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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养护合同

园林绿化管护合同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新疆城市绿地养护标准》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柯坪县城区公共绿地承包管护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第二条养护内容

1.养护内容(以打√为准):

□√去除枯死植株□√植物补植□√树木扶正

□√病虫害防治和监测□√浇灌□√土壤施肥

□√花坛花境布置□√地被覆盖□√中耕除草

□√植物(树木、绿篱、草坪等)修剪

□√植物防护(防寒、旱、高温等)

□√绿地保洁□√垃圾收集□√垃圾清运

双方对养护内容有详细约定的,可以另附工作量清单。

2.养护工作量的确认:

养护范围及养护工作量由甲方、乙方在订立合同前确定。

乙方进场后,如发现实际工作量与合同约定不符,应在进场后_5_天内,向甲方提交养护工作量差异的报告。

甲方接到报告后_10_天内对实际养护工作量进行确认,并在计量前_2__小时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乙方进场后_10_天内,不提出养护工作量差异的报告,视为合同确定的工作量无差异;甲方收到乙方的报告后,在约定时间内不组织计量的,视为认可乙方的差异报告。

第三条养护期限

养护期限为12个月,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2018年5月14日止;如合同到期后,新方案未获批之前,此合同自动往后顺延,甲方需在合同到期前10日内通知乙方,所需费用根据养护标准按实际养护时间折算。

第四条养护质量和考核

1.养护质量

乙方的养护质量,必须达到《新疆城市绿地养护标准》及《柯坪县城市绿地养护规范和评分标准》规定的要求。

2.养护考核

(1)乙方应认真按照园林绿化行业的标准、规范、本合同的要求以及乙方所制定的管护实施方案进行养护,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和考核,为检查、考核提供便利条件。

(2)甲方可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标准进行随机检查和定期考核,发现养护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甲方可要求乙方采取补种、更换、重做、修复等一切补救措施,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由于采取补救措施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3)因养护不当造成的绿化树木、花卉死亡或损坏由乙方无偿补种修复。

若乙方认为造成绿化树木、花卉死亡或者损坏的责任不在乙方,由乙方承担举证责任。

第五条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成立督查小组,由小组对乙方实施管理监督并代表甲方履行本合同义务。

(2)乙方对督察组发出的书面指令应予执行,如对指令有异议可申诉。

2.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任命齐桂英为现场负责人,按合同履行义务,同时必须附法人授权委托书。

(2)乙方根据工作需求向甲方发出工作函,甲方签收(不得拒收)。

(3)乙方如需要更换现场负责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后任乙方代表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职权,履行约定的义务,同时必须附法人授权委托书。

(4)乙方现场负责人不称职时,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建议撤换;收到甲方要求撤换乙方现场负责人的通知时,乙方须按甲方要求,以称职人员替代。

3.甲方工作

(1)将养护工程区域内的树木、草坪、花卉、绿篱、园林设施及其它需要养护的设施,列明范围或清单,双方进行现场确认。

(2)提供养护所需用水、用电的接驳点,保证养护期间的需要。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购买及安装计量表具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养护期间的水、电使用费用由甲方承担。

(3)乙方进场后,养护管理用房、工间休息室和材料、工具存放间及车辆及大型机械设备的存放问题,由乙方自行解决。

(4)组织召开养护作业要求交底会。

(5)在乙方开展养护工作时,协调乙方与政府部门、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关系。

(6)在养护期间,若主管单位通知停电、停水,甲方应及时将停电、停水通知送交乙方,乙方应自行采取停电、停水期间的养护措施。

甲方收悉停电、停水通知后未及时通知乙方的,由此造成养护范围内的植物或养殖物死亡,其损失由甲方承担。

除此之外的停电、停水或其它异常事件,造成损失由责任方承担;不能确定责任的,由乙方承担。

(7)绿化区域内供水主管道损坏(水表之前,含水表),由甲方负责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8)按照本合同约定,检查、考核乙方的工作。

(9)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养护费用。

4.乙方工作

(1)根据本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5天内,制定养护期内相应的总体绿化养护管理方案,报请甲方代表审核批准,作为实施依据。

甲方代表收到乙方方案后,应于3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

(2)建立完善的养护班组,制定养护岗位职责以及各岗位规范、操作规程、养护制度(包括节假日、值班制度和应急抢险工作制度)。

根据合同约定,配备技术管理人员和养护操作人员,并将岗位规范、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及工作人员的名单交甲方审批备案。

(3)根据季节、气候、土壤、植物的生长习性和生长阶段及养护场地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开展养护工作,根据甲方要求及时做好养护区域的局部调整,保证绿化观赏的整体性,并向甲方提供年、季、月度养护管理方案及相应进度统计表。

(4)负责区域内各类植物养护及日常巡视检查,如发现各类苗木、设施有被损、被盗等情况时,应及时向甲方汇报并立即进行补缺、恢复,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5)开展养护工作时,严格遵守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对噪音污染、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文明施工;对外开放的养护区域,处理好养护工作与游客的关系。

绿化垃圾须堆放于甲方指定位置,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垃圾由乙方负责清理外运。

(6)接受甲方的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对甲方发出的整改通知,应及时按甲方的要求进行整改。

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时,甲方可以另行委托他人予以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乙方管护区域内植物施肥、病虫害防治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8)负责养护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和人身安全。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养护工作人员的餐饮、住宿由乙方自行承担。

(9)绿化区域内供水分支管道损坏(水表之后),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

(10)建立和健全养护管理档案,对养护管理工作中采集的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做好分析整理和归档保存工作,并报送甲方备案。

养护管理期满,将养护管理的所有档案资料及养护范围内的各类植物、设施完好地移交给甲方。

第六条养护方案及调整

1.乙方必须按《新疆城市绿地养护标准》及《柯坪县城市绿地养护规范和评分标准》规定的要求和养护计划组织养护,接受甲方代表对养护质量的检查、监督和考核。

2.涉及重大活动或其他原因,甲方代表认为确有必要暂停养护工作或调整养护方案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养护人员调整养护时间或更改养护措施。

乙方应遵从甲方要求。

3.未经甲方事前书面许可,乙方不得自行调整养护时间或更改养护措施。

第七条安全防护及事故处理

1.一般要求

(1)乙方在养护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作业的有关管理制度,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对其在养护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3)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养护工作。

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安全防范

(1)乙方在从事喷洒农药、控制有害生物、修剪树木、修理设施、清理道路等工作时应自行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安全防护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应保证养护范围内的各项设施能够安全使用,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物品,应及时提请甲方予以修理或更换。

对养护范围内的树林或其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场所,乙方应提请甲方设置禁止吸烟、禁止火种、禁止游泳等安全警告铭牌。

(3)乙方对土壤进行消毒或防治病虫害时,应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药剂,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剧毒、高残留或可能造成其它公害的药剂。

乙方喷洒药物之前,须将喷洒时间、药物种类提前报甲方批准,按甲方批准的时间和路线进行喷洒。

瓜果类植物在挂果期间不得喷洒药剂,以防发生意外。

残留药剂和容器,乙方应按规定妥善收集和处理。

乙方未按规定使用药剂,造成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3.环境保护

(1)养护期间,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

养护范围内的垃圾应按规定清理、外运。

(2)乙方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施肥、沤肥。

施肥、沤肥不得造成绿化景观和周边环境污染。

4.事故处理

(1)养护期间,若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甲方、乙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第八条合同价款与支付

1.合同价款及调整

(1)本养护项目,双方约定合同价款为元/年(大写:

)。

(2)合同价款的计算如下:

一级养护8.5元/㎡;二级养护6.5元/㎡;三级养护4.5元/㎡;四级养护2.2元/㎡

双方确认的计算合同价款的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可作为合同附件。

(3)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养护变更或者养护补救措施,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2.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本合同养护价款支付方式如下:

a.每季度不定期检查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结算管护费。

3.养护款的支付与养护质量挂钩。

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养护质量标准时,双方约定按照以下方式核减合同款:

日常工作检查打分,每扣1分,扣除当月管护费的2%。

第九条养护施工所需机械、材料、器具设备

1.乙方自行准备的机械、材料、器具设备

(1)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应自行配置养护管理所需要的交通工具以及其他养护所需机械、材料、器具设备。

乙方配置的养护所需机械、材料、器具设备的清单如下:

(2)乙方应当对投入使用的机械、材料、器具设备的质量负责。

乙方在机械、材料、器具设备送达养护场地前24小时通知甲方代表清点。

乙方投入使用的机械、材料、器具设备的数量、规格和品质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时,须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机械、材料、器具设备符合安全标准。

在乙方使用前,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甲方发现乙方提供或使用不符合约定的机械、材料、器具设备时,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负责采取更换、重做等补救措施,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

第十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造成养护范围内的植物或养殖物死亡,其损失由甲方承担。

2.乙方违约责任

(1)因乙方原因,养护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养护标准,乙方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甲方损失。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更改、调整养护方案,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将承包的养护项目进行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养护项目的实际情况,经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采取以下方式;

a.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附则

本合同正本五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方保存四份、乙方保存一份。

后附:

《新疆城市绿地养护标准》及《柯坪县城市绿地养护规范和评分标准》

发包方:

(公章)承包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合同订立时间:

2017年5月15日

合同订立地点:

柯坪县园林绿化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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