园区管委会给予发展资金支持。
三、落户园区企业的建设用地价款可由园区管委会先行垫付,投资者每亩暂付1万元土地价款即可进场施工,在缓缴剩余土地价款的情况下3年内可正常生产经营。
四、进入园区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上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义县留成部分,前3年按由义县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后2年按6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上缴的土地使用税5年内按由义县财政按50%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资金。
五、建设用地价款由园区管委会进行垫付的入园企业,在享受第四条优惠政策时,先行缴纳欠缴土地价款。
入园企业在缴足土地价款后可依法对企业用地进行转让、出租、抵押。
六、园区管委会可按企业需求为企业代建标准厂房。
入园企业可以购买或租用标准厂房,也可先租后买。
如租用厂房年租金按年折旧费用计算。
如购买厂房,按建筑成本价格购买。
如先租后买,前6年按建筑成本扣除折旧费用(折旧年限按12年计算)价格购买,6年后按厂房评估现值购买。
七、园区管委会负责为入园项目通路、通电、通水、通讯至厂区,并负责进行土地平整。
八、企业在注册登记和建设期间,免收县权属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投产后应缴纳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
九、凡进驻园区需要贷款支持并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均优先帮助解决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并向省政府申报贷款贴息支持。
十、义县职教中心免费给入园企业提供职业教育基地,为企业订单培训、定向培训所需求的各类专业人才。
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电力电器和新兴健康产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协调解决其配偶工作安置和子女入学事宜。
十一、七里河园区管委会全程代理入园企业所需办理的各种证照,实行“一条龙,保姆式”服务,各种手续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需上级审批的,由园区管委会做好申报催办工作,并派专人会同项目单位赴上级部门办理。
对入园企业实行“挂牌保护”,为外来客商发放“绿色通行卡”。
十
二、对于重大电力电器和新兴健康产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十三、招商引资政策条款由义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十四、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
伊春市高科技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伊春市高科技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将伊春市高科技工业园区建设成为政策优惠、环境宽松的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加快高科技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为入园企业提供通电、通水、通热、通路、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园区硬件条件。
第二条入园项目必须具备科技含量高、符合环保标准、投资1000万元以上等条件。
确属高科技含量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园区管委会主任(副市长)特批。
第三条企业在入园前,只需向园区管委会出具开办企业的相关资料,经园区管委会审查同意,具备开办条件的可先行开工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园区管委会召集相关部门以“一站式”服务形式给予办理各种所需手续(确认和备案),一律实行零收费。
第四条园区管委会全权代表市政府对园区内企业实行监督和管理,其它部门未经市政府同意,不得到园区检查和收费。
第五条各县(市)、区、局招商引资项目,符合入园条件的,原则上都应到园区落户。
企业实现的税收返给引进该项目的县(市)、区、局,实现的产值计入引资的县(市)、区、局工作考核实绩。
第六条入园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返还给企业3年,期满后,按地方分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3年。
出口企业在享受本
条政策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销售收入占年企业产品产值50%以上的,按当年企业税后利润总额的10%给予奖励。
第七条入园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建筑营业税地方分成部分和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城维税、教育附加费、土地使用税的实际缴税额由财政部门返还企业3年。
第八条入园企业年缴纳营业税超过50万、100万、300万元的,由财政部门分别按超过部分5%、10%、15%的比例给予奖励。
第九条一般高新技术项目的土地租金,自投产起开始按现行最低标准的25%征收。
对重点高新技术项目,自投产起,5年内免征土地租金,期满后按最低标准的25%收取。
第十条在园区内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最长期限50年。
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有效期内可转让、抵押、继承、赠予。
第十一条入园企业的供电、供热、给排水,按全市最低价格优先保障供应。
第十二条本政策由伊春市高科技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第四篇:
招商引资政策)
伽师县扩大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领域,拓展招商引资渠道,加快伽师县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及自治区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伽师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产业项目
1、投资范围
(1)现代农业园区、规划内带项目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畜牧、林果等支柱产业开发及其产品加工、推进农业产业化兴办龙头企业。
(2)伽师县工业园区开发、高新技术产业、新型基础材料产业、建筑材料、生物技术、制药、轻工、纺织业、出口创汇企业、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及民贸企业。
(3)非油气矿产资源的勘探、开采、加工,石油化工下游产品开发。
(4)公路、交通、水利、流域治理、市政、生态、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
(5)现代物流、商贸、迸出口贸易、周边国家工程承包、劳务合作、“三来一补”及其它三产开发。
(6)旅游资源综合开发、整合、经营管理,教、科、文、体、卫等社会公益事业。
(7)固有集体企业资产重组、购并,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优化升级等。
2、投资形式
(1)工业园区建设:
政府型(开发初期:
政府管理,打好基础,企业经营)。
企业型(政府划拨成片土地,企业开发管理)。
混合型(企业出资开发,政府设立社区管理)。
(2)农业园区建设:
政府组织,企业运作,部门服务,农民参与,土地入股,公司化经营。
(3)独资、合资、合作经营、参股、控股、租赁。
承包、兼并、改造、购买区内的改制企业、集体企业或资产。
专利、技术、品牌、管理、设备投资等。
3、办事程序
(1)凡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及鼓励类的产业,投资者自己贷款、投资,具有自我平衡建设条件的项目,可与伽师县招商局联系,通过工业园区管委会,限日办妥一切建设开业手续。
(2)凡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的大型项目,投资者自筹资金,但其它建设条件无法自我平衡需要上一级审批的,可报投资项目所在伽师县招商局审核,并会同伽师县计委限日逐级上报审批,协助规划、立项。
二、优惠政策凡境内外、区内外、内外资投资公司、企业集团、科研院校、事业单位,各界有志于伽师县大发展的有识之士、科技人才(统称投资者)均可从事上述投资范围项目的开发,可采取有利于企业发展的一切投资形式来伽师县办厂建业,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4、财税扶持
(1)凡来伽师县新办生产型工业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瞎什地区以外新疆以内的投资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自投产之日起,前3年内给予所得税留成县的实得部分的财政支持。
后5年内给予所得税留成县的实得部分减半返还企业,新疆以外的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8年内给予所得税留成县的实得部分的财政支持。
(2)凡出口创汇、高新技术生产企业、自治区、地区鼓励类重点项目,经行署批准,自实现销售之日起除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外,5年内所缴增值税留成县市财政实得部分全部或减半返还企业。
(3)凡符合畜牧、林果产业开发和新办现代农业园区投资条件,投资者自投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所需流动资金500万元之内,可享受银行贷款项目所在地县市2年财政贴息。
(4)凡投资农业的项目,经批准可申请农业开发、扶贫贴息、农业科技贷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5)凡在伽师县新办企业一律享受国务院及自治区西部大开发与招商引资税收减免政策规定,并参照地区国税、地税相关条规执行。
5、土地使用
(1)凡在伽师县投资的企业,用地在工业园区内土地基本价为0元/亩,投资500万元以下的(不含500万元),供地2公顷。
投资500-1000万元的(不含1000万元),供地5公顷。
投资1000万元-2000万元的(不含2000万元)供地10公顷。
投资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100万元投资,增加供地0.5公顷。
土地使用年限50年。
(2)投产之日达不到投资额度的项目,多余占地地价按基评估价的1.5倍收取土地闲置费,若自开工3年内追加投资达到投资额度,退回收取的土地闲置费。
(3)工业项目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至投产之日(建设期不超过2年)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土地租金按每年1000元/亩收取,每增加1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给予土地租金5%的资金扶持,直至租金为500元/亩。
(4)国有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为:
居住用地70年。
工业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综合及其它用地50年。
(5)投资环保、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及公益项目建设用地,经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6)凡新办企业选址戈壁、荒滩等非农用地,免交土地使用费取得50年土地使用权。
(7)凡非国有资本购并原国有企业,可分割出让与企业净负债额相当的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参与整体拍卖和兼并,剩余土地购并有优先受让和承租权。
(8)凡利用荒山、荒地等国有未利用土地进行绿化造林和生态建设的投资者,可免交土地出让金取得50年土地使用权,其中还可从总用地中划出20-30%土地用作商业、旅游或其他经营。
(9)凡取得伽师县内非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经营权后,矿区场地使用费全免,在未正式投产前免收矿产资源费。
(10)凡使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兴办企业均实行成本价出让,其中属生产性用地从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经当地政府批准可免财政土地出让金收益部分50%。
属非生产性用地从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经当地政府批准可免财政土地出让金收益部分40%。
(1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可享受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挂帐经营、缓期交纳、先交后返优惠政策。
6、金融支持
(1)凡在伽师县购并改制或破产企业新办
一、
二、三产企业,经地区有关部门报批后,均按“少、边、穷”地区民族用品生产或民贸企业对待,享受银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低于规定利率2.88个百分点的优惠政策。
(2)对取得国家进出口经营和边境贸易权的投资注册企业,可在指定银行开立经常项目下的外汇结算帐户(结汇、售汇、收付核汇)。
外商投资者可在指定银行开立一个多币种专用外汇帐户。
(3)各家银行积极向上级行争取信贷自主权扩大授信转授权限政策。
对来伽师县落户的工业出口创汇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自带项目、专利的企业,在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方面给予特殊优惠。
(4)凡投资企业在取得银行信用等级评定资格后,经办银行在三贷(固定资产、技改、流动资金)方面依规给予积极支持。
三、扩大内外开放
7、鼓励外向型加工企业生产。
凡新办符合相关条件的出口企业均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和喀什地区加快经济发展政策文件汇编的规定。
8、地区内的各外贸流通企业出口喀什本地产品(包括农业类产品、工业产晶等)按出口额(以出口报关单及购货发票为准),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5元。
出口非本地产品(家电、家俱、服装、机械及机电设备等),以上年出口额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03元。
9、凡投资企业在我区落户一年以上的,外办、劳动等相关部门对企业出入境业务人员、劳务输出人员可办理“一次审批、多次有效”的出国手续,减少审批环节,优惠相关收费。
10、鼓励区内外人员从伽师县以外引进项目资金,引进项目从注册投产运营之日起,按实际投资额1%的比例由所在县财政对中介人进行一次性奖励。
(具体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四、引用人才
凡紧缺专业人才,科研带头人,带项目、资金、专利产品、技术的投资者,技术入股开发及研发者,均属伽师引进人才,并享受以下政策:
11、县财政分别设立引进人才专项基金。
经当地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称职的人才,除从用人单位领取相应职称或协议年薪制工资外,还可享受政府或用人单位每月1000-3000元的津贴,对其中业绩突出的,年终给予重奖。
12、凡引进人才根据不同级别,可由用人单位无偿提供一套生活设施齐备的公寓住房。
13、凡引进人才迁入伽师县的,本人及其随迁人员可办理伽师县城镇户口,并免收办理户口及城市增容等一切费用。
暂不办户口的引进人才及其家属,由人事部门核发《专用居住工作证》,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凡来我县投资的企业(私企、民企、个体等),业主子女在就读、就业、户籍等收费标准上享受伽师县常住人口同等待遇,农业户口还可转为非农业户口。
14、凡引进人才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外出考察、学习、讲课不超过30天的带薪假,并报销往返交通、住宿、出差补贴等费用。
15、凡引进优秀人才不受编制、职称、工资、本人档案材料限制。
16、凡县内外退休,经批准返聘使用的各类人才,待遇与返聘单位进行协商。
17、实行本人自愿和“先落户、后就业”户籍政策,凡外来大学生或在城镇有固定住房、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其他人员自愿落展户,可免费办理迁入伽师县城镇户口。
五、投资保障
18、凡法律法规允许伽师县行政职能机关可以办理的审批与收费事项,伽师县人民政府只行使监督职责,不行使审批收费权。
县一级承诺1-3个工作日内办完手续,需要上一级审批的,协助招商企业尽快办理一切手续。
19、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票据管理、收费年审及对权限内重要收费价格昕证会制度。
对不按规定出具专用收费罚款票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不规侵权行为,企业和业主有权拒绝执行,并向伽师县政策法规督查组投诉,责成监察部门核实,严查严办。
20、服务管理规定
(1)新协企业一次性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的,自建设之日起,三年内免征县级所有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10年内减半征收,上缴地区以上且有规定幅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征收。
(2)向企业发放收费登记卡,收费单位必须按县收费办公室核定的标准收费。
收费时,要出具执法证、收费许可证和收费通知书“两证一书”并认真填写登记卡,不填写登记卡,企业有权拒缴。
(3)实行重点企业挂牌保护制度和检查许可制度,除税务部门合法征税外,未经工业园出具许可通知书,任何检查人员不得到企业进行检查。
(4)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企业经营管理,不得非法向企业安排人员和强迫企业接受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查询、冻结合法经营企业的资产,不经工业园管委会同意不准责令企业停业整顿。
严厉打击对企业敲诈勒索、强装强卸、强揽工程等不法行为。
(5)实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和投诉即查即处制,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优良环境。
21、行业管理部门执行以下收费承诺,提供优质服务:
(1)工商部门对法定注册资本金在50万元以上的可分2年到位,对高新技术、工业项目、出口创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注册,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业和领域外,一律取消前置项目审批条件,对确需前置审批的项目,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并联审批制度,做到“受理、审查、登记、发照”四优先。
(2)环保部门对新开工项目企业环境影晌免收咨询费,两年内免收排污费。
(3)建设部门对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办企业,简化审批程序,免费服务。
(4)卫生监督部门对新办企业涉及食品卫生安全等方面需要卫生评估发证、卫生知识培训、健康检查、试生产抽样监测的,侬规收取工本费或减免收费。
(5)项目安置区达到通路、通电、通讯、供水、排水、供热、通有线电视、通因特网和符合高层的场地平整“八通一平”的条件。
2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建设方面收取的费用统一归为建设规费,工业项目按工程总造价(土地基准价+土建工程造价)的1.5%收取。
其他项目按工程总造价(土地竞标价+土建工程造价)的4%收取。
23、建设、交通、公路、通讯、供水等部门为企业提供水、电、路、讯等各类设施建设服务,只收取成本费。
六、附则
24、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其主要内容由伽师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今后国家、自治区出台新政策,本规定相关条款随之修正完善。
第五篇:
2014泗洪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泗洪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营造宽松的投资环境,以优惠的政策、优良的服务,鼓励和吸引各类投资主体到泗洪兴办工业项目,特制定本政策。
一、土地政策
(一)独立供地条件
1.固定资产投资在亿元以上(注册资本占20%以上)、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在230万元以上、建筑容积率1.0以上、预期年亩均税收10万元以上。
2.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填补泗洪膜新材料产业园、泗洪电子信息产业园、泗洪机械零部件制造产业园产业链和其他具有国内领先技术的高新尖产业类项目。
(二)供地价格
符合独立供地的工业企业,土地实行挂牌出让,地价按照国家、省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6.4万元/亩执行。
根据投资额度,给予企业基础设施建设一定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达1-2亿元的项目,给予1.4万元/亩的奖励。
二、税费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1-2亿元及符合独立供地的工业项目,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前2年全额奖励、后3年减半奖励或6年减半奖励的税收奖励政策。
—1—
(二)凡达到合同约定的项目,免收建设过程中县权范围内的一切行政规费,上缴省、市的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三、租赁、购买标准化厂房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租赁标准化厂房用于生产经营。
(二)年纳税达到80元/平方米的项目,年租金以60元/平方米为基准价格,具体根据项目的固定资产投入、销售额、纳税额及企业质态予以浮动;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前2年全额奖励、后3年减半奖励或6年减半奖励的税收奖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