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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管理办法

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测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工作管理,明确相关单位在工程测量工作中的责任和要求,确保线路贯通质量及建(构)筑物、设备、管线安装准确就位,结合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管理目标是确保建成后的地铁平面、纵断面线形符合设计要求,隧道结构、建筑群体位置准确,不产生因施工控制测量、放样测量超差而引起质量事故。

第三条为了确保地铁测量精度,施工、监理、控制测量检测单位必须按照合同约定配备测量力量,在工程建设期间测量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测量仪器设备的种类、精度和数量必须满足工程的需要,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进行检定。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认真保管好所在区域内的控制点,谁损坏,谁负责,由此引起的测量费用由损坏单位支付。

第五条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除须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外,应执行以下规范: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

《城市测量规范》(CJJ8—99);

《新建铁路工程测量规范》(TB10101—99);

《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9);

《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2003版);

国家现行其他测量规范、强制性标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所有参与郑州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章施工测量主要内容

第七条施工测量按服务性质分类可以分为施工控制测量、细部放样测量、竣工测量和其它测量等作业。

第八条施工控制测量的主要内容

(一)地面控制测量:

维护施工期间地面的各级平面、高程主控制网完整,维持其可靠、可用;为施工方便加密地面控制点并维持其可靠、可用。

(二)联系测量:

地面趋近导线测量、趋近水准测量;通过竖井、斜井、通道的定向测量和传递高程测量以及地下趋近导线测量、趋近水准测量。

(三)地下控制测量:

明暗挖工程地下主导线(或中线)控制测量;明、暗挖工程地下主水准网控制测量;各分段贯通测量;平差地下平面、高程主控制网;各单位工程间的衔接测量;贯通后平差确定地下主控制网的坐标、高程。

(四)铺轨控制基标测量:

为线路轨道铺设所布设的基准点测量,重点是控制铺轨基标测设来保证轨道的设计位置和线路参数,同时亦保证行车隧道的限界要求。

第九条细部放样测量的主要内容

(一)高架部分桩基、墩、柱位的放样,预制梁的拼装架设(砼梁浇注)及其相关的测量作业。

(二)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和装修工程放样,设备、管网安装工程放样,包括暗挖法中的施工导向、初支断面、模板台车就位;盾构法施工时盾构机定位、纠偏和管片的拼装;明挖法施工的基坑围护结构、开挖及隧道结构等施工作业要求而进行的测量工作。

(三)铺轨阶段的加密基标测量:

根据铺轨控制基标点进行放样调整确定测量标志点所进行的测量工作。

第十条竣工测量主要包括与线路相关的线路结构竣工测量、线路轨道竣工测量、沿线设备竣工测量以及地下管线竣工测量等。

第十一条其他测量作业是指为工程前期、后期工作,为工程措施服务的测量作业和控制施工影响的地上、地下及周围建筑物的变形观测等测量作业。

第三章工作职责和要求

第十二条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测量由建设单位、控制测量检测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个层次进行管理,控制测量检测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仪器和人员必须有绝对的保证和相对的稳定。

各管理层次分工明确并紧密配合,各司其职,独立完成各自测量工作。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的职责: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控制测量检测单位,并组织开展工程测量工作。

(二)负责轨道交通工程测量的全面管理,协调工程参与各方的工作关系。

(三)按合同要求检查控制测量检测单位的人员数量、技术水平、仪器设备情况和测量方案、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审批控制测量检测单位制订的测量方案和方法等。

第十四条控制测量检测单位的主要职责及要求:

(一)制订全线测量规划、测量方案,负责全线的测量管理、监督工作。

(二)统一全线测量作业标准,维护首级GPS控制网、精密导线网、Ⅱ等水准网的完好和稳定。

(三)对全线各单位工程的衔接进行测量复核;控制全线地下主导线网、主水准网在统一体系下平顺贯通。

(四)负责全线的测量控制技术交底、代表建设单位进行交接桩,及时掌握全线地面、地下控制测量现状和需求情况。

(五)按合同要求及时对施工单位的控制测量成果进行复核并保证复核成果满足规范要求,并对施工单位的测量资料及成果提出审核意见。

(六)检查测量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测量人员的数量、技术水平、仪器设备情况和测量方案、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

(七)复核全线限界断面、全线总平面、纵断面图纸。

(八)总结推广轨道交通工程测量经验,分析解决测量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九)完成与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有关的测量任务。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的主要职责及要求

(一)监理单位应委派有工程测量经验的工程师出任测量监理,配备熟悉观测的技术人员或技师,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二)审核施工单位施工测量方案,报控制测量检测单位复审,经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三)编写施工测量监理细则,并于开工前10天报建设单位审批。

(四)对施工单位的测量成果进行复核验收。

对施工单位测量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五)建立测量报表、测量日志及测量报告制度,督促施工单位执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完整的施工测量档案。

(六)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及本办法的要求,督促施工单位按时进行控制测量复测,并积极协助控制测量检测单位进行复核。

(七)对相邻工点施工单位的测量衔接问题进行协调。

(八)工程完工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线路断面测量及车站结构净空测量;组织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竣工测量控制桩。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职责及要求

(一)施工单位的测量队应由专业测量工程师负责,测量队的技术力量和人数必须满足工程需要,并报经监理单位审批。

(二)编制施工测量方案,监理单位审核后报控制测量检测单位复审,经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三)施工单位内部必须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多级复核制度,以保证测量成果的准确。

(四)施工单位应及时复测建设单位提供的首级GPS控制点、精密导线点和Ⅱ等水准点。

并切实保护好现场测量标志。

(五)施工单位应独立完成联系测量,投点、定向、高程传递,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测量方案中确定的联系测量数次数,独立完成贯通后的地下主控制网平差,在此基础上进行中线测量和断面测量。

(六)根据控制测量检测单位提供的首级控制网及加密网布设二级控制网,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复测,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测量成果经监理单位审批后,上报控制测量检测单位。

(七)施工测量放样工作应重点保证行车隧道(无论车站、区间)的空间位置,以确保不修改线路设计,并确保限界净空满足要求。

(八)施工单位在进行测量放样时,应注意与相邻工程的衔接;后施工的工程必须与其相邻先行施工的工程进行联测,以保证相对位置的准确。

(九)施工单位测量队应对结构形式(装配、现浇、多层等)和施工误差的积累等进行分析,以保证最后结构不侵限。

(十)地面建(构)筑物、出入口应满足城市规划部门报建放线的规定和要求,设备、管线安装等的放样应满足工程验收规范的要求。

(十一)施工单位在工程进度达到规定的阶段时必须进行控制测量;控制测量应首先对首级网进行复核;控制测量的方法及成果应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的要求,并经监理单位复核后报控制测量检测单位进行复核。

(十二)轨道工程的铺轨测量应严格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单位应编制测量设计,经监理审定批准后执行。

(十三)施工单位测量队应与结构、建筑、设备安装主管工程师配合,随时做好测量相关资料。

对竣工隧道结构进行竣工测量及沉降变形的监测工作。

(十四)在隧道贯通后,及时进行隧道中线调整测量,并以此为基础进行隧道净空断面测量。

(十五)配合控制测量检测单位对地面、地下施工控制测量项目的阶段性复核和检查。

(十六)工程竣工后,按要求移交足够数量合格的控制点。

第四章测量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根据施工进度进行各项测量工作,并及时上报测量监理复验或旁站,测量监理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序施工;需控制测量检测复核的关键工序测量工作,自检合格后报测量监理复检,测量监理复检合格后报控制测量检测进行复核,结果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序施工。

第十八条测量工作流程见下图

第五章测量复核制

第十九条测量工作必须坚持复核制。

参与郑州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控制测量检测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都必须遵循复核制的基本规定,并认真执行。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开工前的交接桩制度

(一)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提供平面控制点和高程控制点的资料与实际点位。

各方签署交接桩文件纪要。

(二)施工单位接桩后,必须对首级控制网进行复测和对桩点进行保护。

复测情况及处理措施报告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于接桩后15天内上报给建设单位审定,逾期视作没有任何问题。

(三)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必须按建设单位要求移交足够数量的控制点,经控制测量检测单位复核合格后,才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在本工点开工前,应按驻地监理的指令编制本工程的测量方案,并经驻地监理审查后报建设单位批准执行。

按批准的测量方案进行操作,并切实保护好现场测量标志。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有行之有效的多级复核制度,所承包工程的控制测量均须经施工单位上级部门精测队复核(由监理工程师监控)。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在本工程中的所有测量作业,起算点必须使用经控制测量单位检测合格的点位(由监理工程师监控)。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在本工程中的所有测量作业,驻地监理都必须进行复核。

第二十五条控制测量检测单位复核应按照规定的同等级精度作业要求进行,及时地提出复核成果报告;复核结果若超过限差要求或发现粗差,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工程师进行重测,重测结果与复核结果相比若仍然超限,控制测量检测单位须重新复核;若控制测量检测单位重新复核后仍不能判断施工单位的测量成果合格,建设单位将采取专项复测来处理,如果是施工单位方面原因引起的专项复测,测量费用从施工单位进度款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经控制测量检测单位检测后的测量控制点点位不得擅自破坏,如确实因施工等原因必须破坏,须书面报建设单位,并及时引测,经控制测量检测单位检测后,才能废除原有点位;如未经同意,破坏了现场经控制测量检测单位检测过的测量控制点,由此引起的额外测量费用及其它后果由责任单位负责。

第六章测量分工责任制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责任

(一)施工单位是所承包工程施工测量的主体,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测量质量负全责,完成所承包工程项目需要的一切施工控制测量性质的和细部放样性质的测绘工作。

(二)各单位工程地面、地下控制测量与给定首级控制网不一致,未按设计坐标完成细部放样,特别是未能保证行车隧道的轨道位置和限界要求,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三)按照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控制测量检测单位和监理单位是否复测,不减轻或免除施工单位对工程测量质量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责任

(一)监理工程师必须按有关规范及本办法的要求,督促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对施工单位的测量成果进行验收,重要部位应复测。

(二)施工单位出现重大施工测量问题,反映出监理单位对工程测量质量控制不力,对建设单位委托监管的项目管理失职,监理单位应负失控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控制测量检测单位责任

(一)控制测量检测阶段性对地下主控制网的复核,目的在于控制全线分段工程的准确衔接和考核全线测量控制网的完整性,不分担施工单位施工测量的责任。

(二)若控制测量检测单位不能及时对首级控制网进行复核,或虽进行了复核但向施工单位提供了错误的首级控制网成果致使工程发生测量质量问题,责任在控制测量检测单位,但不免除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测量复核不力责任;若控制测量检测单位对施工单位的控制测量进行复核未能排除存在的错误,应负复核不力的责任。

第三十条对因测量原因造成工程重大损失的,依据合同和本办法要求,追查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况作出处理。

第七章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将定期组织相关部门、控制测量检测单位开展测量专项检查工作或抽查工作,各级机构应阶段性开展内部测量工作的自查自纠工作,对检查出的不合格项及时纠正闭合。

凡是没有严格执行测量复核制度的及本管理办法规定,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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