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城市管理执法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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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城市管理执法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

附件

河源市城市管理执法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具体工作标准

制度建设

执法管理

执法公示制度

建立健全执法公开制度,公示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标准、监督方式等信息。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建立健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明确审核主体、审核范围、审核内容和审核程序,行政执法单位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归档、保存和使用,定期做好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性能良好。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

1.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并予以公示。

2.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合理自由裁量,做到过罚相当。

3.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等文书并送达当事人。

文书中应当告知拟处罚决定内容,及是否存在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等事实、理由、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案件提交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供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及是否采纳的理由和依据。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具体工作标准

管理规范

工作纪律

坚持“六个严禁”

严禁无证从事执法工作;严禁故意损毁,非法查封、扣押、处置相对人物品和乱罚款;严禁吃、拿、卡、要;严禁私用执法车辆;严禁包庇、纵容违法违规行为;严禁协管人员从事具体行政执法。

做到“六个不得”

不得选择性执法;不得威胁、辱骂、殴打行政相对人;不得工作期间饮酒,酒后执勤、值班;不得为行政相对人通风报信、隐瞒证据、开脱责任;不得打击报复行政相对人;不得有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严格装备使用

1.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车辆,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2.非工作需要,不得将执法车辆停放在公共娱乐场所、餐馆酒楼等区域。

3.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通讯设备。

加强执法监督

建立执法纪律监督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内部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各类不规范、不文明执法行为。

对违反纪律发生执法责任事故的,经查实立即启动问责程序,对已不符合城管执法人员条件、不适合继续留在城管执法队伍的,要依法依规予以辞退或调离。

教育培训

教育培训

1.制定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培训经费,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提高业务技能。

2.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各层级的特点,开展教育培训,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容,不断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和技能训练,开展经常性的岗位技能和执法业务知识竞赛活动。

3.新录用执法人员或协管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

4.鼓励执法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大专以上学历执法人员比例要达到85%以上。

5每年开展一次军事化训练或野外拓展训练,时间不少于5天。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具体工作标准

规范协管队伍

招录与管理

1.协管人员应采取公开招聘形式择优聘用。

2.制定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管理办法,明确协管人员的招聘、职责、管理、奖惩、救助和退出等机制。

3.协管人员实行统一着装的。

做到整齐规范、标识统一。

协管人员只能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

4.建立协管人员考核及奖惩制度,一年一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予以解聘辞退。

执法规范

主体适格

规范执法主体

在法律授权或者依法委托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查处违法行动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有据、处罚适当。

程序合法

依法执法

1.执法人员须取得省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做到持证上岗。

应依法、全面、客观、公正调查取证,在进行调查取证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2、在法律授权或者依法委托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依法审核

1.与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提高案卷办理效率。

2.建立案件集体研判制度,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经集体讨论决定。

3.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制度、案件主办人制度等。

4.严格执法、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票据管理规范。

5.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网格化控制、执法巡查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具体工作标准

执法规范

程序合法

登记与立案

1.对于自主发现,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的案源材料,应当予以登记。

2.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部门制度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登记材料予以核查,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情况应当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和相关部门。

3.立案应当履行审批程序。

对需要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案件,应当及时进行案件移送。

调查取证

1.调查取证中涉及专业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并具有鉴定资格的机构和人员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签名和加盖鉴定机构印章。

2.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不得登记保存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或者超过法定期限登记保存证据物品。

对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

3.执法人员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调查收集证据。

4.案件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应当对获得的证据材料进行整理、分类和采用,形成案件调查终结材料,报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核。

5.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和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6.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应当是原件,也可以是由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并注明原件出处,出证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确认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

7.执法人员询问行政相对人和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执法人员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和证人相应的权利义务,制作询问笔录,并在调查询问笔录上签名。

被询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具体工作标准

执法规范

程序合法

调查取证

问人应当在调查询问笔录逐页签名。

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情况。

8.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取证的,应当通知行政相对人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行政管理相对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在现场的,应当由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无见证人或者见证人不愿意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9执法人员对有关证据需要抽样调查取证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通知书。

案件审理

1.调查取证终结后,应当履行审批程序,经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报部门负责人审批;重大、复杂案件或给予较重处罚对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2.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核。

决定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对重大、复杂的违法行为难以在限期内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

送达

1.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直接送达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或者无法直接送达行政相对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2.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送达地址或者同意电子送达的,可以按照其提供的地址或者传真、电子邮件送达。

3.采取直接、留置、邮寄、委托、转交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报纸、门户网站等方式公告送达。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具体工作标准

执法规范

程序合法

执行

1.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行政管理相对人拒不履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处理。

2.严格实行罚缴分离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罚款票据,且票据管理规范。

结案与案件管理

1.案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制作结案报告;整理案件材料,形成卷宗档案,一案一档。

2.案件执法文书应当格式标准,书写工整、清晰、准确、规范,符合实际工作和法律要求。

3.行政处罚卷宗内容,应当包括立案文书材料、调查取证文书、证据材料、定案处理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文书材料、结案文书材料等内容。

4.卷内目录填写规范,卷宗装订整齐,封面填写准确、规范。

5.案卷存放、管理有序,建立健全案卷借阅管理制度。

行政处罚

结果公开

行政处罚结果应当依法公开。

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对公开内容进行调整并作出说明。

文书规范

1.使用统一行政执法文书范本。

2.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应当使用说理式文书。

3.执法文书格式标准,书写工整、清晰、准确、规范,符合实际工作和法律要求。

4.行政处罚卷宗内容,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具体工作标准

执法规范

行为规范

坚持“四个做到”

做到依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和佩戴标志标识;做到从事执法工作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做到执法过程中坚持语言文明和举止规范;做到执法活动实行全过程记录。

执法记录规范

1.应当采取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2.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归档、保存和使用,定期做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性能良好。

3.全过程记录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保密。

文字记录规范

对于投诉举报受理、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实施现场检查(勘验)、实施抽样取证、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举行听证、文书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等行为都要进行文字记录。

根据行政执法活动的种类、性质、流程等规范执法文书的制作。

推行音像记录

1.应合理配备执法记录仪等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和音像传输、存储等设备。

2.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进行记录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正在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3.在开展相关执法活动前,应当对音像记录设备进行检查,并做到不间断记录。

4.执法人员应每日及时存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并按风险等级进行保存。

文明规范

1.严格遵守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执法人员应当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团结协作、勇于担当、服从指挥,自觉维护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尊严和形象。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具体工作标准

执法规范

行为规范

2.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在依法履职时举止文明、保持良好形象,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着装规范

1.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佩戴统一的标志标识。

2.城市管理制式服装应当成套规范穿着,保持整洁完好,不得与便服混穿,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3.执法人员应当按规定佩戴帽徽、肩章、领花、臂章、胸徽、胸号等标志标识,不得佩戴与执法身份不符的其它标志标识或饰品。

仪容举止和语言规范

1.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整洁,不得染彩发。

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烫卷发和蓄胡须。

女性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应当束发,发垂不得过肩。

2.法人员实施执法时,应当举止端庄、姿态良好、行为得体,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在执执法过程中以及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

3.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一般使用普通话,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规范,不得对行政相对人使用粗俗、歧视、训斥、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

4.执法人员应当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团结协作、勇于担当、服从指挥,自觉维护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尊严和形象。

5.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在依法履职时举止文明、保持良好形象,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具体工作标准

执法规范

执法协作

推进服务型执法

1.坚持“721”工作法。

让70%的问题用服务手段解决,20%的问题用管理手段解决,10%的问题用执法手段解决。

2.加快推进“智慧城管”平台建设,探索推行“非接触性”执法,以现场可视化为前提,以调查取证多元化为保障,在当事人“零口供”情况下完成对整个违法行为的查处,减少执法矛盾和冲突。

建立协作机制

1.组建由五县三区主要负责人的城市管理委员会,定期研究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

2.建立执法信息共享制度,执法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建立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

3.建立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加强城管执法司法保障。

健全保障机制

1.探索通过“城管+公安”联合执法等形式依法打击妨碍城管执法和暴力抗法行为,建立健全公安保障执法机制。

2.推广“律师驻队”模式,鼓励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执法监督

执法监督机构

设区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明确专门的机构,负责本地区执法监督工作。

执法监督内容

1.对行政处罚案卷、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等进行监督检查。

2.受理群众投诉举报,调查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的不当行为。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具体工作标准

执法规范

执法监督

执法监督实施

1.设区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2.开展督察(暗访)、专项督察工作,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实施。

督察(暗访)结束后,应当及时形成书面报告。

3.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制作督察意见、建议书,通知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

4.依法办理群众投诉举报案件,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执法保障

执法装备

办公设备

执法队伍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电脑、电话、传真机、复(打)印机、扫描仪等办公设备。

制式服装

1.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应严格按照统一标准配发制服,并按照规定年限更新。

2.按规定使用服装及标志、标识,不得擅自赠送、转借或出售他人。

应急防护装具

应急队伍按需要配备多功能腰带、防刺背心、防割手套、钢盔、警用水壶、防护眼睛、手电筒等防护装具。

勘查取证设备

1.每名执法人员应配备1部执法记录仪。

2.执法队伍应当配备专业照相或摄像设备。

3.执法队伍应配备大容量移动存储设备2套,用于执法影像资料存储。

4.专业执法队伍在执法过程中,可以配备与执法事项相关的照度计、激光测距仪、声贝仪、夜间执法检查警示牌、无人机等特种执法设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具体工作标准

执法规范

执法协作

执法车辆

1.城市管理执法队伍按照履行职责需要,配备人均不少于1座的执法车辆,包括机动车、电瓶车。

2.按照一车一档的要求建立执法车辆档案,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和维修,保持车辆完好、整洁。

3.执法车辆按照国家、省、市(县)统一的标识涂装式样和车辆数字编号区段进行喷涂。

4.专业执法队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执法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主要包括综合执法道路清障车、综合执法扣押车、综合执法勘察取证车、移动综合执法室、综合执法通信指挥车、动物收容车、综合执法力量输送车、综合执法宣传车等。

5.执法车辆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车载监控仪、车载夜间照明仪、车载装备柜、现场勘查包、应急救护包等装备。

数字城管

建立机构

加快推进“智慧城管”平台建设,建立健全智慧城市管理机构。

实现数据共享

利用智慧城管平台,实现感知、分析、服务、指挥、监察五位一体,促进多部门公共数据资源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建立健全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的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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