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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现场管理实施办法

**************住宅小区工程项目现场管理

实施办法

 

编制单位:

**********监理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

*********************

建设单位:

*********************

监理单位:

**********监理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

*********************

****年**月**日

***********住宅小区工程项目现场管理

实施办法

为了便于施工现场的管理,使监理工作能够条理化、规范化,同时也为了施工企业的现场管理更加完善,特对本项目的管理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实现预定的质量、工期、造价和安全的目标,特制定如下条款。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的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即GB50300-2001,参照以往工程管理经验,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而制订。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小区项目工程施工现场施工承包单位的管理、奖罚,只对单位、不对个人。

质量控制方面

第四条在施工准备阶段未按规定的时间、内容,报审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质量保证体系、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和施工总进度计划以及其他必须报批的技术资料,经多次口头或书面督促仍无效果者,经济处罚500--1000元;

第五条.违反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违反正常的监理控制程序,除通知停工整改外并经济处罚1000----3000元;

第六条.工程原材料、构配件进场时,未同时提交“三证一单”,并多次出现此类情况而无正当理由者,除通知限时补齐外并经济处罚500--1000元;

第七条.机电\水暖\设备进场,未及时提交产品合格证和检验报告或未按审批同意的设计图纸采购,通知限时退货或由设计出变更并经济处罚1000--5000元,或处以差价的一倍罚款;

第八条.分包单位资质未经审查就进场施工,责令责任单位限期另报或退场并经济处罚1000---2000元;

第九条.项目部按规定须持证上岗的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无(真实的)上岗证就进行操作的,每人次经济处罚100---500元;

第十条.对于合同中所列工程及工程变更的项目,承包商未提交有效的批准手续和未经监理审查同意就开始施工的,通知限时上报审批并经济处罚500----1000元;

第十一条.未按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高等测量控制点进行复核和未经监理审查批准就自行施工而造成损失的,通知重新复核并经济处罚500---1000元;

第十二条.施工阶段未建立质量自控体系、三检责任制的,或监理在报验检查时发现名不副实时,除通知立即整改建立自检系统外并经济处罚500---1000元;

第十三条.对于主要工序作业、质量控制点和隐蔽作业,不能按有关规范要求,向监理提交“质量报验、验收通知单”,未经监理检查确认就私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除经济处罚1000---5000元外,并按照监理要求重新报验,待监理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四条.对于工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未能及时向监理报告,并按照控制程序进行处理的,经济处罚500元;未按要求处理,经济处罚500---1000元;

第十五条.拒绝执行或签收由规范规定监理行使质量控制权的,除通知停工整改外并经济处罚300---500元;

第十六条.材料未报监理部见证取样,试验结果视为无效,并罚款1000元,在材料复试工作中,偷梁换柱、弄虚作假、隐瞒实情,一经发现查实,罚款不低于5000元,并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工程设计变更,材料的代换未经设计者,业主和监理部同意就施工,除责令更正外,并处于2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发生以下情况,签发停工令:

1.施工中出现质量异常情况,经提出后,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措施不力未能扭转不利局面,继续施工可能造成质量隐患的;

2.隐蔽工程未经检验,自行封闭者;

3.已发生质量事故迟迟未能按照监理要求进行处理的;

4.未经监理审查同意,而擅自变更设计或修改图纸进行施工者;

5.擅自使用未经监理单位审查认可的分包商进场施工的。

第十九条.停工后,在未经监理检查认可擅自复工,除通知限时报批外并经济处罚1000—2000元;

第二十条.不积极配合监理的正常工作,经监理通知仍不整改者,每次经济处罚500元;

第二十一条.对施工过程形成的产品未能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和保护,对质量造成影响,除通知整改外并经济处罚200---500元;

第二十二条.不贯彻落实监理签发的通知、指令、会议纪要等经济处罚200---500元;

第二十三条.无故不参加监理例会,无书面文字请假,经济处罚100元;迟到、早退,每人次经济处罚50元;

第二十四条.工序之间、班组之间无书面交接记录,通知限时整改并经济处罚100元;

第二十五条.施工机械定人、定岗、定机,违者,经济处罚200---800元;大型重要设备(如塔吊)要经安全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否则,经济处罚1000元;

第二十六条.检测仪器、仪表、计量仪器具备合格证,满足质检工作要求并定期检验,否则,经济处罚200元;

第二十七条.项目管理人员及施工队伍要基本稳定,有所更换时,需要征得业主和监理的书面同意,否则,经济处罚500元

第二十八条.重要工序及重点部位,雨季和冬季施工要制订施工方案,报监理审核,蛮干者罚款1000元,并承担相应责任。

投资控制方面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未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监理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报告,延误监理审核上报时间,经济处罚1000元;

第三十条.不按真实数量上报、弄虚作假,造成监理和业主工作量的增加,经济处罚1000元;

进度控制方面

第三十一条.不按合同要求编制总进度计划和进行各层次(年、季、月、周)的进度计划分解,经济处罚500元;

第三十二条.工期延误时,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及时修改计划,未采取有效措施并影响工程进度时,经济处罚500元;

第三十三条.未按要求报月进度计划、周进度计划或内容不齐全或前后计划不符,经济处罚200元;

第三十四条.监理例会检查工程进度时,多次出现进度滞后而无有效整改措施和方案,经济处罚500---1000元;

安全管理方面

第三十五条作业人员必须是经过安全技术知识培训和考试合格,取得特种工种作业操作证的电工并持证上岗;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入场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作业。

第三十六条电工作业时必须一人操作,一人监护,作业人员必须穿绝缘鞋,停电验电后挂停电检修标识牌再作业;

第三十七条进入作业地点时,先检查、熟悉作业环境。

若发现不安全因素、隐患,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并立即处理整改,确认安全无误后再进行施工作业。

对施工过程中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及时要求有关部门处理解决。

现场所有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等,严禁私自移动和拆除,如需暂时移动和拆除的须报经有关负责人审批后,在确保作业人员及其他人员安全的前提下才能拆移,并在工作完毕(包括中途休息)后立即复原。

第三十八条努力学习专业安全技术知识,敬岗爱业,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树立为生产一线服务的思想,确保安全用电。

第三十九条严格执行安全用电有关规定和规范标准,服从安全管理,做到自己不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和及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第四十条禁止带电操作,需要拉闸操作和维修时,须经项目部有关部门审批,作业时执行安全用电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不得自行拆改用电设备设施和线路,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和施工组织设计,交底要求执行。

第四十一条每天对现场用电设备、设施、线路进行两次例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停电检修并监护,同时报有关部门领导组织处理,所有设备、设施、线路防护要到位。

设备设施要保持整洁有效。

第四十二条电焊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使用头罩或手持面罩,穿干燥工作服、绝缘鞋,用耐火防护手套,耐火的护腿套、套袖及其他劳动防护用品。

要求上衣不准扎在裤子里,裤脚不准塞在鞋(靴)里,手套套在袖口外。

第四十三条严禁借用金属管道,金属脚手架、轨道、结构钢筋等金属物代替导线。

第四十四条焊接电缆横过通道时必须采取穿管,埋入地下或架空等保护措施。

第四十五条作业时如遇到以下情况必须切断电源:

a.改变电焊机接头;b.更换焊件需要改接二次回路时;c.转移工作地点搬运焊机时;d.焊机发生故障需要进行检修时;e.更换保险装置时;f.工作完毕或临时离开操作现场时;

第四十六条焊工高处作业时:

a.必须使用标准的防火安全带并系在可靠的构件上;b.高处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点下方5米处设护栏专人监护,清除易燃易爆物品并设置接火盘;c.线缆应用电绝缘材料捆绑在固定处。

严禁绕在身上、搭在背上或踩在脚下作业。

焊钳不得夹在腋下,更换焊条不要赤手操作;

第四十七条焊工必须站在稳定的操作台上作业,焊机必须放置平稳、牢固,设有良好的接零(接地)保护;

第四十八条在狭小空间或金属容器内作业时,必须穿绝缘鞋,脚下垫绝缘垫,作业时间不能过长,应俩人轮流作业,身体出汗,衣服潮湿时,严禁将身体靠在金属及工件上,以防触电;

第四十九条用电设备机具必须一机一闸一保护;

第五十条一、二次导线绝缘必须很好,接线正确,焊把线与焊机连接牢固可靠。

接线处防护罩齐全,焊钳手柄绝缘良好,二次导线长度不大于30米,并且双线到位;

第五十一条严禁在起吊部件的过程中,边吊边焊;

第五十二条作业完毕必须及时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

第五十三条电焊机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有防雨、砸棚、电焊机底部应垫防潮物,并在固定的焊机旁配备防火器材;

第五十四条焊机本身防护罩配有漏电保护节能器,零部件齐全,接、拆电源应有专业电工操作(非电工严禁动电)

第五十五条在焊接时输出、输入线压接牢固,防止烧坏焊机的各部位,不得借用其他的金属导体替代地线,双线必须到位,防止触电;

第五十六条垂直运输的吊笼、滑车、绳索、刹车等,必须满足负荷要求,吊运时不得超载,使用过程中应经常检查,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者,应及时采取措施;

第五十七条塔吊吊臂回转范围内的人员不得在下面行走或停留;

第五十八条各种脚手架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由专人负责与安全人员共同进行检查,履行交接验收手续;

第五十九条钢管脚手架杆件的连接必须使用合格的玛钢扣件,不得使用铅丝和其他材料绑扎;

第六十条脚手架必须按楼层与结构拉结牢固,拉结材料必须有可靠的强度;

第六十一条脚手架的操作面必须满铺脚手板,不得有空隙,脚手板操作面应设护身栏和挡脚板;

第六十二条脚手架必须保证整体架构不变形,凡高度在20米以上的脚手架,纵向必须设置剪刀撑,其宽度不超过七根立杆,在20米以下时,必须设置正反斜支撑;

第六十三条上班时,应对电器开关、起重机具、模板夹具等关键部位认真进行逐一检查;

第六十四条进行大模板施工时,如遇上6级以上的大风,应立即停止;

第六十五条架设安全网或进行封闭施工;

第六十六条当安装好塔吊以后,应先试运转,如有不正常,应调整好以后在正式投入使用;

第六十七条遇上雷雨、暴雨时,应停止施工;

第六十八条下班或工间休息,塔吊不得在空中悬挂重物;

第六十九条施工电梯在运行中如发生不正常声响时,应立即停机检查‘

第七十条电梯工作台班结束后,应做好记录,锁好电器控制盒,并将钥匙移交下一班司机;

第七十一条对脚手架应做好防雷、防电设施;

第七十二条预制构件时,要避免出现重心与形心不一致的现象,以免在吊装时产生倾覆而伤人;

第七十三条上下层同时施工时,在平面上应错开位置,以免发生安全事故;

第七十四条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及分项工程安全措施不得力,遵守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不严格,发现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消除者,视情节轻重,每次经济处罚500---1000元;

文明施工方面

第七十五条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合格的安全帽,系紧下颚带,锁好带扣,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合格的安全带,系挂牢固,高挂低用;

第七十六条进入施工现场禁止吸烟、禁止酒后作业,禁止追逐打闹,禁止窜岗,禁止操作与自己无关的机械临电设备,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

第七十七条高空焊接时施工人员一定要系好安全带,设置好承接焊渣坠落的容器,防止高温焊渣凌空飘落引发火灾,把下方的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清理干净,有防火设施和专人看火,手续齐全有效;

第七十八条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第七十九条.作好“三宝”、“四口”、“五临边”防护,人员习惯性违规(如不戴安全帽、安全带、穿拖鞋、光膀子、酗酒等),每人次经济处罚50元;随地大小便,每(人)次经济处罚50元;第二次罚款加倍,第三次清退。

第八十条.安全文明施工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监理部必须认真监督管理;

第八十一条.施工中要根据相关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否则罚款500~1000元。

第八十二条.施工中对出现的工程安全隐患经监理人员提醒而未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擅自继续施工者,罚款5000元。

第八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现场管理人员发生辱骂、打架、人身攻击等有损人格尊严的事情,一经发生,除赔偿损失外,另外给予10000—30000元不等的罚款,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处罚金的使用

第八十四条.处罚的目的是奖优罚劣;处罚金额的50%用于评比(每月一次),提留50%用于生产需要;

第八十五条.处罚金额必须在监理通知后24小时内上缴,否则,由工程款中加倍扣除。

其他

第八十六条.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如具备两个条款以上的,一般按较高的原则执行并上报业主,特殊情况者由业主和监理共同决定;

第八十七条.本办法仅限于该项目现场管理使用,与合同不发生因果关系;

第八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业主和监理负责,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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