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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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促进我省农村公路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国家计委、交通部制定的《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及乡到村公路。
农村公路建设中包含的县际公路项目,按照《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其余农村公路建设管理遵循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总目标,抓住国家加大农村公路建设投入的历史机遇,加快发展,努力提高通达深度,提升公路等级,强化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的基本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多方筹资、民主决策,因地制宜、标准适度,建养并重。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要实行目标管理。
市(州)与县、县与乡镇要签订目标责任书,按年度进行检查和考核。
对农村公路建设实行自上而下的督导和指导制度,省厅公路局成立由局领导牵头的督导组,分片区对各市、州的农村公路建设进行督导;各市、州成立督导组,对所辖县(市、区)的农村公路的建设进度、质量、资金使用情况和廉政建设进行督导;各县(市、区)建立相应的督导机构,对乡村公路建设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政策措施
第五条落实利用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及以工代赈对农村公路建设和改造的资金投入政策。
第六条县到乡的公路新(改)建沥青路面或水泥路面的,省上按盆周山区及民族地区、丘陵地区、成都平原地区三种地区类别,给予适当补助。
不通公路的村修建通村公路,省上也将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继续利用省人民政府“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政策,开展好“李冰杯”竞赛活动,将农村公路建设纳入各级政府考核目标。
第八条各级地方政府应出台农村公路建设用地、料场、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努力降低工程造价。
第九条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积极创新农村公路建设筹资方式,拓宽筹资渠道。
各级财政应对农村公路建设予以投入,同时应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捐资,加大政府掌握的经济资源和交通部门经营交通资源所得的投入力度。
第十条乡道及乡通村公路建设要切实用好“一事一议”政策,采取乡、村为业主,村民自愿、村民自治、民主修路、民主管理的方式,充分发挥和尊重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
第十一条县(市、区)交通部门要切实抓好县道公路建设及乡道、乡通村公路的规划,对乡道及乡通村公路建设要从设计、施工、质量控制和交竣工验收等方面给予指导服务。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先通后畅再联网,着重提高通达深度,提高路面等级,完善排水系统和挡防工程,提高通行能力和抗灾能力。
第三章计划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各市(州)交通局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辖区县通乡公路、乡通村公路建设项目报省交通厅公路局,公路局初审后报省交通厅审批下达执行,其中属于国债资金建设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申报县通乡公路建设的计划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项目已纳入全省县通乡公路建设规划,已在市、州计委列项;
项目已经完成勘测设计等前期工作,并已经市、州农村公路建设主管部门审批通过;
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已经落实公路建设配套资金和养护资金。
第十五条申报乡通村公路建设计划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项目符合全省通村公路建设规划,有国家补助的通村公路建设项目均应列项;
项目设计等前期工作已完成,并已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通过;
受益群众经民主决策同意自主修路,并具备相应手续。
第十六条省交通厅公路局负责对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进行检查和指导,并组织相关人员按规定比例进行抽查。
对县、乡公路建设,按项目执行前、执行中和抽验后分别拨付30%、50%和20%的办法执行;对村道公路建设补助款采取实施前拨总量的30%,实施过程中拨50%,项目完工并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的20%资金。
及时、准确、完善的统计资料是资金拨付和领导决策的依据,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国债资金和车购税等国家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社会筹集资金和受益村民出资应采取民主监督、使用公开、专款专用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对国家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实行单位自查与接受财政、审计等政府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的监督相结合的办法;通乡通村公路建设的社会筹资和群众自筹资金,实行财务公开,由建设单位定期向群众公布资金使用情况,对群众反映属实的资金问题,有权机关应责成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第四章工程管理
第十九条技术标准:
县道一般采用三级公路技术标准,乡到村公路一般采用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对于特殊困难路段可适当降低技术标准,但应满足《四川省乡到村公路技术指南》之规定,同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交通安全。
公路路面应根据所通行车辆构成,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选择合适的路面结构及结构层厚度,可采用沥青路面、水泥路面、拳石路面、块石路面等形式进行路面硬化,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延长路面使用寿命。
第二十条设计及审批:
县道和所有农村公路上的桥梁、隧道(新建特大桥、隧道按两阶段设计),均应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其中:
收费项目、国债项目、二级路网项目及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隧道报省交通厅公路局审批;其余县道、县通乡的乡道及桥梁报市(州)交通局审批,审批文件报省交通厅公路局备案。
除报省、市(州)审批以外的农村公路项目设计资料报县交通局审批,审批文件报市(州)交通局备案,其中:
乡通村公路可采用简易设计,简易设计资料主要包括平面图、典型横断面图、纵断面图、路面结构图及涵洞标准图。
第二十一条工程招投标:
县道、所有农村公路上的桥梁、隧道及乡道和乡通村公路的高级、次高级路面工程,大宗路用材料应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第二十二条质量监督和监理:
市(州)交通局质量监督站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检查、监督,并对重要结构物、关键工序、关键部位进行质量抽检;县道及所有公路桥梁、隧道应实行社会监理或内部监理;乡道及通村公路可采取交通部门派驻质量监督人员、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等方式,努力把好质量关。
县交通局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的主要环节的质量控制,对群众施工的乡村公路路基,要集中安排机械碾压,确保施工质量。
第二十三条安全管理:
在农村公路建设中,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人员、机具设备的安全,爆破作业人员和机械操作手要持证上岗,严禁在山地灾害易发地及其附近搭建工棚。
农村公路改造路段要设置标志,指定专人管理交通,保证车辆安全通行。
第二十四条标志标牌:
县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规定设置;乡道及通村公路必须设置指路牌、地名牌和安全适用的防护设施及警告标志。
第二十五条交竣工验收:
农村公路中的收费公路、二级路网、国债项目、大桥和特大桥及特殊结构桥梁、隧道由市(州)交通局组织交工验收,省交通厅公路局组织竣工验收;除上述以外的县道、县通乡的乡道及所有农村公路上的桥梁、隧道建成后由市(州)交通局组织交、竣工验收;其余乡道及通村公路建成后由县交通局组织交、竣工验收。
省交通厅公路局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5—10%比例随机抽查;市(州)交通局按30—50%比例随机抽查。
第二十六条资料归档:
农村公路建成后,必须完善工程项目竣工资料,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技术档案。
第五章养护管理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县道的养护管理主体是县人民政府;乡道及通村公路的养护管理主体是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各级交通部门对农村公路的养护实行行业管理,县级交通部门对乡村公路的养护在技术上指导、资金上扶持、工作上协调,同时加强检查、督促和考核评比。
第二十九条县道一般由具有养护资质的单位按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养护工作,可实行招投标养护;乡道及通村公路的养护主要组织农民工参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实施季节性养护、合同化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委托专业队伍进行养护。
第三十条建立来源稳定、保障有力的农村公路养护投资体制。
县乡道的养护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养路费给予适当补助;村道养护由村采用“一事一议”等民主方式解决;努力拓宽农村公路养护筹资渠道,设立农村公路养护基金,争取社会各方面捐助及经营政府经济资源和交通资源投资。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
县道养护资金由县级交通部门安排和管理;乡道的年度养护资金由乡人民政府安排和管理;村社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由村安排和管理,帐务公开,乡镇政府、村民、社会监督使用。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用地、料场,由县、乡人民政府妥善解决。
第三十三条农村公路绿化工作要结合国土绿化统一规划,由县、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交通部门参与。
第三十四条县道公路的路政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执行,乡村公路参照执行。
第三十五条农村公路建筑红线控制应与小城镇建设和新村建设相协调,并满足公路运行安全,县道红线控制为10米,乡道5米,通村公路3米。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设置交通以外的其他标志,不得在公路上和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
需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征得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六条县道公路养护、考核、评定执行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乡道及通村公路的检查评定可参照执行。
第六章廉政建设
第三十七条县道、所有农村公路上的桥梁、隧道及乡道、乡通村公路的高级、次高级路面工程施工和材料采购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标选择施工和材料供应单位;
第三十八条纪检、监察部门应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招投标环节进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应签订廉政合同,甲乙双方均应接受纪检监察机构对建设过程的廉政监督。
第四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应独立建帐、独立核算、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乡村公路的养护资金使用要接受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同时要加强使用过程中的廉政监督和使用审计,不得故意滞留、截留和挪用。
该资金只能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不得用于其他费用开支。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四川省交通厅公路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各市(州)可结合本地的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