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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六届资料

第六届资料集按时间顺序排列

凯里学院大学生法学协会活动工作

简报

凯里学院大学生法学协会2009年5月23日

记——法学协会义务普法活动

为了提高农民工自身维权意识,帮助农民工维护合法权益,5月23日,我院大学生法学协会在凯里客车站为农民工朋友提供义务法律咨询活动。

协会以“完善自我,服务社会”为宗旨,向农民工朋友宣传法律、解答疑惑,以此来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5月23日上午,携带着普法宣传资料,我们到达凯里客车站。

特别是“完善自我,服务社会”横幅,在凯里客车站门口十分引人注目。

12点30分,现场已被广大市民群众团团围住,参加此次活动的还有法政学院的专业法学老师曾云燕、杨彦增参与了法律咨询,真诚接待来访的每一位群众,并耐心地解答群众所咨询的问题,受到了广大市民的热烈欢迎和一致好评。

此次法律咨询活动共发放《劳动合同法》、《物权法》、《农民工维权手册》和其它复印宣传资料700余份,接受咨询30余人次,内容主要涉及工厂拖欠工资、动迁纠纷、劳动合同争议等方面。

本次活动的开展让广大市民群众深刻认识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重要性,进一步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此次法律咨询活动也是凯里学院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促进社会和谐与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中的一部分。

同时受到了州司法部门和市司法局的高度重视以及城管局和凯里汽车站领导的大力支持。

凯里学院大学生法学协会宣传部

2009年5月24日

凯里学院大学生法学协会活动工作

简报

凯里学院大学生法学协会2009年6月26日

记——禁毒宣传活动

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

凯里学院大学生法学协会和法政学院青协站联合开展了“禁绝毒品,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为主题及签名、挂画宣传活动。

此次活动是为了更好地使广大学生深入认识到毒品的危害,更好地知道怎样去预防毒品的危害,更好地知道怎样与毒品作斗争,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毒品是社会的一大公害。

一直以来毒品不仅危害了吸毒者自身,最终导致了家破人亡,破坏社会和谐与安定。

所以“禁绝毒品,人人有责”。

因此,法学协会和法政学院青协站在今天联合开展了禁毒宣传活动。

我协会本着“服务社会,完善自我”为宗旨,以“禁绝毒品,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为主题的签名条幅引人注目。

11:

00左右法学协会和青协站的成员认真地做好了宣传准备工作,宣传的资料内容丰富,会员及在校师生踊跃的拿起笔在宣传横幅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这次活动使同学们深入地认识到毒品的危害之大,害人之深,影响之广,给同学们上了一次深动而有意义的一课。

在这次活动中得到了凯里市公安局等单位的大力支持,在我们的活动期间院团委姚书记、黄俊保等老师亲临现场指导,受到了广大师生的热烈欢迎,13:

00本次活动圆满结束。

凯里学院大学生法学协会宣传部

2009年6月26日

凯里学院大学生法学协会活动工作

简报

凯里学院大学生法学协会2009年9月14日

记——法学协会招新工作

9月14日下午16:

30凯里学院大学生法学协会在学校食堂的宣传栏处进行招新宣传工作。

在全体法学协会成员的精心准备下,把法学协会的简介摆放在比较显眼的位置,吸引了来往同学的关注;把以往开展的活动和法学协会的章程以及将要开展活动事项的安排等。

向来自各个学院的学生详细地给他们介绍。

经过法学协会全体成员耐心、细心地详细介绍,吸引了来自不同分院的学生加入法学协会。

如:

教科院、计科院、理学院、人文学院、艺术学院、法政学院的学生,这些学生基本上含盖了全院各个分院的学生。

新学期,新气象。

新会员的进入给凯里学院大学生法学协会注入了新鲜的血液与活力,这将使凯里学院大学生法学协会的规模不断地在壮大,力量不断地在雄厚,影响不断地在提高。

今天的招新宣传活动到19:

00圆满结束。

 

凯里学院大学生法学协会宣传部

2009年9月14日

 

凯里学院大学生法学协会活动工作

简报

凯里学院大学生法学协会2009年9月25日

记——举行“迎新见面会”活动

2009年9月25日下午13:

00。

凯里学院大学生法学协会在法政学院22205教室举行一年一度的“迎新见面会”活动。

举行这样的活动有利于加深新老会员的友谊,有利于加强新老会员的交流,有利于增强新老会员的凝聚力。

凯里学院大学生法学协会举行“迎新见面会”活动。

来参加此次活动的有:

会长、会长助理、副会长、各个部的部长以及100多名新老会员。

在会上会长致贺词,介绍了本协会的简介,以及对法学协会提出了希望与展望;其他的各个部长也相继发言,介绍了本部的具体工作情况;新会员在会上表现非常积极,踊跃上台发言,活跃了气氛,增添了活力,使大家感受到凯里学院大学生法学协会的温暖。

活动告一段落后,各个部的部长细心、耐心、热心地向新会员详细地介绍了各个部的具体工作情况,这有利于新会员更好地了解各个部是如何开展工作的,做的是哪些工作,让新会员更好地加入各个部门。

同时,使新会员知道了凯里学院大学生法学协会不仅使自己得到锻炼而且也能够服务社会与他人,而献出自己的微薄之力。

新学期,新气象,新希望,新挑战。

新会员的加入给凯里学院大学生法学协会注入了新鲜的血液与活力。

他们的加入希望能使凯里学院大学生法学协会的面貌焕然一新,推向一个新的台阶。

此次举行“迎新见面会”活动到14:

20圆满结束。

凯里学院大学生法学协会宣传部

2009年9月25日

 

凯里学院大学生法学协会活动工作

简报

凯里学院大学生法学协会2009年9月27日

记——举行“迎国庆,度中秋”活动

2009年9月27日下午17:

20,凯里学院大学生法学协会在法政学院22404教室举行“迎国庆,度中秋”活动。

为了喜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以及欢度民族传统节日“中秋节”,这个活动具有双重意义。

在“国庆节”,“中秋节”来临之际。

举行这个活动,体现了凯里学院大学生法学协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和传承民族传统节日。

大家欢聚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了解,相互认识,加深友谊与沟通,加强合作与团结,这有利于增强凝聚力。

举行“迎国庆,度中秋”活动是继“迎新见面会”的第二次活动。

来参加这次活动的有:

理事成员和新老成员以及校学生会的同学,在活动中玩“击鼓传花”游戏,活跃了气氛,增添了活力,现场热闹非凡。

在活动告一段落后,由几个理事成员给新老会员发月饼,以此表示节日的问候与祝福,让大家感受到了节日的气氛。

此次活动到19:

00圆满结束。

 

凯里学院大学生法学协会宣传部

2009年9月27日

 

凯里学院大学生法学协会活动工作

简报

凯里学院大学生法学协会2009年11月7日

记——法学协会法院旁听

为使同学们感受到法律及法庭的威严与庄重,将学到的理论知识与具体案件实践相结合,了解真实的审理案件程序以及对法律实践能力和理论的学习状况。

经我协会理事成员的共同努力,得到凯里市人民法院的支持,同意凯里学院大学生法学协会于11月6日早上八点钟组织第六及第七届理事成员共25名同学到凯里市人民法院旁听。

在整个过程中,要求各个成员在旁听席上遵守法庭纪律,熟悉整个审理案件的全过程,并随时记下在观看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遇到的疑难与不解,便于结合理论学习,切实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本次旁听活动取得了预期效果。

通过本次活动,不仅检验了同学们的理论学习,而且增强了法律实务操作能力,使我们对法律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学到了许多在书本上没有学到的知识。

同时,这次活动给我们提供了一个真实感受观看审理案件的机会,树立和增强我们的法律意识与法制观念,为国家未来的法制建设提供了更为重要的信息。

参加此次旁听的成员都觉得受益匪浅,不仅了解到法院审理案件的相关程序,还见识到了法官的睿智和公诉人的风采。

还见识到了法官的睿智和公诉人的风采,接触到了生活中真实的案例,崇法明理。

此次旁听得到了凯里市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早上10点左右,旁听顺利结束。

 

凯里学院大学生法学协会宣传部

2009年11月7日

法院旁听心得

今早,我们法学协会的理事会成员一共25名前往凯里市人民法院听了一件民事诉讼案.这是我有生以来第一次进法院旁听,感觉法院是一个比较庄严而严肃的地方。

所以,心里感到有些不平静与紧张,和我一同前往的同学问他们以前去过了没有他们说是第一次去的,而且他们都有像我这样的感觉,这时我觉得我们的不平静与紧张是正常的,毕竟法院是一个庄严而严肃的地方,不象在学校那样。

去法院旁听可以增加我们对法院在审理案件程序的了解,可以增强我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这是很有意义的。

来到凯里市人民法院,还没有开始审理案件的时候,法院的领导安排我们在一楼大厅等候休息,一同前往的25名同学在那里安静地等候,没有大声的喧哗与打闹,这也是我们来之前的要求,毕竟法院是一个严肃而威严的地方.等了许久大概到9:

00的时候法院审理的案件开始了.走到严肃而威严的法庭确实感到有些不平静与紧张,在法院旁听的法庭并不是很大,大概容纳70~80人的小法庭。

之前和法院的领导取得联系并且同意我们法学协会的会员去旁听。

所以,也很清楚今天审理的案件是什么,这个案件是几个人合伙一起抢劫别人的财物,而抢劫的这几个人的年龄大概在20几岁,都是比较年轻的,这几个人为了抢别人价值为8000元左右的财物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这不能不让人们去深思。

我国是一个法制社会的国家。

法律对犯罪分子的打击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稳定,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人们的利益。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如果没有法律的约束那将会变成怎样?

不言而喻后果是不堪设想。

作为青少年的我们,应该努力学习一些法律的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知道法律约束做什么?

不该做什么?

知道什么是可为的?

什么是不可为的?

那么,就会对自己有了一定的约束,就不会作出一些不能做的或不该做的事情来,当然不可否认也有一些人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人存在。

但是,增强了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相信对不可为的行为会有一定的约束力,为了我们也不像他人走上犯罪的同一道路,首先要努力学习增强自身的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的提高。

在法院旁听见识到了法官的风采以及公诉人的风采,知道了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程序,弥补了在课本上无法学到的东西,作为政法专业的学生更应该知道这些方面的知识。

这次法院旁听受益匪浅,不仅看到真实的审理案件程序,而且在今后的学习中把理论的知识联系到实际的案件中来学习。

同时也增强了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对法律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与理解,学到了许多在书本上没有学到的知识。

这次法院旁听活动提供了一个真实感受观看审理案件的机会,树立和增强法律意识与法制观念,这对今后的学习会有一定的帮助。

这次法院旁听得到了凯里市人民法院的支持,在此衷心的感谢,希望下次继续地支持凯里学院大学生法学协会到凯里市人民法院旁听。

 

凯里学院大学生法学协会会员:

杨江洪

2009年11月8日

 

凯里学院大学生法学协会活动工作

简报

凯里学院大学生法学协会2009年11月26日

记——举行“法律讲座”活动

为了增强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以及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于2009年11月26日下午4:

30在41205教室举行法律讲座。

法学协会邀请到了李向玉讲师为师生们做了“如何加强大学生法律修养”的专题讲座。

通过多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李向玉讲师深入浅出地讲解了在现实生活中,经常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如何正确处理现实生活中的一些基本问题以及如何培养、应用法律思维处理问题。

他认为,要加强大学生的法律修养,要学习法律知识,观看法制频道,去法院旁听等,把理论的知识与实践结合起来。

来听这次讲座的有老师和各个分院的同学,不是法律专业的学生也需要有一定的法律常识,在日常生活中应未雨绸缪。

另外,还应增强自身的维权意识,通过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老师们和同学们听了李向玉讲师生动、风趣、幽默地讲解,懂得了提高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掌握了一些实用的法律知识。

作为21世纪的大学生我们应该要知法、用法、守法、懂法并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不断地加强自身的法律修养,做一个不违法乱纪的大学生,让每个大学生成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这次讲座的内容丰富、案例典型、观点鲜明、通俗易懂受到了同学们和老师们的好评。

 

凯里学院大学生法学协会宣传部

2009年11月26日

法律知识讲座活动总结

法律知识,是当代社会必须具备的工具。

为了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以及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我协会邀请了马列部李向玉老师,于2009年11月26日下午4:

30,在41205教室举行法律讲座。

李老师运用身边的典型案例开篇点题,讲解了现实生活中经常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

在他看来,作为当代大学生,如何正确处理现实生活中的一些基本问题以及如何培养法律思维是值得同学们思考的,李老师说:

要加强大学生的法律修养,不紧要学习法律知识,观看法制频道,还要法院旁听,把理论的知识与实践结合起来。

法律是讲证据、将程序、讲法理、讲逻辑的,要学习好法律知识,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

来听这次讲座的有老师和各个分院的同学,不是法律专业的学生也需要有一定的法律常识,在日常生活中应未雨绸缪。

另外,还应增强自身的维权意识,通过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老师们和同学们听了李向玉讲师生动、风趣、幽默地讲解,懂得了提高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掌握了一些实用的法律知识。

作为21世纪的大学生我们应该要知法、用法、守法、懂法并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不断地加强自身的法律修养,做一个不违法乱纪的大学生,让每个大学生成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这次讲座的内容丰富、案例典型、观点鲜明、通俗易懂受到了同学们和老师们的好评。

通过此次活动,不仅使我校的法律爱好者明白了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让大家感受到在我们身边的法律存在的必要性!

 

凯里学院大学生法学协会宣传部

2009年11月27日

 

凯里学院大学生法学协会活动工作

简报

凯里学院大学生法学协会2009年12月4日

记——举行“12.4”法制宣传活动

为了增强我院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为契机。

我协会在学校食堂宣传栏处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宣传法律知识,弘扬法制精神,深入推进法制宣传教育,更好地服务科学发展,更好地促进校园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

早上,我协会的会员认真准备,精心组织,把桌子摆放在校食堂的宣传栏处,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主题的条幅特别引人注目。

到12:

00左右已被放学回来的同学团团围住,会员们利用放学的时间热心地向同学们发放了《维稳、信访法制宣传问答》、《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解答》、《就业失业问题解答》、《法制宣传手册》等600多份法律资料,受到了同学们的欢迎。

作为21世纪的大学生应该懂得法律的基本常识,才能增强自身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才能更好地促进校园的和谐。

开展“12.4”法制宣传活动,使同学们知道了法律知识的重要性,更好地促进校园的和谐。

这次活动得到了学校和州、市司法局的支持与帮助,本次活动到1:

00圆满结束。

 

凯里学院大学生法学协会宣传部

2009年12月4日

凯里学院大学生法学协会活动工作

简报

凯里学院大学生法学协会2009年12月29日

记——凯里学院大学生法学协会法院旁听

为使协会更多的会员亲身感受到法律及法庭的威严和庄重,将学到的理论知识与具体实际案件相结合,了解真实的审理案件的基本程序以及对法律实践能力和理论的学习效果。

经我协会理事成员再次共同努力下,与凯里市人民法院取得联系希望再次去法院旁听,了解法庭审理的基本程序。

凯里市人民法院同意我协会于12月29日早上9:

00组织会员17名到法院旁听,在审理案件的整个过程中,要求各个会员在旁听席上遵守法庭纪律,认真听审理案件的全过程,并记下在观看审理案件过程中遇到的疑难与不解,便于结合自身的理论学习切实做到与实践相结合。

通过本次活动会员都觉得受益匪浅不仅了解法庭审理的基本程序,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而且见识到了律师辩论的睿智,看到了生活中真实的案例,让我们崇法明理。

此次旁听得到了凯里市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早上11:

30左右,旁听顺利结束。

 

凯里学院大学生法学协会宣传部

2009年12月29日

 

凯里学院大学生法学协会法院旁听总结

为了切实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使同学们感受到法律及法庭的威严性,将学到的理论知识与具体案件结合,了解真实的审理案件程序以及对法律实践能力和理论的学习状况。

经我协会理事成员与凯里市人民法院取得联系,于2009年12月29日早上八点钟组织成员共25名同学到凯里市人民法院旁听。

此次得到了凯里市人民法院和指导老师的大力支持。

在去的过程中,我们要求各个成员在旁听席上遵守法庭纪律,熟悉整个审理案件的全过程,并随时记下在观看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遇到的疑难与不解,便于过后共同探讨和学习,真正的学到知识。

本次旁听活动取得了预期效果。

首先,使我们了解到审理案件的基本程序,虽然只是采取的简易程序,没有辩护律师进行辩护,但是基本程序还是执行了。

其次,对我们的自身所学到的知识也是一个检验。

最后,增强了法律实务操作能力,使我们对法律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学到了许多在书本上没有学到的知识。

同时,这次活动给我们提供了一个真实感受观看审理案件的机会,增强了我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为我国的普法宣传做好了一个铺垫。

此次活动虽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也存在很多问题,第一、在活动之前我们没有进行合理的安排,没有使更多的会员得到参加,第二、由于是第一次去参与旁听,不知道法官讲的话是方言,使大部分会员听不懂。

因此,在以后进行这样的活动中,我们要做好充分的准备,争取更多的人能够得到实践,同时,还要对会员进行严格的要求,做好安全监督工作,让活动开展的更好的效果。

参加此次旁听的成员都深有体会,不仅了解到法院审理案件的相关程序,还见识到了法官的睿智和公诉人的口才,接触到了生活中真实的案例,崇法明理。

 

凯里学院大学生法学协会学术部

 2009年12月29日

 

凯里市人民法院旁听“交通事故案”心得

为增添校园文化,活跃校园气氛,提高大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

在凯里市人民法院的许可和民二庭的大力支持下,凯里学院大学生法学协会理事会成员于2009年12月29日上午组织17名会员前往凯里市人民法院旁听。

当日7点30分在学院门口集合,8点多钟后由学院校车将我协会17名成员赶至8点半准时开庭的凯里市人民法院。

此时,一走进法院楼下就得到事先联系好的民二庭彭庭长的热情欢迎!

在法官的组

织下庭审准时开庭:

一、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

凯里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彭庭长

审判员:

凯里市人民法院法官(两名)

书记员:

民二庭法官朱书记

原告:

顾某等三人

原告委托代理人:

顾某(一般代理)

被告:

承运人王光明老板(一被告)、驾驶员任泽民(缺席)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凯里分公司(书面诉状)

重庆开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二被告)

一被告委托代理人:

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殊代理)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

铁力律师事务所董律师(特殊代理)

二、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的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

2、不准喧哗,不准鼓掌,不准吸烟,不准乱串,不准呼号,不准插

话,有意见可在闭庭后提出。

3、未经允许,不准随意走动或进入审判区。

4、所以旁听人员必须把手机调成震动。

5、如不遵守法庭纪律的行为,对不听劝告的可以勒令退出法庭,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书记员公布当事人情况并核对信息及案情

四、审判长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

五、法庭调查

原告:

宣读起诉状,对起诉状有补充材料,请求人民法院就四被告因2008年9月29日发生在广西省宾阳县交通事故一案承担民事责任,并对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总额为58310元。

审判长:

到庭当事人是否有补充?

二被告:

1、本案车主是民意车主而不是实际车主,不应承担责任。

此案属于运输合同关系,应由承运人王光明和驾驶员任泽民承担。

2、赔偿主体是任泽民,3、原告在运输合同中主张由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是不合理的,只能由王光明和任泽民承担。

审判长:

就人身损害赔偿作答辩

二被告:

1、肇事车对我公司而言是民意车主,不是实际车主。

2、肇事是投保的,并交足额保险,保险公司理应承担保险义务,3、原告部分赔偿金额不合理,但医疗费的提出是应当的,误工费由出入、伙食补助费是每天15元,但原告以40元每天是不合理的,营养费、后期治疗费主张没有依据、休养费对于以上费用是属于重复计算、交通费应凭票认可。

一被告:

1、本案交通肇事,王光明不是车主,不是登记所有人,也不是实际控制人,应由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承担;2、王光明可以作为被告,但在交警队的协调下,以被告已以原告顾怀帮等人达成协议,原告已经签字同意。

因此,原告不应向一被告主张权利。

3、原告提出的人身损害赔偿有误,住院费应凭票方以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诺干问题的解释”,误工费应按农村平均生活水平为标准、营养费应有医院凭证。

伙食费按每天40元是是不合理的。

4、后期治疗费应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5、休养期间误工费要有凭证,标准只能按农村人均收入计算。

6、包车往返不能由本案产生。

审判长:

审判长宣读第三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答辩;1、本案车主保险已经超期,车主保修期限是2007年8月27日。

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肇事方是贵H06679和贵A70029车主,相关赔偿费用应由H06679和贵A70029车主承担连带责任,余下由原告顾怀帮承担;3、人民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六、审判长归纳本案焦点:

焦点1、三原告财产损失是多少;焦点2、是否要赔偿三原告的人生损害及财产损失;焦点3、四被告及第三人应各自赔偿多少。

二被告对以上焦点有异议:

本案应是运输合同关系,财产损害与运输合同有明显区分;

焦点4、(对人生损害赔偿的焦点)四被告及第三人、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顾怀帮事故中遭受的经济损失、费用标准及营养费、后书治疗费、休养期间、包车费应否得到支持。

七、进行取证:

1、原告及被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证据及主体资料;第一、第二、第三号证据。

对以上被告均无异议

2、交通事故证据;当日在交警协调下的协议书内容:

证明一被告同意赔偿原告58310元。

一被告代理人查询在交警协调下的协议原件后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内容有异议,达成协议是并于2008年9月21日签字,但交警队签定于2008年9月25日。

应由任泽民承担责任。

3、三号证据:

原告:

证明车主是属运输公司,二被告:

证明是民意车主而不是实际车主,三被告:

车主应属登记所在地

4、四号证据:

原告:

王老板是承运人

一被告:

竟然能找到任泽民,为何还找被告?

三被告对证据不具合法性,如果是当事人也应当出庭作证,加上协议原告没签字,属无效。

人生损害赔偿取证:

一号证据:

原告:

身份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证据、重庆开龙汽车运输公司车牌、各项费用票据,其中医疗费为:

83993.6元。

一被告对医疗费有异议:

一被告查询原告票据并对票据进行核算称票据不清晰。

原告:

在宾阳县医院的医疗费用是544.76元,在三颗树镇医院是2915.02元,门诊是35元。

在广西宾阳县,任泽民已付4000元,王光明付了500元作分红,余下是原告补。

原告解释交通费、误工费被告有能力赔偿。

伙食费、休养费、营养费和护理费应按事故发生地(广西宾阳)的标准。

后述治疗费一个月(有医院证明)交通费:

租车费946元后转车等共1647元,

一、二被告对误工费和1647元的交通费有异议。

保险公司附有证明(26)页

二被告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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